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双军
(宿州学院管理工程学院,安徽宿州234000)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推进,我国城镇化率已经突破50%。依据诺瑟姆城市化理论,我国已经进入“后城镇化时期”。处在“后城镇化时期”的中国人口红利日渐减化,中低端制造行业转向东南亚地区,从而,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农民工城市就业的机会。加之,多数农民工文化素养偏低,就业技能欠缺,就业支持不足等因素也引发其就业难题。也就是说,农民工的就业状态是极为脆弱的、不稳定的,无疑给政府、社会、农民工家庭都带来较为沉重的压力。基于此,农民工返乡行为是社会转型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机。实际上,返乡农民工亦为回流农民工,指的是在城镇化进程中从农村外出务工的农民因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主动或被动选择返回农村,并较长时间选择留在农村的特定社会群体[1]。就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旨在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返乡再就业的权益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值得强调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共享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三步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基于社会发展背景与我党的战略决策,有关返乡农民工相关问题的研究蕴含着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其中,就业问题又是返乡农民工面临的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为此,本文基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重点研究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有着重要价值。
目前,学界就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研究主要从返乡原因、再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就返乡原因而言,陈明(2009)、李建华等[2](2011)和石智雷(2015)发现户籍制度限制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加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被迫返乡。RobertE(2003)和张辉金等[3](2006)等比较城乡生活成本差异,认为农村生活成本低是农民工返乡的重要原因。王子成等[4](2013)、申健强[5](2007)、万国威[6](2015)重点研究了农民工迁移模式的动态选择并阐明了回流区域,指出家庭关系结构网络、社会政策的调整变动和其他家庭因素(如老人赡养、农业负担等)也是影响农民工返乡的重要因素。此外,返乡农民工能否实现较好的再就业也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究竟何种因素影响着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至关重要。为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展开探讨。一是政府层面的探讨,何智(2015)发现在影响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众多因素中,政府因素呈现显著正影响,意味着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可帮助解决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二是从劳动市场出发,陈宪(2009)发现减轻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可提高农民工就业的数量及比例,强调政府要加强财政预算投入,持续关注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三是从全局视角出发,马芒、徐欣欣等(2012)和戚迪明(2014)研究发现个人因素、能力因素、家庭因素、流动因素、政策因素等方面都会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产生一定影响。为此,王彦(2014)、周璐[7](2013)、张静[8](2017)等学者们强调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培训工作,构建起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同时,利用法律等途径规范保障返乡农民工社保权益。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在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方面的探讨较少且不够全面深入。因此,本文以返乡农民工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其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旨在发现权益保障的缺位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本文基于社会学“缺位与重构”的思想,主要从公共政策保障层面出发,重点分析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权益保障的缺位问题以及重塑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权保障两个问题。本研究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调查方案,以问卷法、访谈法和参与式观察法为主收集资料。笔者自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8月初在河南省Z市展开调研,调研对象主要包括返乡农民工、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等。其中,问卷设计主要从返乡农民工基本信息、家庭状况、再就业情况、再就业保障状况等。访谈法和观察法主要是选取几个较为典型的返乡农民工及其家庭进行访谈观察,并对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以了解与返乡农民工相关的再就业权益保障政策执行情况。之所以选取河南省Z市作为调研区域的原因在于该地属于人口密集区,且农村劳动力城乡流动频繁,能够满足把返乡农民工作为研究对象的区域条件。并且,据统计,近年来河南省农民外出务工人口中省外流动人口所占比重增速放缓,省内流动频率相对增快,农民工返乡选择不断增加。此外,河南省Z市又是河南省农民工返乡的重要选择地点,为此,选取这一调查地点具备研究的严谨性和可行性。
在整理并统计返乡农民工基本情况基础上,研究发现在有效被访的128位返乡农民工(参与访谈中男性是72人,女性是56人。)其中,处在35岁至45岁的返乡农民工最多,约占到总样本数的42%。这些受访的返乡农民工中受教育水平约有61%的人是初中文化水平,高中所占比重仅占15%,大专及以上水平仅占7%。通过对返乡农民工基本情况的分析,我们可大胆推测这部分农民工返乡有部分因素是城乡经济压力及受教育水平偏低导致,使得其难以适应并融入城市。在接受访问的128位返乡农民工中,处于就业状态的占到89%,其中有正式工作的人比重占到58%,兼职就业的人比重占到29%,创业的人占到2%,待业的人占到6%,务农的人占到5%。经调查,这些农民工返乡的原因多是因为职业技能缺乏所致,或者要回乡照顾长辈或孩子。并且,大部分返乡农民工其此次回乡只是暂时的,因为农村的就业机会有限,返乡后仍会等待城市的就业机会。此外,在返乡农民工中,仅有10%的返乡农民工因年长或者家庭因素不考虑就业问题,90%的返乡农民工仍需解决就业问题。为此,研究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非常契合现实情况。
据调查,返乡农民工仍然依靠工资性收入维持家庭支出。69%的返乡农民工认为自身家庭收入达到当地中等水平,22%的返乡农民工认为自身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中等水平。深究之,所调查的返乡农民工中的就业质量偏低,但相比在乡的农民而言,因返乡农民工接受过城市各行业工作的锻炼,熟悉某些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综合素质更强一些。但是相比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而言,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机会并未得到改善或提升,反而多数农民工返乡后所获得的就业机会受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城务工中所积累的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返乡并未改善其家庭的整体生活状况。
