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实践与政策

2019-01-26 22:07刘中一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刘中一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1)

天下之本位在于国,国之本位在于家。家庭不仅是整个社会体系最基础的单位,也是家庭成员福利供给的主要来源。家庭在传统社会中具有经济支持、情感保护与生活照顾等多方面的功能。对于社会个体来说,家庭往往意味着最终的“避风港”和“安全岛”。因此,习近平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1]不过,家庭作为一种社会历史产物,随着工业化、现代化以及都市化的演进,其原有的结构、功能和形态终将不断变迁。在当前社会中,由于家庭核心化、小型化和多元化现象日趋明显以及妇女就业率不断提升等原因,传统家庭原可提供其成员的许多基本功能不仅被分化给教育、法律、司法、医疗等专门的社会设置,而且原有支持和维护家庭功能发挥的社会支持网络也逐步萎缩。因此,当家庭面临外来的压力和冲击时,其应对或抵挡能力变得较薄弱,进而导致家庭问题的频发,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由此,重塑家庭社会支持网络,提高家庭自身发展能力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一、新时代我国家庭发展遇到的挑战

无可否认,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家庭结构、形态与内涵的一系列改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让人们有更多的自由去弹性选择自己想要的家庭形式和家庭生活。不过,相对地,原本传统家庭所具备的功能与职责也会因此开始弱化,甚至消亡,以致引发产生一些以往不曾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家庭儿童抚养成本不断加大

在传统社会里,女性原为担任家庭内主要照顾者的角色,在当今我国城市双薪家庭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寻找其他资源来支援家中儿童照顾工作的需求也日益显现。目前大中型城市双薪家庭中使用儿童托育服务、托儿设施与措施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实际上我国的托育服务资源严重供不应求,以致许多孩童无法得到安置与及时参与学前教育。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托育服务需求日益突显,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政策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因为,托育服务的滞后不仅可能迫使城镇职业妇女延长产假或中断职业生涯,而且可能增加婴幼儿家庭照料的机会成本,影响生育的意愿和决策。[2]同时,在子女数减少与父母对子女的期望上升的双重作用下,为了不让孩子输在人生的起跑点,许多家长从小就让孩子参加课后辅导班、才艺班等,这些额外支出的、不菲的早期教育费用对于多数年轻的城市工薪家庭来说,无疑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家庭养老功能渐趋弱化

目前,我国老年人口的数量和预期寿命都在不断增加。在西方国家,老年人口增多与寿命的延长似乎对家庭生活并不能造成明显的影响,因为西方社会的文化并不具有子女必须赡养老年父母的价值与义务,老人主要是依靠退休金、医疗保险等制度与措施由社会来共同赡养。而我国社会文化相当重视子女对父母奉养的孝道观念,以致老年照顾在我国经常被归属至家庭领域的私事,通过家庭内或家庭间的资源移转来赡养老人是非常普遍的方式。现在,我国城市家庭内的物资或人力资源配置越来越受制于此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子女数的减少造成家庭内部世代间资源移转的紧张。比如老人生病时的陪护经常因子女数过少,无条件轮换而搞得当事人苦不堪言。也有一些典型调查表明,目前代际之间的有效互动正在减少。[3]这意味着即使代际之间还有较强的经济联系,但在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上,相互依靠、支持的力度在逐渐变弱。

(三)家庭内部性别平等议题凸出

传统社会中,男主外、女主内既定的性别分工模式是维持家庭生活和谐和稳定的一项重要机制。就是说,当丈夫身为家中主要经济来源时,性别化责任分担和分工的传统观念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不过,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女性除了在就业市场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之外,工作与家庭的平衡和两难越来越成为受关注与热烈讨论的焦点议题。无可否认,世界范围的妇女运动在促进公共领域两性平等方面已大有斩获,但若进一步检视就业妇女在家庭中被期待扮演的照顾者角色,与面临的冲突时,可清楚看出在家庭私领域两性不平等现象依然十分突出。我国家庭内广泛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并未相称于现代社会双生涯家庭的变迁与需求。这使得我国女性不论就业与否,仍得负担主要的家务劳动责任,导致两性在家庭私领域中很难达到真正的平等。

