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调研报告

2019-01-27 04:29迪/文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7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检察机关

● 葛 迪/文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为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我们对2018 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要求

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通过召开党组会、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关于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系列规范性文件,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环境、新需求,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常抓不懈。

制定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关措施。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院2018 年5 月制定了《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2 条措施》,11 月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 条,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省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贯彻意见。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依法服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供“一站式、全覆盖”服务,营造“亲商、安商、育商、聚商、富商”的良好环境;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涉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为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加强沟通联系,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省院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商会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资源能力强的优势,通过召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与省工商联座谈等多种形式,努力提升服务质效;同时,积极开展“走近12309、检察为民新体验”“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民营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省院和各市院视察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组织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西安、宝鸡等市院加强与工商联和商会组织的协作,联合出台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措施,共同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

(二)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企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积极营造有利于企业平安经营的社会环境、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积极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平安经营的社会环境。一是充分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责,加强对涉民营经济犯罪案件法律监督。积极开展对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专项监督活动,坚决防止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久侦不结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发生,着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去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42 件,监督立案102 件;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135件,监督撤案115 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64 件。二是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重点行业、领域,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企业人员等犯罪。去年以来,全省对非法高利放贷黑恶犯罪批捕597人,起诉430 人;对欺行霸市的黑恶犯罪批捕252 人;对强揽工程的黑恶犯罪批捕280 人,起诉198 人;对以非法手段插手民间纠纷、讨债要债的黑恶犯罪批捕153 人,营造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的社会环境。三是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严厉惩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校园贷”“套路贷”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批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662 件952 人,起诉753 件1294 人。四是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刑事犯罪。去年以来,共依法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592 件2566 人、起诉1807 件3249 人,批捕侵犯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323 人、起诉358 人;批捕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108 人、起诉129 人,同比分别增长120.4%和143.4%,积极为民营企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一是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各类人群的合法权益。2018 年12 月,省院制定下发了《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从线索来源、线索管理、初步核查、立案、调查核实、审查处理等六个方面对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做出了办案指引,进一步防范和查处民事虚假诉讼,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5 件,提出检察建议20 份,其中省院指导商洛市院办理的柞水县曹某31 起民间借贷系列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西安市雁塔区院办理的陕西鹏豪实业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入第14 批指导性案例,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为办理同一类型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二是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民利,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如,省院办理的陕西风驰营销策划公司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委托代销合同纠纷案,省院抗诉后西安市中院再审改判,为申请人风驰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 余万元,该案被西安市政法委评为“2017年全市政法系统优秀侦办案件”。三是充分发挥执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涉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如西安市院办理的碑林区法院超越职权变更执行标的案,通过检察监督,为被执行企业兴正元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拆迁安置问题,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2018 年以来,省院结合陕西实际,部署开展了陕北油煤田污染和退耕还林、关中非法采砂及违法建筑破坏土地、陕南秦岭生态和水源地保护、保护黄河等重要湿地专项监督活动,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耕地3774.6 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各类生活垃圾28789 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722 吨。同时,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铁路线下运行安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等一系列专项监督活动,使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和改善,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自然环境,努力实现公益保护与民营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三)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效果

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 个执法司法标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权益并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准确把握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和政策界限。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如,泾阳县院在办理乐华欢乐公司开发部总监胡某、管理部总监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发现曹某参与犯罪数额为2 万多元,不符合“两高”规定的立案标准,对曹某依法决定不起诉,只对胡某提起公诉;在办案中,针对该公司在管理中的漏洞发出检察建议,帮助该公司完善制度,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利益。

审慎采取强制措施。省院要求全省各级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办案前要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民营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要考虑使用何种手段维护民营企业正常运行,办案后要考虑如何使民营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务必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到每案必审,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尽量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稳妥处理司法办案与稳定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宝鸡市院出台规定,对涉民企案件,一方面严格区分“七个界限”,防止随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发生;另一方面要坚持“六个严禁”,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今年上半年,全省不捕非公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共145 人,不捕率达31.59%。三原县院在办案中坚持“六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不轻易发表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报道。西安铁检院在办理民营企业家王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到案发地、王某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听取涉案企业人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积极挽回犯罪损失、认罪认罚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2018 年以来全省共不起诉民营企业人员127人。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55.2%;其中,适用速裁程序案件62 件,占认罪认罚案件31.5%,高出刑事案件整体适用率20.4 个百分点。

