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化夷 谭林锋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研究问题、探讨现象的逻辑起点。用概括性语言将某事物或某现象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即为概念。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变化性和发展性。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手段传播信息。“新闻报道”“时事新闻”“独家新闻”等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在传播科技日益进步、媒介生态急剧转型的今天,仅以这些概念,已不足以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闻作品版权纠纷。全社会迫切需要一个科学完整的“原创新闻作品”概念。本文希望通过对其概念的辨析,揭示“原创新闻作品”的本质特征,使之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以更好地促进新闻生产,保护原创新闻的生态环境。
当今社会,作为独创的、最初的新闻作品——原创新闻作品正经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时代历练,其生态环境发生急剧嬗变。新闻“搬运”“抄袭”易如反掌,作者和媒体维权举步维艰,原创新闻的生存空间被侵占蚕食。
传统媒体时代,新闻生产的目的是传递信息、监督环境、引导舆论,承担这一任务的是记者和编辑,身份单纯明确。但是,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在以博取眼球为核心的注意力大战中,新闻生产的目的变得复杂,生产者的身份变得多元甚至鱼龙混杂,媒介素养也变得参差不齐甚至整体滑落。“全民记者”“自媒体”等词汇的出现,昭示着新闻生产队伍发生结构位移,新闻生产由专业生产向社会生产、由理性生产向感性生产转变。虽然“公民新闻”和“自媒体”打破了信息垄断,但由于把关人的缺失,新闻信息发布阈值大大降低,新闻真实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大数据背景下机器人写稿、算法成文,新闻生产方式发生改变,由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由个性化向标准化转变,在媒体记者得到解放、生产效率得到提高的同时,内容生产投其所好、深度报道式微、隔空采写等问题也应运而生;新闻报道的同质、媚俗、浅薄、后真相等问题日趋严重,新闻品质遭遇失衡。
“今日头条”刚刚成立时,还只是互联网海洋中的一只小船,但这只小船很快靠技术创新在内容领域异军突起,“搬运”一词走入大众视野。2018年年初,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用户(微博大V)“六神磊磊”发博声称遭某大V抄袭,“洗稿”一词进入公众视野。[1]之后,“搬运”“洗稿”屡见不鲜,“搬运”时不注明出处,“洗稿”后标注“原创”,俨然成为传媒界司空见惯之事。初级的新闻洗稿是将某新闻作品通过更换标题、删改段落或是改写句式等形式进行,而另一种更隐蔽的方式是将某一事件的所有报道通过选取不同信息点的方式进行抄袭、整合,进行所谓二次创作。新闻搬运则往往打着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口号,冠冕堂皇的背后其实是无偿搬运、不劳而获、非法转载。此类行为的泛滥,必然打击新闻记者深入事实、调查核实的工作积极性,导致新闻报道水平和写作能力全面下降。当内容生产者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内容供给端不再有输出,其受害者绝不止于被侵权的传统媒体,必然也会波及侵权者自身以及整个传播环境。
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质量不再仅仅以是否主流媒体或权威媒体刊发来衡量,而是取决于阅读量的多少,“10万+”成为流量经济的标榜。互联网环境下,受众作为新闻接收和再传播的一环,成为间接侵害原创新闻作品权益的一环,成为“伪原创”作品的帮凶。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伪原创”作者大多通过技术定位瞄准目标受众,其内容通常比原创新闻作品更能让受众接受。其二,新闻生产和分发传播的专业性较高,原创与“伪原创”新闻作品区分难度大,受众无法准确辨别。其三,受众普遍缺乏版权保护意识,通常按照自身喜好去选择和传播新闻作品。当原创新闻作品被流量经济捆绑,最终消耗的不仅是受众的信任,还有原创者的心血和创作热情。
从2006年11月《新京报》诉汤姆(TOM)网站,开启我国“传统纸媒诉讼新媒体第一案”后,原创新闻媒体与二次传播媒体之间的版权纠纷不断。2018年10月,“今日头条”侵犯《现代快报》版权处赔10万元的消息,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尽管赔偿额度较高,但一个版权官司打了3年时间也令人唏嘘不已。无独有偶,2019年4月,视觉中国将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明码标价并号称拥有版权,不断发酵的风波中,不少报社发现自己的报纸版面等图片都被视觉中国“售卖”,不少个人和自媒体创作的作品也被侵权。新闻版权官司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互联网时代的方便迅捷以及相关版权保护法律的滞后,导致新媒体时代下原创新闻作品侵权责任成本低廉,维权成本高昂。我国目前在实际的新闻作品版权案例裁判中,多数是依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新闻作品保护的界定不够明晰,著作权法保护的并不是作品的思想态度,而是以作品的表达形式来确定是否侵权,法律保护力较弱。且在大多数版权官司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制度被曲解误用,导致新闻工作者维权难度变大。[2]
