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的十年回顾与展望

2019-01-27 01:16
浙江体育科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拳种传统武术武术

张 龙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体育部,广东 深圳 518055)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在2025年应基本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打造出更加丰富的具有中国特色、风格和气派的文化产品,全面提升国家文化的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建设、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整理研究和保护传承列为重点任务。开展武术“非遗”的保护与开发研究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实际行动。截至2017年10月,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四个批次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武术项目共有36项被收入名录之中,包括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太极拳、咏春拳等代表性项目;尽管近年来武术“非遗”在一系列政府举措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从总体上来说,武术“非遗”的保护和开发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对武术“非遗”的理论研究进行回顾和梳理,有助于我们认清武术“非遗”的研究现状,而对理论研究的不足进行总结和反思,则有助于我们明确未来研究的思路和方向,并强化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最终促进武术“非遗”保护效率的提升。研究搜集了近十年我国武术“非遗”保护与利用相关的研究文献,从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期刊论文,从保护、利用和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1 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从传统武术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开始,关于武术“非遗”的保护问题就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牛爱军,虞定海发现武术“非遗”的保护存在着归类不科学、申报内容不严谨、传承人有争议、评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1],提出武术在“非遗”名录中的归类应由“杂技和竞技”改为“杂技与民族传统体育”[2]。此后,传统武术在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归类名称被确定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关于武术“非遗”保护问题的研究也就此展开,总结近十年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1 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的研究

牛爱军,虞定海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分析了传统武术保护的主体和客体,认为传统武术保护的客体大致包括传统武术的物质载体、演练形式、相关的仪式等,而保护的主体分为确定的个人或某个群体两种[3]。邢中有指出传统武术属于公共文化的范畴,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进行保护,政府必须认识到民间组织是传统武术保护的主体,因此要保护与资助传统武术民间组织和传承人[4]。冉学东认为,就文化空间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而言,习武之人主要承担文化的传承,属于武术“非遗”的传承主体;政府主要承担文化的保护,属于武术“非遗”的保护主体;我们不能过分依赖武术“非遗”保护中的政府职责而忽略了习武之人作为传承主体的核心地位,习武之人的自觉传承是激活和壮大武术文化空间的最佳途径[5]。王岗认为,传统武术像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属于无形文化的范畴,其传承形态主要依靠“人”这一特定的文化创造主体和接受主体展开,因此传承人应当作为传统武术的传承主体加以保护[6]。范铜钢,郭玉成认为传承人是武术“非遗”传承活动得以延续的根基,应围绕传承主体展开传承机制建设,让制度为传承主体服务[7]。

虽然学术界尚未对武术“非遗”的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做出明确的界定,但目前基本认可“政府和社会力量”是武术“非遗”的保护主体,而传承人群则是武术“非遗”的传承主体。参考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领域中关于保护主体[8]与传承主体[9]的界定,武术“非遗”的保护主体应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武术“非遗”持有者主体三类,其中武术“非遗”的持有者主体是保护武术“非遗”的基本单位,持有者主体的文化觉醒和积极行动是取得武术“非遗”保护工作成效的关键;而武术“非遗”的传承主体则是指自始或长期在武术“非遗”的发源地生活,或是为武术“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创新贡献了力量,掌握了一定的武术技艺,使武术“非遗”得以传承延续的群体或个人,包括一般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以及武术“非遗”发源地的“原住民”(或称原生境人)。

1.2 保护内容的研究

周伟良指出武术“非遗”的保护内容应该包括拳械套路、功法劲力、技法技理、训练方式、传承途径、武德礼仪、传闻故事、文化空间、拳谱文献、兵械实物共计10个方面[10]。王林等认为随着文化生态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武术自身也在发生变化,传统武术“非遗”需要传承的是经历文化变迁后的“次生态”文化[11];认为能够唤起特定族群共享的文化记忆和情感认同的武术即为“原生态”的武术;指出当前传统武术“原生态”传承的困惑主要在于“原生态”与“次生态”之辨、泥古与创新之困、自生与自为之惑;要强化原生态文化的根本意识,让原生态文化回归到他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将是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途径[12]。杨建营,李恩荆认为武术“非遗”保护的原则是要让拳种按照自身固有规律自然而然地发展,而保护的重点则是中华武术及不同拳种的个性化特征[13]。杨建营,王家宏认为武术“非遗”的保护原则就是原真性传承和创新性发展相结合,保护的对象是濒临失传的传统拳种[14]。胡玉玺认为少林武术“非遗”的保护必须以“拳种”的科学挖掘整理和可持续发展为核心[15]。王传方认为武术文化传承应以拳种为单位切入,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是拳种传承的关键,武术普及与推广必须强调拳种意识并大力培养拳种传承人[16]。张云崖等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探讨了传统武术的传承问题,认为传统武术应以非物质性传承为主,包括传承内容、传承途径、传承方式和传承人,传承内容包括不可变易的文化内核和可进化的文化表征,完善传承人的评价和管理政策是传统武术传承工作的重点[17]。

