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章
(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当前学界针对网络政治、网络伦理、网络文化以及网络意识形态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也已成为前沿性的学术话题。准确把握网络空间的内涵、特征和本质,并对其空间属性进行科学界定,是探讨该类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否则,我们就很难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系列学术问题的根本,进而影响学术研究的科学性。
对于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探讨,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较多地以“网络社会”和“网络空间”作为切入主题的概念工具。相比较而言,“网络社会”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概念,有学者基于对社会的“网络化”隐喻,把网络社会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形态;有学者则基于对网络的“技术性”把握,把网络社会理解为一种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之上的社会交往空间,又称为网络空间或赛博空间。伴随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网络交往实践的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已经作为一种新的空间形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关注。但是,学界对网络空间概念的理解和界定还存在诸多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之展开进一步的理论辨明工作。
许多学者对网络空间做了结构性分析,有人把它视为一个三层次的结构,包括:(1)最下层的物理层,即构成网络信息系统的物质性基础;(2)中间的语法层,即系统设计者与使用者发给机器的指令、程序以及机器之间彼此交互所依赖的协议等;(3)最上层的语义层,主要指机器所含的信息以及一些服务于系统操作的信息[1]。也有学者把它归类为物理层、协议层、逻辑/代码层、内容层和关系层五个层次。“物理层”指向构成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协议层”强调不同版本的通讯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构成网络空间权力和权威的来源,提供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关键性身份识别标志;“逻辑/代码层”指的是计算机运行的软件,它构成并限定了用户使用网络的方式和限度;“内容层”主要指向互联网用户所创造的各种内容;“关系层”则突出强调网络空间传递的内容中所嵌入的制造、交换、传播和共享网络内容的用户之间的社会关系[2]。由此,学者们不仅看到了构成网络空间的物质性、技术性基础,而且揭示了网络空间所内涵的人的关系性要素,从而把网络空间视为一种“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还有学者从更加具体的维度解读了这种“关系性”要素,把网络空间视为一个容纳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众多领域的电子场[3]。
那么,这种“虚拟现实”的本质又是什么呢?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现实的人”为了满足自身基本的生存需要,首先从事的就是物质资料生产活动。在生产活动中必然产生劳动的分工和交往实践,而不同的交往实践所构成的交往关系和交往方式(即生产方式)就会形塑不同的社会空间形态。可以说,人的感性的、现实的实践活动是人的社会关系形成的源动力。历史唯物主义也正是从“现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出发,理解人的全部历史活动和过程。事实上,网络的出现正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在生产实践中改造客观世界的重要成果。换言之,网络作为一种技术性工具,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生产力,体现了人的智慧和能力。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现实的人”的社会性参与,使得网络空间得以形成和发展。流动的信息和信息的流动是网络空间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样态,而作为符号的信息所承载的正是人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明显的价值和意义属性。基于这种属性,网络空间作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它的产生又进一步扩展了人的实践场域,丰富了人的实践方式,改变了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进而成为现代人现实生活的新形式、新样态。综上观之,无论从产生、内容还是实际影响,网络空间都显示出明确的社会性特征,社会性才是网络空间的根本属性。可以说,网络空间是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性空间形态,是社会空间在信息技术性背景下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