党和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而版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重视新型媒介的运用和管理,加强版权保护,规范传播秩序。2014年8月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强化互联网思维,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打造新型主流媒体。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16年11月,中央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2017年年初,国务院又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再次强调新媒体条件下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与此同时,面对新媒体背景下的新闻抄袭、新闻搬运、新闻洗稿、虚假新闻等歪风邪气,政府部门不断重拳出击,着重加大对原创新闻作品的保护力度。自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连续14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其中“剑网2014”专项行动的主题明确:引导报刊社与大型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逐步完善网络版权许可付费机制。“剑网2018”专项行动更是针对自媒体通过洗稿、剽窃、删改等手段侵犯原创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出重拳,大力进行整改。据统计,2013~2018年间,全国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共查处包括网络案件在内的各类侵权盗版案件22568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3908个。[3]
“原创新闻作品”是指作者通过亲历性采访调查获取事实,独立建构作品内容和形式、表达观点态度,刊发或未刊发的智力成果,包括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时事报道等。
对于传统媒体和那些独立于传统媒体拥有采访权的网站而言,一篇内容翔实、结构恢宏、富有思想和洞见的新闻作品很难是一个人的作品,往往需要整个媒体集聚各个采编部门和参与人员的全部力量,通过统筹规划,运用多种手段与方法生产创作出来。对于生存于开放网络平台的自媒体而言,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他们更是一个海量的潜在作者群体。因此,本概念中的作者,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一个媒体;既可以是媒体记者,也可以是自媒体公民。
亲历性既是新闻真实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原创新闻作品的第一原则。鼠标、手机永远也不可能取代采访的基本工具——脚板。一篇优秀的原创新闻作品必定需要作者迈开双腿,直接接触新闻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作者只有实地踏访、现场目击、深入采访,才能真正掌握事实的详情细节、来龙去脉、环境气氛等,而后运用新闻写作手法和写作技巧,将其所见所闻、所感所悟,形诸笔端,写出无可置疑的原创新闻,其中蕴含着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汗水,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亲历性”是当今新闻行业最缺乏的色彩。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不仅让受众“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也让新闻行业滋生了“办公室写稿”的风气。一些人看看网络图文、看看电视画面、听听广播直播,就可以动手写现场新闻,这是绝对不足取的。只有亲历,才会有自己的观察角度,才会有自己的细节取舍,才会有自己的文字描述,才会有自己的观点感受,才会真正打动受众、感染受众。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原创新闻作品并不意味着想当然的虚构和想象,原创新闻作品成立的基础条件就是真实,任何一位作者在报道新闻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理念,认真核实新闻要素,对每一篇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负责。客观是新闻的本质属性,它要求作者在报道新闻时必须立足于客观事实,不能对新闻事件有先入为主的判断,在撰写新闻内容时应公正客观,不能歪曲或夸大事实。[4]如果失去了客观性,不仅新闻报道不合格,原创新闻报道也就不存在维权的基本条件。
