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 李东荣:金融机构要明确数据的使用边界,个人隐私数据要保护好,公共数据则需要公开以进行监督。
首先要区分数据的性质,再来界定其使用边界。数据首先具有强烈的个人性质,金融机构要重视数据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其次数据具有一定公共性质,有一些数据必须要公开,以使得公众可以进行监督。因此,在使用数据方面,要有序、有限。
在实际中,金融机构应该认识到三点。第一,数据的哪些底线是不能碰的;第二,法律上有哪些制度保障;第三,用这些数据是否可以驾驭得了。李东荣指出,现在部分金融科技机构出现了“第三方依赖”,即将一些数据外包出去,这就涉及到机构本身是否能够控制数据使用的问题。
现代社会,随着网络、现代信息技术出现,资金的流动更加频繁,速度更快,范围也更广,如果要实现互联互通,标准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了。通过科学、合情合理的标准,能够把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好地连接起来。
(来源:新京报)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 魏文静:我国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高校近30家,信用人才的培养速度远远跟不上信用经济发展的需求步伐。人才的流失导致信用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整个行业发展影响较大。
以上海为例,从今年统计来看,纳入上海信用服务行业统计范围的主要有:从事资信评级、商业征信、个人征信和信用管理(含商账管理)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2017年纳入统计机构总数49家,截至2017年底,机构总营业收入约19.18亿元,较2016年14.78亿元增加了30%,从业人员达到2479人,较2016年的3012人减少了18%。
要消除信用管理的人才缺口,须多方合力不断缓解人才需求压力。一方面需要通过财政补贴、个税减免等具体政策引进信用服务高端人才,强化专业人才队伍优势;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信用管理人才培训的投入,推动高校设立信用管理专业,确保信用服务行业对人才的需求。真实足量的信息对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信息渠道和数据来源受限成为部分相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境。
(来源:解放日报)
广东金融学院信用管理学院副院长 史福厚:信用修复可能会造成提升失信者的信用度、降低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或终止对失信者的惩罚等后果,但必须要认识到,信用修复的真正目的是重塑信用,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因此,必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完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如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明确认定,但“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及细则来规范,堵塞漏洞。二是要有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完成信用修复意味着不再被联合惩戒,从信用修复申请的提交、受理、确认到处理必须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防止出现信用修复领域的腐败。三是要明确如何对待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信用修复不能简单地将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进行删除或转入后台保存,要考虑采用妥当的方法,避免出现副作用,建议选择备注或者注释方式,而不是一删了之。
总之,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加速发展的当下,千万不能忽视信用修复所发挥的作用。
(来源:小康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