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退婚文约之特点及真实性探讨*
——以巴县档案为例

2019-02-16 07:47张晓霞
关键词:男方女方当事人

张晓霞

(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四川成都 610106)

近年学界关于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可谓如火如荼。2013年11月由安徽大学等单位主办的“明清契约文书与历史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黄山市举行,来自国内外的8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提交论文62篇。[1]相较而言,对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契约以及更为宽泛的买卖契约①等方面,有关婚姻类别的契约研究相对较少②。笔者曾以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和清代巴县婚姻档案为中心,对契约文书中的女性进行过讨论,主要涉及女性在契约订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由此而呈现出的女性在地位上的变化。[2]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在内容上很少涉及到退悔婚行为中所订立的各种契约,这类契约在文书格式及语言运用上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而且在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方面也很值得探讨。

一、巴县档案中的退婚文约概况

在巴县档案中,有为数不少的关于退悔婚方面的档案。这些档案,内容丰富、形态多样。就档案类型而言,有当事人或者调处人向衙门递交的告状、诉状、禀状、息状、恳状、存状、报状等状纸,也有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在堂审时所产生的供状、结状、保状、领状、缴状等材料,还有巴县县衙发出的差票、向其他县衙寻求帮助的移文、差役向知县复命的禀状、以及审案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材料。在这些档案中,最能体现退悔婚特色的就是当事人提供的各类退悔婚文约(以下简称“退婚文约”)。巴县档案所见之退婚文约,既涉及到正常婚配年龄的婚娶,也涉及到童养婚,[3]主要作为诉讼的呈堂证供使用,县衙在审断时会充分考虑文约中双方的约定,对确实不履行文约的过错者会进行一定的惩罚。因此,退婚文约本来是由当事人双方私下签订,并保存在私人的手中,结果后来因为某一方并没有遵守此文约,产生纠纷和诉讼,这些私人文书也就作为证据提交给县衙,摇身一变为官府的档案,从而得以保存下来。对于这些民间的退悔婚行为,官府一般不会进行干预,仅仅在婚姻跨进司法门槛时才会介入。[4]如果没有这些文约,发生诉讼之时就没有证据,尤其对那些年代久远之事,中证人等有可能已经不在人世,人证物证俱无,会给诉讼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有了这些文约,即使发生矛盾和纠纷,老百姓还可以凭约禀官,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退婚文约在巴县档案中呈现出的稿本,既有原件,也有抄白,有的案卷二者皆有。原件是当时当事形成的,保留了当事人形成的历史标记,比如当事人的画押、中证人的画押、有的还有脚模和手印,是最为真切的历史记录。一般而言,档案中将文约原件留存下来主要是因为经过审断,将该文约作废,与其他材料一起保管在案卷中。抄白,即文约原件的手抄本,一般由当事人将原件拿到衙门,由衙门书吏依据原件重新抄写一份,以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使用,相当于原件的法律效力。至于原件,依然退还给当事人,由当事人保管。在内容上,抄白与原件完全相同,但是在形式上,却没有当事人双方留下的标记,画押符号、脚模和手印等无法体现出来,只会在应该有画押符号的地方注明“有押”二字。部分案卷原件和抄白皆有,主要是因为原件字迹不清、难以辨认,所以另行誊抄一份,就与原件一起在档案中留存下来。这些退婚文约具有较为固定的格式,在所用语言上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果诉讼经过了起诉、受理、审理、裁决、归档的一整套程序,那么退婚文约在整个案件中的重要价值将体现得更为明显。此外,结合案件所保存的其他档案材料,我们能大致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对退婚文约的真实性也会有较为清楚的认识。

二、退婚文约的格式

退婚文约一般都有较为固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立约主体、退婚原因、退婚条件、对退婚之事的表态、见证人、立约日期和立约人签章。巴县档案中所见的退婚文约在写法上基本都遵循这一套路。以下面这份文约为例:

