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琼 艳,胡 小 桃
(湖南师范大学 职教研究所,湖南 长沙410081)
在经历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集团化办学后,“产教融合”也随之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起初,它只是作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行动指南与重要推手,我们对“产”与“教”的认识也相对局限;如今,随着产业的转型升级,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新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也发生转变,我们对于“产教融合”的认识也上升到了一个新层次。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制度层面确立了“产教融合”的重要地位,并将其作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教育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这印证了产业与教育协同发展的社会形势对“产教融合”的新期待。不可否认,从2017年到现在,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产教融合”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相关的文献、资料也汗牛充栋,然而,在实践中,“产教融合”仍然面临“两张皮”的尴尬局面,困境多多。近年来,组织社会学的一些理论越来越受到相关研究者的青睐,其中的一些理论也与产教融合的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能为产教融合的解读提供全新的方法。因此,本文试图用组织社会学理论去分析产教融合中存在的困境,剖析产教融合的内在诉求并提出其破解路径。
从某种程度上说,“产教融合”就是通过两种不同领域的参与者——企业与学校相互作用产生的协同效应来提高各自的潜在功能的过程。[1]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的融合,都根植在社会这个网络中,毋庸置疑需要遵循各种社会规则。由于现代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社会,任何的集体行动都离不开组织的领导与参与,所以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产教融合又可以表现为企业与职业院校在政府推动下的、社会化集体的协商合作过程,更多地依赖于政府的推动和遵循学校发展的本质要求,是一种“协商性交易”而非市场机制下的交易。
产教合作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如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等,对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来说,职业院校这个组织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政府推动职业院校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希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希望职业院校培养企业所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并将科研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则希望拥有一技之长,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来说,职业院校是一个公益性组织,有教育性与服务性,但它需要应用合法性机制得到制度环境的认同,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职业院校积极投身产教融合,既是价值理念的本性使然,又是普惠性的鲜明表征。众所周知,与职业院校相比,企业是功利性的组织,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在理性价值观的影响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逐利性,即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在市场机制下,企业采取怎样的决策由效率机制决定。而在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企业会面临所需人才回报的不确定性与延时性,科研成果转化为企业产品获得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在现实情况下,效率机制驱动下的企业想要尽快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由于人才培养的周期性与不确定性,企业短时间内难以获得预期的收益,便会降低与职业院校合作的欲望。企业与职业院校不同的价值理念导致产教融合出现理念上的偏差,这是不可避免的。除此以外,企业经济发展意识强,协同育人意识弱,虽然政府倡导产教深度融合的呼声不断,但是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积极性并不高,使得这一制度黯然失色。
在《市场与等级制度》一书中,威廉姆森提出了“有限理性”“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与复杂行”“投机行为”“小数现象”这四个基本概念。这些概念正是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会存在的问题。根据威廉姆森的理论构想,市场与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形式,它们之间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换言之,市场与组织的优缺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在市场机制下存在的问题,可以利用组织形式将其化解,即我们可以借助一定的校企联盟等组织形式顺利破解在市场机制中存在的校企融合不畅、企业只追求短期效益、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理想的产教融合并不是简单的经济交易,而是资源融通、协同育人、互惠双赢的驱动机制。通过实践可知,那些预期效果良好或者持续性的产教融合绝大多数是基于共同的价值理念,如企业与职业院校协同育人,并在专业与产业的对接、专业设置、人才类型、课程设计、教学方法和实践训练上达成共识,是基于合作管理文化上的共识,这种理念上的融合往往是融合的最深层次,也最难以实现。
产教融合是不同利益诉求的单位组织之间的合作,为了避免形式主义,保证融合的顺畅,需要制度来约束规范主体组织的行为。
