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
——《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

2019-01-26 21:27:57/文
中国检察官 2019年5期
关键词:监察法留置权强制措施

● /文

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甄别某项法律规则是否妥当时,主要考量四项要素,即明确性、非矛盾性、非要求为不可能之事以及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监察留置规则是否自洽,其关键就是要对上述四项要素进行匹配性检验。

作为一项反腐调查举措,留置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效果上替代了原来的“两指”措施和逮捕措施,其配置方式符合集中、高效反腐的改革目标设定。用留置取代“两规”所释明的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进行严格限制,从而切实有效地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对象的合法权利。因此,“用留置取代‘两规’”不能仅作字面意义上的形式理解,而应当推而广之,视为对不符合法治要求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集中概括。

然而,《监察法》所设置的7项留置规则属于不完全的法治进阶,其不完全性表现为:由于未区分“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种留置情形,引发规则适用的内部冲突;因选择性吸收《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造成法法衔接不畅;留置审批权与执行权集中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

法治的固有含义应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目的,《监察法》除了赋予监察机关运用留置措施的权力外,更应当注重对留置适用的限制,以程序自然法为指导精心设计留置的“两分”构造,生成内外部自洽的留置规则体系。要正确理解改革策略所蕴含的法治思维,剔除“两规”“两指”所残留的违宪性因素,塑造符合法治反腐需求的监察留置规则。

(摘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6-17页。)

猜你喜欢
监察法留置权强制措施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制化建设路径探讨
法制博览(2020年35期)2020-11-30 03:31:31
《海商法》
——小议船舶留置权之结构深化研究
法制博览(2019年18期)2019-12-15 21:12:28
浅谈监察机关行使留置权的法定性
人大建设(2018年7期)2018-09-19 06:19:04
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
人大建设(2018年3期)2018-06-06 03:10:59
《监察法》视角下的企业合规管理
中国民商(2018年5期)2018-05-23 11:32:18
《行政监察法》“两指”措施与《监察法草案)》留置措施比较
法制博览(2018年3期)2018-04-23 02:11:22
《监察法》是党规转向国法的重要变化
《监察法》二审稿修改意见
论留置权的紧急行使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