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峰 蒲昌迅
日前,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的一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昆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43万余元,承担评估费7.4万元、公告费750元,同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起诉并当庭宣判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4月至8月,昆仑公司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经监测,废水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2018年3月27日,昆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昆仑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经评估,昆仑公司外排对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万余元。检察院认为,昆仑公司对长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责任。鉴于昆仑公司在事发后投入1592万余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并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应该本着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昆仑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排放到应急池暂存,并多次将应急池内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废液内有毒物质严重超标,遂作出上述判決。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