立出甘愿退亲文约人杨长寿同子兴顺,凭众甘愿退还到高大发之女名引弟。情因身等由光绪二年开亲,未能过门。今六月内,身染重疾,日食难度,万般无奈,父子娘母商议,引弟大成之人在家数年,身父子无力治酒,央请卢海亭等说合,解笼放鹊,解网放鱼,各逃性命。力劝高大发除钱四千文,以作退亲财礼之资。自退之后,恁从高引弟别嫁姓张姓王,身等父子不得异言。倘有别生枝节,恁凭卢海亭团众等执约禀官。其中父子心甘意愿,并无勒逼套哄等情。今恐人心不一,特立退亲文约一纸为据。

凭团众 吴洪发、赵春亭、曾玉亭、李大顺、罗福川、孙福盛代笔 仝目

光绪十年六月十五日立出甘愿退亲文约人杨长寿同子兴顺[5]

第一部分,立出退婚文约的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主体为多人的一般表述为“立约人某某同某某”,以示连带负责,契约末尾处均须具名签押。总体而言,退婚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男方,也有少数女方作为退婚主体的案例,如“立出甘愿离异字约人钟氏”、“立女患瘫请族团自退文约人邱李氏同男绰然”、“立出自愿离异、永不生事人傅严氏”。如果立出退婚文约的主体是一人,大多数情况下立约人就是退婚当事人本人,如“立出甘愿退妻恁随再醮文约人蔡永一”“立出休婚永不翻悔滋事约人江有龙”。也有男方父亲作为退约主体出现的情况,如“立出退约人瞿荣……小的娶徐文秀之女徐长姑与子瞿贵为娴媳”,表明立约人瞿荣是男方父亲,并不是退婚者本人,但这份文约在落款处却有父子双方的名字“立出退约人瞿荣同子瞿贵”。如果立出退婚文约的主体为多人,其相互关系一般是父子、母子、夫妻。本文约的主体就是父子关系:杨长寿同子杨兴顺;立约主体是父子关系:李子珍和儿子李世海;立约主体是母子关系:邱李氏和儿子邱绰然;立约主体是夫妻关系:陈殿元与妻子廖氏。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所立的文约,并不只是退约,而是退约与领约合二为一的退领约,其主体不仅包括退婚之人,还包括领回之人。如“立出退领合约人冷焕廷、宋金山、宋日发、宋坤山、宋复顺、宋三十”,文约主体共有六人。其中,退约主体是夫家人冷焕廷,领约主体是其余的五个女方家人。③

第二部分,退婚的原因。关于退婚原因,在退婚文约中的表述多种多样,本文约写的是“身染重疾,日食难度”,还有其他表述,如“命运不济,无业营生,难以养活”、“家务贫苦,欠债难还”、“屡次口角,各生异心,反目成仇”、“身染怪病,半身不遂,银钱用尽,日食难度”、“伊女身藏恶疾,难以择吉完婚”、“此女在娘家娇养成性,不守闺范,败坏门风,偷引情人,身怀有孕,丧节败德”、“已犯七弃之条,不堪承祀”等等。总结这些原因,主要有家贫、患病、夫妻不睦、家庭矛盾、女子犯七出之条等等,有女方的原因,也有男方的原因。吴佩林将悔婚原因总结为“两家贫富悬殊大而导致悔婚”“隐瞒实情而导致悔婚”两个方面。[6]赵娓妮则认为,“童婚”导致的定婚变数、“同姓为婚”、“闺婚作妾”等是导致悔婚的几个重要方面。[7]此处的退婚不仅涉及到尚未过门的悔婚,也包括成婚之后的休退,在原因上更为多样。

