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邦友
法治建设是习近平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他思考最多、论述最多、着力最多的重要议题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经典文章、重要讲话就有四五十篇之多。习近平对法治建设的关注始于主政浙江期间关于“法治浙江”的实践与思考。担任党的总书记后,习近平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着眼于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着眼于中华民族未来长期的稳定发展与繁荣,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的生活,从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四个维度对法治建设进行了深邃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以如椽巨笔科学擘划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考察习近平法治建设的心路历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
从1978年到2002年,伴随着整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发展,浙江这个省级区域共同体的各个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从124亿元猛增到8003亿元,年均增长13%左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331元增长到16841元,年均增长12%左右;财政总收入从27亿元增长到1166亿元,年均增长17%。2004年,浙江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突破万亿大关,成为继广东、山东、江苏之后全国第四个地区生产总值“过万亿”的经济大省,地区生产总值在全国的排序也从第12位跃升到第4位。25年来,浙江从一个经济发展处于中游水平的省份,迅速崛起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经济大省,并逐步向“经济强省”迈进。[1](P6)
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浙江社会结构也在悄然转型。一二三产业构成由1978年的38.1:43.3:18.6转变为2002年的8.8:51.2:40,浙江非农业劳动力比重已经达到65.5%,[1](P11)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三分天下有其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超过公有制经济成份,成为浙江经济的主要部分。此外,还有不少的港资、台资和外资企业。2003年,浙江进入全国百强县的30个县(市区),绝大多数县(市区)的非公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80%,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90%。越来越多的人脱离原来的体制内单位,投身到更加广阔的民营经济的汪洋大海,从而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竞相发展,在资源配置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关研究表明,21世纪初,浙江市场化水平居全国第2位,资本自由度从2002年起居全国首位。社会成员在获得越来越大的自由空间的同时,基于业缘、地缘和共同利益关系而展开的社会交往也越来越密切,并出现了大量形态、功能、宗旨和体制机制各异的法人社会组织。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期,全国各省每万人口的法人单位平均为40个,浙江是78个;全国各省每万人口的产业活动单位平均是43.1个,浙江则达到93.5个,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近一倍。[1](P7)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以徐传化、鲁冠球、南存辉、李书福、马云为代表的浙商群体的兴起,这是一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诞生并壮大起来的创业者和企业家群体。长期以来,浙商不仅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浙商文化’”。[2](P209)
社会结构“从身份走向契约”的伟大转变,对地方治理结构的法治化提出了强大的内生要求;而恰好此时,浙江经济社会也遭遇了许多“成长中的烦恼”。社会矛盾多发,群体性事件频现,对抗程度增强,化解难度加大,社会存在局部性失序。从1978年到2004年,浙江的刑事案件从2.6万起上升到50余万起,增长近20倍。在安全事故方面,2002—2004年,浙江平均每天发生各类案件事故200余起,人员伤亡上百人,经济损失逾200万,其中,火灾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数多年位居全国前几位。
这些情况引起了时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的深思。他自2002年11月到浙江任职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干部、党内外人士的意见,集中全省的智慧,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八个方面优势,推进八个方面举措”的总体发展思路,即著名的“八八战略”。其中指出:要加强立法和法律监督工作,营造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建设“信用浙江”;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习近平已经开始从制度和法治层面考虑问题,着力于制度与法治的改革与完善,力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创建良好的制度和法治环境。
2004年,习近平推动中共浙江省委作出了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决定,并且把建设“平安浙江”,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他指出:“‘八八战略’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环境优势,加强法治建设、信用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文优势,抓好文化大省建设,推进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等。这些都对‘平安浙江’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设‘平安浙江’,既是‘八八战略’深化细化具体化的重要体现,又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重要保证。”[3](P236)“平安浙江”中的“平安”,不是狭义的“平安”,而是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宽领域、大范围、多层面的广义的“平安”。它绝非传统的治安工作或者综治工作所能保障,而必须有更宽阔的考察视界、更宏大的制度框架和更具综合性的系统建设。习近平由此开始思考和寻找这样一个能够保证“八八战略”实施、保证“平安浙江”建设的宏大制度框架和系统建设。在这个思考和寻找过程中,习近平逐渐把目光聚焦到法治建设上。
在此之前,党的十五大鉴于社会主义建设史的经验教训,基于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规律,着力于从体制层面解决一些影响稳定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集全党智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各地都开展了依法治省的实践活动,并积累了大量经验。浙江大致从1996年开始推进依法治省活动,把实行依法治省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并认为依法治省对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顺利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到习近平接任省委书记时,浙江的依法治省活动已经开展了六七年之久,这就为习近平从总体上思考和谋划浙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和宏大的可能性空间。
