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奇勋,陈嘉奇,张一凡
(1.中山市武汉理工大学先进工程技术研究院,广东 中山 528400;2.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3.北京大成 (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15)
早在17世纪英国领港公会和私人投资者合作建造灯塔,就开始了基础设施领域 “公私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的初步探索。就PPP模式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而言,现有研究大多集中在生命健康以及公共治理等领域,具体包括新药开发[1]、全球知识产权治理[2]以及打击知识产权犯罪[3]等研究领域。一些学者还针对PPP模式在专利运营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初步探索,例如,郭铁成[4]认为公私合作创新是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杨晋[5]认为破解专利运营难题可以借鉴PPP模式的责任分担机制、利益回报机制、运作方式以及评价机制。林蓉[6]从PPP模式的优势以及专利运营的PPP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此外,杨晨等[7]还运用PPP系列制度供给机制,从产权契约、SPV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三个维度,尝试构建专利运营的PPP模式。
从我国专利运营的政策激励来看,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开启了我国专利运营体系建设的新征程。国务院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 《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政策,均明确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在国家政策引领和产业需求推动下,以睿创专利运营基金等为代表的本土化专利运营模式不断涌现。但总体而言,仍面临着起步较晚、运营架构不清晰、配套服务待完善等诸多困境。而PPP模式由于主体多样性和资源配置高效性等特点,将其应用于专利运营基金领域对于加强风险规避、提升运营效率和拓展投融资渠道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如何将专利运营基金与PPP模式有效结合是本文探究的重要议题。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术界针对专利基金的运营实践进行了诸多探索,勾勒出近年来专利市场的新兴态势。但总体而言,理论研究工作与新兴市场实践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现有研究仍存在进一步拓展的学术空间:一是针对专利运营基金的动态演进和类型化梳理有待丰富。鉴于各国专利运营基金的业务流程、战略目标以及运营绩效各有不同,因此,有必要结合专利基金运营的市场环境、竞争模式等予以比较和凝练。二是针对专利基金公私合作运营的体系化解释有待加强。在实践中,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基金运营已经成为一种新兴模式,而在理论层面对此尚缺乏系统性解释。国内外学者也提出了可以借鉴PPP模式开展专利基金的运营,但针对专利运营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分配、风险防范等制度设计仍缺乏进一步论证。基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公私合作模式在专利运营基金领域适用机理的实证研究。三是针对我国专利基金本土化运营的实证分析有待深化。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出台了系列政策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在 “平台+机构+产业+资本”四位一体的运营体系下,若能合理借鉴域外运营经验,无疑可以更加规范我国专利运营基金的战略目标、运营流程以及契约治理。
自1992年英国率先提出 “民间主动融资模式” (PFI)以来,公私合作模式 (PPP)已被各国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予以广泛运用。当前,美国、欧盟、世界银行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等对公私合作模式的内涵界定各有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PPP模式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还分别发布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政策文件,然而对PPP监管部门的权责划分仍有待厘清。
在明确了PPP的概念和考察其起源之后,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关于其特征的总结:PPP的运行模式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伙伴关系、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8]。
(1)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公私合作模式的参与主体包含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其中,有效的合作伙伴关系是开展公私合作的基本前提。但公私合作并不是单纯的政府管理社会手段,也不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主体的私有化。因此,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通常需要在公私合作关系中明确治理规范,实现全流程的管理和有效监督。
(2)利益诉求的契合性。公私合作模式的顺利实施需要保障双方共同的利益诉求。一般而言,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追求的效益目标各有不同,公共部门主要寻求满足公众需求的社会效益,而私营部门则致力于资本利益的最大化。为此,公私合作模式通常需要协调满足双方不同的利益诉求,以政府资本来撬动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
(3)风险分担的规范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运营的风险通常需由双方共同承担。尽管在合作的初期,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都不愿承担运营的风险,但是诸多运营案例的失败也说明一方承担所有风险将极大降低公私合作的运营效率,甚至还可能导致整个运营的失败。因此,合理分配风险充分发挥双方在风险控制上的优势有利于良性发展。
