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是中国第三大淡水湖泊,流域面积近3.7万平方公里,湖体水域面积逾2300平方公里,贯穿江苏、浙江、上海。江苏太湖流域面积为2.5万平方公里,是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的主阵地。苏南地区的苏州、无锡、常州是太湖流域的核心区。
经过十余年治理,太湖水质稳中有升,但藻型湖泊的本质仍未改变,水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太湖流域水治理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新时期需要“以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远眼光”,谋划太湖流域水治理,实现由“任意人为干扰、损害破坏自然”,向“规范人类行为、保护恢复生态、人与自然和谐”的转变。
1.太湖湖体水质演变。太湖湖体水质,平均每10年左右下降一个级别,20世纪60年代Ⅰ-Ⅱ类,20世纪80年代初Ⅱ-Ⅲ,20世纪80年代末全面进入Ⅲ类,局部Ⅳ类和Ⅴ类,20世纪90年代中期平均已达Ⅳ类,1/3湖区为Ⅴ类,2005年太湖水质为劣Ⅴ类。太湖水环境演化以20世纪80年代为转折点。20世纪80年代以前,总氮变化较为显著,此后,总氮增长趋势趋缓,而 COD及总磷却呈稳定的增长态势。
2.区域经济快速增长。江苏太湖流域是“苏南模式”的发轫地,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苏锡常等环太湖地区乡镇企业起步,进入20世纪80年代,流域内的乡镇企业快速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实行。2003年,太湖地区以占全国不到0.4%土地面积、3%人口,创造了占全国13%的国内生产总值和19%的财政收入。
3.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快速增加。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监测及相关资料显示,湖体水质:总氮浓度,1960年仅为0.23毫克/升,1980年为0.85毫克/升,而1987年已达1.43毫克/升,2005年湖区平均3.6毫克/升;总磷浓度,1981年为0.02毫克/升,1987年为0.046毫克/升,2005年湖区平均0.092毫克/升。河流水质:1983年流域内污染河道长度占40%,1996年升至86%;2005年太湖流域12个省界断面中,Ⅴ类和劣Ⅴ类占2/3;在28个环湖河流监测断面中,Ⅴ类和劣Ⅴ类超过2/5。
4.蓝藻湖泛暴发。蓝藻水华自20世纪70年代在无锡出现,20世纪80年代每年暴发2-3次,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每年暴发4-5次,太湖西岸周铁镇,每到夏天,就能看到太湖边蓝藻成片堆积、死亡腐败的景象;2000年,湖心区出现严重蓝藻水华。
1990年7月,无锡梅梁湖湖区大面积蓝藻暴发,梅园水厂日减产5万吨,市区116家工厂被迫停产、减产。1994年,梅梁湖地区首次出现“湖泛”,饮用水源地水体变味发臭,梅园水厂减量供水直至停产。
5.水环境治理开始行动。1996年4月,国务院在无锡召开太湖流域环保执法检查现场会,国家部委和苏浙沪三省市领导共商治理太湖污染的方法。1996年6月,江苏省人大通过《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月,国务院批复《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及2010年规划》。1998年底的“聚焦太湖零点达标”行动,要求在1998年年底,太湖地区1035家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全部实现达标排放。1999年元旦钟声敲响之前,当地官员宣布,治理已“基本实现阶段性目标”。
2001年8月,国务院批复《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1—2005年),要确保2005年底前,太湖湖体水质得到控制或有所好转,主要出入湖河流及主要交界断面污染物达到相应水质标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现状基础上削减10%—25%。
6.综合治理全面实施。2007年5月,无锡太湖发生严重的水危机事件,6月启动《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2008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并付诸实施。《总体方案》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和两省一市共同建立治理太湖水环境的协调机制。此后,多次召集年度“联席会议”,计划安排、检查督促《总体方案》实施进展。
2012年4月启动《总体方案修编》,2013年底,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联合发布。2009年1月,江苏省《实施方案》批复实施。2014年7月,省政府同意发布《实施方案修编》。2016年12月,江苏省委、省政府正式实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两减”指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六治”是指治理太湖及长江流域水环境、生活垃圾、黑臭水体、畜禽养殖污染、挥发性有机物和环境隐患,“三提升”指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和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太湖治理是“六治”的首要任务。2017年1月,省政府发布《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1.“两个确保”顺利实现。2007年水危机发生以来,按照《总体方案》及其修编提出的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要求,系统排查可能影响太湖水源地安全供水的各类隐患,加快建设引江济太、湖体淤泥清除、双水源供水、区域互联互通等工程项目,落实湖泛巡查预警、蓝藻水草打捞、水资源综合调度等工作措施,全面推行自来水深度处理,连续11年实现了国家提出的“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的目标。
2.流域水质持续向好。根据《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太湖湖体平均水质由2007年的Ⅴ类改善为Ⅳ类并保持稳定,总氮、总磷、化学需要量、氨氮较2007年分别下降57.9%、29.6%、44.1%、90.3%;参考指标总氮为1.81mg/L,连续2年消除劣Ⅴ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由中度(62.3)改善为轻度(54.6);江苏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年平均水质全部达到IV类以上,流域65个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47%。