(四)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性下降

传统上,我国不仅是一个普婚制的国家,也是一个重视子嗣的社会,只要条件允许,几乎所有成年人口都要选择婚姻和生儿育女。目前,快速的现代化进程使得晚婚和不婚不育现象日益增多。从2000年到2016年,我国育龄妇女初婚年龄从23岁快速上升到26岁。另外,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结婚人数从顶峰时的1300多万对下降到目前的不足1100万对,结婚率自2013年来已经连续4年下降。与此同时,离婚率已经突破3‰。自2003年以来,连续14年上涨。[4]此外,近年来,独身、情人、同居等现象逐年增加,大有替代婚姻之势。这不仅仅是表明人们在生活方式选择上的自由权利加大,也是人们过分注重个体价值、片面追求个性解放的另类反映。

(五)少子化和生育意愿弱化现象日益严重

受育龄妇女规模和年龄结构的影响,最近几年来,我国出生人口规模也在持续下降。同时,面对社会结构的变迁,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不仅逐渐式微,且客观环境也使得现代人不宜也无法完全依赖子女的奉养。于是,生儿育女的目的在当前社会里已转为是基于满足、成就家庭完整感的情感需求。根据2013年全国生育意愿调查的数据,我国已婚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1.9,城市低于农村,年纪越轻生育意愿越低。[5]生子与否虽然被视为家庭内的私事,但少子化带来的冲击已超越家庭的范围,影响到教育、幼保、经济、文化等层面。

二、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一种应对思路的提出

与家庭有关的事务本属私领域的范畴,公权力被认为不宜介入,尤其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社会与国家仅被看作家庭组织的延伸而已。不过,在家庭发展遇到挑战和冲击,甚至一些家庭已无法独立解决与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之际,国家作为一个大家庭,开始被期待与要求对家庭有某种程度的干预或介入,以支持或控制家庭的维系,以利于家庭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对于承诺保障人民最低生活水准的政府来说,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就成为其政治要务之一。

(一)家庭建设和国家发展的关系

习近平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6]只有家庭和谐、幸福美满,才能为国家建设奠定基础。由此,家庭建设直接关系到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应将家庭问题的解决与家庭发展纳入国家视野。

(二)现阶段家庭建设的主要路径是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

家庭建设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事务,作为一个全面的系统性工程,受到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同时影响。在建设内容上,家庭建设涉及家庭内部关系调适、家庭氛围培养、家庭教育、家庭道德建设、家庭外部关系及环境塑造等在内的方方面面。只靠政府或家庭自身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在建设机制上,家庭建设的关键要素有三个:家庭建设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国家;家庭建设的终极任务是提高家庭自身的发展能力;家庭建设要解决几乎所有家庭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在建设目的上,家庭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解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过上幸福美好和高质量的家庭生活。在现阶段,我国家庭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是政策或制度不完善、不配套造成的。为推进家庭建设,建议率先加快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通过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可以最大程度上解决或者缓解这些矛盾和问题,增强家庭功能,保障家庭成员发展需要,促进家庭和谐文明。

家庭友好型社会是通过发展以家庭为核心的家庭政策,建立健全家庭公共服务体系,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强化家庭功能的发挥,从而为家庭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氛围。在家庭友好型社会当中,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及评估的全过程引入家庭视角,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以满足家庭发展的需求为出发点。目前,在家庭发展得不到足够重视的前提下,家庭友好型社会是推进家庭建设的一个重要路径。

(三)家庭友好型社会的本质特征

家庭友好型社会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尊重和重视家庭的政治导向和社会氛围。家庭友好型社会不仅代表着政府对家庭发展和家庭建设的尊重,也体现了一种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不仅政府有责任、有能力主动构筑家庭相关的社会保障网络,全社会也应普遍形成一种尊重家庭、爱护家庭的社会氛围。二是与家庭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经济社会政策。在家庭友好型社会当中,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考虑广大家庭的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政策效果要最大限度地做到有益于保持适度的生育水平,有益于促进家庭内部的性别平等和家庭照料主体(特别是女性)的自身发展,有益于保障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不因为地区、城乡家庭条件差异和迁移流动丧失成长机会等等。三是有利于提高家庭自身发展能力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构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家庭支持体系使不平衡的代际关系、冷淡的邻里关系、冷漠的社会关系有根本性扭转,使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在家庭中得到恰当的照顾。