任何一个组织必须要适应环境才能生存,制度学派认为组织面对两种不同的环境: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2]72技术环境关注组织对资源的依赖程度以及组织在市场中的地位,强调工具理性与效率机制,但组织不仅是技术的集合体,也是制度化环境的产物。因此,首先,从法律制度来说,产教融合制度要落地,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保障。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产教融合的法律,如若在融合过程中出现权责不清或者其他纠纷,只能由学校与企业依赖会议来协商,或签订协议来解决。其次,道德信用机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惩处制度也不利于产教融合的顺利实施。对于那些通过形式主义融合试图谋取更多社会资源的企业或学校没有相应的处罚,就容易导致企业或者职业院校有投机行为倾向。总的来说,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产教融合往往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达到预期效果。除了法律制度以外,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也属于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也会产生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组织的行为。自国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用工制度也随之变革,传统学徒制也逐渐瓦解,产、教正式在市场的洪流中分离,企业育人的职责也逐渐边缘化甚至消失,学校成为人们心目中唯一的育人主体,这样的文化制度会削弱公众对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期待,也不利于产教融合制度的落实。事实证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机制和人们观念有待转变的制度环境中,把产教融合建立在依赖道德约束的承诺上是不可取的。近年来,产教融合出现的制度困境导致的融合不畅,就是最好的例证。
任何组织都是生存在制度环境之中的,是制度化的组织,而制度理论强调其中“合法性”机制的重要性。从组织社会学制度学派来看,产教融合就是企业与职业院校在融合的过程中寻找一种合法性机制,即一种诱惑或者迫使两个不同的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制度力量,而这种制度力量源于制度环境。迈耶认为,制度环境就是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2]72总而言之,只有当企业组织与职业院校组织在合法性上达成一致,才能实现真正的融合。如学校可以根据企业需求为其培养人才,聘请企业有经验的师傅或者管理层人员为学校的兼职增强企业育人的社会意识与责任感,达成协同育人的共识。
合法性机制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可以从两个不同的层次去讨论:一种是道格拉斯的强意义的合法性;另一种则是弱意义的合法性。从道格拉斯的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来说,制度并不能全然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而应在建立在自然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并以此获得稳定生存的根本。从这个层面来说,产教融合的过程就是企业组织与职业院校组织超越各自利益追求合法性认同的自然化过程,即产教融合制度影响企业组织行为,使其不得不采取外界环境认可的这一制度。一方面,这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与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自然化”程度;另一方面,则可从弱意义上来看合法性机制,即制度环境中的合法性机制会产生一种激励去诱使组织去采纳社会认可的某种行为。也就是说,产教融合这一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源并提高其社会地位,以此来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事实上,产教融合是政府所倡导推动,学校、企业、社会积极响应的全局性制度,单从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来解释产教融合问题是不可取的,因为企业、学校不只是制度的载体,更是产教融合的主体,其具有主观能动性,而且两组织之间也具有相互依赖性。
产教融合制度可以通过影响资源的分配或者通过一定的激励政策来影响企业与学校的行为。要想落实产教融合,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之间必须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企业和职业院校作为两大系统的基本组织单元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源交换,实现资源的融通。企业拥有最新的市场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等资源;而职业院校拥有技术技能型人才、最新科研成果等资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产教融合就是企业组织与学校组织资源上的交易,意在打破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之间的发展界限与壁垒,形成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理想局面。然而,当前的产教融合还存在一些组织问题。
首先,参与产教融合的组织相对单一。目前,参与产教融合的组织主要是企业、职业院校、政府,鲜有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参与。政府固然是产教融合不可或缺的主体,但是缺少社会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的积极参与,就会影响产教融合效果,与其本质诉求也不相符。此外,虽然我国产教融合制度由政府主导逐渐转化为政府推动,但是不可否认,在以往以政府为主导的产教融合模式中,政府的制度偏好与社会的实际需求、市场的运行方式、人民的制度期待、企业的经济预期、学校的发展水平等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背离,而且,在市场机制中,政府容易出现“缺失”与“越权”两种极端情况。
其次,中间性组织边缘化。中间性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不可或缺的组织力量,在市场的经济交易中往往扮演着“润滑剂”的角色,发挥着缓冲、辅助、协调等作用,如德国等国家的职业教育发达离不开其得力的行业协会组织的力量。商会、行业协会、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等都属于中间性组织,但是,在目前的产教融合中,以商会与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中间性组织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融合主要是由双方自行管理、评定、协商。缺少中间性组织的辅助,追求效率机制的企业与服从合法性机制的职业院校在市场中直接对接交易,信息交换容易受阻,而且两者在组织性质、文化背景、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
最后,产教融合模式缺乏稳定的组织机构。产教融合应建立在自然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是企业组织与职业院校组织超越各自利益追求合法性认同的自然化过程,并以此获得稳定生存的根本。然而,目前的产教融合基本是由政府牵线搭桥,或者是职业院校凭借自身的社会资源联系企业,其融合也只是停留在浅层,缺乏长久稳定的组织模式。
组织社会学为我们分析产教融合的困境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也为进一步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提供了有益实践指导。由以上可知,产教融合存在理念、制度、组织方面的困境,要想走出这些困境,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尽管具有功利性的企业组织与公益性的职业院校组织在组织的性质上存在一些区别,但是从理性的角度分析可知,没有单纯追求利益的企业,也没有完全公益性的职业院校。企业也需要根据制度环境要求,服从合法化机制,换句话说,企业需要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采取一些广为大众接受的组织形式或者行为,而不管这些行为能否给企业带来利润。例如,绝大多数企业在组织结构上采取科层制,并不是因为这样的形式有利于发展,而是因为科层制是让人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众多企业频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可想而知,企业耗费大量的资金与人力,并不是为了提高眼前的经济效率,而是为了提高其社会地位,为长远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所以,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来看,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行为就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两个性质不同、生存环境不同的组织要建立有机联系,长效合作,有序发展,就应该达成合作共识。因为当意识形态共识很强时,机会主义就会受到限制;当意识形态共识较弱时,合作成本就会较高,更多的精力将花在促进制度变迁的努力上。[3]
