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中人工智能的运用与规范研究

2019-01-29 06:38
镇江高专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裁判审判办案

丁 艺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对人工智能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描述了计算机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如学习、思考、推理、规划等)的过程”[1],一种是将人工智能理解为一种技术形态。笔者选取后一种理解。我国对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系统持鼓励的态度。2015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中提出要运用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完善庭审公开制度。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主持会议时,提出建设智慧法院的宏伟蓝图,发布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的建设规划[2]。2017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法发〔2017〕12号)中,明确了智慧法院的概念,其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推进全方位智能服务,体现司法为民理念的司法组织,同时提出建设智慧法院的目标和意义。2018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在司法实践中,“法信”“数字图书馆”“庭审语音识别”等智能辅助办案平台上线应用,为法官提供类案参照、文书纠错等服务,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提升了诉讼效率。

1 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的价值

1.1 提高司法效率

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剧增,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加剧。法官除审理大量案件外,还需考虑许多琐碎的、基础性的工作,影响案件处理的效率。“司法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正如波斯纳所言,正义的第二种含义,就是最普遍的效率含义。”[3]案件延期导致的正义缺失,一方面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加剧了公众对法院的不信任感。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系统,对法官而言,能及时检索相关案件,减少其在基础性工作上的时间成本,可以使其专心办案,提高工作效率;对法院而言,可以促进法院工作的高效运转,法官运用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了解案情,及时确定争点,正确适用法律,形成合理的判决。

1.2 提升裁判说理质量

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但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表达方式存在多义性的特征,不同的法官对法律规定会有不同的理解。根据个案案情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能得到合理限制,会对个案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出现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相同的问题,最终导致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能会通过上诉、再审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的职业属性要求法官须合理处理纠纷,一审案件法官需妥善处理案件,一方面可以降低司法权威的减损,促进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减少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给法官带来的压力。在收集相关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人工智能,结合大量数据进行智能化分析,可为审判提供参考意见。法官在已有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参考意见,运用价值衡量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裁判,可有效提升裁判质量,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能在法官可能作出错误判决之时提出警告,并提供可参考的意见,让法官及时修正自己错误的判决与不充分的理由。”[4]司法实践中,法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解构分析裁判文书,同步给案件法官推送案情统计分析。法官可利用案情统计分析情况,加强论证案件裁判理由,提升案件裁判的质量。

1.3 促进法院“阳光司法”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为“阳光司法”奠定了技术基础,让“阳光司法”成为现实。具体可包括裁判文书的公开、审判流程的公开、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开等。法院运用人工智能及时将审判流程向社会公众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了解具体审判流程,有利于公众参与司法。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实现了对司法的有效监督,让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得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于当事人而言,对案件相关信息的获取尤为重要,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司法程序中采用“电子送达”技术,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受告知”诉讼之事项。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权和诉讼证明权而采取的“远程证人出庭”视频交互技术,实现了庭审的“网络化”,促进了庭审效率的提高。为保障当事人有效参与司法而引入网上庭审直播,让公众无需到法院就能了解庭审情况,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实现“阳光司法”。

2 审判实践中人工智能的主要运用形式

2.1 导诉机器人服务

相较于传统的当事人去立案厅立案从而启动诉讼的形式而言,导诉机器人服务引导当事人立案更具新颖性与便利性。当事人可按照导诉机器人的提示,依据其欲提起的有关诉讼的具体情形进行案由选择并支付诉讼费用。通过导诉机器人的指引,当事人可以知晓案件流程的操作,减轻法院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及时进入诉讼程序。对当事人不够清楚的流程或步骤,导诉机器人会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解,避免传统立案受理形式中程序繁琐、人力成本过高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以扬州江都法院为例,其使用了智能机器人“小法”来提供导诉服务,“小法”会告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案件应当要去的窗口,还会直接带领当事人前往相应窗口,节省了时间,简化了诉讼前的准备流程。

2.2 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根据案件处理的内在逻辑关系、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事实与证据的要求,合理地将证据材料嵌入案件事实中,帮助法官厘清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如北京法院的“睿法官”系统,能将内部办公与审判流程做到无缝对接。法院可以通过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案情,减少时间成本,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采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能有效降低案件的积压率,及时更新数据,提高法院管理的效率,“人工智能的定位是人的工具而不是人的对手,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5]

2.3 证据智能化分析系统

证据能否得到正确的适用往往会影响案件的走向。由于事实发展是直线型的发展模式,法官只能依靠证据来发现法律真实,证据显得尤为重要。证据智能化分析系统具备单一证据校验功能,对证据会自动校验收集程序、形式要件和内容要素是否合规和合法,并且具有证据链逻辑分析和判断功能。办案系统通过贴标签的方式自动抓取证据核心要素,并依据一定规则进行逻辑比对,发现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并提示办案人员作出合理解释。法官参考证据分析结论与证据适用的相关建议,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得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3 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智慧法院由部分法院试点并逐步面向全部法院稳步推进,法院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案件的高效审理,让法院在“阳光”下工作,公众可以了解司法工作并参与司法实践。应注意的是,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可能面临风险与挑战。

3.1 从理论层面探讨其合法地位

法官的审判权限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所赋予的,于法有据。但法官前期审判准备负担较重且办案压力巨大,在审判过程中易出现裁判错误的情况。人工智能的运用,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意见,减少法官注意力的损耗,有助于法官集中注意力审判案件。但法官对人工智能的依赖也逐渐加强,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自动生成方面。相关的办案系统中应用的人工智能能够帮助法官快速检索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已经输入系统中的裁判文书模板与所涉个案中法律关系性质,结合相关的证据线索,自动生成相关裁判文书。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裁判文书与法官依据法律知识、审判经验作出的裁判文书具有相似性,但是从理论上分析,以人工智能生成的裁判文书有剥夺法官审判权之嫌,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智能系统以法律人格,更不可能赋予其审判权,依赖于人工智能系统而生成的法律文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间接影响了法律职业所具有的专业属性。一旦公众知晓部分法律文书是由电脑系统生成的,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影响司法权威。