三、西方国家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历史进程

在西方国家当中,家庭友好型社会的概念在理论上一直是充满了争议,实践上也是相当暧昧模糊、有广泛分歧的。因为,西方福利国家所推行的许多与家庭紧密相关的社会福利政策,基本上都不是以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字眼指称,但是却有意或无心地在实际中起到了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效果。综观西方各国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实践的发展特性与趋势,可以看到一些大相径庭的组织体制或运作模式,不过,由于西方各国在某些时期因共同遭逢一些相似的社会潮流和政策主张,因此,我们仍可根据历史发展时期和政策出台的时序大致地整理出家庭友好型社会构建的演变历程。

(一)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以家庭津贴来刺激低生育率

早在20世纪20年代,欧洲国家即已出现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萌芽。此阶段的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可追溯到19世纪末的法国以及20世纪初的瑞典。鉴于人口的低出生率与低薪资的经济情况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问题,因此这时期的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着重在以家庭津贴、儿童津贴或现金给付,来弥补家庭养育子女的重担,进而拉升小孩的出生数目。家庭津贴的施行以法国最为典型,在1918年巴黎近郊的冶金工人已可获得雇主家庭津贴,致使有小孩的家庭经济能有稍微的纾解。而在1935年,法国立法通过普遍地发放家庭津贴给所有劳工家庭中有子女者。由于法国的家庭津贴重在鼓励生育,因此常被贴上人口政策的标签。

(二)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着重治理家庭问题

这个时期是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黄金时代,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背景下,贫穷现象与低收入户家庭的广泛存在仍旧是社会存在的普遍问题,由此,这个阶段的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首要议题即是回应家庭的贫穷问题。为了减低所得不平等的情况,欧美国家在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实践中,主要的精力都聚焦在所得重新分配的处理上,采用以富济贫的方式将所得分配至有子女的家庭以及低收入户中,以期拉近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消除社会不公现象。对于家庭给付的提供,除了透过普及式社会津贴的方式之外,还采用一些类似遗属年金的方式发放。

(三)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聚焦变迁中的家庭结构与两性角色问题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间,由于工业化、都市化的快速扩张,结果对家庭结构造成的最大变化即为单亲户的增加。考量到单亲家庭(主要是女性单亲家庭)易陷入经济不稳定的困境,以及单亲家庭、寡母家庭、重组家庭与一人工作或双薪家庭子女的社会化和情绪发展的适应问题,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主要以支援这些家庭为重心,包括财务补助、托育服务、心理支持方案等。此外,经济结构变迁引发妇女劳动参与率的增长,促使性别角色平等也成为新的关注焦点,亲职假、弹性工时、儿童照顾服务等对女性友善的家庭政策开始发展。婚姻、离婚、堕胎以及儿童监护、儿童生活救助与维持,也属这个阶段西方国家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关注的议题。

(四)20世纪90年代:关注多元型态的家庭需求

到了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单亲家庭的问题由于单亲家户的数量、比率与发展趋势更为攀升而显得相当瞩目,各国花费在单亲家庭上的福利成本居高不下。然而在国际劳动市场潮流的变动下,政府迫于福利改革的压力,对单亲家庭的态度与立场大为改变,基本上都采取了更为严苛的申领条件取代以往慷慨式的救济。而各种家庭型态也在此阶段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同居、隔代教养家庭、跨国婚姻、同性恋家庭等新形式家庭的出现,显示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思考必须突破以往传统家庭的单一概念,而纳进更多元的议题。这段时间欧美先进工业国家的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焦点主要摆在新家庭、寡母家庭与其经济问题和贫穷、双薪家庭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上。

(五)21世纪以来:再家庭化的兴起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家通过持续提供家庭公共服务为家庭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支持,这种家庭友好型社会构建模式因为西方福利危机受到多方面挑战,过度福利被认为是导致家庭功能和家庭责任削弱,进而导致经济衰退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家庭友好型社会构建的主要任务是强化家庭功能和家庭责任,给予家庭积极的支持或投资。这一国际经验说明,提高家庭的发展能力才是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主要目标。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右翼政党纷纷上台执政,它们所主张的“新右派理论”也促成了国家对家庭社会经济政策的改革。在此背景下,一些西方福利国家开始反思“去家庭化”的福利制度路径以及由此采取的经济社会政策,思考如何重建家庭价值、如何让家庭发挥作用。不是单纯地将提供家庭公共服务的责任转给政府,而是重视营造支持性政策环境、鼓励家庭功能的发挥。