(1)公私合作领域仍有拓展空间。首先,由于实施PPP运营需要成熟的管理机制和社会资本作为保障,而我国尚未厘清公私合作模式的运营规范和监管职责,许多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仍处于实践探索之中。此时加入PPP模式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这一议题能节约立法资源降低政策制定成本,亦能更加明确规范专利运营PPP模式的监管体系。其次,利用公私合作运营专利基金能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风险规避和私营部门在市场风险规避的双重优势。最后,社会资本参与专利基金运营能有效提升社会资本利用率。
(2)域外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在实践中,各国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推进专利基金运营成为一种新的实践。典型代表有韩国的 “知识产权立方伙伴”(IP Cube Partners,简称IP立方体)与 “创智发明”(Intellectual Discovery)、日本生命科学知识产权平台基金 (LSIP)、知识产权桥(IP Bridge)以及新加坡的MIF创新基金等。这些基金是由政府机构与私营部门合作设立的,上述国家设立专利基金的基本定位主要是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加速本国专利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以及提升本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专利运营兼具公私双重目标。将PPP模式适用于专利运营基金之中,在明确的运营框架前提下能够实现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衔接,对吸引具有创新性的市场资源,集中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的集成优势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能够有效保障专利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社会资本的合理利益诉求。
(4)现存问题与解决路径的契合。从专利基金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来看,可以分为内部制约因素和外部制约因素两个方面。PPP模式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减少政府财政负担,提供成熟的市场运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优势,为专利基金运营提供更加稳定的政策框架。PPP模式能为专利运营提供更好的质量保证和监督等功能,也解决了专利基金运营经验不足、人才匮乏、配套服务以及政策规范不协调等主要问题。
近年来,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纷纷设立由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 “主权专利基金”(Sovereign Patent Funds),协助国内企业更好地开展贸易竞争[9]。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初步形成 “1+2+20+N”的专利运营服务体系。考察域外专利基金运营实践,可为我国专利基金的市场运营提供参考。
日本专利运营基金的典型代表是成立于2010年的 “生命科学知识产权平台基金”(LSIP)和2013年的 “知识产权桥” (IP Bridge),它们都是由日本产业革新机构 (INCJ)、经济产业省 (METI)的公共融资部门以及多家商业公司联合组建的公私合作专利基金。但两支专利运营基金的定位有所不同:作为日本首家知识产权基金,LSIP基金侧重于胚胎干细胞、生物标记、癌症和阿尔茨海默病等领域,主要通过公私合作的专利基金收购专利,构建专利池为产业构建专利壁垒,提升专利诉讼防御能力[10]。LSIP基金主要由日本 “知识产权战略网络公司” (IPSN)管理,通过与众多日本公司和大学建立广泛合作网络,从中获取重要的技术信息和 “休眠专利”信息。为获得日本大学拥有的相关专利信息,LSIP还与 “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 (JST)签署了特殊的合作协议。此外,LSIP还与其财务价值相对应的价格购买专利,并将其加入到专利资产包后授权给本国公司使用。
IP Bridge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投资约3亿美元旨在为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运用知识产权提供帮助,业务包括创新 (企业孵化、货币化、咨询)、金融 (质押、证券化、融资策略等)、许可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通过与日本政府、领先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建立来自日本和其他地区专利权人的高质量专利组合。成立五年以来,IP Bridge已获得3500多项全球专利,并管理着三个主要的专利组合:半导体、无线通信SEP专利以及HEVC编码SEP集合。此外,IP Bridge还与四家主要的全球公司达成了许可协议,致力于商业化未使用的知识产权资产并为投资者带来回报。同时,以专利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将TCL、博通和豪威科技 (Omnivision Technologies)等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7月,韩国政府发布 “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政策文件,随后成立了两支创意资本基金,即知识产权局主导的 “知识产权立方伙伴”(IP Cube Partners)和知识经济部的 “创智发明”(Intellectual Discovery)。韩国政府采取公开激进的姿态,宣布将动员公共部门和私人投资发动 “专利战争”[11]。目前,拥有超过5亿美元投资的创智发明已在全球范围内交易超过5000项专利,产品组合包括移动通信、半导体等领域的3800多项专利,业务包括全球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货币化以及知识产权挖掘和创造。创智发明帮助拥有前瞻性思维的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从创新中获利,协助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并开展许可活动。同时,还与个人、高校、研究机构和全球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由韩国知识产权局和私营部门联合设立的 “知识产权立方伙伴”是亚洲最早采取公私合作模式运营的专利基金之一,该基金除了为国内产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外,还通过多种投资和商业模式使韩国企业的专利价值实现最大化。此外,知识产权立方伙伴还与世界最大的专利运营机构 “ICAP专利经纪公司”(ICAP Patent Brokerage)合作,为个人发明家、中小企业和财富500强企业提供全面的专利组合市场价值评估和专利运营战略服务。ICAP专利经纪公司的运营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专利前景、企业规模和市场条件三个关键领域,每个领域至少涵盖2~12个关键专利技术,并结合经济和法律等因素进行分析。由此可见,韩国通过公共政策支持、私营专利运营平台和专利基金公私合作运营 “三位一体”的政策体系,促进本国专利市场的发展,并在全球专利竞争中逐渐占据有利地位。
