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法系的特点及价值

2019-02-10 04:08许志
时代人物 2019年16期
关键词:中华法治法律

许志

数千年陈陈相因、延续至今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使中国形成了卓尔不群、自成一格的法制文明。承载着古代法制建设辉煌成就的中华法系,是传统中国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华民族的漫长历史中不断演化而一脉相承的。中华法系虽然已经解体,但就其蕴含的法律文化因素而言,仍与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着密切的联系。重新审视中华法系的制度内涵和文化意蕴,分析并总结其特征与价值,不仅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宏伟蓝图的实现将提供有力参考,而且对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也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并产生积极深刻的推动作用。

一、中华法系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重礼轻法

中华法系中所称之“礼”,是一种强调三纲五常、自成体系、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与社会等级秩序的伦理规范。礼源于氏族社会时期人们所约定俗成的规矩、准则,最初作为一种仪式被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祈福活动,后来逐步演变成调整人们日常生活的风俗习惯,得以系统化、规范化。诚如一些学者所言:“礼”乃家庭生活之准绳,为生死婚嫁等一切家务与外事之规矩。同样,“礼”亦统辖一国的内务外交,成为规范统治阶级的行为准则。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礼所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与法的相互结合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1]西汉以后法典的制定与编纂几乎都是以儒家学说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在法典中贯彻“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儒法合流,使儒家经典法律化。但礼法结合并不意味着两者并重,而是以礼为基础,“重礼轻法”。该种价值取向寓意伦理与道德的原则优于普遍的法律规则。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运用伦理来判决案件而不受成文法的严格约束。《唐律疏议·明例篇》就提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准乎礼”。具体到司法中也常常出现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现象。

(二)法律体系上侧重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较为分散

以往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代民”。这种看法不尽妥当。笔者认为,诸法合体着重是从法典编纂的意义上来看的,而民刑之间的关系则主要应从法律体系的实际内容入手来加以考察。

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典主要指刑法典,但法典中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早已超出了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范畴。古代存世法典内容丰富,经常可见民事、经济等方面的规定,这样的法典编纂情况往往带给学者“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错觉。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从整个法律体系入手考察,民刑实际上是有区分的,中国古代除律之外,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法律,其一般表以令、格、式等形式表现出来。它们或包含在律典里,或以单行法的形式发挥着其在民事方面的作用,所以对中华法系在法典编纂上的特征应是“诸法合体、民刑有分”。

(三)受封建传统家庭本位观念的影响,重农抑商,厌诉、息诉观念影响深远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2]中国在封建时期,一直以农业为重,小农自然经济始终处于统治地位。商人比起被永久束缚于土地的农民来说,被认为更难管理和控制。将农业作为立国之本的倾向,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整个法律体系。体现在立法中,保护农业生产一直是历朝历代统治者关注的重中之重;具体到司法上,司法机关不受理春夏之季的非刑事案件就是为了避免妨害农事。

这种小农经济给百姓的观念中打下了安土重迁的烙印,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商品经济尚不发达,人们相互间的经济交往也较为有限,产生的纠纷自然也就不多。

稳定的地缘与血缘相互作用,使调处息讼在我国古代司法裁判制度中得以盛行。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解来解决的,调解的依据主要有风俗习惯和礼法规范。由于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其良好的社会效果,历来被最高统治者高度提倡。但以“根绝诉讼、息事宁人”为目的的调处息诉的流行,使得原本就很不成熟的法学始终伴随着民间普遍的“畏诉、厌诉”心理,其得到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也都非常小,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华法系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中国始终未能形成自己专门的法学职业家。

在乡土社会的大背景下,中国古代社会结构较为强调亲缘血缘关系,伦理法因其调整的是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之间相互关系而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正因为家族內部的矛盾和冲突主要依靠德高望重者的调解,而非诉诸法律,这样一来,真正告到官府去解决的案件数量就十分有限了。