四、新时代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意义

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是新时代遵循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客观规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庭文化为积淀,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际上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相关实践,兼具时代性和科学性的理性认识和社会基础工程。

(一)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是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性社会工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连接个体与社会的桥

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从构建小康家庭作为起始,只有家庭富足宽裕,才有社会的全面小康。家庭不小康,社会难小康;家庭不发展,社会难发展;家庭不幸福,社会难幸福。一方面,家庭的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肌体健康有序运行的微观基础。我国有3.6亿个家庭,家庭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就是政府要通过完善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不断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另一方面,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是当代社会治国理政的逻辑起点。家庭不仅承担着社会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基本职能,而且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职能。在新的历史时期,家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也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的有效途径。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就是要通过建设和完善家庭伦理、家庭文化,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进而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最终作用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二)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是保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一直以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导向。这在使得家庭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的同时,也容易成为儿童、老人以及其他生活在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可以获得政府和社会支持的障碍。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承担社会责任的惩罚,而不是鼓励家庭行使其应有的或希望其行使的职能。此外,我国无法效仿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福利国家化和社会化,也不能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因此,如何在社会与国家之间找到平衡,利用家庭福利和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等方式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就是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制定和出台更多支持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提高家庭自身发展能力和提供福利资源的功能,使得广大家庭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尚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更持续的作用。

(三)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是应对我国人口与生育形势变迁的必然选择

21世纪初期以来,我国人口发展已经从“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了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的婚姻和生育行为已经表现出初婚年龄推迟、婚姻稳定性减弱、同居现象增多、生育行为更倾向于个人选择的特点。婚育行为并不仅仅是女性个人或者家庭私事,它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关系到社会人口的再生产,关系到社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新的社会经济和人口形势下,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宏观战略着力点在于充实劳动力结构、平衡出生性别比、减缓养老负担等。家庭友好型社会的提出,是从宏观上实现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此外,我国目前已经发展为一个高生育成本和高养育成本的社会,目前支持生育的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儿童照料服务还较为缺乏,充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果的现实基础并不是十分牢固和坚实。在此情势下,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保障群众按政策生育,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生育水平,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五、新时代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现实基础

由于受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各个地方对家庭友好型社会内涵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的家庭友好型社会的侧重点和政府在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目前,各省市之间存在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导致各地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切入点与侧重点不同,使得我国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建构显现出政府主导型、自治型和混合型等三种类型。

(一)政策主导型的构建实践

这类实践的特点是政府在家庭友好型社会建构中扮演了主体的角色,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运行机制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机制,家庭自身的参与度普遍不高,政府替代比较多。目前我国的各种构建活动中,民政部门牵头的相关的工作实践可谓典型。民政部门与家庭友好型社会构建工作有最直接和紧密的关系,民政部门的各类构建活动带有较强的福利性质,如对残疾人家庭、“五保户”家庭、低收入家庭等进行的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支持和社会帮助。近年来,各城市街道(社区)办和居委会自主开展各种活动,家庭生活服务功效卓著,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贫困家庭的帮助和对老年人的帮助。

(二)自治型的构建活动

这类实践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家庭友好型社会内不同群体、组织、家庭和个人的行为,协调家庭友好型社会内部的利益关系,并为家庭友好型社会提供制度保障。目前,已有公益性社团成千上万个,这些社会团体多是由专业人士组成,从事专业化的相关工作。其中有些是家庭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组织,他们在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的队伍建构和专业能力建构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各类社会工作(者)协会。

(三)混合型的实践活动

20世纪90年代,从政府主导型和自治型中演化出了“多元参与”的混合型的构建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对家庭发展的干预较少,政府在这方面的主要职能是规划、指导并提供经济支持,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制度建构、资金支持。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经济实力所致,我国各级政府对于家庭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的投资总是有限的。因此,通过有偿的家庭公共服务来弥补无偿服务的不足,通过经营服务弥补福利服务的现象很多。比如,随着市场化和大众对婚姻家庭、亲子关系和老人服务等需求的日益增长,城市中出现了一批以提供婚姻家庭服务为主的经营性组织,主要有婚介类、婚庆类、婚姻家庭心理辅导和咨询的经营型服务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只有在家庭出现危机或遇到通过自身努力无法克服的困难时才会干预。再加上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如家丑不外扬,各扫自家门前雪、勿管他人瓦上霜,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使家庭所面临的问题与困惑一直处于隐秘状态。所以我国各地的家庭友好型社会构建活动进展得还不够理想。另外,目前政府关于支持家庭友好型社会的相关政策出台得还比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更没有对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建构和运行给予高度的重视,家庭友好型社会构建的客观基础比较薄弱。