近年来,我国 “1+2+20+N”专利运营体系的构建,标志着专利运营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各地方政府也纷纷设立 “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开展。2015年底,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宣告成立。该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存续期为10年,计划规模为10亿元。目前首期4亿元已认购完毕,其中,中央、北京市、部分中关村分园区管委会三级财政体系投入政府引导资金9500万元,引导重点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等投入社会资本3.05亿元。按照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持续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实现资本与项目的有效对接,首期重点关注移动互联网和生物医药产业等产业领域[12]。作为由政府引导的基金,采取多样化的运营模式,具体包括 “购买+培育” “申请+运营”以及股权投资三种模式[13]。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还在2018年共同制定了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设立、管理、使用、风险控制、管理费和收益以及终止和退出机制等规范[14]。
各国政府部门在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积极推进专利运营基金建设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囿于商业模式和信息披露等因素的影响,对域外专利基金开展公私合作的流程仍有待细化。随着专利运营基金在我国的兴起,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凸显:首先,制度规范不完善对专利基金PPP运营的制约,仅有北京、山东、河南、广州、杭州等地出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其次,专利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系列风险,如何应对和分担风险是能否成功运营的重要前提。最后,专利基金PPP模式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融资、运营和管理等监管层面的问题。
(1)基金运营过程面临的法律问题。在运营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专利运营基金的合同框架起草、具体模式的选取以及社会资本准入机制的建立等。在专利基金的融资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并没有统一规定。此外,在专利基金的实际运营阶段,对专利基金运营的风险该如何分配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2)权利监督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政府所追求的效益与社会资本所追求的效益不同,社会资本的价值诉求难以通过有效途径寻求保护。其次,如果行政权力缺乏相应监管,政府隐形融资可能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此外,政府由于专利基金的亏损所承担的超过运营预期的隐形负债会加重财政赤字,如何分配风险需要双方协商合作。
(3)市场竞争的壁垒和滥用问题。专利运营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专利集中、标准专利拒绝许可等可能滥用专利甚至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15]。此外,对专利运营基金如何在国际知识产权框架协议的基础上遵循相关规定,避免违反政府补贴等国际贸易规则进而引发各国新形式的专利贸易壁垒,也是基金运营主体不得不关注的重要议题。
(1)PPP模式风险分担的认识误区。我国PPP模式起步较晚,造成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风险分配上存在一些误区:一是公共部门认为PPP模式就是要把尽量多的风险转移给私营部门[16];二是私营部门认为PPP运营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与政府谈判期间会要求更高的运营成本预算。只有平衡政府追求专利市场发展的社会效益和社会部门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双重利益诉求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才会主动承担风险。
(2)专利基金运营阶段的风险种类。按照专利运营的阶段划分,基金准备阶段所面临风险主要包括政策和合同框架不确定性的风险。合同框架和政策清晰与否,是社会资本考量是否参与到基金投资中来的重要条件。基金融资阶段的风险还包括投资风险、利益分配架构和资本监督体系是否规范等。专利基金运营阶段的风险包括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投融资和专利质押以及实际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其他不确定性经营管理风险等。
(3)专利基金运营带来的风险影响。风险应对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可能给专利基金市场化运营造成不利影响。专利基金运营同样可能面临其他专利运营模式所遭受的无秩序、无规范、易侵权、难发展的生存风险。无论是以法律规范为代表的不确定的外部因素,还是专利基金实际经营管理层面的内部因素,只有建立完整科学的制度规范和落到实处的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应对专利基金PPP模式运营中的不确定风险。
(1)融资方面的监管问题。专利运营基金的融资模式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专利运营层面的融资,主要是将专利技术通过质押、交易等方式来获取资金。外部融资是指专利运营基金通过公私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不同主体参与的专利基金监管范围广,不仅需要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同时还需要保障专利基金的运营目标能够实现。此外,不同的外部环境下专利基金采用的融资模式也有所不同。
