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张忠志
(1.原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沈阳110005;2.中国人民解放军31421 部队,沈阳110005)
2004年国务院针对“三北地区”的1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停止福利供热,采暖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
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此后,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特别是近几年,为提高居民节能意识,达到节能减排目的,各地政府进一步加快了供热管理改革,相继出台了《供热管理条例》《取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等配套措施,不断完善供热体制,推动了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进程,采暖补贴发放工作跨出了由“暗补”向“明补”转变的坚实一步。
一些城市和地区,从2016年至2017年采暖期起由原来的职工垫付采暖费,再拿发票报销,变成采暖期前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不分男女、不分有无房产,都给补;不分是否双职工,按人头都给发;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人有份,都能享受。
“明补”发放的采暖费不计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采暖费发放计算公式一般为:干部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年采暖费发放额(元)。
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给地方干部职工带来三大利好。一是女同志为家庭再获得一份采暖费。实施“明补”以前,大多数单位只给男同志报销采暖费,不给女同志报销,双职工家庭只能获得一份采暖费补贴。现在不分性别,按人头发放,意味着双职工家庭中男女双方都能获得采暖费补贴。二是没房的职工等于“变相涨工资”。以前,年轻人因没有能力购房,没有房产就不能报销取暖费获得采暖费补贴。现在,无房职工也能按照同等标准获得采暖费补贴。以沈阳市为例,按最低职称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计算,一个无房职工每年最少可发2000 多元的采暖费。三是告别报销手续,不用再回家“开证明”,过去,报销采暖费需要提供各种要件,比如房证(或者购房合同)、采暖发票等。单身的,首年报销时还要开具“单身证明”;工作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还要回家办“材料”。现在,报销程序大大简化,不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采暖费直接一次性打入工资卡,省去了很多麻烦。
与地方政府关于取暖补贴发放办法和管理制度的不断成熟与完善相比,目前全军暂无统一的相关规定,军队取暖补贴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没有紧跟地方改革的脚步,结合部队实际情况对军人取暖补贴的享受范围、发放办法、标准金额、管理方法等予以规范和明确。2000年之后的文件规定,有据可查的,仅是每年总部在印发的《军队事业费标准》中,明确取暖费开支范围包括按规定发给干部、原在编职工个人的取暖补贴。
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压力大。因为没有可查的法规政策可循、没有明确的标准定额可依。一些单位的领导和业务部门每到取暖季,都会为能不能给个人发放取暖补贴,发放多少、给哪些人发、怎么发而伤神、费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部队明令严禁发放制度外津贴补贴、福利、奖金等,给个人发放取暖补贴算不算违规,大家疑虑较多。一方面,发了、金额大了、范围宽了,怕被视为违反规定,在检查、审计、巡视时过不了关;另一方面,不发,又觉得也不合情理,没有满足官兵的正常需求,落实官兵的福利待遇。以至于单位领导纠结闹心、官兵不开心,怨声多、怨气大,影响了团结。
落实情况参差不齐,有失公正公平。在取暖补贴的发放问题上,存在多种情况,有的单位发了,有的单位没发;有的只给现役干部发了,有的也给随军的士官发了;金额上更是存在较大差别,家底厚实的单位发的多点、领报经费少的单位发的少点,甚至有些单位任意设定报销比例,有的按享受面积和金额标准的60%发,有的按70%、80%发。同城不同待遇、同职务不同待遇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差额还较大。这种有失公正公平的情况,显然不利于部队的管理和长远建设与发展。
与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同等职务人员相比,部队同职级干部、士官的此项福利待遇水平明显偏低。一方面,部队未婚干部、士官和多数已婚士官享受不到此项待遇;另一方面,部分军队人员发放的取暖补贴金额,与地方同职级人员相比,也存在差额。部队单位计发取暖补贴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一般按军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实际上此面积是指套内面积。而地方政府人员计发取暖补贴时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是建筑面积,厅级、处级、科级及以下人员分别为140、105、85平方米,也不区分正副职(地方供热公司收取取暖费也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同住沈阳或大连的副师军队干部和副厅职政府干部为例,军队干部比地方政府干部少领取910 元,如果部队单位再设定报销比例,差额将更大。个别没有与地方市政供热并网,仍用小锅炉自己供热的军内单位,由于经济适用房、公寓房等仍由部队供暖,不发取暖补贴,也收不回取暖费,这就造成了干部家庭住房面积小的受了损失,住房面积大的占了便宜,成了一本糊涂账。
现在的大环境、大背景下,不该发的坚决不能发,但该享受的待遇一定要让官兵享受到、享受足。涨工资是提高军人收入,完善福利待遇是减少军人支出,二者缺一不可。从某种程度上讲,提高军人福利待遇,比涨工资更加重要,健全完善的军队福利待遇是军人安心服役、补偿军人家庭牺牲、提高军人社会地位所必要的举措。然而,这需要军队各部门,甚至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协调。
要加强顶层设计。由军委总部出台统一规范、标准明确的政策规定,为落实官兵这项福利待遇构筑坚实的制度支撑。解决能不能发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解决发多少、如何发、什么时候发的问题,做到有据可查。
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母法。制度内容要符合推进国家供热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进程和提高居民节能意识,实现节能减排目的等要求。
要准确定位发放范围。按照地方政府关于取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中确定的人员范围,将对应职级的驻军在“三北地区”1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干部、士官、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补贴享受范围。
要合理确定发放标准。一方面,按照地方政府计发取暖补贴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调整军队人员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另一方面,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合理确定采暖费价格标准,为便于操作,突出保障作用,可综合参照地方供热公司收取取暖费标准,并充分考虑采暖期长短等因素,分别设定高寒区、寒区和温区定额标准。
要确定灵活的管理发放方式。可建立取暖补贴项目经费,包干使用,实施预决算管理,由军委总部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取暖费类区价格标准,确定定额下达决算;由各级营房部门商干部、军务部门确定人员发放范围,编制预算和发放方案;由财务部门审核把关,通过个人工资卡一次性发放。也可参照防暑降温费的管理模式,在工资系统中,定义取暖补贴项目,区分类区合理确定发放月次数,综合考虑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类区取暖费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取暖补贴月发放标准,逐月随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