3.治理工程全面实施。截至2017年,列入《总体方案修编》、《实施方案修编》的项目完成比例超过70%,占可实施项目总数的89%;共建成污水处理厂250余座,处理能力达到891万立方米/日;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较2007年提高约1.5倍,城市污水处理率95%以上;关闭化工企业6000多家,关停不达标企业2000余家;禁养区内关闭搬迁规模畜禽养殖养殖场4405家,治理率达到79.1%;拆除围网养殖40多万亩。
4.区域发展更加协调。以苏锡常为例,三市三次产业比重由 2007 年的 2.2∶60.6∶37.2 调整为2017年的1.5∶47.3∶51.2,第三产业比重年均增加1%以上;在人口继续增加,GDP年增速超过10%的情况下,流域水生态质量持续向好、河湖污染物指标持续改善,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矛盾进入僵持阶段。
5.制度建设保障有效。江苏省人大多次修订《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治太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江苏省政府建立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机制,每年召开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治太工作,签订目标责任书,安排年度治太工作。江苏省相关部门分工研究制订一系列专项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督促治太工作;市(县、区)编制治太实施方案或行动方案,细化国家、省治太方案,指导本地区治太工作;提高重点污染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出台流域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实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用环保规范和经济政策倒逼水环境治理。
6.创新助推水环境治理。率先实行“河长制”,无锡市2007年提出河长制进行试点,一年后在全市推广。2008年,15条主要入河道,明确省市县三级河长。蓝藻打捞处置基本实现“专业化队伍、机械化打捞、工厂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推广网格化排水达标区建设。结合园区循环化改造、生态工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等创建活动,构建治理载体、推进治太工作。2007年起,设立20亿元的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发挥省级专项资金对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引导作用。
1.水质改善艰难,生态修复缓慢。近年,太湖湖体总磷指标呈现上升的态势,2018年10月,高出《总体方案修编》目标值1倍多;主要入湖河流总磷和总氮指标差距较大。综合营养状态指数值,10年只下降了7.7。生态系统退化,水环境容量减小,自净能力降低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藻型生境仍未根本改变,只要气象、水文条件具备,就会大规模暴发,西部湖区持续高强度暴发,东部湖区以及金鸡湖等重点湖泊藻情呈上升态势。对照流域工业初期——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初的湖体水质,主要污染物指标,特别是总磷、总氮指标的改善任重道远。
2.产业结构偏重,空间布局偏乱。流域印染、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仍占一定比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其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指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苏南地区围绕镇村建设工厂,粗放式发展种养业,以“小、乱、散、污”为特征的产业空间布局,依然是水质改善难以逾越的瓶颈,产业集约节约发展、空间集聚布局是水治理的根本出路。
3.水环境容量与入河湖量矛盾依然突出。流域河湖水体底泥内源污染,过往积聚尚未还清,新的污染依然持续积累;面对“广而散”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缺乏行之有效的治理手段,涉农面源污染负荷占比增高趋势明显;工业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工业园区处理基础设施薄弱,工业污染仍是苏南地区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入河(湖)总量大于水体自净能力的状况依然存在,河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内生系统尚未形成。
4.基础工作粗放,影响治理成效。表现在:一是现状不实。编制治理方案时,经常遇到调查获取的环境数据,或虚假的、或被修正的、或缺乏。二是精度不够。没有分空间、时序的水环境质量评价资料,治理目标无法细化分解。三是来源不明。污染源来自区内,还是区外输入?区内污染源空间位置、排放企业点、排放因子及数量等尚不明确。四是评价不准。对湖体、入湖河道水环境检测数据(质量),特别是影响入湖河道水质的上游检测数据掌握不够、甚至不掌握,区外分别来自哪些河道、输入多少、输入了什么、什么时间输入等也不清楚。五是成因不明。入河湖污染物变化对河道湖泊水质的影响机理,蓝藻暴发加剧、水质改善效果减弱甚至恶化的成因,没有分析、或分析不深、或尚不具备分析的能力的情况共存。
5.重建设轻运行,运管保障缺失。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负荷较低、尾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相当部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种养殖业面源治理、生态湿地保护恢复、秸秆蓝藻水草资源化利用、河湖淤泥综合处置等公共性治理项目,在项目法人及责任落实、建设运行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工程项目运行管理经费无法落实。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推荐的治理任务,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完善,跨界工程项目(工作任务)的决策难、实施难、运行难情况较为普遍。
