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移送涉刑案件的启示

2019-01-27 20:46陈荣章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10期
关键词:货值行政案件

文 陈荣章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原A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的H公司生产劣质“SΛMSUNG”手机外屏产品。A县质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标注有“SΛMSUNG”字样的各型号手机外屏,无其他任何标注。当事人不能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授权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经查明,H公司库存的该批产品货值360.22万元。

原A县质监局认为,该行为属于生产以假充真的手机外屏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经提请检察机关同意,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A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历经7个月的侦办,在全国三省同时行动,摧毁制假窝点9个,抓获主要犯罪人员6名,总涉案货值金额达4000多万元。

案件分析

一、准确把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是关键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H公司生产以假充真的手机外屏,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显然,本案中的H公司生产以假充真的手机外屏库存总货值为360.22万元,在数额上已达涉刑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二、涉刑是否需要同时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观方面是认定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本案中原A县质监局取得了相关证据,事实情节存在主观故意要件,能够证明H公司存在直接故意的行为。且原A县质监局与公安、检察机关形成了一致意见,认定H公司事实情节存在主观故意性,并达到涉刑标准。

此案带来的启示

一、正确理解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规定的内涵与外延

《刑法》和《产品质量法》认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均包含“以假充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均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八条第(六)项规定“以假充真”的行为,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法释(2001)10号是从刑事司法的角度作出的,国质检法〔2011〕83号是从行政执法的角度作出的,但两者并不矛盾。行政法意义上的“以假充真”行为并不必然符合刑事司法意义上的定义,这也反映了国家对不同危害程度的经济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不同立法态度,赋予不同部门不同的法律手段,因此,也就存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

二、合理掌握和运用两种不同定义的标准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取证条件和手段下,应按刑事司法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收集、固定、保全所有证据材料,尤其是要加强对当事人主观心态(故意、过失、无过错)和违法行为后果(有无产生危害、产生多大危害)的证据固定意识,以防因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材料不到位、不及时、相关证据灭失等原因,致使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正确界定制售伪劣产品的违法与犯罪,按行政执法的标准办理行政案件,按刑事司法案件的标准判断行政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应熟知相应罪名,掌握犯罪构成要件,避免盲目移送,提高移送案件的正确率,不断提升执法办案的法治水平。

三、大力加强移送案件的协同配合

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后,原A县质监局并未撒手不管,而是参与专案组,共同商定工作策略和步骤,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外出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充分发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为整个案件进展和侦查助力,联合打击,形成合力,合理运用资源,深挖违法犯罪分子。

四、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明确的定义,我们可以借用刑事犯罪中的“数额犯”、“结果犯”、“危险犯”、“情节犯”、“行为犯”等界定方式来加以判断,生产货值15万元以上、销售货值5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某些特定违法行为或情节恶劣的,应作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对待,及时移送;未涉及犯罪的,应向当地检察机关和法制办备案。

此外,不少制假售假者为逃避刑事法律的惩处,进行跨时段连续作案或跨行政区域流窜作案,虽受到行政处罚,但因个案达不到移送标准,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对辖区内多次违法而单独处罚的当事人进行归类建档,实现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信息即时查询,掌握重点当事人在多地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的信息,发现达到移送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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