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持司法正义
——12·2少年持刀杀母案思考

2019-02-15 01:12
新传奇 2019年1期
关键词:陈欣犯罪母亲

2018年12月2日晚9点半左右,湖南沅江一名12岁的男孩吴兵因不满母亲的严格管教,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杀死了母亲。因为未满14周岁,按照现行法律,吴兵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于是被公安机关释放,并希望能重返学校上学,引起众多家长恐慌。此事引发社会热议。免除刑事责任是不是代表吴兵可以逃脱一切法律后果呢?

12岁少年持刀杀母,“我就是恨她”

12月6日,湖南沅江市泗湖山镇,看似平静的小镇里,人们心有余悸地议论着前几日村里发生的一件耸人听闻的大事儿——几天前,村里一名男孩吴兵(化名),亲手杀死了她34岁的亲生母亲陈欣(化名)。

吴兵今年12岁,就读于泗湖山镇中心学校六年级。案发当晚,邻居王梅(化名)曾听到隔壁传来吵闹声,感觉像是在吵架。但是由于没有听到喊“救命”声,王梅也就没有多想。“谁能料想,陈欣会被自己的亲儿子杀死。”

陈欣被害后的第二天上午,王梅发现陈欣并没像往日那样将一楼客厅朝街的大门拉开,而是大门紧闭不见人影,于是敲门询问,但并没有人来开门。

后来,王梅叫来吴兵的外公陈茂昌。外公叫门时吴兵才把门打开。见到外公,吴兵说“我妈去外面了,没在家”。看到当时吴兵衣着整洁,一楼并没有血迹,吴兵的外公并没有多想,他还担心吴兵和他两岁的弟弟饿,便让他们到爷爷家吃了早饭。

据村民讲述,实际上,当时吴兵将二楼卧室门反锁,把钥匙收起来,把沾了血迹的衣服换下,作案的菜刀也被扔到房屋后的鱼塘中,神情镇定地应对着外公的问询。

因为一直没看到陈欣出现,有邻居提醒外公“感觉不对劲,还是找一找你女儿”。就这样,陈茂昌开始在二楼寻找女儿,发现卧室门被反锁后,他爬窗户进入卧室。当从窗户外看到女儿时,陈茂昌一下子蒙了,“屋里到处是血,凳子都倒了,女儿浑身是血倒在地上,身上至少二十多道伤口”。

在警察没赶到案发现场前,吴兵镇定地说:“母亲不是我杀的,她是自杀。”后来警察来了问询吴兵,他才承认是自己杀了母亲。吴兵被带走时,有村民问他为何会杀母亲,他镇静地回答:“我就是恨她。”

“这孩子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被宠坏了。”陈茂昌说,“女儿是这两年回老家生二儿子,才开始带吴兵,看到他身上有不好的习惯,会去管教他。事发那天晚上,应该是吴兵抽烟,我女儿用皮带抽了他,所以他才会拿菜刀砍向他妈。我女儿确实有脾气,但是人很善良。”

陈茂昌介绍,外孙比较叛逆,见到他和外婆比较冷漠,经常找陈欣要钱,“有一次我给他二十元钱,他觉得少,还打了我几下”。“女儿看他抽烟、玩手机、不听话,会骂他,但是很少打他。”陈茂昌说,“反而是他经常不高兴就打他妈妈。”

谈到吴兵,村里很多人都有些害怕。“昨天,警察带这孩子回案发现场了解情况,他居然还在楼下笑。”邻居林强(化名)回忆,“脸上没有一点儿害怕的表情。”陈欣被害后,吴兵居然用母亲的手机向老师发短信请假,“吴兵明天请假行不,他感冒了”。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

据悉,吴兵的父母是较早一批外出打工的人。

2005年左右,吴兵的父母回村结婚,随后生下吴兵。当吴兵半岁时,父母将他交给爷爷奶奶带,继续南下广州打工。两人一年回家一两次是常态,大部分时间和儿子是通过电话连接情感。

七岁那年,吴兵放学回家被面包车撞伤面部,流血不止。爷爷吴建德抱着他到医院治疗后,给吴兵父母打电话。得知儿子伤情不严重,他们没有回来。最后,吴兵的伤情被鉴定为10级伤残,从保险公司获赔了一万元。车祸后一年多,吴兵在学校与同学玩耍过程中被推倒,头部撞到墙角。吴兵回来并没有告诉爷爷自己的伤情。