(2)运营层面的监管问题。PPP模式下专利基金运营主体通常包括发起设立基金的政府机构、参与投资的私营部门以及独立负责基金实际运营管理的机构(PPP模式中的SPV机构),不同主体在专利基金运营中承担的职责也有所不同。如果缺乏良好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政府部门在PPP运营过程中同时扮演决策者、实施者和监督者,可能造成政府在运营主体中一家独大的状态,其他运营主体在决策时难以发挥作用。
(3)管理层面的监管问题。首先,我国专利运营起步较晚,复合型专利运营人才的数量不多,尚不能完全填补现阶段专利基金管理岗位的空缺,也可能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其次,基金的资本结构直接决定了专利运营的融资方式和融资风险,资本结构的管理在整个专利基金的运营中发挥着衔接基金融资和运营两个阶段的重要作用。此外,专利基金中不同股权占有率的主体对基金重要投资决策的表决权该如何安排和行使还缺乏具体规范。
随着我国专利市场的不断完善,专利运营体系也孕育出新的商业模式。专利运营基金作为专利货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应当适用何种模式运营尚无定论,我国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仍处于探索阶段。以下主要从规范运营流程、完善治理机制、防控运营风险、加强绩效考核等方面,明确提出了我国专利基金公私合作运营的新路径。
(1)基金准备阶段。究竟以何种模式运营专利基金是初始阶段需考量的关键问题,因此,必须明确专利基金公私合作的治理规范。各地方政府对设立的专利运营基金应选取与其特点相匹配的模式,明确设立程序、投资范围、方式与限制以及存续期,结合运营实际需求、融资需求和风险分配框架,统筹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各项资源和目标愿景来运营专利基金。从北京、广州、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均包括基金管理、风险控制、激励约束机制、监督考核以及运作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2)基金融资阶段。专利运营基金需要在投融资之初就确立明确的融资利益分配框架,保障合理清晰的利益分配机制,基金投资人才会在考虑基金可行性和自身投资需求后加入融资活动中来。仅以 《河南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为例,其投资方式可采取 “直接投资”的模式,也可与地方政府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运作。母基金或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参股不控股[17]。此外,还需要明确专利运营基金的收益分配机制,按照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扣除相关税费之后,在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
(3)基金运营阶段。专利基金公私合作的主体通常包括政府部门、社会资本方、受托管理机构(基金代持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金融机构等,因此,有必要规范各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各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基金投资领域、支持方向等,通常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但不干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同时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运营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运营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按照运营基金组建方案确定的支持方向进行投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和运作的监督。为规范专利基金的运营规程,还应严格遵守稳定的法律框架原则、高效的质量和效率原则以及合理的多方利益分配原则。
(4)基金监督管理。鉴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所追求的效益不同,监管侧重点也略有不同。当公共部门作为基金发起人时,其监管职责需贯穿运营全过程,从设立基金的预期目标和可行性论证,到基金运营主体的准入,再到风险评估和运营绩效监管,公共部门自始至终都需担负审核监管职责。此外,对基金运营的外部因素(例如政策风险)、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私营部门的自主裁量空间,亦应由公共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私营部门在专利基金合作运营中需要对投资风险和专利价值评估机制进行监管,对基金日常运营过程中的资源合理高效配置,对财务收支状况和专利资产运营战略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1)完善制度规范体系。首先,明确专利运营基金的设定目标、资金来源和基金规模,包括中央、地方财政、社会资本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比例;其次,健全专利运营基金的管理机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制度;再次,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和激励机制,明确投资范围、招标程序和限制条件,提高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机构参与的积极性;最后,完善专利运营基金的风险防控机制和退出机制,明确具体的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
