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生猪注药注水后屠宰销售案的解析

2019-02-12 23:45李大宾李满兵
山东畜牧兽医 2019年8期
关键词:兽医局窝点执法人员

李大宾 李满兵

一起生猪注药注水后屠宰销售案的解析

李大宾 李满兵*

(安徽省霍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37400)

2016年7月,由安徽省霍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在霍邱县公安局、检察院和市场监管局的配合下,历时两年,于2018年5月成功办结了一起向生猪注药注水后再屠宰销售的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此案件的侦破,不仅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而且为各地办理类似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方法和技巧。本文以案例解析的方式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全面剖析,旨在为各地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1 案件来源

2016年7月8日,霍邱县畜牧兽医局接到六安市畜牧兽医局转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示的群众举报电话记录,反映从阜阳市颍上县流传一种“技术”到六安市霍邱县,生猪收购贩子在宰前3h,给生猪注射某种药物,每头猪多喝10kg水。要求霍邱县畜牧兽医局立案查处。

2 调查经过

2.1 秘密调查 对于举报人反映的这种“技术”在霍邱县是否得到运用、谁在用、在什么地方用举报人并没有透露。为查清对生猪注药注水的生猪贩子姓名及其窝点,霍邱县畜牧兽医局指派精干执法人员,成立了专案组。经过2个月的秘密排查跟踪,最终查清其窝点及活动规律。据查该窝点位于霍邱县某鞋业公司院内。每天白天从外面收购20~30头生猪放在这里,在夜间22:30、23:30、00:30时,窝点内会传来3次猪叫声,每次叫声持续约30min(实施注药注水),待凌晨1:00左右便将该窝点的生猪,拉到霍邱县永康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屠宰。

2.2 突击检查 专案组查清其窝点及活动规律后,于2016年9月9日夜间,霍邱县畜牧兽医局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对该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联合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有作案工具(注药工具-注射器3把,注水工具-高压水枪1把、水箱1个、软水管若干米,运输工具-专用运猪车1辆)、药物(盐酸异丙嗪1盒已用3支、无标签药物2瓶(无标签药物经“瘦肉精”快速检测卡检测,结果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呈阳性)及涉嫌已经注药注水生猪29头。

2.3 固定证据 (1)对现场查获的证据予以固定。霍邱县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制,对重点物证、调查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还拍摄了相关图片,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予以保存;对查获的29头生猪,由霍邱县永康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后保存在冷库内;对其尿、肝、肉及现场查获的药物,霍邱县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分别抽样后送至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简称“中农所”)进行检测。2017年1月16日,中农所出具了一份《关于发现肾上腺素的研究结果的说明》,说明指出:1份药物样品中含有0.34%的肾上腺素、2份尿样中分别含有9ng/ml、3ng/ml肾上腺素。(2)全面收集相关材料以应证证据。为查清事实,霍邱县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下载了霍邱县某鞋业公司、霍邱县永康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及两公司之间主要路口的监控视频,复制了霍邱县永康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近期进场生猪情况登记表,询问了与本案相关的所有人员。所有证据皆证明:此案当事人为王某某、张某某,其给生猪注药注水后再屠宰销售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至此,此案的前期调查工作完成。

3 依法移交

鉴于此案当事人在生猪屠宰前对其进行注药注水,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7年3月1日,霍邱县畜牧兽医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将此案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使此案进入司法程序。

4 公开审理

案件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2018年5月17日,县检察院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5 处理结果

2018年5月17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查扣在案的猪肉4780kg予以没收、销毁。被告接到判决书后,表示不再上诉。

6 本案成效

本案是安徽省破获的首例在生猪体内注射有毒有害药品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侵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此案成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先后被六安市电视台《直播六安》和安徽省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时空·检察直播间》栏目进行了宣传报道。

7 办案技巧分析

7.1 遇到新型案例善于学习他处经验 本案采取巧用他山之石,拓展办案思路。给生猪实施注药注水后再屠宰销售属新型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在安徽省尚属首例,所有办案人员从未接触过此类案件。从而给此案的定性带来了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2017年2月,由在霍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法院一行10人,前往山东省曹县学习其一起与本案类似的查处案例,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本案与山东省曹县的案例情况相近,可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查处,打开了办理此案的新思路。

