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林
(大连市委党校,辽宁 大连 116013)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国家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日益形成和完善。但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稳定性,按照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的理解:“现代性孕育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而且,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按照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分析,“生产力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指数级增长,使风险和潜在自我威胁的释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2]因此,在现代化治理存在着不稳定性和风险的背景下,需要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下,认识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的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从而找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佳路径与制度选择。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大力进行经济建设。马克思认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其他的活动诸如政治的、科学的、艺术的、宗教的等等活动。物质资料的生产,构成社会发展的基础,构成人类历史的前提。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决定性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最紧迫的任务还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3]
说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决定性因素,是因为从本质上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社会利益关系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模式与运行能力。社会利益关系的发展变革,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进步。从国家治理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国家治理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是国家、社会、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并相互有效互动的过程。但是,因为经济发展决定了国家治理的体系、规则与能力运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连,所以,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决定性因素。要认识现阶段国家治理发生的逻辑、治理的水平、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对策,必须寻根于决定其产生与发展的经济根源。“国家越富裕,出现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大。……只有在没有什么真正穷人的富裕社会中广大公众才可能有效地参与政治。”[4]只有在经济发展创造出足够多物质财富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才有可能解决治理条件短缺、治理秩序混乱的问题,并以社会财富的丰富和合理的利益分配结构来消除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潜在因素,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对国家事务的共同治理。不仅如此,经济发展不但能创造出满足国家治理的物质资源,而且在实现社会成员分配均等化的同时,消除心理不公与利益纠纷,为多元主体理性参与国家治理创造出足够的社会资源。经济发展对国家治理的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发展将带来社会群体利益需求的深化与延展,促使社会结构即社会利益关系发生变化,从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1978年,在党和国家面临何去何从的重大历史关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经过40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的社会利益关系结构早已发生了巨大变迁,传统单一型利益关系开始分化,多元化的利益关系正在确立。具体到社会群体层面,就是以往的单一型社会阶层结构在多元经济成分中开始分化重组,并形成了地位不一的多元化社会主体。社会主体为捍卫自身利益需求,必然会谋求通过政治参与进入国家治理层面,寻求利益实现机制,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经济发展所衍生的新型社会利益关系,对传统利益关系与建立在其上的价值观念造成的巨大冲击,必然要求国家政治体系、国家政治制度的规范与科学,适应社会主体利益的变化需求。国家若不能在经济发展中及时更新治理体制,统筹各方利益诉求,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将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社会成员,很可能会就此引发严重的社会利益矛盾,从而造成国家治理危机。
正是经济发展创造出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需求、利益关系、价值观念与信息科技手段,使得国家治理需要不断完善本身的基本要素,解决不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以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制度不断完善、修正治理要素来促进利益矛盾协调解决的过程。这一过程旨在通过塑造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明确利益边界、规范主体行为与消除利益纠纷,保证多方参与主体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化、科学化。这一过程实际是经济发展促使国家治理系统更新换代,使国家把由经济发展而引起的利益矛盾纳入这一系统,以此来明确各个群体的利益边界、协调利益矛盾,保证国家治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从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来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中国国家治理的进步。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把国家建设与政治革命这两个性质和任务完全不同的两个时期区分开来,自觉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理念,完成了从革命党到建设党的转型。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再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反映了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我们党治国理念的积极变化和与时俱进。
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中,社会上还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只是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以往强调的经济发展模式存在着片面追求GDP的弊端,由此产生了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结构失衡、两极分化等问题。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重视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根据社会成员利益需求的变化,采取更加有效的治理政策和治理模式。
同时,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也引起了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新时代,人们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社会成员在参与政治生活、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普遍增强。政治观念的提升,同样要求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不断完善,并把由此而引起的利益冲突限定在法治的框架之内。这要求我们要破除单一的政府治理模式,在尊重各方参与主体多元价值观念与协调利益关系中,建构起多元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并实现治理能力的提升,加快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此外,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创造了全新的治理手段,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力量凝聚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小觑。例如,2011年,在我国北方某城市,部分市民因为轻信传言,反对当地上马的PX项目,借“散步”的名义,走上广场进行示威。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是通过短信,相互告知,也找不到组织者,给这一群体性事件的解决造成了很大麻烦。无独有偶,2018年年底法国出现的黄马甲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与以往的罢工和游行不同,这次的黄马甲运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串联”,是法国近年来很罕见的一次没有工会组织、参与者完全通过社交媒体串联聚集的示威抗议活动,政府难以找到“对话者”,这种情况极大地增加了政府与当事者的谈判难度。因此,创新国家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党和政府必须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树立互联网思维,发挥信息化在反映社情民意上的吸纳功能,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与社会成员的沟通互动,掌握信息化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并通过网络传播强大的宣传舆论引导能力,在保障社会成员知情权的基础上,克服信息传播的不确定性造成的治理失范。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改进治理方式,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治理方式,发挥信息化对国家治理的积极作用,形成系统的国家治理模式,在国家治理实践中体现科学性和时代性要求。
唯物史观认为,国家是在阶级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控制与平衡社会矛盾的权威组织。“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5]国家在本质上反映的是权威与服从、作用与反作用、工具性与公共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不能脱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认知国家的基本状况。国家治理作为国家行为的基本要素,其本质内容依然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调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社会的稳定有序。在实际生活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通过国家制度体现出来的,从这一层面上来讲,国家制度的基本状况实际上体现着国家与国家治理的基本状况,国家治理现代化一定程度上即是指国家制度的现代化。
因此,经济基础虽然从根本上规定了国家治理的结构体系、理念规则与运行框架,但在经济发展程度同样的情况下,经济发展本身并不能确保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制度规范才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健全的国家制度才能为国家治理提供多元化的运行体制、实现方式与路径选择。
