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2019-01-30 02:25谢成巍
智富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

谢成巍

【摘 要】民商法与信用体系的融合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本文简单概述了二者相互融合在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方面的依据,分析了二者相互融合的现实价值,并且从构建和完善信用体系以及彰显政府职能等方面为二者的现实融合提供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市场经济

在当代社会活动中,信用不再纯属于道德范畴,而是成为个体参与民商活动、融入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资产,所以必须从法律层面构建信用原则,并且强化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将道德、法律和科技相互融合,共同支持民商法活动的有序性和高效性,防范以往经济交易中的很多缺失。但是由于实现法律与个人信用的融合本身就面临法律、技术、信用等方面的困境,所以必须强化融合过程中的政府职能,从信用机制和民商法的层面保障信用资产的科学开发与使用。

一、融合依据

(一)民商法的本质要求

企业与个体是民商法的关键主体,为了确保民商活动的有序性和规范化,部分国家将信用纳入民商法体系中,将原本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以法律加以规范,这是由民商法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无论是民法对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护,还是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约束,都需要基于企业与个体自身的信用。在《合同法》中对于信用问题有相关规范,强调了权利与义务中的信用要求,这对于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很大参考意义,是在商品经济和民事活动中进行信用规范的依据。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在商品交易与资源配置的环节中,信用始终具有核心价值,是支撑经济运转的基础。这是因为个体作为关键的经济要素,如果不能践行信用原则,社会化的活动将会丧失规范性,市场经济也将由于社会关系网的崩溃而无法持续。所以,随着个体参与市场经济的规模逐渐扩展,构建个人信息机制非常关键,甚至成为维持经济健康运转的基础,也是发展健康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前提。

二、融合价值

法律与道德并非两条平行线,而是同一块硬币的两面,法律的建设必须以大众的基本道德与集体认知为基础,才能发挥可靠的规范与教化价值,保障个体意识与社会秩序的统一和稳定。针对于当前民商活动中的不良因素,创新个人信用机制将会发挥极大价值,主要体现为下述方面:

(一)避免信息不对称

很多民商活动中的风险都来源于信息缺失,但是由于民商活动非常复杂和多元,对于各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能单纯依赖技术和法律来规范,而要诉诸于道德约束的手段,通过个人信用机制的构建,发挥道德、法律和技术的合力,共同调节民商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在信用体系的规范下,信用也转化成个体资本,是个体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交易的重要筹码,缺少了信用筹码,将会丧失参与民商活动的资格和机遇,这与个人的财富积累和自我实现息息相关,所以会起到很强的约束性,在资源配置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所获取的信息在精准性、全面性方面都有所保障[1]。

(二)优化信息资源

将个人信用融入民商法中,就相当于肯定了个人信用的社会价值,使得信用成为各类民商活动中的重要资源,基于社会网中的信用关系,商家可以利用个人的信用资源,构建个人信用的数据库,这对于民商活动中的风险预测与调控至关重要。比如,在以往的民商活动中,并未重视信用的价值,增加了经济交易中的不可测性,尤其对金融机构来说,必须借助于异常繁琐的手续来确定个人信用。但是当信用机制与民商法相结合,就能构建专业的信用数据库,为金融业务提供指导,保障业务开展的精确性和高效化。

(三)保障市场秩序

目前,市场经济中的很多问题都源于信用不足,导致资源配置中的信息不对称,很多经济信息都无法及时公开,这就诱发了很多经济违法和诈骗的问题。而且经济活动的规模和形式不断扩展,执法办案的复杂性和难度提升,执法成本也随之增加,很多经济交易中的违规和诈骗行为无法得到遏制,市场经济较为混乱,缺乏秩序和规范[2]。

三、融合策略

虽然将两者相融合面临民商法和个人信用方面的困境,但是为了市场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必须克服立法和技术方面的困境,从下述内容入手,将个人信用机制和民商法相互结合。

(一)强化信用体系,创建融合基础

这是二者实现融合的基础,必须基于可靠的信用体系,才能开发出有价值的信用资源,才能彰显出民商法对于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所以必须要促进征信企业的发展,强化对个体信用资料的采集和汇总,然后分析和评估个体的信用度,生成可靠的信用产品,这些产品将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参考。同时,也要强化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因为在二者相融合的模式里,必將会生出关于个人信用的产业,这需要民商法的支持和保障。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也拥有与个人信用相关的资源,这为构建客户的信用档案提供支持,所以金融机构要善用已有资源,并且在金融业务中扩展和整合用户资源,逐步补充信用档案。这个过程中必须有技术作为支撑,同时建设科学的信用判定和评估标准。在初期阶段的关键任务是确保信用资料的品质:一是强化基础信息的采集与利用,主要是指基本的身份信息;二是关注贷款数据,其中涉及到贷款的额度、期限、途径以及还款的相关事宜,这能为信用评估提供支持;三是重视个人信用卡,因为当前信用卡的使用率不断攀升,其中的很多要素都关系到个人的经济信用;四是逐渐扩展信息范围,尤其是遵守现实发展,除了要将个人纳税、生活杂费的缴纳归入信用体系,也要考虑个人在各类支付平台上的消费和还款信息[3]。

(二)健全信用体系,推动深度融合

由于个体的信用资产具有复杂性,如何确保信用评估的可靠性,就必须基于可靠的评价机制和完善的信用资料,也就是整个信用体系必须足够全面和科学,才能更规范地适应个体的信用资产。在健全信用体系时必须强化下述要点:一是关注个体隐私,这一点需要由法律加以保障,这是因为当个体隐私被损害时,个体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就会有潜在隐患,所以在民商法的相关条文中,必须以立法方式将如何收集和管理个体隐私的事项加以确定,并且强化有关部门对这些隐私资料的审核,同时构建清晰的惩罚制度,为个体信用的安全提供保障。二是在民商法中,也要规范个人参与经济交易的行为,规范个人的获利手段,参照个人的信用资,重视个人信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势,采取法律手段平衡经济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做好信用资产的保全和风险防范。

(三)彰显政府职能,保障高效融合

在强化融合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体现出引导作用,促使有关部门形成可靠的信用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也要对市场的经济活动作出引导,保障整个信用产业的稳定进步。一是强化法律宣传,让信用产业的参与者形成良好的法律认知;二是保障法制健全,提升道德和法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融合,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三是鼓励各种信用行为,同时严惩失信行为,对于整个市场氛围起到引导作用;四是做好对个人信用产业的监管,保障信用资产利用中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同时做好隐私保护[4]。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社会在法制与经济方面的困境,必须同时道德与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保障功能,通过构建信用体系将其与民商法相互融和,保障信用资产的科学收集和利用,通过科学的机制和法律规范对潜在的信用风险做好防范,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蕊.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中国商论,2019(16).

[2]王鹏森.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明日风尚,2018(14).

[3]孙嘉来.浅析民商法学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J].智富时代,2018(5).

[4]热衣拉·亚生努日,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探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法制与社会,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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