(四)皇权至上,行政干预司法,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一直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君权的强大使得皇权法律化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侵犯皇权统治、威胁皇帝安全的犯罪,一向都被视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加以严厉制裁。皇帝不但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掌握者,而且还是最高司法权的拥有者,有时还亲自参与法律的制定和颁行工作。例如,将死刑的最后裁判权通过“复奏”等方式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行政权至上、司法权附庸于行政权最集中的体现。除皇帝外,司法权同时也被朝廷中的官员所享有,比如,明清时期出现三法司长官会同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五部尚书等行政官员参与“九卿会审”的情况。具体到地方州县,则更是行政长官、司法长官两者合二为一。可见正由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特点。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使得专业职业司法官缺乏,并且使司法权丧失了其本身具有的独立性。同时,君权也因为缺乏必要的限制和权威的约束而极易膨胀。尤其是通过儒家“天人感应学说”的论证,君权又得到了上天的支持,为君权辩护的纲常礼教成了天理。相反,个人的权利则经常受到漠视和践踏。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其特点中的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始终贯穿于中华法系的各个发展阶段,成为古代中国的治国方略。儒法思想在汉代以后为统治者并重,甚至最终趋于合流,二者将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宽猛相济,为立法与司法提供了指导并且成为中华法系的主导精神。

二、中华法系的价值——对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一)中华法系中的儒家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领会和谐的本质

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法治中国的构建是建立在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上,传统儒家思想的许多内容就闪烁着有关和谐的理性之光,既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又有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且和谐的程度根本上关乎社稷稳定与人民幸福。这一进程中形成了“息诉”、“无诉”的观念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家族本位”,“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一系列特色鲜明的法治传统。在今天,社会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既是和谐社会的的总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主要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无疑是对中华法系“民本思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人和谐相处”等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二)中华法系中的伦理道德元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西方价值观念不断渗透,追求西方个人权利至上、轻视集体和国家权力的思潮风起云涌,加之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缺位,使该思潮大量充斥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运用中矛盾频出,外来法律与本国生活实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所以我们在借鉴吸收域外法律文化时,也需要以正确的态度去认识和发扬中华法系宝库中那些超越时空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文明要素,不断发掘整理其中的优秀资源与有益成果,用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困境问题。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固有基础是“亲亲尊尊”、尊卑伦常,这根植于别具风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历史、文化土壤,是无法从西方直接移植的。因此,完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难以在中国存活下去的,我们应该承认并重视家族的地位和力量,让传统法律文化中伦理道德的有益元素继续发挥作用,使家庭与家族成为社会力量的一种有力支撑。

当然,重塑不是盲目的复古,而是在借鉴之上的创新。传统家族伦理中对人性的禁锢与自由的限制应坚决摒弃,而其中重孝道、讲礼仪的伦常观念以及调处息诉等理念对于调整当下的现实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仍具有进步意义,依然可以为今天立法所借鉴。

(三)中华法系“礼法合治”的特色内涵,有益于法治中国建设

目前,在建设法治中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思想道德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法律规范的约束性很难较大程度地触及道德伦理,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亦层出不穷,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治进步与社会和谐。礼法结合是促进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道德伦理的法制化。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与每个公民休戚相关。公民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和构成社会生活的基础,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受益者,更应该成为积极的参与者与有力的推动者。在新形势下,公民一方面要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维護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还需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从一点一滴做起改善道德滑坡和公德缺乏的现状,让诸多触碰道德底线、突破法律底线的奇谈怪相无处生根。今天提倡的 “礼法合治”,正是基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法治信仰的树立与法治理念的落实,不在于简单地用新的立法取代固有的法律体系,而是要引导公民形成以维护合法权利与公平正义、维护法律至上与法治至上的伦理道德,让每个公民都能享有充分的权利与自由,把对法治的信念融入到自身血液中去、融入到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

因此,结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伦理及环境因素等国情,借鉴西方法律模式,建立现代的法律体系,将重要的思想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并辅以相应的规章制度、奖惩机制,使之更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当务之急。惟有如此,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精神文明发达的和谐社会与法治中国。

参考文献

[1]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2]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2页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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