这种延伸和拓展的过程即是社会空间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本质上是人的社会关系生产与再生产过程。马克思强调,主体的实践不仅仅是一种自然的“生命活动”,在根本上更是一种社会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4]。对于网络空间自身而言,一方面,正是人基于不同的兴趣、目的、利益的交往实践活动促使网络空间不断产生分化,以微博、论坛、贴吧、朋友圈等次级空间的生成为标志;另一方面,网络次级空间一旦生成,就会产生一定的价值和意义的聚合或排斥功能,进而在一定意义上把人区分为不同的网络群体。前者体现了人对网络空间的分化与整合,后者体现了网络空间对人的分化与整合,这是一个交互的过程。由此,人与网络空间之间就形成了两种关系:一是人把网络作为一种介质体、一种工具进行应用;二是网络又构成人存在的现实的空间条件,即“人在网络之中”成为现代人“存在于世界之中”的一种崭新形式。归根结底,人和网络空间表现为一种共生共存的空间性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网络空间“既改变了人们以往接受、处理和发送信息的方式,也改变了信息本身的产生和存在方式,既拓展了人们交往的空间,也重新调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5]。总之,人通过实践创造和发展了网络技术,同时,人凭借网络技术又重塑和提升了自我,扩展了生活世界的边界,实现了生活的网络空间化转向。可以说,网络空间既是一个数字化信息流动的空间,又是一个社会交往空间,是人的本质力量得到再次展现的新空间。
人们习惯用虚拟性、匿名性、自由开放性、跨时空性等词汇概括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进而使之成为人们对网络空间特征的常识性认知。但越是习以为常的东西越容易产生疏漏或错觉,反而不能在根本上对其进行全面把握。为进一步澄清问题,笔者有意对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做进一步的强调和解释。
当我们把网络空间习惯性地称作虚拟空间的时候,这个“虚拟”到底指的是什么意思呢?在一般意义上,从“虚拟”的词义上来说,它包含以下几种含义:一是指向一种虚空、空无或者是一种实际不存在的子虚乌有的东西;二是代表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比如,一根木头蕴含了成为桌子、柜子的可能性,一块石头蕴含了成为神像、石狮的可能性等。这些可能性都可以凭借人的实践活动作为中介从而转变为某种现实性;三是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实际的存在,但这种存在并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或者也在发挥某种作用,只是它的存在和作用并没有获得被普遍承认的形式。这个时候,人们习惯性地用“形同虚设”进行形容,如此等等。
针对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我们也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和界定。从技术性角度来看,网络空间是基于数字化技术、信息技术建立起来的空间形态,它不是由原子构成的世界,而是“比特”构成的对现实之物进行仿真模拟的虚拟世界;从网络主体的身份来看,虚拟带来的匿名性使得主体的职业角色、社会地位乃至男女性别等身份标志被解构,致使“现实的人”成为了游荡在网络空间中的幽灵;从网络空间的内容物来看,一切(包括人的表情和内心活动)都转变为虚拟的网络符号,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实践真正转变为技术性的、符号化的交往互动。一言以蔽之,当不同的计算机被数据线连接成为一张巨大的网,并通过不同的界面和人连接起来之时,当人经由界面直接通向网络空间并展开丰富的交往实践之时,一个虚拟世界便由此形成了。
当然,网络空间之“虚拟”不是指向所谓的虚空和空无,它确是真实的存在,只是它的存在以仿真模拟、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出来。这种虚拟化的建构世界的方式,不仅蕴含了事物发展的潜在的可能性,而且蕴含了可能性向真实性转变的实际路径。尼葛洛庞帝就曾指出:“假如我们把组成‘虚拟现实’一词的‘虚拟’和‘现实’两个部分看成‘相等的两半’(equal halves),那么把‘虚拟现实’当成一个重复修饰的概念似乎更有道理。”[6]言下之意,虚拟也可以被理解为现实的一部分,虚拟的东西会像现实一样真实,以致比现实还要真实。因为,作为技术形式的“虚拟”不仅可以围绕真实的问题展开,揭示事物真实的部分,给人带来真实感的体验,也可以经由一定的途径实现从线上到线下的转变,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空间的转变,它甚至能够超越现实的局限(虚拟战争、虚拟实验等),更容易达到人的预期目的。一言以蔽之,我们并不能因为虚拟性而把网络空间理解为一个“非现实的空间”,网络空间更不是一个依赖于人的想象力才能感知和把握的抽象空间。它的空间形态体现为一种“虚拟的实在”。