第三部分,退婚的条件。关于退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男方将女方退回,任随女方再嫁,女方退还男方的聘礼或是给与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李子珍同子李世海所立文约中,关于退婚条件的表述为“伊女红庚凭媒退还,恁随黄陈氏将女治愈另行择配。至黄陈氏前期应收身聘金饰物,亦照揭还,两造均不得异言称说”[8]。男方将女方红庚退还,任随女方另行择配,女方退还男方聘金饰物,双方互不亏欠。在张代有所立退婚文约中,退婚条件为岳母熊范氏将妻熊氏领去另醮,给张代有银10两、铜钱4千文。[9]本文约中退婚的条件是杨长寿同子杨兴顺将高引弟退回,高引弟之父高大发给钱4千文,作为退亲财礼之资。在瞿荣所立退婚文约中,退婚条件为“情愿凭众将长姑退回,徐文秀领回,随文秀将长姑另行择配,瞿荣父子不得异言”,男方将女方退回,任凭女方再嫁,因为是男方主动休退,所以没有要求女方退回聘礼或是进行经济补偿。[10]

第四部分,对退婚之事的表态。几乎在所有的退婚文约中,都会有“心甘情愿,并无逼勒套哄等情”的表述。如“此系夫妇心甘意愿,其中并无逼勒套哄等情”,“其中父子心甘意愿,并无勒逼套哄等情”,“此系两造均甘了息杜患,其中并无勉强等情”,“此系有龙心甘情愿,中间并无逼勒屈从等弊”,“此系身与荣氏并亲生父母心甘意悦,其中并无套哄勒逼等情”,“此系心甘意愿,非关逼勒”等等。其实,不只是退婚文约,其他文约中也有会如此表述,表明文约是基于双方平等的心甘情愿的基础上所立,并没有逼勒套哄,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紧接着就是“今恐人心不古,特立文约为据”。这句话表明了立约的原因和目的所在,原因在于“恐人心不古”,目的在于“立约为据”。根据巴县档案退后图索引发的诸多诉讼案例,立约人往往就是违背文约之人,文约对立约者本人的约束已经完全失去了效用。尽管如此,文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价值并没有消失,在知县审断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五部分,见证人。所有文约都会有见证人,大多还有代笔之人,表述为“代笔人某某”“依口代笔某某”“某某代笔”“某某笔”,都统称为见证人。以后如果发生纠纷,见证人均是重要的人证。见证人数量可多可少,一般在三人以上,在文约中均应画押,表明自己亲自见证。见证人的身份多样,一般是立约人的亲戚、族邻,还有当地的乡保等人。在见证人名字后面,一般还有“同在”“仝在”“仝目”等语,表明立约当时见证人均在现场亲眼目睹,并不是道听途说,而且见证人一般都有画押。本案的见证人表述为“凭团众 吴洪发、赵春亭、曾玉亭、李大顺、罗福川、孙福盛代笔 仝目”。

第六部分,立约日期和立约人签章。文约的最后一个部分就是立约日期和立约人签章,连在一起表述。如“同治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立出承认退姻再嫁文约人刘世全”“光绪十年六月十五日立出甘愿退亲文约人杨长寿同子兴顺”“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立甘愿退妻恁行再醮文约人蔡永一”。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文约开始的立约人应该与文约末尾的立约人完全一致,但也有特殊的案例。比如前述瞿荣所立文约,文约开始的表述为“立出退约人瞿荣”,文约末尾的表述为“立出退约人瞿荣同子瞿贵”,两者并不一致。在立约人名字后面,均应有画押,而且男女画押符号有所不同。男性画押符号以“十”居多,女性画押符号以“O”空心小圆圈居多,也有少数女性用“十”符号画押的,部分退婚文约还有脚模和手印,有的还在脚模和手印中间书写“心甘情愿”等字样。

三、退婚文约的语言特点

退婚文约在格式上完整、统一,在语言上也有其特点。前面曾经提到,文约大多有代笔之人。凡是要立文约之人,大多会请文笔好、书写好的人依口代笔,即立约人口述大概内容,代笔人依据其口述进行适当修辞,书写文约。这些文约不仅书写规范、字迹清晰,而且文理通顺、语句流畅,甚为难得,表现出对立约一事的重视程度。当然,档案中也有字迹模糊不清、语句混杂、词不达意、错字别字多的文约,这种文约大多为立约者亲笔书写,或者随便请一认字的人代为书写,表现出立约时的着急状态或者随意状态。