以上研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视角探讨了传统武术的保护对象和内容,明确了传统武术中蕴含的丰富拳种是武术“非遗”保护的主要对象,不同拳种的个性化特征是武术“非遗”保护的主要内容,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是保护武术“非遗”的关键,而完善传承人的评价、认定、考核及动态流动机制则是武术“非遗”保护的重点。

1.3 保护方式的研究

部分学者分析了当前我国武术“非遗”面临的发展困境:农耕环境的破坏[18],挖掘和整理工作的停滞[19],武术功能的变异、宗派门户观念的影响[20],竞技武术的冲击[10],西方体育的挑战、城镇化的挤压[15],濒危项目保护力度不足、对“传承就是最好的保护”的认识不清、项目评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滞后[21],官方和民间推广的武术出现身份混乱[22],只注重静态保护而忽视了武术的活态文化特征、忽视了传承人的关键作用[23],等等。

针对以上问题,学者们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周伟良认为政府的宏观主导和社会的积极参与是两大必备条件,以“抢救”和“保护”为主、在整理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是两个重要环节,通过努力培养传承人才和量身打造传统武术的竞赛机制,最终可实现传统、竞技两种武术文化的互补共存[10]。范燕薇认为武术应回归传统本色,通过创办对抗形式的比赛来增强武术的生命力,鼓励传统武术回归民间,强化武术技术的文化表现力,建立符合传统武术特点的竞赛机制[18]。郭玉成认为武术“非遗”的传承需要学术的介入,通过理论研究建立正确的传承理念才能实现长久传承[24]。范铜钢、虞定海提出了建立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和查询三大系统的传统武术“非遗”保护体系的建议[21]。何英,李英奎认为政府应该划拨武术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健全武术“非遗”的申报体系,并对保护工作的计划进行详细规划;对于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武术项目必须对照保护工作计划,采用科学而多样的保护和传承措施[25]。蔡莉,刘良辉建议建立武术“非遗”统一的数字化保护标准,要建立健全武术“非遗”保护的数据库,数字化过程应注重对武术“非遗”的全面性保护和真实性保护,武术“非遗”的数字化保护要和现实保护相结合[26]。侯胜川认为武术“非遗”的保护应当是安贫乐道式的保护,武术“非遗”的竞赛推广应遵从保存技击内涵的初衷,“摈弃功利思想、回归真我”才是当代武术“非遗”的生存和发展之路[22]。陈永辉,胡素芳提出了民间武术文化遗产保护对策包括构建分级保护体系、进行数字化整理和编目、培植民间武术传人、开发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活动、开展学校教育[27]。龚茂富认为对民间武术“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实践使长期处于边缘的民间武术被重新赋予新的价值与意义,进而构成了中国民间武术文化自觉的技术路径[28]。刘彩平认为武术的发展仅停留于“理论”保护却不能付诸于实践传承、竞技武术与传统武术的“人为分解”使武术传承陷入了尴尬境地;武术的发展需要遵循理论研究与技术实践相结合、拳种保护与整体保护相结合、静态与动态保护相结合、民间与学校力量相结合[29]。高明等提出武术“非遗”的立法保护、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三种形式;动态保护包括对传承人的保护、对学校武术的传承以及对赛事文化活动的开发;静态保护包括档案保护、数字化保护、博物馆保护;为确保传统武术“非遗”的整体性、原真性、活态性继承,应坚持以立法保护为前提,动态保护为主体,静态保护为辅助的多途径多方法综合立体式保护[30]。

