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晓实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苏州市某小区住宅一套,并支付了租金。后王某在未取得出租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户转租与孙某。在签订转租合同的过程中,王某向孙某出示了其伪造的身份证的照片,收取被害人孙某支付的租金12000元。
对于王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是否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未提取到伪造的身份证实物,所谓的“假证”仅仅是一张假身份证的照片,而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应为身份证实物,在身份证照片上做不实修改是对身份证复制本的伪造,不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身份证照片与身份证实体卡片一样,包含了特定公民的身份信息,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和使用价值。因此,以真实身份证的照片为蓝本,做不实修改,同样扰乱了公共秩序,侵害了伪造身份证件罪(以下简称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构成本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伪造身份证复制本侵犯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
伪造身份证件罪出现于《刑法》第280条第3款,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属于同一条、不同款,两罪的犯罪客体均为社会公共秩序。个人信息是居民身份证的核心内容,也是居民身份证证明价值的集中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居民身份证发挥证明作用的主要途径不是卡片本身,而是卡片所载的个人信息。因此,伪造空白居民身份证实体卡片或伪造以文字或数字为表现形式的居民身份信息均不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此外,出示实体卡片并不是居民身份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唯一途径,在多数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的活动中,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或其他复制本因完全符合实体卡片的外部特征,包含个人信息要素,从而具有与身份证实体卡片同等的使用价值和证明效力。因此,笔者认为,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与伪造身份证实体卡片一样,均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伪造身份证件罪所保护的法益。
(二)身份证复制本与电子印章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既然伪造电子印章构成犯罪,那么也就应当将伪造身份证复制本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刻制实体印章是发挥印章证明作用的传统方法。然而近年来,电子印章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体印章,其管理、使用方式符合人们对实体印章的使用习惯和体验,使得其盖印的电子文书具有与实体印章盖印的纸质文书相同的外观和有效性,因此,在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后,电子印章的研发和应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维护合法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第32条规定,“偽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印章在使用上的便利性顺应了科技进步和时代发展的潮流,电子印章不仅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伪造电子印章也与伪造实体印章一样,都构成刑事犯罪。而身份证复制本与电子印章都是对相应实体的图文再现,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因此,我们认为,如果伪造电子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类犯罪,那么对伪造身份证复制本的行为也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