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变型拖拉机整治的思考

2019-02-12 07:14罗俊堂广元市朝天区农机监理站
四川农业与农机 2019年3期
关键词:变型信息管理系统拖拉机

□罗俊堂/广元市朝天区农机监理站

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因其载重大、运营成本低,在农村道路随处可见。由于多种因素,某些人员利用农机部门和交警部门监管标准不一、信息不畅、联网监管缺失等,涉嫌假牌、套牌、假证、超载超限、改装拼装、脱保脱检、违法载人等,甚至有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情况出现。变型拖拉机的整治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议从源头管控、宣传教育、信息沟通、淘汰报废等多方面进行重点整治。

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取消了农用运输车称谓,并从法律层面对拖拉机进行了明确界定;2009年7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强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2009年7月1日之后生产的、不符合新标准和GB7258-2004要求的拖拉机,农机监理部门不得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由于变型拖拉机在四川省发展时间长、过程复杂,2013年2月1日起,四川省已全面停止了变型拖拉机的牌证登记业务。

农业部法定的拖拉机类型中没有变型拖拉机这一类型,所谓变型拖拉机,是目前不符合新标准和GB7258-2004标准,但以前发放了拖拉机牌照的机车。目前,道路上运行的所谓变型拖拉机大多为当地车主挂省外籍牌,套牌、假牌比例高,原因主要有:一是地方政府利益驱动,有关省市为了当地经济发展考虑,出台相关政策,允许这类产品按拖拉机对待,并在登记上牌、费税减免等方面提供产业优惠政策,责成农业(农机)部门对有关农用运输车辆核发拖拉机牌证并实施管理。二是制造企业利益驱动,机车制造企业由于技术、资金受限,转型困难,同时受地方政府相关产业优惠政策的利益诱惑,生产所谓的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三是车主利益驱动,作为农用运输机械,其管理手续简单,无需交纳车辆购置税,与传统的拖拉机相比,具有功率大、载重大、速度快、操作方便的特点,与传统载重货车相比,管理不严、准驾要求低、无强制维护、过路费低、年检审简单及违法成本低等优势。四是监管脱节,《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机监理部门只负责拖拉机的登记上牌、检验及驾驶人考试发证等源头管理工作,不再承担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检查、违章处罚和事故处理职权。由此导致牌证源头管理与路面动态管理脱节,无法有效震慑假牌假证、无牌无证、超载超限、改装拼装、违法载人等违法乱象行为。

针对变型拖拉机管理实际情况,为彻底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建议从以下方面重点整治。

1 规范源头管理,停办相关业务

1)全面开展核查清理。各县区要继续组织,对辖区内变型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有关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准确锁定变型拖拉机及驾驶人真实具体情况,统一录入“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和“四川省重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统计数据,完善相关档案、台账,主动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充分有效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2)严格牌证管理。严格按规定规范办理牌证登记业务,对违反规定核发的牌证,按照“谁发牌、谁负责”的原则,坚决予以收回,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违规登记上牌的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坚决杜绝变相违规及非法套取牌证等各类乱象发生。

3)依法检审验,加强培训监管。严格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验、审验工作要做到“四见面”(见机、见人、见证、见牌),严防制动、转向和操作部件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上路和作业,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严禁不按规定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报告。严格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有关要求,开展驾驶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2 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村及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营造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车主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政策法规教育,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暨承诺书,使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和驾驶人清楚变型拖拉机不具有法定上路权的实质。要宣传驾驶假牌假证和套牌车辆的危害性,向群众公布举报制造、贩卖和使用假牌假证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电话,积极动员广大群众举报制假、贩假以及套牌等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通过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将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构建联合整治长效机制,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3 加强信息互联互享、集中整治,打非治违

1)加强信息互联互享。一是各级公安交警、农业部门要健全变型拖拉机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相互通报相关数据信息,有效利用相关系统平台。农业部门要定期向交警部门抄告拖拉机登记信息;交警部门要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拖拉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推动农机部门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及时依法处理(双方建立定向联系人)。二是要充分有效利用“四川省重点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由于变型拖拉机二手异地交易频繁,在完善相关证据链上,必须加强农机牌照核发地的协查沟通。

2)集中整治,打非治违。在杜绝增量、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一是加强与工商、技监等部门合作,加强农机生产、经销、维修企业监管,确保农机产品质量、零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严防不符合拖拉机标准的产品上市流通。二是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变型拖拉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无牌、逾期未检验、拼装、改装和变型拖拉机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发现假牌、套牌或没有正当来源等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大对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制假贩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4 加快报废淘汰,实行稳步“清零”计划

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年第12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要求,从严做好存量运行变型拖拉机的安全检查及督促其年检审,严格执行四川省对存量变型拖拉机设定的报废年限:装配单缸发动机的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使用年限达9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使用年限达12年的,灭失不运行、已达三年长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变型拖拉机,采取针对性措施实行淘汰报废、回收注销号牌。

1)对不符合安全标准、脱检3年已经注销(经牌证核发地协查及“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达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一律收缴,强制拆解,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对于非法拼改装的变型拖拉机和报废变型拖拉机,一律收缴,强制拆解,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对涉嫌使用变造伪造牌证(经牌证核发地协查及“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由于涉案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将通过合法来源的车辆购置手续丢失或者销毁,导致涉案车辆无法登记注册和购买交强险,但车况较好、较新的变型拖拉机,协调保险公司制定承包方案统一进行投保,并将此类车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按轻型货车管理。

4)对涉嫌使用变造伪造牌证(经牌证核发地协查及“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由于购买手续齐全,但不符合机动车上户要求,且车况不佳的变型拖拉机,可以“虚假车辆信息”为由上诉法院,经法院民事调解退还部分购车款,并将车辆进行报废、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5)对涉嫌使用变造伪造牌证(经牌证核发地协查及“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由于车况较差,不适合上路运行的变型拖拉机,可以通过提前报废奖励补贴、与报废回收公司议价解体报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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