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还能救国。国家在危急关头,有时法律能让国家闯过难关、起死回生。
中国自甲午战败,日渐陷于被帝国主义列强肢解瓜分之绝境,有识之士提出各种救国方策,均未奏效。因此维新派人士最早建议继受外国法律、变法图强。但统治集团内部帝党与后党之间,关于应否变法,意见相左。至1900年,因八国联军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
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沈家本通过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请日本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中国之继受外国法,于兹揭幕。
“新政改革”实质是法治改革,但因触动慈禧太后执政神经,最终遭到扼杀,清朝就无法自救。
美国的崛起和强大固然有许多原因,其中与罗斯福新政有关。可以说,罗斯福新政是世界上如何通过法治救国的一个典例。1929年10月24日的“黑色星期四”,一夜之间将美国推到经济崩溃的边缘。1933年,罗斯福实行“新政”。“新政”本身就是一个立法改革过程,以立法形式并依赖法律杠杆制定了《农业调整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社会保障法案》《工资工时法》等一整套法律法规,挽救了经济,也挽救了美国。
当一个国家处于经济或军事的危急之中,利用法律手段来调控和刺激经济、应对经济危机;或者组织力量、调配物资、应对战争,不乏有许多成功先例。
链接:罗斯福新政
罗斯福新政从1933年开始推行,直到1941年结束。
在金融方面,挽救银行危机,改革与开始管理金融制度。先后通过提供证券实情法、证券交易法及银行法。由于大萧条是由疯狂投机活动引起的金融危机而触发的。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也先从整顿金融入手。在被称为“百日新政”(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期间制定的15项重要立法中,有关金融的法律占1/3。
在“百日新政”期间,罗斯福在解决银行问题的同时,还竭力促使议会先后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和《全国工业复兴法》,这两个法律成了整个新政的左膀右臂。1938年6月通过《公平劳动标准法》(又称《工资工时法》),它的主要条款包括每周40小时工时,每小时40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16岁以下童工,在危险性工业中禁止使用18岁以下工人。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日后陆续有所调整。
从1935年开始的第二期“新政”,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着重通过社会保险法案、全国劳工关系法案、公用事业法案等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巩固新政成果。
到1939年,罗斯福总统实施的新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新政几乎涉及美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多数措施是针对美国摆脱危机,最大限度减轻危机后果的具体考虑,它的直接效果是使美国避免了经济大崩溃,有助于美国走出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