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璟珺琢
[提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合法公私财产,完善物权法律制度,是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充分达到物尽其用立法目的的重要举措。从物权编占有制度的立法来看,物的归属与利用相分离是现代物权法律关系的常态。而占有制度是物权立法体系下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现代物权立法的价值已由归属中心主义转为利用中心主义,强调在实际生活中,物的利用与归属无须重合。因此,有必要从有权无权、善意恶意等角度对占有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1月26日
占有指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支配,使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并加以一定的实际利用。目前,我国对占有的规定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将物的归属与利用相分离,确立以调整占有人与非占有人之间因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占有关系,与所有权、他物权构成三权鼎立的物权法立法格局,占有在物权编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一)占有制度的立法目的。通说认为占有体现权利人对物的支配管理,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基于对物的支配管理事实而成立占有。因此,立法本质上将占有的事实予以保护,只要行为人的支配与控制在事实上及于该物,就构成该物的占有人。至于是有权还是无权占有,自主还是他主占有在所不问。设立占有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物的事实秩序,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物的现存状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占有还可实现物的公示功能,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尤为重要。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高速运转,使市场主体对经济交易安全的保护需求日趋急迫,确立占有规则对判断是否发生交付以及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极为重要,对维护交易安全也十分重要。占有的事实状态通常伴随着某种特定权利,保护占有实际上就是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
(二)占有的基本分类。根据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是否有本权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既可是所有权或动产质权等物权,也可是租赁权等债权。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而无本权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占有具有保护和强化本权的功能,如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此时租赁权就会因占有而得到强化,从而具有对抗第三买受人的效力。对动产而言,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占有人为有权占有,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交付的外在表现为移转占有;对不动产而言,虽然必须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但在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情况下,也应注意公平对待占有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一)无权占有的基本分类。依据占有人的主观态度可分为善意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其不具有占有权而占有,此时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有权占有该物;如果占有人明知自己无占有权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存在怀疑而仍然占有,则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也可转变为恶意占有,临界点为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没有合法根据之时。区分善意和恶意占有是为了划分行为人对占有物使用致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什么程度的赔偿责任。对善意和恶意占有的判断时点,应以占有物受损时为标准,以此来划定不同主观态度的占有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仅以因占有物毁损灭失所受利益为限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则应赔偿权利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因此获得的收益。目的是贯彻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应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是善意的。
(二)无权占有的返还义务。以无权的起始时间为判断标准,无权占有可分为初始的无权占有和继变的无权占有。前者如拾得遗失物,后者如因买卖合同或物权行为不成立而导致占有无效或被撤销。当占有人非权利人或占有人获得财产的根据被撤销或被判无效时,因占有人丧失占有该物的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此时若权利人要求返还,则无权占有人理应负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但在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无返还收益和孳息的义务,否则善意占有人将蒙受不测,如对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和虽然自始无权占有但占有人并无过错这两种情况,对保护善意占有殊为不利。因此,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原则上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全部返还。而恶意占有不仅缺乏法律上的根据,也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并无予以保护的必要,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不仅要承担占有物本身价值损失的赔偿,还要承担权利人因灭失所受利益损害的赔偿。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普遍规定对善意占有人取得孳息的保护制度,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可推定为与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相差无几,因此善意占有人取得的孳息收益可归其所有,并且权利人在取回时还应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善意占有的责任范围。既然善意占有人可享有对权利人的费用请求权(包括善意占有人为占有物支出的有益费用),那么善意占有人因利用或改良使占有物价值增加的,对其增加的部分,物的权利人应返还给善意占有人,但应限制在占有物增加的价值于返还时仍存在的范围内。这种责任承担对善意占有人充分利用占有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予了补偿,在物的权利人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该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因维护该占有物而支出的常规费用,以支出时的情势和客觀标准来加以认定。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物的权利人履行费用偿还义务前,善意占有人有权对等地拒绝向物的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即善意占有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因物的灭失或毁损所取得的消极利益如减少费用支出并不包括在内。
(一)占有的物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占有返还请求、占有排除妨害请求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因占有的事实状态受到破坏而据以请求返还的权利。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可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和恶意占有,但这里的权利人应排除抵押权人,因为形成占有必须交付,而抵押权的设立不要求以交付为构成要件。占有物返还指占有人因丧失占有而取得的返还请求权,不包括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占或依合同约定要求他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指占有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事实的权利,此时的妨碍使占有人客观上所管领的物权利益遭受侵害,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对抗他人非法妨害其占有的权利。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指占有人请求去除危害或可能危害占有安全的权利,当他人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占有物安全上的危险时,占有人取得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
(二)占有的债权保护方式。当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则构成为对占有事实利益的侵害,此时占有人有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该物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将因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物上代位获益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赔偿相应损失。为了惩罚恶意无权占有行为,若占有物的毁损灭失系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时,恶意占有人与第三人应负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对占有利益的损害,占有人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占有的主体仅限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恶意的无权占有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占有权的基础是占有的事实,是法律对占有事实状态的确认和保护。占有制度的运作机理也不问其背后有无占有本权,不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占有,自主还是他主占有,直接还是间接占有,都可对占有事实提供法律保护,这样立法是为了回复或维持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而维护物上的社会和平与秩序。将占有制度的构建立足于事实有利于占有人证明占有存在的举证证明,还有利于占有人无须进一步证明自己是有权占有,就可享受占有制度所给予的保护;否则当权利被侵害时,占有人就得证明自己是有权占有,若出现举证困难或不能的情形时,则会发生不利于维护占有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此外,占有具有物权公示的效力,也具有维护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稳定的重要价值。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可通过占有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保护。
[1]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张双根.中德私法研究:占有的基本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李少伟,赵俊劳主编.私法文化与人本价值[M].法律出版社,2013.
[4]孙宪忠.论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