六、新时代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政策措施

我国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还是应该加强政府对家庭问题的重视程度和家庭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社会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增加家庭为必不可少的一个考量维度,考察和评估每一个制度法规和每一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实施对于家庭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密切关注和了解政策变动和社会变迁对家庭的冲击,在全社会营造一个重视和支持家庭发展需求的社会环境。

(一)树立尊重家庭的价值理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

首先,继承和发扬传统家庭文化的合理成分。通过深入研究,充分挖掘和发扬我国古老家庭文明遗产中的合理部分,并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结合,实现意识形态上的进步和超越,使之成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思想基础。其次,开展传统家庭美德的倡导活动。大力倡导与社会经济相符合、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婚姻家庭伦理(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等),通过设立家庭日以及评选各级文明家庭活动等,将中国优秀的传统思想道德文化以家庭为最小单元进行教育、传播和实践。第三,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国情怀。从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家国情怀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可以通过中小学系统的课堂教育和一些主流媒体和影视剧的宣传,使得家国情怀深深植根于每个人的内心,内化成一种对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完善经济社会政策,支持家庭照护、养育等功能发挥

首先,将家庭政策纳入国家公共政策框架体系,在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切实关心家庭利益,充分考虑家庭需求。特别是在生育政策、婚姻政策、养老政策、卫生政策等与家庭直接相关的领域,更应把家庭摆在一个优先考虑的位置。促使政策制定者提高对家庭价值和意义的认识,在制定相关社会政策时,能够像建设项目需要环境评估一样,对社会经济政策给家庭发展带来的影响作出评估。其次,建立健全以强化家庭功能发挥为目的的经济社会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促进婚姻家庭建立的政策,包括婚姻、收养、计划生育等方面政策;有利于家庭功能发挥的政策,主要指教育、医疗、养老和抚育等方面的政策;提高家庭照顾水平的政策,重点为家庭成员中残疾、虚弱以及年老者提供帮助的政策等等。第三,鼓励对家庭发展相关领域进行投资。在一些家庭发展相关的基本社会服务领域,通过采取税收减免等支持性措施,增加对育幼、义务教育和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支持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协助家庭提高自身的照护和养育等方面的能力,最终有利于家庭照护、养育等功能发挥。

(三)创新体制制度设置,培育和提高家庭自身发展能力

首先,推行女性就业保障和性别平等制度。在就业制度和政策设计方面,充分考虑生育行为对女性自身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考虑多角度、多方式地降低女性劳动力用工成本。在社会上大力提升夫妻共同照顾的价值,倡导男性积极参与到照料子女中,降低女性因为生育孩子而带来的职业发展损失,缓解女性的母亲角色与职业女性角色之间的矛盾。其次,创新家庭政策和家庭福利制度。将家庭作为基本的福利对象,进行相关制度创新,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制度。针对不同类型和需要的贫困家庭,进行社会救助,保障这些家庭的经济安全。在社区提供老幼和残障人士临时托管和照看服务,为家庭照料者提供支持,从而实现对家庭抚幼和养老责任的分担。第三,探索家庭公共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重整社会和社区的公共服务资源,成立家庭公共服务中心或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增强各类弱势家庭的抗逆能力,规避家庭在不同生命周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供社会支持和专业救助服务。

(四)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动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

首先,发挥政府在家庭友好型社会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是政府当仁不让的责任和义务的理念,把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活动贯彻到政府的日常工作中。政府在家庭友好型社会构建中,不仅应确定相关的目标、原则和路径,制定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经济社会政策,而且各级政府也应该在具体实践中“身体力行”,比如建设资金的倾斜和人力资源的保障等。其次,发挥市场(社会)机制作用,推动家庭友好型社会构建主体和途径的多元化。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社区以及私人部门等多方位合作的方式,逐步推进家庭服务的社会化,尤其要重点培育家庭服务领域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第三,强化家庭自身责任意识。大力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并不等同于剥夺家庭自我发展的空间,更不是简单地将家庭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简单地转嫁给国家或市场,而是要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比如,要注重促进家庭内部的代际间交流和互助,建立融洽和谐的家庭代际关系,固本培元,肩负起自身的照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