“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价值理念,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使得人的这一基本权利有了新的表现形式——网络自由(互联网自由)。有学者把互联网自由具体结构化为互联网表达自由、互联网接入自由和互联网通讯自由。“互联网表达自由”指的是网民可以借助网络手段公开发表和传递自己的思想观点、意见主张乃至个人情感。他们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是主动的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互联网接入自由”指的是网民拥有获取和使用网络基础设施以及选择、获取网络信息的权利;“互联网通讯自由”则指的是网民使用通讯媒介的自由[7]。总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和界定网络自由。(1)网络空间是平等开放的空间形态,基于较低的信息发布准入条件和技术门槛,人人都可以自由地参与进来,从而拥有对网络信息的自由发布、访问、选择和消费的权利。同时,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媒体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打破了物理时空的天然屏障,网民可以共享网络信息资源,展开自由的交流互动。(2)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有效遮蔽了现实社会关系中人的身份、地位、财富、职业等差异性表征,网民能够更加自主地表达个人意见乃至参与到公共事件的讨论中去,“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心态促使公民意识得到强化和提升。(3)基于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网络空间的草根化和个性化得到强化,孕育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内在力量。凭借此种力量,网民普遍获得了关于自由的自主性体验。可以说,对现实的人而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形成具有一种重要的解放意义。
发明万维网的蒂姆·伯纳斯-李就曾说:“我对万维网抱有的理想就是任何事物之间都能潜在地联系起来。正是这种理想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自由,并使我们能比在束缚我们自己的等级制分类体系下得到更快的发展。”[8]今天,面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其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有学者直接指出:“互联网给中国最大的价值与意义在于内在价值观和文明观,就是崇尚自由、平等、开放、创新、共享等内核的互联网精神。”[9]其中,自由是互联网精神内在的灵魂,它是互联网技术进步赋予人的一种新的生命形式。然而,网络自由不是绝对的。就网络空间自身而言,它不仅具有“赋权”功能,还具有“控制”功能,主要通过设置技术性壁垒来实现。这种技术性操作可以有效地设定网民的信息发布权限和访问权限,可以选择性地对相关信息进行显示或遮蔽,进而有目的地引导甚至控制网络舆论走向;它还可以出于特别的目的和利益实现对网民和网络信息的全方位监视。在福柯意义上,网络空间即是一个全景敞视的“环形监狱”[10]。在波斯特意义上,它更是被表述为“超级全景监狱”[11]。穆勒不得不说:“虽然互联网极大地扩展了公众与个人言论互动的规模与范围,但它同时也促进了监视和管控网络言论的技术与组织手段的发展。”[12]我国在网络空间的治理过程中,为了有效规制网民对“自由”的粗暴使用,克服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犯罪以及网络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和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国家和政府亦积极地介入其中,力争把网民自由的思想和行动建立在法律规制和道德约束之上。只有如此,网络自由才能真正体现网民的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公共精神。所以说,我们并不能仅仅从个体自由的角度理解网络自由,它还直接指向整体性的公共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一言以蔽之,网络空间不是一个无主的以技术为中心的空间体系,而是以人为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空间体系。网络自由不是抽象的自由,也不是个人主义至上的自由,它包含了对他人权利的维护,对公共秩序的整体性建构。因此,网络自由归根结底是一种“有限的自由”,突破这个界限的自由就会转变为一种破坏力量。
如前所述,网络空间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空间,网络空间的生产在根本上即是人的社会关系的生产,而这一生产过程是通过人与人的交往互动来完成的。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和跨时空性等特性给人的交往互动提供了崭新的空间性条件,突出的表现为网络交往互动的“无中心性”或“去中心化”特征。卡斯特就指出:“网络是没有中心的,其包含的仅仅是节点。每个节点对于网络来说具有不同的关联性。”[13]那么,作为“节点”的人是通过什么样的交往方式产生关联性的呢?