(2)明晰合同法律性质。囿于 “双阶理论”和传统的民/行二分合同理论,实践中出现民/行混搭、自相矛盾等困境[18]。在专利基金公私合作运营合同中,尽管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职能不同但是双方具有对等的权利义务。政府有权对基金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私营部门有权要求政府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涉其正当合法经营的权利。因此, “混合法律关系”是纵观专利运营全周期来予以考量的。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的 《PPP合同项目指南(试行)》编制说明就明确指出: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3)厘清主体法律责任。政府部门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在选取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范,未采取公正、透明的招标标准擅自做出招标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未按照合同框架履行造成社会资本损失等;社会资本在专利运营中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按照要求履行合同协议等。基金管理机构还需要按照基金章程实施运营管理,如果由于独立运营机构造成基金损失进而影响政府公信力,为基金后期投资造成负面影响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风险识别机制。首先,政策风险的识别包括政治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等,政府机构需确保运营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其次,商业风险是可能造成社会资本亏损的不确定因素,需要严格代管机构、托管基金机构的资质条件,明确运营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最后,专利运营的技术风险。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利价值评估机制,是对专利技术进行收购、许可甚至作为谈判筹码等实施运营的前提。
(2)风险分担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风险承担应该与各运营主体所获利益相匹配;二是专利基金运营的具体风险应该由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一方承担;三是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以及独立的第三方基金运营机构,它们所承担的风险应该设有上限。此外,对基金运营过程无法预料的风险应当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3)风险应对机制。专利运营基金的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识别机制,将所筛选出来的风险经过分析汇总,然后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交由相关主体加以应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补偿机制的建立,吸引更多的机构资本、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先期介入;另一方面,发挥杠杆效应,利用代偿、承购、回购等手段,运用较少的资金量折价持有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质权或股权,为知识产权的交易变现、处置时效提供条件[19]。
(1)运营环境塑造的绩效评估。具体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对专利运营现行法律、政策进行全面评价,结合产业创新能力发展和高质量专利数量提升等指标进行衡量;微观层面主要包括专利基金的盈利架构、融资模式和利益分配等。基于评价结果对现行法律政策的不足之处及时调整,优化公私合作模式下专利基金运营的外部条件。此外,专利运营基金的各治理主体之间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2)风险管理能力的绩效评估。对管理能力的评估可以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标准。从定性层面评价,是指依据专利运营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对受托管理机构、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及基金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督和周期报告,主要对资本投资方针、组织结构治理、人员管理章程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从定量层面来看,主要是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业绩和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开展收益分配。
(3)基金运营效率的绩效评估。专利运营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评估。社会效益是指基金运营对专利市场参与群体所带来的收益状况和对专利运营体系的促进作用,具体可以从运营周期的结果入手,评价实际效果和预期标准的差距衡量此周期的运营效率。对经济效益的评价是对社会资本投入产出比为主要评价标准[20],可以借鉴商业运营绩效评估予以考核。
本文结合契约治理、风险分担、运营监管等层面,剖析了专利基金公私合作运营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专利基金公私合作运营的市场化路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规范专利基金公私合作的运营流程、优化专利基金公私合作的制度规范、完善公私合作专利基金的风险治理以及加强专利基金公私合作的绩效评估等方面。后续研究仍值得探讨的问题包括:一是对我国专利运营体系的演化态势仍需动态考察,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专利运营体系发展潮流和战略布局,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变革提供理论启示。二是对我国专利基金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仍有待更加深入的分析解读。我国开展公私合作模式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规范尚未形成体系,政策文件缺乏稳定性和衔接性。特别是如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利基金运营仍处于探索之中,相关制度规范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需要结合 《专利法》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探索适合不同行业需求的专利基金运营方案[21]。三是专利基金公私合作路径仍需实践检验。不同产业、区域发展需求的差异化和产业创新能力的不均衡,对我国专利基金公私合作的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公私合作具体路径选择上仍值得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