“原创新闻作品”的见解性是指新闻记者在了解事实基础上,产生对于事件的观点和态度并通过实际的新闻作品呈现出来,并非脱离于内容和形式的单纯思想。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共同发展、相互影响的当下,人们很多时候只能通过新闻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来了解超出自己亲身感知的事物。[5]态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一种价值观,就在这样的“拟态环境”中不动声色地感染、引导和影响受众。“原创新闻作品”的见解性既体现在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等直接表达观点态度的主观报道之中,也体现在通过涵化手段表达观点态度的客观报道之中。在海量信息迅捷传播的今天,具有洞见的原创新闻作品尤为难能可贵。
原创新闻报道的独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采写的独立性,即作者在整个新闻作品采写过程中,独立思考独立行动独立创作。其二是作品的独创性,即原创新闻报道的文本结构、语言组织都应是一个独家创造的过程。当然,第一手资料是打造原创新闻的基石,但对已有信息的筛选、提炼、深加工,也应是一种化腐朽为神奇的“再创造”,判断作品“独创性”的标准应该是“有无”,而非“大小”。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一旦创作出作品即享有著作权,其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新闻作品属于法律意义上作品的一种类型,当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时,理所当然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原创新闻作品的保护来讲,将更集中于已发表的作品,这是因为新闻作品价值的变现最终借助于发表和传播,遭受抄袭、搬运、洗稿最严重的也在这一区域。
在界定“原创新闻作品”概念时,我们还必须厘清几个关系,将“原创新闻作品”与一般使用的“原创作品”“新闻报道”“独家新闻”“时事新闻”这几个类似概念加以区分和辨析。
“原创作品”是指创作者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原创作品是指作者独立创作表达自我主观思想,且能够被复制的智力成果。基于此,原创作品区别于翻译、改编、汇编等作品,更有别于抄袭。“原创作品”与“原创新闻作品”为属种概念,原创作品为属概念,原创新闻作品为种概念,因而原创新闻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相较而言,原创新闻作品的内容比原创作品更具有专业性。原创新闻作品的内容需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运用新闻写实手法描述事件实况,在自身价值立场的阐释上需紧扣事件特点。而原创作品的内容可以依据现实世界,也可天马行空地想象,写作手法多样,观点表达多元化。
“原创新闻作品”与“新闻报道”是一对彼此交叉的概念。当“新闻报道”中含有独特的内容和形式时,它属于“原创新闻作品”,当“新闻报道”只是简单单纯的时事事实时,它就不属于“原创新闻作品”。“新闻报道”是指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的报道。新闻报道的类型一般是5种:消息、通讯、评论、调查报告和新闻照片。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新形式的新闻报道类型还在不断涌现,如数据新闻等。但总的看来,“新闻报道”中的通讯、评论、调查报告、新闻照片和数据新闻基本具有原创性,但消息则根据事实的详略和字数的多少,有的可界定为原创作品,有的则不具有作品的性质,比如一条只有简单新闻要素的会议新闻或天气新闻。
“原创新闻作品”与“独家新闻”具有不确定的交叉性。“原创新闻作品”一定是“独家新闻”,但“独家新闻”不一定是“原创新闻作品”。独家新闻指被某家媒体或个人第一个发现并报道了的新闻,独家新闻的数量和质量往往是衡量一个媒体或媒体人水平、品位和实力的重要标志。独家新闻的第一个特征是首发时间,即使一条简单的时政类快讯,只要早报道一分钟,在没有其他报道之前也是独家新闻。独家新闻的第二个特征是独特的内容,有些新闻的内容隐蔽在大量的一般性材料之中,谁能敏感地发现并抓出来,谁就得到了独家新闻。即便有些事实各家媒体都有反映,但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另辟蹊径、独家切入,或者在写作上独创一体、独具一格,也可称为独家新闻,这个时候的“独家新闻”就具有“原创新闻作品”的特征了。
《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可版权客体范围之外,而按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解释,“时事新闻”被界定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即对于某一新闻事件在新闻要素(5W1H)上客观表达,不带有新闻工作者任何主观态度的体现。[6]但随着媒体的发展,法律上“时事新闻”的这一界定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随着日益激烈的媒体竞争,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报道通常采用多种报道手法和表现形式,就算是时事新闻报道,也越来越普遍地呈现出媒体的个性特征,对信息内容的选择、整合和加工以及对新闻价值的判断和提炼,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融入其间,纯粹客观事实出现的概率呈缩减趋势,因而,“时事新闻”在法学意义上的限定,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作品中体现得并不明显,也导致了今天“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区分难度加大。因此,我们认为,“时事新闻”中也有大量属于“原创新闻作品”范围的,它们是作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际采访调查的基础上,融入自身的价值取向并能为受众所感知的主客观相结合的智力成果,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新闻事实本身或构成新闻事实的时间、地点、姓名等基本要素。