从组织社会学理论来看,在组织间形成合作共识,关键是要构建合作导向的价值理念,也就是建设以合作共享为核心的组织文化。首先,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为共同的愿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为指导,深度挖掘区域文化,将区域文化与专业、产业相结合,建设文化桥梁,增强命运共同体意识,构建合作共享的区域文化环境。其次,寻求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机制的统一。市场机制下,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但企业也有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实力越雄厚的企业,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多。合作以自愿为原则,并不是需要所有企业都参加,我们可以选择经济实力相对雄厚且与学校专业发展紧密结合的、自愿参与的企业。我们也不能一味要求企业为合作提供生产原料、实习场地与设备而忽略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后,对于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还需要加强企业内培训,培养企业的合作服务精神,增强对产教融合的重要性认识,使各项合作真正落到实处。
制度是合作的重要保障,没有健全的制度规范,产教融合将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斯科特(Scott)认为:“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4]这些制度要素在产教融合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可以从这三个要素入手,健全产教融合制度规范,构建其长效发展的保护屏障。
首先,健全规制性要素。规制性要素就是指外在明确的、正式的、书面形式的规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各主体都有制约作用。法律制度就是规制性要素的主要代表,国家可以根据产教融合的本质需求,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规范各主体权责,打出政策组合拳。在地方层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产教融合主体的监督与考核,从规制性要素出发,根据地区发展的特色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建立奖惩标准,细化合作的具体事项,明确主体权责,减少投机行为,促进产教融合的持续发展。
其次,完善规范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主要是指价值观以及道德规范的内容,社会中很多合作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主要是依靠价值规范与道德规范来进行。从某种程度上说,内在价值与道德规范比外在强制性制度更为重要,产教融合也不例外。如在学生的实践环节中,企业除了提供相应的设备、场地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以行业或者企业的职业道德观与价值观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对职业的热爱,此过程也是学生“专业化”成长的重要阶段。而职业院校也应多跟企业进行交流,加强企业协同育人意识。
最后,加强文化——认知要素建设,这一要素会影响组织的评价、判断、决策。融合双方应加强企业与学校之间的文化交流,挖掘有利于合作的优秀地域文化,促进各方达成文化管理上的共识,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发挥组织合力。
企业作为产业系统的主体单元,学校作为教育系统的主体单元,想要进行深度的融合就必须落实到主体组织之间。制度化的组织会尽量减少监督与评价活动,并使得监督评价活动仪式化。[5]因此,我们需要依据产教融合的相关政策,创建稳定的合作组织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
首先,根据产教融合的本质要求,以稳定、高效、科学为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层次组织机构。决策层以国家政策为主要依据,以地方经济发展与学校特色为根本,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对于产教融合的领导、统筹能力;执行层主要是由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与职业院校组成,由双方根据企业对应的产业与学校的专业、科研成果等制定合作的具体事项,任务的细分落实到企业与学校各个部门;监督层主要是由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构成,以往的校企合作中,行业协会鲜少参与进来,因此,行业协会的参与需要政府简政放权,赋予该协会在相应事物上的决策权以及资源的支配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合作中的协调、评价与监督作用。[6]此外,还可以把产教融合的效应与企业的税收减免、学校的财政补贴相结合,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其中的监督作用。
其次,构建一种多主体的组织模式。以往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与学校中,大多数融合相对成功的都是规模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职业院校,对于其他职业院校与企业而言,想参与产教融合并获得一定的融合效应有点有心无力,因此,多主体的集团化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形式下可选择的有效组织模式,即由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组成的多主体的集合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将组织与市场的关系转化成了组织内部关系,由即时、不稳定的合作关系变成了重复博弈关系,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与职业院校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了道德风险,大大降低了监督成本与多组织之间的协调成本。这种多主体的组织形式并不是空穴来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但由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并没有形成合理的权力中心,出现“只集不团”的现象[7,因此,采取这种组织模式需要各主体让渡一部分权力给组织中心,使其在关键领域具有真正的话语权,形成有效的约束合力,促进产教融合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