细读文约,在语言上有如下特点:

第一,四字词语运用较多。如“偶染心腹病疾,癫狂不羁,几不欲生”,用了三个四字词语;表述任凭对方再嫁,自己“因宋昭姑父故母醮,失于教训,以致宋昭姑过门不孝翁姑,目无夫主,泼悍妒忌,致害侄孩生命,难以备举”,用了六个四字词语;“不料母亲亡故,身无付托,口吃洋烟误事,祖业房屋一概出售,诸事掣肘,年岁欠丰,日食难度。媒证陈泗兴屡催接,抗陷几载,并无遮身之楚,万般无奈”,用了十一个四字词语。

此外,退婚文约中有一些高频四字词语,经常在文约中使用。如表述家庭贫困时,多用“家务贫苦”“欠债难还”“身染重疾”“日食难度”“万般无奈”;表述自己已经亲手收取了对方的钱文时,多用“入手清收”;表述自己不会有异议时,多用“异言称说”“寻事生非”“另生祸端”“异言生非”“别生枝节”;表述任凭对方执约告官时,多用“禀官究治”“执约禀官”;表述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所立文约时,多用“心甘情愿”“心恢意悦”“逼勒套哄”“逼勒屈从”“均无异言”“永杜后患”。在诉讼状纸上,告状人在告状缘由的表述上多用四字珠语,文约中又如此高频地使用这些四字词语,两者应该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书写状纸的代书和书写文约的代笔之人均有意受过专门的训练或者受到这些写作方法的影响,对这些固定使用的词语烂熟于心,所以在书写状纸和文约的时候信手拈来。

第二,固定语句运用较多。这些固定语句也是由一些固定的四字词语组合而成,在文约中连续使用,使得文约看起来颇有文采。如“解笼放鹊,解网放鱼,各逃性命”“犹如高山放石、水流东海,恁尔母女各自逃生,永不回头”“旋凭媒并亲族等只得与子商议,甘允开笼放鹊”“正是倾心已出,花落再无,反树是水,永作长倾,高山滚石,永不回头”“高山流水水不回头,快刀破瓜瓜不相生”等等。

退婚文约中,甘愿将女方退回娘家,用“解笼放鹊”“开笼放鹊”“解网放鱼”颇为合适,表达将女方放归自由的意思。但与此同时,也说明了另外一层含义,女方在男方家里的生活犹如笼中之鹊、网中之鱼,毫无自由可言,这也是对清代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一个比喻。

“高山放石”“水流东海”“花落再无”指的是将女方退婚以后,永不回头,表达的是男方的决心,同时也是许下的承诺。但我们在巴县档案中看到的退婚文约,大多都是发生诉讼后提交给衙门的证据,意思就是尽管男方立下退约,将女方退回,任随女方再嫁,而且在退约中还有这样的承诺,但他们仍然违背了自己的诺言,与女方发生纠纷,进而发生诉讼。“高山流水水不回头,快刀破瓜瓜不相生”,用的是在句式和用语上都非常对仗的两句话,表达的也是退婚之后永无反悔之意。

不管在退婚文约中使用了多么华丽的辞藻、多么形象的比喻,不过是书写退约之人为了彰显自己的文字功底、使文约读起来朗朗上口罢了,对立下文约的双方当事人以后是否会遵守文约并无实际的用处。

四、对退婚文约的真实性质疑

退婚文约是双方当事人在多位中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书写的,其内容从理论上讲应该都是真实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我们来看这样一份退婚文约。