首先,网络交往互动是在网络电子广场中展开的,整个过程是在网络信息的生产、交换、消费、处理等环节中完成的。可以看出,网络交往互动借助的是互联网这一技术性平台,利用网络文本、视频、语音乃至表情包等符号,在各种网络社区、论坛等次级空间中进行的,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性交往实践活动;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征,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互动突破了面对面的交往条件限制,“思想在场”而“身体不在场”成为这一技术性交互行为的突出特征。当我们言说网络交往是“技术性”交往时,主要强调它对技术平台和手段的使用。而在根本意义上,网络交往互动是一种精神性交往互动。历史唯物主义不仅强调了物质资料生产的重要意义,而且强调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人还要进行自身生命的生产和精神的生产,进而获得生活和生命的全部。显然,网络交往互动已经成为“现实的人”的精神性交往互动的新形式,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创造价值和意义。
其次,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生产更多的是过程性的,即价值和意义的生产是在交往主体的互动过程中创生的,它不再是预设的、给定的,以灌输的方式强加给对方,而是在交往互动中自觉地形成话语权力和影响力,进而构建出意义的世界。无论是微博、微信,还是论坛、贴吧等,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意义的生产。以知名的问答式网络平台“知乎”为例,网民通过简单的注册,借助该平台,通过“提出问题-提供答案”的互动模式,大家共同编辑,共享知识,分享经验。一问一答之间,网民通过添加关注、发送私信、发表评论等方式,建立起一种社交关系。而在问答式的互动之中,那些专业化、合理化的回答,则更能而且更快地获得话语权力,得到网民的普遍性认同。就是这样,在网络上,陌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网不断被建构起来,社会关系所蕴含的价值与意义便由此而生。
最后,网络交往互动的“无中心性”并不意味着“无主体性”,网络主体始终是交往活动的核心载体。只是网络交往互动的主体更加具有对等性。交往活动会生产新的社会关系,形塑新的社会结构,但同时它又是在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结构中进行的。在现实社会中,人的交往活动必然受到主体先在身份的影响,表现为具体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资本等先在要素,从而使得交往互动显得“不是那么自然”。而网络交往互动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现实社会中的权力位阶,当人人都成为中心的时候,人们进入网络空间享有同等的交往机会和权利,一种无中心式的、对等性的交往结构随即形成。当然,这种对等性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来谈的,它同样不是绝对的。比如一些网络大V、意见领袖,他们的身份经常是公之于众的,他们之所以能够具有强大的“吸粉”能力,也并不排除他们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资本等先在要素产生的“聚合”效应。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的权力结构。
“质”在汉语中有事物的本体、本性之基本含义。恰如辩证唯物主义所强调的,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对于网络空间而言,笔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流动的质”,即是为了强调“流动”之于网络空间的绝对性意义。(1)数据的流动。网络空间中的知识表达和传播形式都是以数字化为基础的,所有的信息都会转换为0和1为载体的二进制代码。基于这种技术性特征,网络空间或网络信息的流动首先表现为数据的传输和流动。它们借助计算机物理设备,在由数据线连接的互联之网中来回穿梭。(2)信息的流动。各类数据形式所代表的是芜杂的信息,它涉及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教育、医疗、保险、房地产、广告、法律服务等,数据流归根结底就是信息流。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流动,其来源之广、速度之快、容量之大、内容和形式之丰富,完全超越传统的信息流通。作为“节点”的网民可以不受时空限制,以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多媒体方式传播和接受信息。(3)主体的流动。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化、匿名化特质解构或弱化了主体的固定性身份,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身份认同便具有了强烈的情境性,从而在流动性的交往实践中表现出模糊性的身份表征;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跨时空性改变了时空坐标的传统意义。互联网物理设备构成主体活动的“新场域”,但主体活动的“地点”意义已荡然无存,能够判定网络主体活动“地点”的IP地址也仅仅是一种虚拟化的技术性表征。流动的身份可以使得网络主体借助不同的网络界面,成为“无处不在”的、流动的存在者。