对生产者的意义。从经济学角度讲,只有对私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才能有效地激发个体的创造性并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7]“原创新闻作品”于生产者而言,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成本,是时间、汗水与心血的付出,一字一句都来之不易,但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自媒体抄袭和“洗稿”现象风靡,侵权责任成本低廉,与此同时,法律保护界限模糊、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使得原创者的维权难度大。对于“原创新闻作品”的生产者来说,清晰界定“原创新闻作品”的概念,能够帮助众多优秀新闻生产者在维权时得到保护和相应补偿,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在新闻界弘扬“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四力”工作作风,从而在源头保障新闻内容供给端的质量。
对受众的意义。受众是新闻作品传播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环,新闻作品的阅读量和传播范围本是新闻作品质量高低的衡量标准之一,但如果受众在不知情抑或知情但缺乏态度的情势下,阅读并传播一篇抄袭的报道或伪原创的报道,此时的受众就不是传播过程中的一个单纯存在,而是成为知识产权破坏者的帮凶。虽然让读者在具体篇章明辨抄袭有一定难度,但让每个读者知晓“原创新闻作品”的概念,在全社会营造出对抄袭和伪原创同仇敌忾的气氛,不仅是一个国家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高低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文化创新和文化自信赖以长存的基石。
对新闻传播业的意义。如果只需要有一台电脑或有几个网络工程师,某些写手或新媒体就能持续免费获得其他媒体生产的公共信息和专业信息,那么整个新闻传媒业就必然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周而复始中,不仅原创媒体的生存空间和创新性被扼杀,抄袭媒体也终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走入万劫不复的末路。“原创新闻作品”的生产力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整个新闻传播事业活力的表现,如果没有对“原创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彼此抄袭势必如毒草一般蔓延,这是对原创新闻媒体的戕害,也是对辛勤工作的编辑记者们的打击,必然导致新闻生产力下跌,最终毁灭的将是整个行业。因此,界定好“原创新闻作品”的概念,不仅有利于整顿新闻业抄袭成风的行业风气,肃清“不生产新闻,只做新闻搬运工”的思想,同时,也可促使新闻行业加快建构完善的行业规范,提高反抄袭的技术鉴定水平,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中国新闻传播业。
今天的新闻业,互联网和新技术为其注入活力也导致泥沙俱下。面对形形色色的新闻作品侵权,我们必须明确原创权益不容侵犯的原则,通过厘清“原创新闻作品”概念,促使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健全版权保护法规,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保护新闻媒体原创作品不受侵害,不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原创新闻报道的积极性。只有所有新闻从业者及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打击恶意盗用原创新闻作品的行为,才能促进我国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注释:
[1]姚龙华.纵“洗稿”成风 也不能跟风当“贼”[N].深圳特区报,2018-05-03
[2]邵琰.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困境的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18(35)
[3]张红兵.国家版权局5年查处侵权盗版案件22568起 对50家大型网站实施版权重点监管[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02/26/content_7481632.htm?node=20908
[4]洪东方.非常态心理衍生的新闻失实及应对策略[J].中国报业,2018(24)
[5]佟欣.拟态环境与公众舆论——再读李普曼《公众舆论》[J].现代视听,2018(7)
[6]钟梦琦.时事新闻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认定[J].法制与经济,2018(3)
[7]张大伟.数字版权:互联网精神和版权管理制度[J].国际新闻界,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