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妍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截止2018年年底,我国小微企业已超过7500万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25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个体工商户5000万户,占个体工商户的80%以上。这些小微企业占了市场主体的90%以上,贡献了全国80%以上的就业,70%以上的发明专利,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当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外部市场环境复杂严峻。因此,构建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增强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自2018年起执行的减税降费政策,对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说可谓是及时雨。外部市场环境复杂,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资金流不畅,创新活力欠缺等诸多挑战,而高税负无疑又成为小微企业发展的绊脚石。加大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实施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多税种,全覆盖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尤为重要。这些政策犹如雪中送炭,给小微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压力大大降低。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规模,资金规模,人才储备等限制,融资渠道较为狭窄。融资难已成为大多数小微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流动资金不足使小微企业成为无米之炊,生产经营无法持续,创新发展更无从谈起。普惠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得这些企业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流动性风险显著降低,就业率的稳定和提升有利于增加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谋求发展,必须依靠创新产生内生发展的动力源泉。而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就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有物力、人力、财力的投入。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构建为小微企业的创新提供充足的政策支持,无疑使企业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以增强,创新发展的活力进一步加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财税2019第13号公告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使企业的税收优惠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更多的企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中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更加便捷,纳税人只需在申报表中自行申报填写相关数据,报税系统自动识别自动计算纳税人的减免税金额。纳税申报流程的简化大幅提高办税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增强了企业的获得感。
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门槛,扩大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限制(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限制(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等三个条件。财税2019第13号公告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政策的调整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这意味着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主体都能享受到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质性降税。
首次在企业所得税中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更为合理。政策调整前,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超额累进计税方法是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的企业,此前需按25%的税率缴纳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按新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仅需缴纳3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100×25%×20%+(400-100)×50%×20%=35万元),企业税负大幅降低。
将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上述8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已依法享受上述税种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项优惠。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不仅迎合了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更体现了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不但覆盖了多个税种,体现出普惠性,并且通过简化纳税流程,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使小微企业更为便利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但是,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如融资困难,创新能力弱,人员素质较低等仍较为突出。如何精准施策,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地营商环境和政策支持,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体现行业和产业的差异。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技术创新型的小微企业应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尤其是技术创新型的小微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和资金流困难,应给予更多的扶持。
现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将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全额征税。而如将免征额定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则只就超过10万元(或30万元的)部分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小微企业月销售额11万元,则按现行起征点政策,应全额纳税。应交增值税=110000×3%=3300元。如果改为免征额1 0万元,则应交增值税=(110000-100000)×3%=300元。改为免征额优惠政策后,税负下降明显。可见适当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小微企业更多地享受到政策红利。
财税2019第39号公告出台了对先进制造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期末留抵税额以前实行的是当期不退,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制度。期末留抵税额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对于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来说负担更重。可以考虑在小微企业中实施期末留底税额退税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小微企业的现金流入,使小微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
现行弥补亏损的税收政策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 0年。可以参照这一政策,适当延长小微企业的弥补亏损年限,尤其是加大对初创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延长企业的生命周期,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占小微企业多数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缺少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扶持。可以考虑从应税收入确认的角度或从成本费用扣除的角度更多地体现小微个体工商户的优惠。
目前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文件,立法层次不高,且一般都设置了3年的有效期,政策稳定性较弱。建议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系统的法律,加强税收立法,提高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促进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