概而言之,网络空间的流动性体现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网络空间的动态性。“流动”这一特征的界定内涵了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双重意义。由于网络空间的扁平化,这种流动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个体在社会阶层中位置的变动,它是一种没有层次意义的流动;由于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跨时空性,这种流动也不是地理学意义上的、存在物理边界的流动,而是一种没有“地点”意义的流动。二是网络主体在网络信息流动过程中的交互关系。人的需要是信息生产的源动力,流动的网络信息一开始就成为价值和意义的承载者。也正是在信息的流动和碰撞之中,创生出新的价值和意义,展现出人与人之间复杂的社会性关系。因此,信息流动在根本意义上是一场关乎意义生成的社会性运动。三是建基于技术进步之上的社会结构的动态发展,根本上反映了“现实的人”的实践之过程性。卡斯特强调:“空间不是社会的反映(reflection),而是社会的表现(expression)。换言之,空间不是社会的拷贝,空间就是社会。”[14]这指出了网络空间的生成对于社会空间拓展的重要意义。一方面,网络空间的流动性成为网络空间自身分化与整合的内生力量,动态性影响和改变着网络空间中的价值和意义结构;另一方面,经由线上和线下的互动,它最终转变为现实社会的实际行动,进而促使整体社会结构得到改变。因此,作为“流动的质”,网络空间的流动根本上体现为一种社会实践的进程。
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基本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一是按照西方公共领域理论的基本设定,遵循“公共领域=公众(理性)+公共舆论(批判)+媒介(独立)”的模式,把网络空间视为一种公共领域(公共空间);一是基于我国的市民社会还未发育成熟[15]或者网络空间中信息传播非理性、公私界限模糊化、传播模式多元化等特征[16]的分析,把网络空间界定为一种“准公共领域”(或“类公共领域”),即带有公共领域的特征,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笔者以为,要把该问题探讨清楚,首先要搞清楚“公共领域”到底是什么?它由哪些要件构成?以此为前提和基础,再继续考察网络空间是否具备了公共领域的基本要件,然后才能做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
公共领域又称公共空间,它区别于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公共场合”这一称谓,具有学术上的特定含义。1958年,著名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在《人的境况》一书中,首先提出并分析了这一概念。对公共领域做出较为全面阐释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细致论述,并强调“所谓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进行调解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有关一般利益问题和批判性公共讨论能够得到体制化的保障,形成所谓的公共意见”[17]。哈贝马斯在后来发表的《公共领域》一文中,进一步对公共领域做了概念性的解释,认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18]。20世纪90年代,围绕“公共领域”这一学术热点问题,学者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和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等代表性人物分别展开了进一步阐述。泰勒指出:“公共领域是一种公共空间,在这里,社会成员必定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介相遇,通过印刷品、电子技术产品,也包括面对面的会见;并就有关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讨论,从而能够就这些问题形成共识。”[19]雅诺斯基则把社会进一步划分为国家领域、公共领域、市场领域和私人领域,并指认公共领域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但又与其他领域难以完全区分。公共领域包含了一系列的组织形式,包括政党、利益团体、福利组织、社会运动和宗教团体等[20]。
透过西方学者对公共领域的理解尤其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可以看出,公共领域的形成应满足以下条件。(1)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国家是从社会发展中分离出来的公共权力领域。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公共领域的形成奠定了条件。(2)公共领域的主体是能够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的公众,他们具有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超越了“私人性”,完成了从“市民”向“公民”的身份转变。(3)公共领域功能的呈现需要公众能够围绕公共事件或公共议题发表公共意见,进而形成公共舆论乃至采取一致的行动。自由地发表言论和展开公开的辩论是在公共领域形成公共舆论的重要权利保障。(4)公共领域的载体是各种公共场所和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共权力操控的媒介,它们能够对一切事情展开公开而客观的报道,对政府展开公开而理性的批判。总之,公共领域就是一个充斥着自由、开放和理性精神的,介于政治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环节[21]。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领域理论整体上是建立在西方社会的历史和现实语境之上的。就哈贝马斯而言,他对公共领域的理解是以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和扩张为讨论背景的,其所言说的公共领域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从而把公共领域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特征[22]。