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日亮,赵会林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吉林 长春 130021)
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1]。同时,第五十五条针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以及罚款在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6年3月24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和弃渣场变更审批要求,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歼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hm2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m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水利水电项目,特别是输水工程其显著特点是具有较长的输水线路,随着设计阶段的深入,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越来越详实,单项工程的设计也进一步优化[2],常会因为地质条件、征地问题、政府规划等诸多因素,导致线路走向、施工支洞位置等调整,进而引起占地面积、地类、弃渣场等与水土保持设计紧密相关的内容发生变化。
水利水电类项目方案变更报告编制章节、顺序安排执行SL 575—2012《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附录A的规定。但对弃渣场补充报告内容无统一格式要求,且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变更原因较为复杂,各单位编制的弃渣场补充报告形式多样、深度不一,笔者结合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弃渣场补充报告编制情况,对弃渣场补充报告编制内容进行探讨,以期为水利水电类项目弃渣场补充报告编制提供参考。
说明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建设性质、任务、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及总体布局、工程占地、弃渣场设置情况、水土保持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工程特性表。
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时间、批复内容及结论等情况。
依据办水保[2016]65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逐项分析工程是否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总量、线性项目线路长度和横向位移、施工临时道路等变化情况,说明不满足编制水土保持变更报告书的缘由,进而根据第五条规定,从弃渣总量变化、弃渣场数量变化、弃渣场位置变化及单个弃渣场堆渣量超过20%以上渣量情况,明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缘由。
本节主要对后续章节中弃渣场位置、堆渣量、措施设计、投资概算等变化情况进行概括总结。
弃渣场变化情况主要包括原批复方案中弃渣场设置情况、变更后弃渣场设置情况和弃渣场变化分析等3部分内容。
本节主要围绕变更后的土石方平衡情况,弃渣量、弃渣场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占地类型、弃渣场规划容量及堆渣量、最大堆高、堆渣方案、周边敏感点等情况介绍。
对应弃渣场各项指标,说明变更后弃渣场布置相关情况。
本节主要介绍土石方调配变化,弃渣总量、弃渣场数量、弃渣场选址、占地面积等变化,说明单个弃渣场超过批复方案所确定的堆渣量情况,特别是堆渣量超过20%的弃渣场变化情况。对单个弃渣场位置、堆渣量以及堆置要素等变化情况逐一说明,对多个弃渣场变化情况原因相同的进行合并说明。
因弃渣场补充报告是对原批复水保方案的补充,而不是对原批复水保方案的替代,原批复水保方案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弃渣场补充报告中对弃渣场位置、堆渣要素等无变化的弃渣场作简要说明,重点对位置、堆置要素发生变化的弃渣场进行设计。
依据GB 51018—201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根据各弃渣场的弃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渣场失事对主体工程或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指标[3],逐一确定弃渣场级别,明确相应渣场设计标准。
位置发生变化的弃渣场,对其变更后的位置、地形地貌、地质等情况逐一进行介绍(4级及以上弃渣场应进行地质勘察,并提出地质评价意见;5级弃渣场开展必要的勘察工作)。
对变更后的弃渣场选址逐一进行分析评价,弃渣场选址应符合GB 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4]中强制性条文规定,同时结合弃渣运距、弃渣场连接道路、占地地类、对周边环境影响及后期利用方向等情况,综合分析评价弃渣场选址合理性。
结合弃渣场整体稳定分析,明确弃渣场堆置方案,主要包括渣场容量、堆渣平均高度和最大堆高、台阶高度、平台宽度、综合坡度和占地面积等。渣场整体稳定分析应满足渣场边坡及其地基的抗滑稳定计算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弃渣场防护措施主要由拦挡工程、防洪排导工程及护坡工程组成[5]。根据变更弃渣场情况及弃渣场分类,确定弃渣场类型,明确弃渣场拦挡、防洪排导、截排水、护坡等措施布设,逐一或归类确定弃渣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6]。
拦渣工程应根据渣场类型,合理选定拦渣构筑物形式和材质,进行断面设计,并开展安全稳定验算。拦渣堤应结合洪水分析,合理确定堤顶高程。
防洪排导工程应开展沟道洪水分析、调洪演算,合理选择排洪方式,开展相应排洪构筑物设计。
截排水工程应合理确定排水分区和范围,进行水力计算,明确排水构筑物尺寸、材质,注意陡坡或急流段的消能防冲处理。
根据弃渣场后期利用方向,提出弃渣场植被恢复措施或复垦规划,在满足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护坡优先选择植物或生态型护坡,植物措施应明确乔灌草种配置模式、栽植密度以及树草种选择。
汇总变更后弃渣场工程量,并与原批复方案弃渣场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原因。
说明弃渣场投资编制的原则、依据、基础单价计算方法和价格水平年,按项目划分,分项计列变更后弃渣场水土保持投资。弃渣场投资概算中仅计列直接费,不计列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其他费用。
对比原批复方案投资,说明弃渣场水土保持投资变化情况,并进行原因分析,由于水土保持投资已批复,复核后的弃渣场投资不再计入总投资,仅作为建设单位弃渣场投资控制的依据。
针对输水工程水土保持的特殊性,本文探讨了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弃渣场补充报告的编制内容,即弃渣场规划位置调整但均未实施弃渣行为。对于位置已调整且已经弃渣的情况,即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编报的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应在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处理以后,再予以报送、审批[7]。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弃渣场补充报告将不予受理。
弃渣场补充报告的编制、审批只是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满足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要求,履行了行政许可的规定程序。要想把补充报告落到实处,不仅需要制度上的严格规范,更需要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管,调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力量,使用互联网、无人机等先进手段对弃渣场数量、位置、实施效果及水土流失危害等进行监督管理显得更尤为重要和迫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