7.2 及时汇报征求专家意见 (1)本案采取巧借专家之力,攻克量刑最难题。既然在尿样中检测出有肾上腺素,但鉴于肾上腺素并未被列入农业农村部禁用药物品种目录,且又没有肾上腺素的检测标准。使用肾上腺素的危害性及按标准量刑处理的问题。成为此案面对的最大难题。为攻克这一难题,霍邱县畜牧兽医局向六安市畜牧兽医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出具专家意见的报告》,经市、省畜牧兽医局报告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后,此案得到了农业农村部的高度重视。2016年12月6日,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召开了有安徽省农委、六安市畜牧兽医局、霍邱县畜牧兽医局三级执法人员代表参加的,关于六安市畜牧兽医局请求解决涉案药品检验问题会商会,解决了样品检测报告出具一事。(2)2017年6月6日,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相关业内专家,就畜禽屠宰中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处理措施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2017年6月26日,中国动物疫控中心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该意见第2条指出:对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后,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份《专家意见》成为此案量刑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7.3 正确处理物证 本案采取巧施万全之策,解决证据保存难。此案中有涉嫌已经注药注水的生猪29头,这29头生猪是本案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如何保存这29头生猪,当时有2种方案:(1)拉到隔离生猪饲养场进行饲养保存,待案件查清后,再进行处理。但其弊端是随着饲养周期的延长,这批生猪通过自身代谢,注入其体内的药物和水可能会自行消失,不仅会失去证物的作用,而且可能会出现对执法主体不利的现象。另外,此案尚不知何时能办结,饲养保存的成本很高,且在饲养过程中,若出现生猪发病、死亡,很难进行处理;(2)送到屠宰场进行屠宰保存,待案件查清后,再进行处理。这一方案在当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因为这一方案保存的生猪不仅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出该批生猪被查时的真实情况,发挥其物证作用,而且可以有效解决这批生猪的饲养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旦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抽验提出异议时,执法人员可从保存的生猪产品中再次实施抽验。所以,最终将查获得29头生猪全部送至屠宰场屠宰后予以保存。

7.4 巧收违法证据,实现零口供定案 此案的两位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一直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但办案人员凭借其高超的办案技能,出色地完成了本案所有证据的收集。(1)通过固定现场证据、走访相关证人、调阅相关监控视频以及执法人员的跟踪调查,证实了两位被告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采取了什么方法、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等违法事实。(2)通过抽样检测结果,印证了两位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结果。最终,使本案的所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零口供定案的标准。

8 思考与建议

鉴于当前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变换,违法活动日趋边缘化,如本案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科技含量很高,为达到利益最大化,通过利用盐酸异丙嗪和肾上腺素两种药物合用机理来向生猪注药后再注水的方式,达到保水、增重的目的,且这种方式注水后,检测胴体水份还不超标。更重要的是本案中犯罪分子使用的肾上腺素,其检验方法没有国家标准,且未列入禁用目录,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阶段是在生猪离开产地后进入屠宰场前,而这一阶段正是监管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地方。建议:一是上层相关司法规定、解释的出台,标准、方法的制定,禁用目录、清单的公布需要紧跟犯罪形式的变化,及时出台、制定、公布。只有这样,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有章可循、得心应手;二是基层执法人员应加强薄弱环节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2019–06–28)

S851.2+3

B

1007-1733(2019)08-0052-03

猜你喜欢
兽医局窝点执法人员
对标一流 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访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局长谢卓
2019年2月全国畜产品及饲料集市价格表 元/千克 元/只
2018年11月全国畜产品及饲料集市价格表 元/千克 元/只
2016年5月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量
涞水取缔-非法“小电镀”窝点
福州市色山区一黑电镀厂“死灰复燃”被执法人员查处
汝阳县一村民暴力抗法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