李兴燕
(山西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2)
山西作为全国的能源重化工基地,生产建设项目众多,人为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繁重。自2010年12月2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加强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与手段,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逐渐增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逐年提高,后续水土保持专项设计逐步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区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逐步规范。近年来,积极践行新时期水土保持“监管强手段,治理补短板”新思路,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不断加大生产建设项目防治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5—2016年,我省先后出台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全省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一些存在交叉管理的项目,在立法时作了规定,例如矸石等弃渣可以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或者其他部门批准的专门存放地,据此切实解决了部分项目变更的实际问题,减轻了企业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高速公路项目也照此开展,涉及弃渣场的变化及治理,由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并批复,进一步强化了主体责任,使生产建设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得到了高效推进。
近年来,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省先后由省纪检委和省编办牵头,督促各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在水利部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和省委、省政府“六权治本”的要求,省水利厅对涉及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事项,重新进行了梳理和优化,制定了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编制了审批流程图,制作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进一步明确了权限范围,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有效推进了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积极完善了审批程序,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平定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制度》《盂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朔州市对《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事项”等审批事项,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原则,相关审批部门可依法实行承诺制审批。
近年来,我省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趋于常态化。为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全面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管理。省级主要对一些在全省影响较大、破坏较为严重、基层执法难度较大的项目或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主要承担地方中小型项目的日常例行监督检查及跟踪督查。针对高速公路人为水土流失突出的问题,山西省从2012年起,由省人大牵头,会同流域机构,连续三年对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联合监督执法行动,持续跟踪检查,强化整改落实,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效果。2014年,省交通厅为此印发了《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晋交科技函[2014]320号),从而规范了开发建设行为,有效推进了全省公路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2015年,组织各地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对全省299个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97个项目下发了整改通知。2017年,为了加强对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批水土保持方案下放权限项目清单的通知》(办水保[2016]203号)要求,我省开展了以部批下放生产建设项目为检查重点的年度监督检查,并以晋水保[2017]462号文对新建太兴铁路太原至静游段工程等47个生产建设项目下发了监督检查意见。2018年,为了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实效,实现监督检查规范化、严格化,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对部批下放权限项目及2010—2017年省批生产建设项目的在建及完建项目,分省、市、县三级进行了全覆盖监督检查,并以晋水保[2018]335号文对省级监督检查的49个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下发了监督检查意见。2019年,为了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以晋水保便[2019]68号文,对全省在建及完建的740个生产建设项目,分省、市、县三级开展了全覆盖监督检查。据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要求整改的项目数量为847个,下发整改意见903份,已完成整改的项目约450个。通过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增强了对企业的贴心服务,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县两级特别是县级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频繁。新上任的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业务不太熟悉,加之经费缺乏,装备薄弱,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行政监管,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部分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整天忙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等事项,对水土保持法制宣传重视程度不够,宣传不能达到全覆盖。加之宣传方式传统,没有应用新媒体,宣传效果不佳。
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测与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不对应,一般都相对滞后。并且,监测的内容、方法、点位、频次等不符合建设项目特点,监测数据难以起到决策参考作用。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精神,部分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权限取消与下放。为了确保“管得住”,对生产建设项目的信息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省市县三级均存在着信息化程度较低的问题。
水土保持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意识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头等重要任务。虽然每年都要借助《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纪念日、《水法》宣传周及科普宣传日等,开展科普咨询、播放影视、发放资料等规模较大的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但方式方法传统,受众覆盖率低。为适应新时代的新特点,必须对水土保持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进行创新,除利用好报刊、广播、电视、标语等传统媒体外,要下大力气应用好互联网与融媒体,如建立移动终端信息平台、公众号、微信群等,通过这些渠道发布相关信息与短视频,针对全民及相关责任人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科技知识、防治经验等,有利于扩大覆盖面,提高受众率,取得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能否搞好,关键在人、在制度约束。在深化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水土保持机构与人员变动,为了履好职、尽好责,除了加强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约束,全面提升监督管理能力。为使监督管理工作行为规范、精益求精,监督管理人员好学上进、争先创优,必须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对合格者实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实行末位淘汰、待遇降级、劝其改行等处罚。通过严格执行考核制度,促进监督管理能力全面提升。
我省自建立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以来,已有近20年的历史,虽然这项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但从目前情况看,仍属于“短板”。为了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我们要下功夫补好这块“短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借助目前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优化升级,合理优化布局监测点位,摒弃有名无实、可有可无监测站点,提高保留、新建、升级监测站点的技术力量和设备配置;二是加强监测人员培训学习,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水土保持监测新要求;三是采用GPS定位、无人机、天地一体化动态监管等高新技术及传统监测方法,精心实施好监测内容;四是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整理分析好年度监测资料,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公报,为社会提供详实的共享服务。
在大数据、云计算的新形势下,加强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成为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必然。从目前情况看,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也属监督管理的“短板”。根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需要,我们应该应用先进主流技术,开发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水土保持信息平台,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数据库,二是应用系统。数据库主要包括:基础地理、预防监督、监测评价、综合治理、综合信息等方面的专用数据库;应用系统主要包括: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评价、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信息管理、水土保持信息服务、水土保持移动应用等专用系统。在水土保持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的基础上,有效推进预防监督“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控、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图斑精细化管理、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即时动态采集与分析,从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扎实可靠的信息服务,为生态文明建设、再造三晋大地绿水青山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