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畅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代农业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辽宁 鞍山 114041)
随着中国依法执政工作的有效进行,诸多动物监督执法案件中都含有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应用。在相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于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存在概念意识模糊不清、应用范围不清、使用条例不明等问题,从而造成两种处置办法随意使用的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效果,不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有效落实。故此,本文分析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进而叙述其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注意事项与提高执法效果的技巧,以期促进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效果的提升。
通常情况下,在执行强制措施时,一般都是威胁社会安全。在查封、扣押其场所或者物品情况下进行的。在动物监督执法中针对疫病的监管工作在我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主要针对检疫不合格与疫病感染的动物,进而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等现象,一旦发现有上述现象的发生,就会对其动物进行查封、扣押处理。但是先行登记保存主要针对动物产品等证据不全或证据消失等情况下进行。
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执法过程中的条件不同、执法结果不同、扣押时长不同等。但是却有着相同的目标都是对场所或者物品加以控制,限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查封、扣押实施中,如果存在任何异议问题,都可以运用法律维权,进而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即可。但是先登记保存只是行政执法的具体化表现形式,在案件证据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提前对其进行登记的一项证据行为,所以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方式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中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时间期限为30 日,但是先登记保存的期限为7 日,7 日之内必须做出处理结果,超过此时长就会将其归还。
在动物监督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此工作的特殊性,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政策性较强,这也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工作的任务量。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动物监管的查封、扣押与先登记保存,较为突出的情况就是处理疫病环节,例如养殖户、养殖单位等有关区域发生动物疫情时,当地的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就会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针对疫情的实际情况展开执法工作,有效地处理动物疫病,这对后续的生产养殖奠定坚固的基础。
在动物监督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注重动物监督执法证据的采集,例如动物生物、动物产品以及动物物品等方面都要引起重视,由于采集工作形式的特殊性,所以证据的采集会随着周围环境、气温变化、时间周期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做好证据的采集工作,并将证据有效保存,才能为动物监督执法提供重要的证据保障。在动物监督执法过程中,首要要明确具体的事件真相,在证据准备充足、满足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执法策略。
在动物疫病感染或者疑似疫病感染以及动物产品展开监督执法工作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准则,按照法规程序进行执法;同时,在动物监督执法过程中,针对查封、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条文中的时间进行标准处理,针对超出时间界限的应当采取立即归还所有人的方式;另外,不能将先行登记保存取代查封、扣押的措施展开执行。虽然先行登记保存在客观上可进行预防、防治风险问题再次发生,但是不能对明确的违法行为、危害行为等进行直接解决。除此之外,在动物监督执法中,无论实际状况如何,执法处理行为都要将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依法办事处理,才能真正发挥动物监督执法的作用,这对稳定社会和谐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动物监督执法中,随着查封、扣押与现行登记保存的深入发展,执法工作人员要秉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法观念,并树立终身学习的目标,坚持完善自身的政治管理意识,执法工作人员在动物监督执法过程中,要抓事实真相,勤调查走访,多动脑筋,在工作中总结并积累执法工作经验,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执法权运用不当对当地公民的权益造成危害,提高动物监督执法的震慑力与约束力,才能发挥动物监督执法的重要作用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加快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