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决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取消提取业务时纸质申请书(表)、二手房估价报告、家庭收入证明(租住公共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租住商品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三项证明事项,同时明确取消后的业务办理方式: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这三项证明事项用途分别是办理提取业务、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租房提取公积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和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抓紧修定相关制度或规定,及时修改业务流程、完善操作系统,确保全省住房公积金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