基于此,我们需要对西方公共领域理论的特殊性做进一步的辨析和说明。(1)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实质上被理解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种对抗性关系,即公共领域是作为公共权力的对立物出现的。所谓的公共领域即是要公众凭借公共舆论,展开对公共权力领域的理性批判,从而保持对国家权力的警惕性。(2)西方的公共领域理论建立在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核心价值观之上,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的深刻反映。(3)纯粹的公共领域是不存在的,它既是一种具体的空间指涉,又是一种被概念化的理想模式。而伴随媒体的商业化,大众批判不断向大众消费转向,其独立的批判意识不断被弱化,甚至成为公共权力操控的对象。这实质上预示了理想型公共领域的衰败。
在中国语境中探讨“公共领域”问题,要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的特殊性维度,展开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这样,比照西方社会对“公共领域”的理解,上述前提性条件就有了新的含义。
从中西社会结构的整体性特征而言,在社会学意义上,中国社会结构呈现的“差序格局”有别于西方社会结构的“团体格局”,这是中国式的“情理社会”之于西方式“契约社会”的根本区别。在差序格局中,“家”成为连接社会的最基本形式。基于这种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特征,“家国同构”随即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所具有的典型的结构性特征。这种特征型构了中国式的国家与社会的特定关系。可以说,在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生态以及“和合文化”的孕育之下,传统中国社会和国家之间是一种高度融合的关系,也可以表述为公共权力领域在一定意义上覆盖了社会领域,社会从未获得过真正的独立性。近代社会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从传统农业向近代工业、从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逐步过渡,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市民社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育。然而,这一发育过程是非常缓慢和不成熟的,以致于近代中国是否具有市民社会都成为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快速发育是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进行的,这也为公共领域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外在条件。然而,“家国一体”的观念依然深入人心,“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等话语表达即是这一观念的直接反映,这是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基于这种传统和现实,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我们一直致力于国家和社会的和谐性关系的建构,这显然是对西方式的对抗性关系的超越。因此,在探讨“公共领域”问题上,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而不是照搬照抄、机械比照西方的“公共领域”理论。
从国家制度的设计和价值观基础来看,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公共领域运行的价值观基础不是资产阶级抽象的、虚伪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观念,而是牢固地建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早就深刻地揭露了市民社会(尤其是作为真正的市民社会所集中表现的资产主义国家)作为“虚幻的共同体”的虚伪本质,它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由异化的分工和劳动、非人格化的交往关系所构成的共同体。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终沦落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在一种“物象化”的图景之中,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能成为一种异化的、抽象的空间形态。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参与到“公共领域”的公众才能真正获得一种“人民性”。真正的自由、民主和平等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个特权阶级。
