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权交易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019-02-14 16:39王丽丽王一杰
陕西水利 2019年12期
关键词:水权所有权用水

王丽丽,王一杰

(河北工程大学水利水电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0)

1 水资源现状

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造成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减少,人均用水量增多的同时,我国水资源还面临着水质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地下水超采、水量在时间和空间上分配不均性等一系列水问题,导致了我国多个城市面临水资源极度匮乏的局面,居民生活的正常用水需依托南水北调输水工程来保障。水资源浪费、重复利用率低、居民意识薄弱,使得水资源的供给量与各用水户之间需求量持续增长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大部分缺水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水资源短缺这一问题尽管之前也出台过一系列措施来合理利用水资源,虽然能够取得一定效果,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匮乏的问题。因此,如何更好的节约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当代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实现水资源优化与管理的一种新制度被逐渐流行开来。

2 水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及现状

针对我国水资源现状,水权交易作为一种新方法逐渐被大众所接受。水权即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一概念是水利部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但其仅仅是水利部门的规章制度,法律地位较低、不具有权威性。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水权做出明确的规定[1]。水权交易是水权转让的一种,是指拥有水资源使用权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将合法拥有的水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来获得一定利益的方式。近年来,一些水权交易的案例不断出现。例如:2000 年11月24 日,浙江省的东阳义乌两市通过协议将横锦水库的永久使用权进行了转让,实现了局部意义上的水资源优化配置[2]。2001 年,山西、河北、河南签订了跨省购水合同。位于上游山西省的长治市负责向下游的河南安阳、河北邯郸有偿供水。既使缺水地区用水得到满足,又能通过多余水量获得一定的利益。2003 年内蒙古自治区因黄河水供给不足,满足不了新型工业、城镇化发展而开展了黄河流域水权转让试点工作[3];2013 年成立了我国首家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旨在负责盟市之间富裕水量和水权之间的转让。2016 年河南省新密市和平顶山市在中国水权交易所签订了水量交易意向书,成为河南省水权试点南水北调受水区首宗跨区域水量交易[4]。事实证明,水权交易确实能够节约水资源、从而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制度不完善、交易不规范的问题。

3 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3.1 国家层面

一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和权力的界限不明了。我国明确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只是代表国家来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并不是水资源的持有人,不能对水资源进行买卖。但是在实际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地方政府和流域组织却是事实上的水权所有者,造成了法定的所有权主体和事实上的所有权主体不一致。例如,2000 年浙江省的东阳义乌两市通过协议将横锦水库的永久使用权进行了转让,尽管实现了俩地区之间的水资源优化配置,但该水库水的所有权不是政府,故不能对其进行转让。二是对于水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因为水权交易转让的过程,要有一定的法律做基础,规定其在一定的法律规定下,才能对水权进行转让交易。若不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则该水权交易就不能进行下去。例:《宪法》中规定,水流作为自然资源,隶属国家所有;在《水法》中进一步明确,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但这些水权交易法律制度不全面,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水权及水权交易的概念,是在水利部印发的《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但此规定,概念不够具体,对水资源的使用、支配等也缺乏具体的规定。这为水权交易的实施和运行造成了困难。

建议:健全水权交易法律体系并完善其相关主体和权力的界定。首先,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产生的依据,所以要先完善《宪法》中对于水权的规定;其次,要完善《水法》中关于水权交易的部分,像水权的主体、性质、初始分配、权力的内容、能否转让等更加明确,使其能够满足实践的要求。

3.2 政府层面

在中国,管理和配置水资源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因此限制了水市场的发育。但在水权交易过程中,由于水资源的供给量与各用户之间的需求量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和政府对其建立的制度和相应的手段不完善,从而给水市场提供了机会。但由于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水资源的所有权隶属国家所有,水资源配置和水权转让不能任由市场化,因此在水资源的管理上要完善政府职能。

建议:政府要建立起严格的水权交易制度并对水权交易的细节进行完善。建立起咨询、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宣传和讲座或者开启地方政府关于水权交易的公众号,让其可以精确了解到关于水权交易的知识并且正确转让水资源。此外,应建立对水权交易专门的分析部门,来综合分析此交易存在的利与弊,从而进一步决定该水权是否可以转让。若是,则需根据上述制度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依据。与此同时,还要建立起水权交易的监管模式,与市场联合形成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3 各用水户层面

对农业来说: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灌溉用水量达到总用水量的70%,但基础设施陈旧,管网渗漏率高,导致农业用水的有效利用系数低。例如:喷管的用水量远远低于传统的大水漫灌和自流引灌,但我国80%以上的灌溉是大水漫灌和自流引灌。对工业来说,节水潜力很可观。例如:生产1 吨钢在我国需要水23 t~56 t,在美国、德国、日本却不到6 t,且我国水的重复利用率低,发达国家的水的重复率在70%以上,但我国仅为20%~30%。社会群众认识不到水资源的紧缺性,节水意识淡薄,几乎没有对水资源短缺的紧迫感。虽然法律也鼓励人们节约用水,但没有实质性的操作,很难从根本上对人们的用水行为发挥节制作用,长期配置水资源的行政化手段,使用水者缺乏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激励机制和内在动力[1]。

建议:在管网渗漏方面还是要由政府出资对其进行修建,若资金不足时可以通过发展绿色融资、创新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灌溉方面,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作物进行分类灌溉减少农业灌溉用水,来增加水权供给。对于工业方面,要大量投入一定的先进技术来节约用水和增加水得重复利用率。在社会群众方面,要大力宣传水权知识,可通过广播、传单、宣讲等方式,让水权的概念深入每个人的心中,然后鼓励群众参与,既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也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在水权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发挥国家、政府的指导、监督作用,也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这样才能使水权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4 结论

我国目前存在很严重的水危机问题,通过构建水权交易制度能够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从而起到缓解水危机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水权交易制度概念和实践现状的分析,得到水权交易制度在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在水权交易制度中国家、政府、各用水户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对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水权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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