2015年的《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中提到要调整地区产业结构,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自身基础建设,特别要重视网上创业平台建设,强化对返乡农民工的培训及公共服务。据调查,部分返乡农民工和相关政府负责人都在再就业问题上表示目前再就业培训缺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对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理论上要求采取当面授课、在线授课、实践授课等形式进行,并给予一定水平的培训补贴。然而,从实际操作情况上看,82%的返乡农民工表示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再就业培训。18%的返乡农民工接受过再就业培训,其中,仅有6%的返乡农民工表示能够从再就业培训的课程中获得对实际工作有价值的信息或者技能,也就是说,目前所提供的再就业培训有些浮于形式,与实际工作需求不匹配或不契合,导致再就业培训形同虚设。68%的返乡农民工表示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但希望政府能够提供符合就业市场所需技能的培训,更希望相关培训倾向实务性。
被调查的返乡农民工中多数的情况是即便是返乡也是在等待更好的工作机会,为此,他们往往会多次在城乡之间奔波。就目前社会保障实际操作而言,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并不能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社会保障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于其工作地点的流动性,从城市务工返乡的农民工也并未纳入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保障范围内。据调查,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后仍从事一些高危或者辛劳的工作,身心安全及劳动保障很不到位。一旦出现生产事故或者医疗事故,返乡农民工得不到合理的权益保护。同时,返乡农民工也是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推行过程中经常被忽视或者被排斥的群体,所以,其在社会养老方面也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据统计,返乡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整体偏低,对返乡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并无了解和知晓。在调查过程中,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或者通过法律规范之外的方式解决问题。仅有少数返乡农民工对再就业权益保障的知识和渠道有了解,并且能够在受到再就业权益侵害时付诸法律。此外,目前我国以及各地政府很少有对返乡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再就业权益保障的硬性需求,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也非常高。因此,返乡农民工即便知道维权途径也多会因为难以撑到胜诉的经济成本和实践成本而主动放弃合法的法律维权方式。
通过访谈资料,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政府部门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市场环境监督检查存在漏洞。也就是说,相关政府部门多在“喊空口号”,脱离实际市场环境来部署工作,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缺乏合理的指导和监管。这种方式实际上会使得那些不良非法的企业和中介组织与返乡农民工签订非规范性用人合同,从而出现拖欠工资、克扣福利的情况。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之一在于政府在劳动监察方面的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不够,且流程规范不够规范高效,从而出现办案时间长、监察力度不够等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二在于就业监察部门对所查案件的惩治力度不到位,使得企业和中介部门对相关政策法规并无威严感和震慑力,肆意打擦边球,侵害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结合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权益保障的问题,我们要从更为全面的视角出发重塑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权益保障体系,重点从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维权体系、劳动仲裁及监察等方面加以建设完善,从而,提升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权益保障方面的共治与自治。
目前,我国及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保障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相关制度,并要求各地充分了解农民工的区域特点和就业需求,更加有针对性地给予返乡农民工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但是,结合本次调查发现,政府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培训上的制度和政策并没有很好地落地。主要表现为:一是返乡农民工不了解这些政策;二是提供的相关培训没有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为此,建议政府基于供给侧思路,通过调研形式充分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求。根据调研结果,政府可开设一些更具技能型的培训课程,并通过线上加线下的宣传方式保证返乡农民工能够了解到培训通知,防止课程形同虚设的情况。最后,政府部门可建立培训效果考核机制,持续跟踪返乡农民工在培训后的再就业情况,以便对课程结构和创新提供可靠依据。
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体制机制,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社会保险的保障,特别要畅通城乡间各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充分保证农民工在城乡奔波中社会保障持续有效。此外,我们要构建针对返乡农民工的临时救助机制。对于返乡后暂时没有再就业的农民工给予临时性应急补贴。同时,政府要建立返乡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规范企业用工,加大对企业保障基金及劳动关系保护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企业逃避相关就业保障。最后,政府要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就业市场信息平台的建设和保障服务建设,为返乡农民工多渠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就业服务信息,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返乡农民工就业信息盲点,增强返乡农民工对就业机会的选择和比较。
基于目前在保障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法律规范不到位的情况,我国亟待加强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修订并完善《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同时,针对拖欠工资、克扣福利的现象,我们应制定农民工薪酬保障体系,特别要对欠薪问题进行预警和惩处。此外,我国可建立企业及中介部门的征信体系,减少不良企业及中介介入劳动力市场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们应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合法维权意识的普及,以及维权途径的畅通。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线上线下等宣传方式强化对返乡农民工维权的指导。宣传方式要形式多样,通俗易懂,激发返乡农民工维权意识,消除企业或中介机构侵害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乡农民工属于社会相对弱势群体,其保障主体及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为此,相关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监察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关注并保障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方面的监督监察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可尝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不定期巡查制度相结合的监督监察方式,建立起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区位及人员分布,实行区位定点和企业对接服务。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在这过程中确实发现有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存在违法或者违规行为,我们要严肃处理,加大惩罚力度,将相关劳动争议问题尽早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要减少运作中心环节,提高此项工作的工作效率,真正做到便民、高效、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