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2019-01-30 02:25谢成巍
智富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情事民商法利益

谢成巍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走入深水区,各类市场活动日益复杂化,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中外交流极为频繁,极大地释放了市场潜能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监管的难度。为了对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应当在民商法中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的有效手段营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形态,切实保障各当事人利益,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为我国建设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

从司法的角度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对传统道德典范的保护与传承,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保障,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部分。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多方体现,关系到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民商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美德,最初是要求交易双方在市场活动中诚实待人,守信用、具有契约精神,是一种道德评价和心理判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蓬勃,道德约束已经无法满足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迫切需要从立法角度进行规范,赋予其强制性和明确性,将诚实信用的要求写入法律,使之具有法律基础,具备更强的约束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要求任何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以维护市场道德水平和商业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调节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有着明确规定,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例如在《合同法》第六条明文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列入法律,将古老的道德戒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和经济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1]。

城市信用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商品的交易和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应当充分运用。具体表现为要求合同的签订双方应当出于自愿且共同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否认或者使合同效力“打折扣”,切实履行合同中的承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当有纠纷出现时应该以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妥善进行协商或调解,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谋求自身利益,从而保障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秩序;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对标的物的合法来源和处分权、商品质量等信息无隐瞒、无欺骗,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不得以欺瞒、诱导、胁迫等不正当方式谋取经济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列入民商法的意义

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民事权利或者私权的行使,主要是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通过主张自身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而诚实信用原则是通过对民事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划定私权的适用界限和范围,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具体要求是民事权利的主张,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伤,也不得以牺牲他人或公共福祉的方式来谋求个人的利益[2]。

民商法作为社会的“权利”之法,是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化,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增强,个人的权利观念也逐步明显,对于权利的主张也逐渐频繁,而在主张个人权利时,权利人和相应组织也应当担负起社会义务和公德心,对于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德有冲突的前提下应当妥善取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长期发展。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体现

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指的是无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在交易的过程中第三人对于出让人无权处分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串通及的欺骗行为,则构成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默认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是基于自愿、对标的物的合法来源、处分权等情况无隐瞒的基础上进行交易,默认双方出于诚实的目的进行交易,因此对于第三方的利益是予以保护的,认定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归还所有权,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3]。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如果忽略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那么无疑会打击交易意愿,因为通常情况下第三人核对处分权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成本,如果没有对于交易的法律保护,那么为了降低风险则只能减少交易的发生,则会对于市场活力有着负面的影响,造成社会商业行为潜藏巨大的风险隐患;从另一方面来说,第三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交易,并支付合理价款,在整个过程中是无过错的,如果不能保护其所有权,那么对于第三人无疑是非常不公平,因此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债权法的归责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归责原则指的是在社会活动中以法律来明确行为人的责任,例如民法通则中规定法人或者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明确责任的方式来表现出对被侵权方的保护,体现出了法律对于诚实信用行为的保护,对于不诚实、不讲信用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则予以相应处罚。以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为例,如果一方因为自身过错原因造成合同无法顺利完成或者违约,则另一方可以有违约金请求权,或者要求对方“不打折扣”地履行义务,通过对责任的划分来体现了对合同订立双方诚实信用的要求,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商业秩序的稳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保护受损方的索赔权,并支持依法维权的行为[4]。

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违约损失的不公平后果,如果一方因为不可抗拒力的影响,继续履行会蒙受巨大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受损方提供一定的保护,避免伤害到无过错方。市场环境是瞬息万变的,以合同的签订为例,原材料价格的走势、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双方当事人的资金情况都有可能给交易的正常进行带来负面影响,由此产生了有关合同执行的纠纷。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法律对此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合同在有效签订后,如果因为非當事人过错的原因使得合同继续履行会明显损害一方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情事变更”,做出适当的措施,否则将会显失公平公正。目前我国对于情事变更的规定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情事变更的表达可以总结为“合同成立之后客观情况如果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体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进行适当的变更或者解除”。

四、结束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有效促进了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居民的切身利益,弘扬了中华的传统美德,维护了法律的完整和正义,不仅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个,要从立法、执法等多重角度巩固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效果,加强其社会效应,更好地维护日常的经济秩序,为实现民族富强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启.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途径[J]. 法制博览,2017(28):11-12.

[2]牟晨, 王茹雯, 刘增仪.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J]. 法制与社会,2017(15):25.

[3]马智慧.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J]. 才智,2015(3):45.

[4]孙迅.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内涵和完善[J]. 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6):2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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