立出承认退姻再嫁文约人刘世全,情因先年所娶荣氏为妇数载,近因家务贫苦,欠债难还,夫妇请凭人证与娘家父母荣华山、龚氏商议,甘愿将荣氏退回娘家,认凭荣姓请媒再嫁,荣姓父母帮给身偿债钱十七千文整。其钱身刘世全入手清收,荣氏交荣姓领回。自出约后,认凭荣姓再嫁高门富贵,身不得异言称说、寻事生非、另生祸端。倘日后身有异言生非,认凭荣姓父母与荣氏并讨亲之家执约禀官究治。此系身与荣氏并亲生父母心甘意悦,其中并无套哄勒逼等情。荣刘二家已在未在人等均无异言称说。今恐人心不古,特立退约一纸,付与荣氏,永远以杜后患存据。

凭亲族

陈万顺、荣广顺、钱如山、王推堂、明方舟、王本立、熊寿山、荣合兴、唐玉顺、陈廷芳、熊俊成、涂恒山、熊长兴、李东山、蒲培川、李元太 笔

同治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立出承认退姻再嫁文约人刘世全 有押[11]

在刘世全立出的这份退婚文约中,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刘世全先年娶荣氏为妻数载,因家务贫苦、欠债难还,夫妇商议,甘愿将荣氏退回娘家,认凭荣姓请媒再嫁,荣姓父母帮给刘世全偿债钱17千文。这样一份退婚文约,从形式和内容来看,并无异样:男方家贫无度,将女方退回娘家,任凭女方再嫁,女方补偿男方一定数额的钱文,双方均无异言。不仅如此,刘世全还在立出退婚文约之外,于当年十一月二十日立出承认服约,再次强调自己家贫无力,自愿将妻子荣氏退还娘家再嫁。

立出承认服约人刘世全,情因今八月,己身家寒无力,自愿请团邻并己妻娘家父母荣姓已在未在人等,凭众将荣氏交娘家领回再醮,身出有据为凭,刘姓已在未在人等不得异言称说……

同治八年冬月廿日立承认服约人刘世全 有押

这是两份格式、内容完整的文约,仅仅看这两份文约,我们不会有丝毫的质疑,因为仅从文约中,根本不会看出其他不正常的信息。但是,文约的内容是否真实,需要放在整个案件的所有档案材料中去审视。如果离开了案件的大背景和其他档案材料,孤立地看待这两份文约,我们是不会发现任何破绽的。通过对整个案件档案材料的浏览和研读,一个又一个的问号接踵而至。

刘世全,年28岁,在凤凰场开茶社生理,自诩为“贫朴”之人,于同治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同治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分别以获拐勒占事,人领赃悬、恳讯究追事,控告熊坤堂在案。在告状中,刘世全称熊坤堂刁拐妻子刘荣氏,为了达到将刘荣氏霸占的目的,把刘世全捆绑,逼其书写“承认退姻再嫁文约”和“承认服约”,最终将刘荣氏霸占为妾。看到这里,我们有了第一个疑问:难道两份文约并不是刘世全自己的意思表示?是被熊坤堂逼迫而写?

熊坤堂并不甘于被刘世全控告,于同治九年正月反过来控告刘世全,在告状中,熊坤堂说自己凭媒说娶荣华山、荣龚氏孀女荣氏为妾,当时说荣氏为孀妇,并没有丈夫,结果过门半月才知道荣氏有丈夫刘世全,刘世全向其藉索。而且据龚氏、荣氏母女透露,刘世全将荣氏逼娼嫁卖,索钱退婚。于是,我们有了第二个疑问:熊坤堂在告状中言之凿凿,自己娶荣氏时以为她是孀妇,过门半个月才知道荣氏的丈夫还在人世,自己并没有过错。而且,刘世全还有藉索钱文、将荣氏逼娼嫁卖、索钱退婚等种种“恶行”,这些恶行是荣氏母女透露出来的,并不是自己说的。且看,熊坤堂多么聪明,在告状中完全把自己的问题撇得干干净净,毫无过错。那么,到底熊坤堂所言是否属实呢?