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工商联等部门联系,力求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院与省监委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统一证据收集审查标准与办案要求,保障职务犯罪案件顺利查办;汉中市院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促进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的意见》,强化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诉前程序、起诉工作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监督能力。妥善处理因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问题引发的发生在检察环节的群体性上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做好群众安抚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如,府谷县某民营企业拖欠百余名工人工资近1000 万元,工人停工上访,劳动监察部门准备对企业负责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府谷县院及时介入,通过走访企业和与工人谈话,深入调查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和欠薪原因,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恶意欠薪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欠薪的法律界限,与公安、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协助政府与工人和企业沟通化解矛盾,促使企业负责人主动筹集资金支付欠薪,取得谅解,既维护了工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化解社会风险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拓展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渠道。一是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办案,以法律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人员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帮助企业提高规范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西安市院在高新区清华科技园设立“服务科技创新检察工作站”,开通危害科创案件快速办理通道、科技人员维权窗口,设立专家以案说法等栏目,定期发布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同时,深入西飞公司、中航工业一飞院开展“体验式调研”,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二是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及网络服务平台、检察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作用,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涉企诉求接待受理体系,对破坏营商环境的控告、申诉、举报,对投资者、创业者及其律师反映的有关问题,实行快速分流、依法受理、优先办理。通过这种“一站式、综合性”的网络平台,进一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服务理念,为民营企业和人士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拓宽服务平台。利用微博、微信和官方网站形成宣传矩阵,针对群众和企业关心的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开展针对性的以案说法工作。坚持检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西安市长安区院利用微信公众号,企业可以通过网络预约和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法律服务。

二、存在问题

我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

有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经济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服务意识没有完全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需要进一步增强,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情况,服务民营经济的自觉性、主动性还不够。

(二)办案人员能力水平还有待提升

涉民营经济案件法律政策多,案件取证难、罪与非罪认定难,许多问题难以准确把握。在办案中,尤其是对于涉产权保护案件,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和手段不强,侦查取证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随着涉商犯罪案件科技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涉案领域不断扩大,涉案知识层面不断加深,一些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和知识储备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部门间协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虽然各级院大多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机制,但协作力度不够,服务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尚未形成合力。办案机关仍然存在执法司法理念、标准、方式不够统一的情况,对一些具体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处理存在分歧,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效果。

(四)监检衔接不够规范、效率不高

我们与省监察委制定的《衔接办法》有些规定不适应办案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在办案过程中,各市与监察委的工作衔接方面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不顺畅、不规范的问题。

(五)宣传力度不够

检察宣传的范围、方式、力度、深度还需要大力加强,特别是自侦部门转隶后,很多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监督及公益诉讼等职能职责不熟悉,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机制和具体措施不了解,导致民营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三、工作思路

虽然我省检察机关在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方面积极作为,但是,职能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强化工作措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自觉性

进一步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环境、新需求,增强服务保障的自觉性和针对性,拓宽服务渠道,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实效。

(二)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执法办案理念,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 个执法司法标准,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法律上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发挥好检察职能,精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加办案人员知识储备,着力建立新型、复杂、疑难高科技犯罪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升司法能力水平,确保涉商案件办理专业、高效、客观、公正。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预防、监督、教育职能,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四)加强协作配合,着力形成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合力

加强同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工作,严厉打击涉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机制,整合执法司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涉企案件办案质量;加强与工商联和商会的协作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协作配合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的法律难题,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强化宣传,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注重信息化建设,通过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科学技术在检察监督中的研发运用,充分发挥电话、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综合运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公益广告等方式,在民营企业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时总结宣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积极传播检察“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猜你喜欢
办案检察检察机关
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河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无接触”办案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抢钱的破绽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