从以上研究中可以看出,我国武术“非遗”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大都与管理机制不完善、法规不健全、保护与利用的意识落后、理论研究滞后等因素有关,而长达10余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仍旧处于摸索阶段,理论探索与保护实践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理论研究尚未充分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关于立法保护、静态保护、动态保护等方法在实践中的推广研究还没有深入开展,在探索武术“非遗”保护路径的过程中,鲜有地区性的成功经验被挖掘和提炼,这些都是后续研究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1.4 传承人的保护研究

牛爱军认为保护传统武术的关键环节是保护传承人,保护方式有资金资助和荣誉嘉奖,荣誉褒奖是帮助传承人实现“自身造血”的主要保护手段,但是传承人荣誉称号的授予应该以其核心技艺的公开传授为前提;在对传承人进行资助的同时还应该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首先应明确的是权利必须为义务服务,即传承人为促进武术“非遗”的持续性保护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开发利用[31]。王龙飞等认为政府应对武术“非遗”在校园的传承给予足够的支持,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为出发点,开辟学校、媒体、社区、家庭、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的传承途径,以此培育和壮大武术文化的青少年传承人群[32]。王岗,吴志强分析了民间武术传承人在传统武术保护中的职责包括继承保护、规划保护和创新保护,而国家职责包括立法保护、规划保护和系统保护;传承人应将自身的责任与国家的责任紧密地结合起来,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够保护好传统武术[33]。张志雷认为代表性传承人是传统武术传承的主体,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和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工作,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坚持技艺水平第一的原则,应着重保护代表性传承人的传统传承制度、传承物质条件等,构建稳定的传承途径,形成传承梯队与传承群体[34]。王智慧认为武术传承人包含代表性传承人和一般传承人,前者是指在某个武术拳种中得到公认的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拳师,而后者是指掌握了武术技艺并积极开展武术传承活动的人员;传承人深知社会环境的变迁不可抗拒,为促进武术文化的传承他们甘愿作出主动调试来适应社会的发展[35]。

唐芒果等总结了武术“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传承人认定标准模糊、保护主体取代传承主体、保护方式单一以及传承人群断裂等问题,指出传承人活态保护模式的实质是使其“活”在当代;提出改进传承人的认定办法、推动传承人群发展、完善保障制度、明确传承人的价值定位以及建立退出机制等是活态保护模式实施中的重要路径[36];作者将传承人保护模式由低到高划分为静态、动态和生产性保护三个层次,认为生产性保护模式是实现武术“非遗”传承人持续性保护的重要选择,但是该模式并不适用于濒危类项目,实施该模式的终极目标是促进武术非遗的传承创新;生产性保护的实践路径包括政府主导下的公益性开发路径、市场主导下的文化产品开发路径、文化生态主导下的示范区建设路径和文化传播主导下的国际化发展路径[37]。杨静,王凯以传承人为研究视角,分析我国传统武术“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国家级“非遗”中武术项目和武术传承人所占的比例过低、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的定义与责任界定不清晰、传承人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管理部门对传承人的管理欠规范、代表性传承人缺乏同门认可、传承人管理机制的建设滞后等问题;建议建立传承人激励机制、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同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传统武术的保护、从国家层面营造出尊重传承人的社会环境、加强传承人的保险保障、充分发挥他们在传承方面的能动性、完善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机制[38]。

以上研究关注了在“非遗”保护体制下武术传承人的保护与发展,研究方法和视角大多采用了思辨式的宏观叙事,而较少从微观视角讨论武术传承人的选拔、认定、评价等管理机制;现有研究适度借鉴了国外的保护方法,却忽视了对中国历史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尤其是从传统武术生存和发展中总结出的传承人保护经验。武术“非遗”的保护需要广大传承人群体的共同努力,代表性传承人的主导作用和一般性传承人的辅助作用必须相辅相成;后续研究应广泛吸取国内外“非遗”传承人保护的相关经验,特别是关于传统武术传承人认定和管理的中国经验,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国武术的传承和发展。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武术“非遗”保护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研究还停留在探讨武术“非遗”的保护意义和静态保护方法的层面,或者局限于单一拳种的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研究存在着一定的同质化现象;而且,研究缺乏对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基础理论的研究数量较多但并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定性研究较多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较少,保护方式的理论探讨较多而成功模式的分析和提炼较少,研究的整体数量较多而具有实际应用和推广价值的成果较少。

