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荣开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08)
近年来,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证后监督抽查、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评审工作中,发现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产品制造过程质量管理失控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为此,笔者通过对制造过程中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对相关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的意见建议,供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决策者参考。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是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TSGD2001《压力管理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许可,从事许可资格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管接头、组合装置等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的制造单位[1]。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来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的能力[1]。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按照TSGD7002《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经型式试验合格[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只能生产型式试验产品(品种、规格、产品标准、制造工艺、材料)覆盖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的管道元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的规定[1]。
根据《许可规则》和TSG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规定制造单位法人代表承担产品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设计、工艺、材料、焊接、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工装模具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对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3]。
虽然大部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都能够根据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生产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但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中,也发现许多安全质量控制不严,质量验收检查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质量证明文件数据不真实、缺少检验责任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字,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管道元件制造质量控制的基础,是制造单位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但大多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后,在日常制造过程中未有效实施,未按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要素进行有效控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不到位
有的项目责任人调离后未重新任命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有的项目责任人同时兼职其它岗位,履职不到位[4]。
2.1.2 未严格执行现行法规标准
国家现行法规标准更新后,制造单位未按规定定期对法规标准进行查新更换,未及时对新版法规标准组织学习宣贯,未按新标准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4]。
2.1.3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知识与岗位职责不相称
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缺失,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与所从事的工作不相称,对产品标准有关规定不熟悉、不理解,看不懂有关技术文件。
2.1.4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未按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岗位职责正确履职
工艺责任人、材料责任人、焊接责任人、无损检测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责任人未按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对制造、焊接、检验检测等作业过程的工艺纪律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未对材料验收和质量检验检测记录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把关[4]。
2.2.1 关键岗位人员未持续保持符合许可规则的要求
近年来,各类伺服控制系统广泛应用于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精密数控装备等领域。在高性能伺服系统中,电机速度反馈的实时性和精度是影响伺服系统控制性能的决定性因素。在当前的工程应用中,因受限于测速传感器成本和分辨率以及无传感器控制技术依赖于复杂、高阶的电机模型和负载特性,再加上环境扰动、复杂工况等因素的影响,宽范围、高精度电机转速测量问题仍是学术界和工程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重点。
工程技术人员、焊接作业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流动性较大,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原本就十分有限,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勉强符合许可规则的要求,一旦人员离岗,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资源条件就无法持续满足。
2.2.2 仪器设备控制不能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
生产用关键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技术性能或加工工艺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检验检测用仪器未按计量仪器管理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无法溯源到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2.3.1 原材料、零部件质量未得到有效控制
向供应商或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到货后未按标准规定进行入库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后未提供见证资料。未按规定分类分区存放保管,缺少溯源到质量证明文件的唯一性标识。
2.3.2 生产过程质量未得到有效控制
制造单位作业(工艺)文件未按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未按生产工艺流程对各工艺环节的加工质量进行工艺纪律检查和加工质量验收等手段对产品生产过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产品加工或组装完成后,未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所制造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和试验。主要是检验项目缺失,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与试验操作不规范,容易产生缺陷漏检,结果误判等。
2.3.4 质量证明文件与产品标识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规定
未对所制造的产品按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唯一性标识,难以从产品实物溯源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描述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未经检验责任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字确认。特种设备许可“TS”标识使用不规范等。
未把质量保证体系作为单位产品质量控制的有效管理手段,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质量保证工程师未得到法人代表的充分授权,缺乏资源调配的充分权利。
机械加工行业竞争力强,企业效益普遍不高,工程技术人员待遇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工作业绩认可度不高,工程技术人员学技术,做工匠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吸引高端人才。
大多数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发展缺少远期规划,普遍存在轻产品质量,重经济效益的短期经营理念。因此,重复投资现象严重,产品单一,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等;而少数重视产品开发,科研投入较大的制造单位,不仅产品品种多,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也能够得到保证。如省内某疏水阀生产单位拥有22项技术专利、6项发明专利,现已成为国家多个行业协会重要成员,是疏水阀国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也是中石油和中石化一级供应商。
当前,大多数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单一,且大多为普通低端产品,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是家庭式作坊企业,质量提升投入小。
社会上从事专业技术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较少,而专业技术培训不属于强制行政许可的职业资格培训,企业派员参与专业技术培训的热情较低。为降低企业成本,包括国家产品法规标准的宣贯培训都极少派人参加。单位内部又无称职的培训教员,企业内部人员培训机制流于形式。
对于行政许可制造单位,本应加大证后监管力度,但由于监管部门人员少,大多为行政管理人员,缺少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行政许可生产单位多,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定期举办质量保证体系法规标准和质量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制造单位经营管理者对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识,真正认识到质量保证体系是产品质量控制的有效管理手段,是长期保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从而建立起符合法规标准,适宜本单位实际的质量保证体系,把质量保证体系作为产品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政府部门制定对机械加工行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有利于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的倾斜政策,提高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吸引高端人才投身特种设备机加工行业,为产品制造质量奠定基础。
政府规划部门和行政许可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和制定政策引领措施,鼓励制造单位采取强强联合、合并重组等手段,构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加工、组装成型供应链,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专长,鼓励企业组建研发团队,加大投资力度,做好企业长期发展规划,提高企业生产规模,增加产品品种,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水平。
政府监管机构加强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的技术培训,将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培训和专业技术管理培训经历作为首次许可的前置条件,将质量保证工程师法规标准培训和产品标准宣贯的继续教育培训作为许可资格换证的前置条件。鼓励行业协会、检验检测培训机构、社会中介培训机构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专业知识和标准讲评培训,多渠道提高制造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素质。
压力管道元件质量是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基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行政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做真做实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管理检查专家库,作为证后监督抽查的技术支撑。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组建由监管部门监察人员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管理检查专家组成的证后监督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开展证后监督检查。对问题较多的单位采取“回头看”、加大检查频次等进行重点监督。对资源条件无法持续保持许可规则的要求,产品制造质量管理失控、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压力管道发生较大事故的制造单位采取停业整顿、降低企业征信、吊销许可资格、行业内通报等强有力措施,提高政府监管的威慑效力。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是压力管道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加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监督管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力。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元件制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共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