田知县受理了此案,于同治九年发出差票,饬差役把原被两告传讯到堂。很快,差役袁贵等人就回衙复命,说熊坤堂已经逃往璧山县,不敢越界往唤,只得回辕禀报。田知县批:“候备文移关”。但是档案到此就中断了,再无下文,田知县后来有没有移关璧山县?熊坤堂是否找到?他为什么要逃往外县?我们心中的疑问无法得到解答,刘世全和熊坤堂到底孰是孰非、孰真孰假,也就不能获知了。

不过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笔者判断,既然熊坤堂逃逸,那他说谎的可能性就相对大一些,事情有可能真如刘世全所说,退约根本就不是刘世全的本意,是在熊坤堂的逼迫下所写的。这就是说,平常我们所看到的这些文约,到底它的产生背景是怎样的?是立约者的真实意思表达,还是立约者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是立约者根据事实所写,还是立约者胡编乱造?是立约者所写,还是其他人所写?只有在通读所有材料之后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单独看文约,其实是无法得出更为接近事实本身的结论的。但是如果档案材料本身就不完整,也无法判断文约的真伪。而档案材料的不完整可能会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档案材料被人为打散存放在不同的案卷之中,我们一时无法找到散存的其他材料,这种情况在巴县档案中并不少见;二是档案材料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存在丢失的情况,尤其是巴县档案,在移交给四川省档案馆之前,经过了多年的辗转,档案多有丢失、破损;三是案件没有经过起诉、受理、审理、裁决、归档的一整套程序,有可能是当事人没有找到,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后来自己销案了,所以本身就没有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到底属于哪种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判案的知县来说,判断文约的真实性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如能准确无误地判断其形式和内容的真伪,对判案无疑是非常有帮助的,将极大地提高判案的效率、提高判案的准确性。要判断文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明确文约有可能会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文约确实是当事人书写的,但是并不是他自己意愿的表达,是在别人逼迫之下所写。这种文约虽然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仍然可以从中了解到当事人为什么会被别人胁迫书写文约,从而了解到胁迫之人的真实意图,对于判案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本案,刘世全如果确实是被熊坤堂捆绑逼迫书写退约,那么熊坤堂霸占刘世全之妻的罪名就成立了。所以该案的焦点就在于,刘世全书写的退约是否确系熊坤堂逼迫之下所写。搞清楚了这一点,案件就有了关键的突破。

第二,文约确实是当事人书写,但是文约中的内容并不是真实的,或者并不完全是真实的。为了达到退婚的目的,当事人有可能在书写退约时夸大其词,给妻子无中生有地增加罪名。对于这类文约,知县在判案的时候并不能完全相信,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质,渐渐理清案情,从而对文约内容的真实性做一个判断。

第三,文约并不是当事人书写,是其他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冒当事人的名义书写的,当事人对此事根本不知晓。对于这类文约,不仅需要判断文约的真实性,还需要了解假冒之人书写文约的真实意图,从而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从理论上来说,退婚之时书立了退婚文约,文约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非常明确的说明,当事人双方手中各执一份,对双方的行为都有所约束和限制,以后应该不会发生纠葛。但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从巴县档案所反映出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当初立有文约,但嫁后图索、退后图索的案例依然比比皆是。文约内容有真有假,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忽略那些伪造文约或者内容失实文约的重要价值。首先,这些“虚假文约”的存在从另外一个侧面体现了文约在民间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其次,这些文约还是表达了当事人伪造文约的意图,留下了当事人伪造行为的痕迹,从这一点来说,这些文约也是有用的。总而言之,退婚文约具有固定的格式、语言亦有其特点,虽然其内容可能有虚假的成分,但仍然客观地反映了清代民间的婚姻关系,在诉讼中作为重要的凭证,直接影响到官府对两告的审断,值得深入研究。

注释:

①主要可见: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刘高勇《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制史角度的解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等。

②主要可见: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卢增荣《清代福建契约文书中的女性交易》,《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等。

③此处涉及到的案例均来自巴县档案,档号依次为6-6-23717、6-6 -25023、6 -6 -25150、6 -3 -9734、6 -2 -4331、6-1 -1781、6-6 -25384、6 -6 -25023、6 -3 -8889、6-6-24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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