2 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研究

2.1 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的研究

关于武术“非遗”开发与武术“非遗”保护之关系问题的研究。张龙对“非遗”传承人、评审专家、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访谈文本质性分析的结果表明促进武术“非遗”保护的手段包括行政干预、自我完善、市场开发、推广普及、宣传教育和法律保障,市场开发本身并不会损害武术“非遗”的保护,但实施市场开发的动机会影响武术“非遗”的保护效果[39]。张峰认为武术“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应该坚持保护与利用并举,通过适度的开发实现对武术“非遗”的物质化保护[40]。毛景宇指出应借助武术产业的发展来“哺育”武术“非遗”的保护,同时还要强化武术“非遗”的法制保障[19]。张纳新提出,武术“非遗”应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强化对拳种的“原真性”保护,加强对传承人和文化空间的保护,通过求同存异来实现传统与竞技的共生共荣[41]。陈永辉等认为开发民间武术“非遗”是维系民族信仰、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文化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提出培植民间武术传人、开发民间武术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活动空间、开展学校教育、充分利用传媒力量的开发对策[42]。

关于地域性武术“非遗”资源开发利用的研究数量较多且涉及的地域范围比较广阔。代表性的研究有王龙飞等对少林功夫的研究[43],邓永明等对烟台螳螂拳的研究[44],周嵩山等对河北民间武术开发的研究[45],罗辑等对贵州侗族民间武术的研究[46],高贯发等对洪洞通背缠拳的研究[47],张小林对峨眉武术文化开发的研究[48],云林森对河南省体育“非遗”资源开发的研究[49]。以上研究总结了不同地区或类型的武术“非遗”资源在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政府方面,主导作用不突出、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工作组织和协调、资金投入不足且缺乏追踪监管、缺乏专门性立法;社会环境方面,媒体的宣传不力、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了解和关注、武术文化生态环境恶化、部分项目的开发受经济利益驱动、社会投资十分有限;拳种自身的缺陷方面,传播的地域范围有限、推广的套路比较单一、文化内涵流失、文化创新不足、自我造血能力不强。以上研究也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相应对策:政府方面,建立武术“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省、市两级“非遗”保护条例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武术“非遗”开发的科学规划,建立武术文化传播中心作为资源开发的平台;社会方面,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来促进群众的参与,加强民众对武术“非遗”的保护意识和对“大武术”观的认同感,降低企业进入武术文化产业的门槛来拓宽融资渠道,强化武术协会在政府和社会间的桥梁作用,加强武术社会组织建设;拳种的自我完善方面,进一步开展拳种的挖掘、搜集和整理工作,鼓励各拳派之间开展武术文化交流,挖掘武术的教育、竞技、健身、娱乐等功能,强化自身特色,通过技术改良提高技术的实用性,创新传承方法和手段,建立段位制考评机制,发挥竞赛在开拓文化空间方面的杠杆作用。

从以上研究提出的问题和对策中不难发现,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从市场开发的角度来探讨武术“非遗”资源的利用问题,少有研究从促进保护的角度出发,将武术“非遗”的开发与保护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具体的开发策略,而研究武术“非遗”开发策略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促进其保护。因此,在明确了适度开发对保护具有促进作用的基础上,后续研究应该进一步探索建立武术“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惠模式,如何通过资源的开发利用来实现武术“非遗”的持续性保护应该成为未来的主要研究方向。

