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现代经济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虽然也建立了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不足。因此本文在如今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优化措施。
【關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
在现代经济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小企业也成为中国经济中越来越引人瞩目的力量。目前,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研究主题的行业概述
自1993年我国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到1999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经过20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担保行业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不足。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理论分析
(一)信用担保
所谓信用担保,就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做担保。在信息不对称的金融市场中,担保制度是一项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并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它不仅能够降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且还能够对败德行为进行预先的防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分类——按资金运作方式分类
1.实收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其好处是:政府仅以出资额对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担保机构以担保资本金为限承担担保风险,以担保机构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有利于担保机构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2.权责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好处是: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简单,协作银行的责任心相对较强,以协作银行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不必事先出资,减轻当期财政资金支出的压力。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现状概括
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呈现出良好的运行态势,也形成了适应各地实际的发展模式及其特点,但也存在一定障碍和不足。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的中小型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而倒闭,凸显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脆弱。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进行梳理,了解现在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找出能够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方向。
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信用信息失真
现代经济社会中中小企业经济行为的基础信用资料不规范,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同时信用担保市场上缺乏足够准确的信息作为担保机构评价和判断信用状况的基础资料。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
(二)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企业运作极其不规范,业务空置率很高
担保行业中存在以下情况:有些机构不提取风险准备金或提取不足,单户担保贷款超过规定水平;有些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不分,存在“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等现象;有些商业担保机构的建立,就是为股东公司套取银行资金。各地区担保机构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明显好于西部地区,西南、西北和中南地区的担保机构只占全国总数的10%左右。
(三)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分散机制
从整个担保行业的管理上看,我们还缺乏行业内适合于各级各类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方法,以及分散风险的制度安排。各家担保机构由于人才的匮乏和经验的不足难以独立的面对数倍于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
(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缓慢
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目前业务开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也是在于缺乏专业人才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在专业人才缺乏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也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都不够。
五、完善我国中小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社会征信体系
加强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信用居于主导地位。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能,正确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具有关键的作用。政府应该站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高度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制定行业规则并加强监管,为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要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杜绝不当干预的同时给予信用担保行业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二)健全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担保法》。《担保法》是目前我国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针对当前担保行业的现存法律困难,组织担保界、法律界有关专家探讨、交流,听取来自业界人士的呼声和建议,并借鉴国外担保法律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担保法》,比如对保证范围有关条款进行适当调整,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通过协商可以采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等等,使担保业务在公平的法律环境中顺利开展。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针对我国存在的担保行业人才不足的问题,首先,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引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补充到担保机构中去;其次,担保机构应该增加对现有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再次,重视从业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银行方面建立分担风险机制,提高积极性
在担保业务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形成分工协作的关系。担保公司的参与有利于银行扩大贷款数量,开拓回报较高的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因此两者利益一致。银行应主动承担一部分风险,在两者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共同获利,共同发展.建立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风险共担机制,可以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强化其对贷款企业的责任感;与担保机构共同关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保证资产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责任,有利于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洪隽: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情况,中国经济导刊,2001(12).
[2]杨辉、王梅、马忆:《信用担保管理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3]王宁:《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研究》,2007年版.
作者简介:张婧文(1994—),女,汉族,安徽淮北人,上海大学经济学院2017级研究生,理论经济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