总之,一方面,我们不能直接无视公共领域问题,因为“只要存在着国家-社会的大致区分以及关系变迁,就必然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张力区间,也就可能在这一区间内讨论公共领域问题”[23]。把公共领域问题等同于资产阶级的特殊命题而弃之一旁,是唯心主义的做法;另一方面,探讨“公共领域”问题要从中国政治传统和现实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出发,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出发,既要参照西方公共领域理论和社会建设的特殊经验,又要摆脱对它的机械性理解和无原则性依赖。除此之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公共领域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它一直都在历史运动中发生着结构性转变。在这种动态性的发展过程之中,中国的“公共领域”也会不断获得自身的现代性特征,从而在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是社会空间在运动变化中不断分化和整合的结果。那么,网络空间到底是不是所谓的“公共领域”呢?依照我们的理解和分析,可以看到构成公共领域最核心的要件:一是具有理性和批判精神的公众;二是独立的和富有自由精神的媒介;三是形成理性共识的公共舆论。(1)就网络空间而言,活跃着这样一个群体,面对公共事件,他们并没有“冷眼旁观”,而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监督公共权力的目的,积极参与到公共议题的讨论中来。这种平等的、对话式的交流互动,既体现了网民作为理性主体的独立思考、判断、选择乃至批判能力,也体现了他们良好的道德和法律素养,从而为公共秩序的维护发挥出重要作用。(2)在媒介意义上,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使得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网络空间中没有科层化的、严密的公共权力组织、机构和制度,它向所有人开放,人们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里展开交往互动。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给这种平等、自由和独立提供了足够的保障。(3)当网络公众围绕公共事件发表意见时,大量意见、议论等借助网络平台迅速汇聚成网络舆论,并通过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问题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促进相关制度、规范的变革与完善。孙志刚事件、华南虎事件、“躲猫猫”事件等都是典型案例。可以说,网络公众通过公共舆论发挥出的批判和监督功能,已经成为一种积极的建设性力量。
由此观之,网络空间的确发挥出了公共领域应有的功能。但我们是否可以由此判定网络空间就是公共领域了呢?如果回答“是”,那么对它的质疑就会接踵而至。(1)作为网络主体的网民,他们并不能都被称为具有理性精神的“公众”。相反,除了那些整日沉迷于网络消费和娱乐之中的网民,部分网民采取攻击、谩骂等方式肆意宣泄着自我的小情绪。人肉搜索式的网络追杀、罔顾事实的肆意抹黑、毫无原则的网络恶搞等使得他们瞬间成为理性的破坏者。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对于这类网民而言完全是一个陌生的词汇。(2)网络空间“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这里潜伏着身份不明的网络水军、推手,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成为网络信息的包装者和操纵者。那些来源和内容都极不靠谱的虚假信息、践踏法律和道德底线的网络犯罪等,也已经让网络空间变得乌烟瘴气,无时无刻不在考验着我们的忍耐力。(3)基于网络空间的复杂性,为了构建良好的网络空间生态,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管控力度,从而实现了公共权力向网络空间的渗透。可以看出,网络空间也并不完全具备理论意义上的独立性。(4)总而言之,在信息的流动和碰撞过程中,既有价值和意义的创生,也有价值和意义的毁灭。网络交往、互动并不总是为公共事件的解决贡献力量,许多时候,他们只是作为一种破坏性力量在发挥作用。的确,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判定网络空间就是“公共领域”或者“类公共领域”。事实上,探讨网络空间的空间归属,固执于“是”与“不是”的判定方式正是机械理解和运用西方公共领域理论的结果,它非常容易遮蔽网络空间自身结构和内在矛盾的复杂性,妨碍我们准确理解和判断网络空间的本质特征与功能。
笔者看来,公共领域之于网络空间的最大意义是它作为一个功能领域而存在。网络空间并不能简单地判定为“是”还是“不是”一个公共领域,但它的确可以发挥出公共领域的功能。当我们努力引导网络主体由个体化的“网民”转变为公共化的“公众”,他们不仅能够以知识求助、经验交流、私人生活的展示等方式显现自我的利益诉求,而且能够秉持公共理性精神,积极地关注公共事件,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就此而上升成为“理性的信息人”,进而成为网络空间中积极的建构力量;当网络空间发挥出公共领域的作用和功能,就能够有效沟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线上社会空间与线下社会空间之间的关系,有效重构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整体社会空间秩序的调整和优化贡献力量。
总而言之,在网络空间的空间归属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地指认网络空间“是”或者“不是”公共领域,而是要积极发挥其公共领域之功能。换言之,在探讨网络空间的空间归属问题上,我们更愿意把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功能领域来对待。在根本意义上,网络空间就是社会性空间,是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社会空间中延伸和分化出来的新的空间形态。它既具有私人化特征,又具有公共化特征。它是属人的空间形态,社会性是它的根本属性[24]。但基于技术性维度,作为“虚拟的实在”的网络空间又有别于一般意义的社会空间,显示出自身的独特的特征和运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