2.2 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的研究

王林,虞定海认为通过机制创新可以增强传统武术自身的造血功能,实现武术“非遗”由资源向资本乃至产业的转化,但转化过程必须保持其个性特征[50]。栗胜夫等认为武术产业集群是指武术产业领域内相同、相近、相关产业在某一地区聚集,进而发展成为具有专业化生产特色的经济群落,是一种专业化带动型的产业集群模式;其产业链主要包括武术竞赛、培训、装备制造、旅游、图书音像、表演和推广;当前少林武术产业集群存在产业链不完整、产业结构失衡、滥用区域品牌、产业推广人才素质不高等问题;建议以集群理念规划产业发展,建立少林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加强基础设施投资,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强化武校间的合作,完善产业链,成立少林武协规划区域品牌发展,培育高素质的产业发展人才[51]。查建芳,孙小龙以亳州华佗五禽戏为例,探讨了我国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产业的创建,总结影响亳州华佗五禽戏开发的因素有理论研究缺乏深度、专业人才缺乏、缺乏与旅游共同开发、品牌战略意识不强;提出政府引导、扩大宣传、加强与企业、民间组织合作,挖掘潜在资源、打造国际著名品牌,加大开发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开展普查工作、加大科研力度、建立文化遗产数据库,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的亳州华佗五禽戏产业化策略[52]。姜霞认为红拳文化产业的发展首先需要针对性的立法,可将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延伸到武术产业的领域,以此明确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及风险的分摊;其次,产业链的延伸则有助于加速红拳产业化进程,可通过俱乐部组织红拳赛事、有计划地开发红拳节庆、旅游等深层资源[53]。宋天华,罗萍总结了峨眉武术“非遗”产业发展存在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资源配置不合理、原创力弱、投融资体系不健全、产业人才匮乏、政策法规不完善、管理混乱等问题;建议制订武术“非遗”产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调整产业结构;挖掘峨眉武术文化特色,确立集约化发展道路;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统筹协调产业持续发展[54]。陈振勇认为当前峨眉武术应置身于“互联网+体育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并加快其产业化进程,以此拓展峨眉武术传承与发展的路径,提出将峨眉武术划分为健身养生类、功法练习类、技击实战类3个板块分别与“互联网+”进行融合发展[55]。王威,冯文昌分析河南太极文化产业的发展并没有充分发挥“太极根”优势,太极拳传承中专业中介、现代传承方式及拳理、复合型人才、太极文化品牌意识存在缺失,太极旅游业软、硬件建设力度不够;认为政府应加大投入,努力开辟国内外太极拳培训市场、开发太极相关产品、加快太极圣地基础建设、打造太极文化品牌旅游、推出太极文化的精品力作[56]。

以上研究对武术“非遗”实施产业化开发的必要性以及开发的原理、路径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研究数量不多,结论也只是关于产业发展方向的指引,这与学者们对待武术“非遗”产业化开发的谨慎态度有关,部分学者对于武术“非遗”的保护现状还存在一定的忧虑。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出,虽然当前学术界在武术“非遗”产业化开发的问题上仍然未能达成一致,但是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承认产业化开发对武术“非遗”的保护具有促进作用,不同地区或不同项目产业化开发的实践也证实了“以保护为根本目的”的产业化开发对遗产保护的促进作用。当然,武术“非遗”的产业化开发依然存在着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不同的武术“非遗”项目是否适宜产业化开发的判断标准、产业化的基础和底线、产业化的成效评价、产业化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不同视角、采用不同方法、选择不同的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进行深入探索,自上而下的理论构建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积累,而自下而上的个案经验总结却较为稀缺,应该成为后续研究的方向。

3 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评价研究

目前与武术“非遗”相关的评价研究相对较少,而且研究主要集中在保护现状和旅游价值的评价方面。学者们在对武术“非遗”的保护状况或特定价值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探索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应用计量模型(定量分析)的方式对评价内容进行分析和判断,再在此基础上提出武术“非遗”保护利用的具体策略;研究一般采用特尔斐法、层次分析法与模糊数学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然后针对某一具体的项目进行实证研究。范铜钢为了完善武术“非遗”的评价监督机制,为项目评审、考核、验收环节提供评价工具,构建了武术“非遗”传承评价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项目的评审和信息登记制度[57]。崔景辉,付丽敏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武术项目评审体系,针对待评价的武术“非遗”项目,评价者只需要对4项一级指标给出量化评价等级就可以完成对项目的评价[58]。鲁平俊,丁先琼,白晋湘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影响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状态评价的内、外部环境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发现文化冲击因素对濒危状态评价有正面影响,而制度设计、经济、教育、社会效益、项目创新因素对濒危状态评价有负面影响,项目学习容易程度对濒危状态评价起到了负面调节作用[59]。陈浒构建了传统武术的传承预警指标体系,并设定了无警、轻警、中警、重警、巨警5个预警评价等级,研究选取福建传统武术拳种连城拳进行了预警评价[60]。岳贤锋[61]和任天平[62]都采用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了河南省武术文化旅游资源评价指标体系,前者包含了资源价值和资源利用条件2个维度,后者包含了资源价值、生存环境资源、开发条件3个维度,二者都对河南省内的武术文化旅游资源进行了实证评价。以上研究从传承现状、传承预警、项目评审、濒危状况、旅游价值和影响力的角度探讨了武术“非遗”的评价问题,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武术“非遗”的保护理论。但是,以上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研究层次基本还处于评价方法的探索阶段,尚未涉及武术“非遗”保护效果或开发价值评价机制的构建,受研究条件的制约,已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大都比较粗糙,实用范围和科学性也都相对有限,尚不具备进行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条件。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关于武术“非遗”评价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保护质量的评价以传承现状的评价为主,价值评价则以旅游价值方面的评价居多;评价内容基本涵盖了资源的基础价值、质量、市场环境等方面;评价的方法大多采用了定性分析和量化评价;评价过程基本都遵循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选择评价项目、划分评价等级的操作步骤;这些研究对武术“非遗”的量化评价做出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也为武术“非遗”保护与利用提供了理论指引。但是,武术“非遗”保护的目标是要维护其功能和体现其价值,这方面还没有十分突出的研究成果;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对其认识的差异会导致价值观念的差异,而价值观念的差异又有可能引起价值分析或判断的差异;因此,开展系统性的、与保护实践相同步的武术“非遗”价值评价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现有的研究较少从武术“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动角度出发,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价值评价作为制订保护与开发的整体性策略的依据,后续研究应在价值评价的基础上探索武术“非遗”的保护与开发策略,将价值评价的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相结合,这无疑是增进理论研究深度的一种有益尝试。

