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未成年人被侵害”要成为法律责任

2019-02-07 05:36金雨红
浙江人大 2019年11期
关键词:保护法草案权益

金雨红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7年来首次“大修”。

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缺乏法律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性侵案件,往往隐蔽性强,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追责难。有的案件在侵害事实最初被发现时,由于没有报案人,年幼的被害人持续受到性侵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各地司法部门在办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关于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的雏形——去年开始至今,江苏、浙江、湖北等地由检察机关牵头,联合公安、教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制定了多个包含“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地方规定。

此次修订草案在吸纳专家学者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内容和责任制度,把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符合法律实践要求,彰显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前所未有的力度。

强制报告制度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许多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中,施害者都来自家庭和周围的人,不少人受传统观念影响而选择了“袖手旁观”,这种错误认识亟待改变。保护未成年人不应只是“别人的家务事”。有了法律的保障,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从道德层面的情感强制,转变成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守法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由被动受案转向主动预防,将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风险降到最低。强制报告制度让全社会都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声者、监督者,对侵害者亦是一种威慑与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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