“国家制度体系决定的是社会生产方式、国家组织形态、国家权力结构以及国家运行形式”[6]国家制度的效应源自于其本身的的强制性和内部约束机制。当国家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结构时,国家内部各要素就会相互联系、彼此牵制、共同监督与相互制衡,这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精髓所在。这一机制不仅体现在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上,还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微观制度层面,制度专业化程度越高、体系越完备,制度的结构约束性就会越强,对国家公共权力牵制、制衡、监督就会越好,将限制公权职能、规范公权良性运转,为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平等参与提供公平的空间。同时,国家制度体系又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保障性路径。国家制度的强制性、约束性,代表了社会共同意志的公共特性,决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能脱离既有国家制度的轨道而另辟蹊径。在确定的范围内,制度可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体制保障、稳定秩序与实现条件,并保证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国家治理背离了国家制度运行的轨道,一方面,国家治理会成为特殊人员、特殊群体实现特殊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会因缺乏运行的根基与合法性而走向失败。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启示我们: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8]
改革开放40年,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制度不断健全,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群众参与治理体制机制逐步明确,形成了国家治理新格局。“40年体制的变革,使得中国计划型+管制型+动员型体制转化为发展型+计划市场混合型+上层政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型的混合体制。”[9]国家制度作为社会公共理念与经济公正规则在政治上层建筑上的体现,其长久发展积累而形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从而为复杂社会关系中的社会问题与主体行为提供了一套大家共同遵循的刚性规范与约束力量。
在当代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极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制度自信。中国共产党的制度自信,主要来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具有无比优越性的制度,它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同时又借鉴吸收了古今中外制度建设的有益成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高度统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就是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发展壮大了,经历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发展历程,国家治理成效显著。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国家制度受到建设时间短、市场体制冲击与利益集团腐蚀等条件的限制,国家制度依旧不完备,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推进。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从制度到体制、办法到模式甚至社会的主要矛盾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在经济发展中,我们已经享受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丰富成果,但我们仍无法完全摆脱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人的发展问题上,更是呈现出日趋复杂的局面。广大人民群众在解决基本生存需求后,不仅在物质和精神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社会民主权益层面的追求日益增加。这些需求要求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不断推进社会各项制度的全面升级,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与社会具有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人作为社会的产物,其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时,社会发展变革有赖于人这一发展主体的变革。作为现实客体的社会和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人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无论是“统一”还是“对立”,两者的关系无不透露出某种目的和手段的意义。从本质上来讲,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而国家治理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手段,手段服从目的,也就是说国家治理最终要为满足人的需要而服务。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过程中,作为客体的社会需要依靠人来推动发展,这时的人的发展又成为了国家治理的条件,对社会发展来说具有手段意义,目的和手段就实现了相互转化。同时,由于人的发展受制于社会发展的客观水平,只有推动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才能得到实现,所以人必须积极参加国家治理的过程,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来讲,社会的发展是为了人的发展,国家治理一切行为的出发点都应该落脚于当下人的需求的变化。因此,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重视发展主体的需求和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始终牢记我们治理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人的现代化服务的,是要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提高人的发展水平,促进人的现代化的转变,脱离这一终极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失去了意义。
国家治理强调要发挥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内在地包含着人的理性,包含着释放个体活力的逻辑。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是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共同治理目标的精神驱动力,对新型国家治理格局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就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其本质内涵依旧是通过协调与解决利益矛盾、实现与维护共同利益来保证人的全面发展,若忽视这一深层根源,国家治理将因失去合法性而难以为继。“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个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那么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10]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社会发展不同阶段与发展主体的矛盾,重视发展主体的需求和价值诉求。所以,人的全面发展是国家治理合法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得以确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最广泛性的主观基础与关键性的主观因素。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基于对过往发展形势的准确把握,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对高质量的发展模式的追求以及对现实的个人发展需要的强烈关注,这种对于个人需求的准确判断与把握,基于人的理性基础之上,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前提。
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不仅是现实的个人,也是一个多层次的立体结构,这种立体结构包含着各种各样的人,既有普通人也有杰出人物和代表。当特定群体表现出某种共同意愿时,他们就能成为群体或阶层。任何个体要为推动社会发展发挥作用,也一定是在群体中体现的。群体的组成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同群体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尤其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各种群体利益的关系需要进行调整和重组,这些利益群体间的矛盾解决将直接影响社会发展进程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11]国家建立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与实现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其本质目标在于满足人们的发展需要,人们通过政治参与表达利益需求,其本质目标同样在于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就此来说,能否接纳多数民众参与政治生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正是因为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人民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意即通过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找到国家治理的最大公约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事物的发展过程既包含前进性也包含曲折性,是两者的统一。我们必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种群体产生矛盾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将这些矛盾冲突变得可控,消除障碍,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序推进。
因此,要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在于党在领导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知情和参与的权利。国家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的行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在其中都扮演着一定角色,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政府要清醒认识到自身在国家治理中不是全能的,仅靠自身力量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治理现代化、高质量、多样性的需求,认识到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国家治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尊重并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12]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人的理性培育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在国家治理中,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产生,不论是道德滑坡、信仰缺失还是精神困顿,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黑格尔说,国家建立在思想之上。他所说的思想,是信仰或者意识形态,信仰什么时候丧失,丧钟什么时候敲响。国家的治理工作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但人的行为是受其思想影响的,所以,引导思想观念、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塑造社会伦理,是更为根本的治理战略。人的全面发展也包含了精神层面价值观念的塑造、整合与提高,先进价值观念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灵魂、旗帜与精神动力。就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实现共产主义、实现共同富裕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最高国家价值取向与精神理念,这就需要将价值理念本身具体化为不同形式来适应阶段性与时代性目标,就当下中国来说,这一价值理念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
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力倡导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