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尔肯巴义·那木晶
(尼勒克县胡吉尔台乡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新疆尼勒克 835700)
草原上的大多数植物根系发达,对土壤有着很好的固定作用,这对沙丘流动有着一定的防范功能;草原上的草本植物还对土壤有一定的保水性,能够保存土壤湿润,还保证了地面的粗糙程度,可以起到一定的防风沙作用,这对改善环境与气候的调节都有很大的帮助。
草原是畜牧业的重要载体,牛羊肉的生产离不开草原,但近些年草原生态的破坏日益严重,草原大面积沙化,导致草原资源的严重降低,这对畜牧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为了解决草畜矛盾导致的畜牧业生产力大幅缩水,维持草原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实现草原生态保护发展问题成为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解决方法。
政府与相关部门为了保证畜牧业的良好发展,都做出过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政策,这些政策对草原生态恢复有着一定程度的改善,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植被的覆盖率,遏制了沙化的扩散,这一系列的举措都预示着政府对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的决心,这对草原的生态恢复有着极为积极的作用。
在生态效益方面由于各种政策的实施草原生态系统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在畜牧业的经济发展方面,这些政策的实施提高了牧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了当前畜牧业的生产条件.经营方式,增加了产业结构的多样化。
但现阶段草原畜牧业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
我国建国初期由于粮食问题对草原进行过大规模的不合理开垦行为,遗留的沙漠化与水土流失问题较为严重,虽然之后国家进行的相关方面的补救政策,但一些相关单位在政策的实行上理解不到位与实行效率欠缺,草原的盲目开垦行为没有得到理想中的制约效果,甚至越发严重。
草原对气候调节.减少水土流失的作用对生态环境有着很大的帮助,但近年来人们在畜牧业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抛弃了生态保护的传统观念,越来越多的牧民也放弃了传统游牧选择定居生活,草原的载畜能力大幅降低,这些问题使得很多地区草场裸露,水资源严重流失,各种沙尘气候越来越多,这对脆弱的草原生态化境造成的破坏非常恶劣,草原的再生能力已经远远赶不上现阶段畜牧业的破坏速度。
我国在1985年就制定和实施了关于草原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保护法》,并先后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对其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要对草原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重视程度并纳入工作计划,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草原保护法并尽到相关的义务。但由于草原法执行力度远远不够,应当在当前的政策基础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强法律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中的保障作用,维护草原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遏制一些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追求利益对草原的无节制开垦与污染。
草原的牧民人口基数超过了草原的承载能力,这对草原的自然环境很不友好,如何解决草原的承载能力与人口范围的平衡性也是解决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问题,而且畜牧业作为草原地区的主业,经济结构类型相对单一,牧民对于科技教育与文化方面由于其对草原的依赖性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在实现草原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畜牧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在实现草原生态保护的问题上,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政策并建立完善的制度与执行体系,提高政策的落实与执行能力。通过政策保障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发展畜牧业可持续性发展对于法律与政策的执行力度要求必须提高,否则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就是白费力气。另外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专业的队伍进行草原生态的保护,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对现阶段的畜牧业进行合理的管理与整改,对非法的开垦行为加强管制,避免为了市场经济发展所做出不合理政策的短期行为,从政策和法律途径上保证草原的生态保护,并加强基层单位与群众对草原的保护意识,保证草原保护规章制度的执行能力,才能实现畜牧经济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性发展。
居民的定居需要有一定的要求与标准,对于牧民的定居建设需要有合理的规划布局,对水路电这些基础设施安排实施到位,有效利用资金正确安排合理规划居民的定居问题。
我国在草原生态保护的理论研究方面有着较高的理论水平,但对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并没有做到位,学术研究的成果的实际运用程度不高,所以在科研与学术研究方面,应当提高和完善它们的运用,将其与实际结合,提高草原生态的恢复速度。
草原的生态保护与生态平衡对于畜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当前的草原生态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在政策与相关法规.科研体系的完善等措施的实行下,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才能够实现畜牧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