3.2 从实践层面探讨可能引发的问题

3.2.1 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的无序化

实践中发现,目前法院使用的人工智能单一且无法形成有效的互动机制,仅依靠法院单方面推送相关信息,缺乏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互动。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多数法院采用互联网技术公开裁判文书、审判流程,直播庭审现场,方便当事人与公众参与司法实践,但公众只能依靠网络了解相关信息,想要深入掌握其中的信息,又没有适当的途径,易造成有关措施的实施流于形式,并不能发挥实质作用。此外,各级法院虽在政策引导下逐步建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但仍存在系统判断标准不一的问题,难以规范处理相关案件,形成了法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与适用的无序化状态。

3.2.2 法官职能与人工智能应用的关系定位不清

部分法官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裁判文书过于格式化,无法体现法官运用法律思维处理案件的专业化能力,引发公众对法官专业能力的质疑,最终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此外,有些法院对将人工智能运用于法院持保守甚至是拒绝的态度,认为人工智能技术与秉持专业性、严谨性的法院系统格格不入,如果将该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技术可能会取代司法人员在案件中发挥作用,甚至导致整个法律职业的消失。这种定位容易使法官职能与人工智能应用之间形成敌对关系,不利于人工智能的应用与法律行业的发展。

3.2.3 数据更新慢易影响办案效率

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目的是为了促进办案的高效化与精准化,但如果不能及时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导入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并不断更新,那么即使产生相应的数据分析结果与案件分析结论,也不能保证裁判的合理性。裁判需要以数据分析与案件分析为基础,如果不能保障数据的精确化与及时更新,有可能会影响裁判结果及办案效率。

4 法院人工智能运用的规范路径

4.1 分级分层地构建智能审判系统

对各级法院人工智能的应用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确定案件遴选标准,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可由人工智能系统参与审理,并明确细分具体情形。对各级法院应当审理何种类型的案件进行规定与合理分工,并阐明如何运用人工智能系统来审理案件。法院在运用人工智能系统推送信息时,要设置智能互动环节,与当事人、公众及时互动,对当事人、公众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疑惑及时作出回应。例如,在进行庭审直播时,可以开通互动板块,公众提出问题,法院及时回应,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回应的内容,法院应当作出解释。在相应区域内明确列出争点与裁判思路,方便公众及时准确了解案情与裁判方法,节省法院在智能系统方面付出的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

4.2 合理定位法官职能与人工智能应用的关系

笔者认为,对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领域应该持开放的态度。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也包括对法律行业的影响。虽然人工智能可以辅助法官办案,但人工辅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会取代法官的位置:

1) 人工智能是人们利用编程将某些设想变为现实的一种技术。其产生的基础为人们的大脑,是人们智慧的结晶。人工智能具有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其无法全面理解人类语言与人类感情,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只会按照固有的标准来辅助办案,而不会依据公序良俗来处理案件。

2) 法官审判工作具有合作性,审判组织的常见形式是合议庭而不是独任庭,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需听取合议庭的意见,接受审判长的指挥,听取陪审员所代表的公众意见,才能避免司法擅断。运用人工智能审理案件,实质上是没有亲自参与庭审的少数法官意见的体现,违反了民事审判程序中亲历性的特征,既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可能造成实体结果的错误。审判过程是多名法官采信证据、查清事实和理解条文的综合判断过程,而人工智能无法实现这些诉讼活动,“人工智能只能运作于后台,无法立足于台前。”[4]

3) 法官具有专业性与职业性,法官有长期训练的法律思维与审理案件的经验优势。“司法能坚持回应人的需求,正是这种需求才使司法职能繁荣起来并坚持下去。”[6]125-126遇到个案,法官会依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处理案件,而不是机械地处理问题。即使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最后作出判决,但仍需法官进行权衡,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4.3 有效规范法院人工智能的运用

法院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让法院工作人员树立运用人工智能的正确意识。上级法院通过对相关法院的调研,需要出台相应的文件,有效规范法官运用人工智能审理案件。遵循审判公开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公众知情权,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应公开的裁判文书及时公开,公众如对裁判文书提出意见,相关法官应及时进行反馈、整改,否则会对绩效考核、职务升迁产生一定影响。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及时更新案件的信息,包括是否有新的证据、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发生变化、法律条文是否有更新,保障运用人工智能有助于查明案件。

4.4 坚持诉讼服务的智能化

搭建智慧化网络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联系法官、材料收转、网上投诉等,为当事人提供网上全程式诉讼服务。打造智慧化庭审服务系统,可将庭审过程中审判员、诉讼各方、出庭证人等角色的语音陈述自动转写为文字,形成庭审笔录。诉讼服务智能化也包含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裁判文书这一服务内容,笔者认为虽然该服务是为了辅助法官审理案件,但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论上不符合法理,司法实践中容易使法官独立地位受到挑战,所以在是否应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裁判文书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探讨。

5 结束语

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领域,提高了司法效率,让公众了解司法工作,改变对司法“威不可测”的印象,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但其也存在不利的一面,容易造成法官职能与人工智能应用的定位不清,法官过于依赖人工智能从而降低办案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价值。需要对民事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运用进行规范,促进司法现代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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