吴建德说,两次头部受伤后,吴兵出现了一些反常行为。有一段时间,他经常晚上十一二点在房间里,一圈一圈地绕。吴建德叫他,他也不理。后来绕圈变为经常半夜大喊大叫,有时候哭,有时候骂脏话。这种情况,到现在都还时有发生。

2016年,吴兵的母亲生下老二后,不得不留在家里照顾老二,让父亲一人在广州打工。因为老房子太拥挤,几年前,吴兵父母用多年打工的积蓄和外借的10多万元,在东安垸村买了一套房子。2018年春节,一家人搬进新家过了年。

但是,这个新家吴兵似乎住不习惯,他依然长时间住在爷爷奶奶家。一个多月前,爷爷腿疼严重,没办法照顾他,他才搬到新房子和母亲生活。

相对于爷爷奶奶散养式的教育,母亲则要严格得多。据多位亲属说,吴兵经常与母亲吵架,有时甚至出手打母亲。而争吵的起因往往是玩手机和要钱,母亲不想他沉迷于手机游戏,也不愿意给他过多的零花钱去买槟榔和烟。

12月5日晚,葬礼过后,吴兵的叔叔吴杰明忍不住问他几个问题,却得到一串失望的回答。

“为什么要抽烟?“

“我们班几个同学也抽。”

“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

“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

“那以后怎么办?”

“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律师解读: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经将吴兵释放,“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媒体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陈飞律师。

陈飞指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该案中,吴兵已经犯罪了,只是没有达到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处罚。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陈飞认为,司法实践中应该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包括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义务的机构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斌认为,刑法可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从14周岁调整到13周岁或12周岁,以实现对相关犯罪的有效惩治和威吓,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需要考虑人的身心发育情况、受教育情况等。

他表示,1980年刑法实施到现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都有所提前,受教育状况很大提高,他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能力也有很大提升,本案中吴兵就展现出了这样的成熟度,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基础。参考国外也有12岁、13岁等年龄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侯斌认为,我国可以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研究并在立法上作适当的调整。

免除刑事责任不代表可以逃脱一切法律后果

12月6日,吴兵要重返学校时,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

从情感上来说,没有人愿意自己的孩子与弑母者成为同学。但从受教育权的角度来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吴兵的受教育权。并且,吴兵还处于义务教育的阶段。因此学生家长们的反对声音,很难得到目前法律规定的支持。

但是,免除刑事责任不代表吴兵可以逃脱一切法律后果。《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家长和监护人应当对吴兵加以管教,并且在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作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安全,针对那些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设置的预防保全处分,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并不少见。如前文所述,要不要继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直在立法层面多有讨论。但单纯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周全所有个案。

1993年,英国利物浦曾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谋杀案:两名年仅十岁的儿童,诱拐并虐杀了一名年仅2岁的幼童。杀完人后,两人甚至将幼童的尸体放在铁轨上,试图通过伪造现场,制造幼童意外被火车碾压身亡的假象。两人被捕后,也成为英国现代史上年龄最小的杀人犯。

调查的过程异常曲折。两人对罪行矢口否认,并在警察面前哭闹、捏造案情,相互推诿责任。最终,依据儿童精神病专家对两人“完全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的判断,法庭判处两人八年有期徒刑。但在1999年,欧洲人权委员会介入,认为两个少年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应当予以重新定夺。2001年,两个孩子提前出狱,并以全新的、受到严格保护的匿名身份回到社会。

日本也曾发生类似案件:1999年4月14日,在日本山口县光市,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闯入受害人家中,在其实施了谋杀、奸尸之后,又杀害了年仅十一个月大的女婴。福田孝行当时虽然已经年满18岁,但根据日本法律,20岁才算成年。因此法院最后裁决,判处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无期徒刑。由于未成年案犯很有可能服刑七八年左右,就能拥有重新进入社会的机会,不满此法律现状的受害人家属坚持上诉了9年,最终日本法院改判福田孝行死刑。

由以上案例可得,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议题。如何能够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持司法正义、惩治犯罪也是当今我国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难题。

评论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预防犯罪的意义远远大于惩治罪犯,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应当从教育和人文关怀入手,注重对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的培养。对于已经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教化手段也应当排在首位。但针对影响恶劣的恶性刑事犯罪,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司法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评估的制度,不姑息任何一个明知犯罪仍实施恶行的孩子,也不放弃任何一个有教化可能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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