6.政策供给欠准,技术资金保障不足。生态补偿机制,跨省尚未建立,省内有待完善;有些法规规范执行不到位,部分条款存在僵化教条、“一刀切”的现象;部分治理目标,从上下游、时序效果看,合理性、准确性不够;与水环境治理相关基础信息的监测、储存、发布等职能,分别隶属于环保、水利、农业、住建等部门,尚未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平台建设和公开服务功能亟待加强。治理技术、标准规范、环境政策、科学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不足。资金筹措及使用机制亟待完善,省级专项聚焦不够,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社会投入难以进入。
1.未来需要怎样的治理目标?从欧美、日本等发达经济体湖泊流域治理普遍过程看,流域水环境污染20-30年,而恢复需要30-50年。从太湖流域治理进展及其效果看,实现太湖流域“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预计还需要3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远期目标可以设定为:中期(2035年),实现更高水平的 “两个确保”、不发生大面积蓝藻集聚;远期(2050年),恢复至流域工业化起步前水平。
2.治理目标如何才能可达?科学的治理目标,应该是既能满足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需要,又是切实可行、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目标。实现治理目标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实事求是制订,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充分考虑过去—现状—未来的延续性,杜绝不切实际的高指标。二是细化分解责任,下级地方能为上位目标实现提供基础性、技术性支持,下游治理目标与上游目标考核协同,目标实现责任应分解细化到相应的责任地区或责任部门。三是统筹协调推进,下游与上游水质衔接,湖体水质与入湖量和自净能力相匹配,综合考虑河湖水质指标,统筹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水体自净能力、水环境容量等因素。四是组织实施保障,杜绝治理任务没有安排,安排不清晰、不合理、不科学,建设运行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3.如何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同治理?从长三角一体化看,被期望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上海,需要主动牵头、率先推进。随着“长三角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调办公室”设立,太湖流域两省一市“一体化”协同治理机制可望更加扎实推进。从职能部门看,按照中央“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机构改革要求,可以减少需跨部门协调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流域水治理事项,可望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从治理任务及项目看,任务有14大类、80小类,项目有11大类、近50个小类,种类繁多、内容交叉、结构复杂、形式多样。从协同推进与区域联动看,治理工程应系统协调规划、联合组织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快构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调度、统一执法”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苏州嘉兴在跨省河流设立镇村干部联合河长,创新了联合治河的工作机制。从生态补偿看,跨省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不够,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完善。
4.如何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从政府管理层级来看,目前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不够明确,基层实际执行落实不力的现象,国家有总体方案,省市有实施方案,而县及以下缺少实施计划。上层应完善强化方案计划的指导性,县(市、区),特别乡镇社区、街道村庄,应制订水治理可据此实施的施工图。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目前治理方案的执行,相当程度上停留在“上级要我做,下级勉为其难做”的状态;结合落实“河(湖)长制”,将治理责任分解给相应层级岗位人员并严格实施监督考核,是强化政府管理的重要抓手。从考评及结果使用来看,存在过程流于形式有之,结果不真不实不明有之,监督考核结果,不能用、不会用、不敢用也有之等问题。应将监督考核结果用于评价干部履职、治理计划制订、工作安排调整等方面,构建并实施PDCA(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从引导资金成效来看,当前财政引导资金对工程项目的支持,主要与项目建设投资挂钩,普遍存在与环境效益关联不紧密,有的甚至与环境效益脱节的问题。从目标途径关系来看,年度目标责任的制订,应更加突出流域重点污染区域的水质改善、污染物减排、环境设施作用发挥等直接为目标服务的事项,弱化对项目数量、工程建设、投资金额等间接为目标服务的考核。
5.如何有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水治理具有“公”的属性,具体表现为:“公共生态的恢复与保护、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公众行为的约束与规范”,与市场化运作存在天然的距离。市场配置水治理资源,除了形成市场化机制,更需要构建以法律为依据的制度保障。同时,应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政府平台、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都可以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主体,而不是只有公司企业才是市场主体。从国内外委托第三方运行管理、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践看,市场化配置水治理资源具有巨大潜力。应鼓励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市场主体,采取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行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水治理。还可以通过强化控制政府性债务、转变政府职能、社团组织与政府脱钩等措施,倒逼各类市场主体承接水治理项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