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地下室当止

2019-01-30 05:45莲子
就业与保障 2018年24期
关键词:花费违法业主

莲子

“今年7月,本报报道了丰台区王佐镇燕西华府有业主私挖两层楼高地下室一事,引发社会关注。10月26日,记者从丰台城管工作人员处获悉,涉事地下室的主体回填工作已经完毕,总计回填土方1200立方米,花费约80万元,所有花费均由涉事业主承担。”(2018年10月27日《北京青年报》)

业主私挖地下室不成,反倒花了80万元回填,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埋单,实属咎由自取。近年来,随着地产的增值,地下也成了人们“淘金”的富矿,挖地下室之风在全国不少地方蔓延。那些“活雷锋”们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大有全民开挖之势。据说,在北京地下室挖个“坑”就赚一千万,难怪地下室“淘宝”大行其道。

私挖地下室“流行”现象,全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私下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属于非法牟利。违法私挖地下室或施工产生的危险直接影响到周边居民,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尤其是地下空间一旦建成,比地上建筑更难恢复原样。

目前,地下空间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对在自家的产权房屋居住地挖地下室,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界定。地下多深属于自有、多深属于公有,都是一笔糊涂账。由于法律缺失,违法成本低而冒险收益高,导致私挖地下室“流行”。尽管对私挖滥建的危害十分清楚,但一部分业主唯利是图,“地下空间大家挖”现象令人堪忧。“愚公”们挖地下室不止,无疑是在地下埋了“定时炸弹”,随时都在危害着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雷峰塔的倒掉”就是大家你搬一块砖、我挖一块砖的结果。

在我国私挖地下室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法律没有明确,属于真空地带,有关部门也于法无据,不好管理监督。执法部门一般只能采取下发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停止开挖,再加上职能部门执法不严、行动延缓,公共利益让位于私人利益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我们要坚决杜绝和遏制私挖地下室的危害行为,防止地下室“大家挖”现象的再度蔓延,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必须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范,明确法律细则,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否则,再这样挖下去,不是利用了地下空间,而是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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