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金龙(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4月,郑某在被法院判决还钱后拒不执行,因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郑某依法受到了信用惩戒后,非常后悔。为了弥补过错,郑某在2018年12月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请问,郑某将判决书中所有的义务履行完后,其名字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吗?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称失信者黑名单,是人民法院为了督促生效判决的执行,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中,以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限制失信者的部分经济行为,进而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本案中,郑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其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时,他的名字也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