4 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的总结与展望

综观近十年我国武术“非遗”保护利用相关的研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宏观层面对特定地区武术“非遗”的保护与管理进行研究,大都强调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为契机,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保护与监督机制来强化地区内武术“非遗”的保护,这些研究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区域武术“非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定性分析,而定量研究的缺失导致研究结论的说服力存在一定的不足,另外,研究结论中也缺乏微观层面具体的操作性建议;第二,以特定区域特定拳种为个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研究人员总结了生态环境变迁、文化内涵流失、武术门派之争是当前传统武术“非遗”保护和传承面临的几大难题,提出拳种保护的策略包括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借助拳种文化的挖掘整理和理论研究来丰富拳种文化内涵、增强拳种的文化特色、对传统拳种进行适当改良和创新、深入推进学校传承和社会推广,这些针对单一拳种保护现状的研究整体而言还不够深入,缺乏对不同拳种保护工作亮点的提炼,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对于不同拳种而言具有普适性,而对特定拳种的保护策略而言反而缺乏一定的针对性;第三,对特定区域内传统武术“非遗”保护经验的分析和总结,总结出的成功因素包括政府的支持、后备人才的培养、媒体及自身的宣传推广、完善的奖励和监督机制、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紧密结合等,这些研究为不同地区武术“非遗”的保护提供了参照经验,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也是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武术“非遗”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近年来我国武术“非遗”保护利用的研究存在以下特点:首先,目前理论研究的总体水平还不高,相关学术论文的数量虽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从学术水平和创新性来看,我国武术“非遗”的研究质量仍然不高,基础理论的研究也还不够系统,尤其表现在保护与开发之关系的认识和产业化开发的可行性上,还存在着很多分歧,这对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深入发展十分不利;其次,研究方法单一,已有的研究以定性研究和描述性研究为主,缺少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再次,研究对象不全面,研究视角单一,以特定地区或拳种为对象的武术“非遗”保护利用的研究中,南拳类的研究明显偏少,对南方拳种的研究有待加强。国内的研究与国外相比较而言,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差距:第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理论大都是国外的研究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尚未形成,国内的研究一直存在着借用外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解释我国的现实问题的现象[63],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武术“非遗”的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相脱节的问题;第二、关于武术“非遗”保护与开发效果的评价监督机制的研究比较匮乏,通常对武术“非遗”保护效果的评价只采用了定性分析的方法,如核实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等级的提升幅度、估算年度保护计划的完成比例等,鲜有通过建立量化评价模型来实现对地区内不同项目进行整体性的量化评价;第三、关于武术“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停留在价值类型的定性分析层面,如文化价值、技击价值、健身价值等方面,对市场价值、开发价值等经济价值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对武术“非遗”价值评价的研究较少且多为描述性研究。

展望未来,我国武术“非遗”的保护利用研究应该更多地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提高研究的质量和应用价值;另外,多学科多角度的综合性研究应该是后续研究的发展方向,综合集成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学科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是未来武术“非遗”保护与开发研究的必然趋势;而且,武术“非遗”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应用型研究,不应只局限在理论探讨的范畴,而应该积极开展对保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关于可持续性保护机制的构建研究应成为未来武术“非遗”保护利用研究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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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涵道武术擂台机器人
万籁声的传统武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