早在2004年9月20日,时任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曾批示指出:“四中全会对党抓立法工作及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我们也提出‘法治浙江’的目标。这方面该具体抓什么,总体要求是什么,江苏提出了一些想法,可供借鉴。”2005年上半年,他还亲自主持了有关“法治浙江”建设的重点调研课题,并于2005年9月批示同意“法治浙江”建设工作前期方案。2005年11月6日,习近平主持制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为载体,努力建设民主健全、法治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利切实保障的法治社会。这期间,习近平就法治建设的一些方面发表了重要讲话。比如,2002年12月,担任省委书记才一个月的习近平出席浙江省暨杭州市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还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能,支持政协积极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支持法院、检察院秉公执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P360)他也曾多次到省人大指导立法工作。他指出:“立法是法治的基础”,[3](P363)地方立法在指导思想上 “要突出把握好以下几点:1、立法要为发展服务;2、立法要有地方特色;3、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4、立法要体现时代特色。”[3](P366)2003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上,习近平提出“案件有大小,审判非小事”,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相适应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把刑事案件搞准,做实,办成铁案。”[3](P368)2004年2月,习近平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就地方立法工作又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必须继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针对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他说:“一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加强立法工作;二要依法有序地开展立法工作;三要科学高效地推进立法工作。”[3](P366)2004年5月,习近平出席全省人大工作会议,提出“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做到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话不说,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不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P360)
随着依法治省实践的不断推进和法治建设理性思考的不断深入,以习近平为书记的中共浙江省委从浙江实际情况出发,呼应浙江全省人民对和谐社会的憧憬向往,在持续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大决策之后,在2006年4月2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一个影响浙江未来长期发展的重大决定。《决定》指出: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加快“法治浙江”建设“对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未来一段时间要完成的主要任务。习近平代表中共浙江省委向大会作了重要报告,系统回答了“法治浙江”建设何以必要和如何可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全面阐述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准确厘清了“法治浙江”和“依法治省”之间的逻辑关系,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基础和条件,指出:“依法治省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扎实基础,‘八八战略’的深入实施、综合实力的显著增强为建设‘法治浙江’提供了物质基础,建设‘平安浙江’的成效为建设‘法治浙江’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实践为建设‘法治浙江’开拓了动力源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建设‘法治浙江’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3](P356)而建设“法治浙江”也为这些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证。基于以上认识,他乐观地表示:我们完全有信心、有决心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
此后,习近平多次在不同场合对“法治浙江”从不同视角展开论述,发表了大量的文章、讲话和指示批示。从2006年5月10日到5月22日,仅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栏目上发表的直接讨论法治的文章就有7篇,提出了许多非常重要的观点,如“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等等。他推动省委成立“法治浙江”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法治浙江”建设的领导,并定期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他还经常走访机关、深入基层,开展“法治浙江”建设的专题调研,及时了解法治建设在基层的情况,把握底层百姓和企业家对法治的殷切诉求,帮助基层党政干部解决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困惑,及时总结“法治浙江”建设的一些成功经验,并上升到法治理论的高度。以习近平为书记的中共浙江省委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浙江”建设的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强力推动,是浙江法治建设能够相对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原因。
2006年12月18日,习近平在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这是他离开浙江前就法治建设发表的最后一次重要讲话。他指出:要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自觉而有效地把建设“法治浙江”结合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使建设“法治浙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服务、提供支撑、提供保障,努力提高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他还说:在扎实推进建设“法治浙江”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所有干部群众思想上要有新认识,工作上要有好氛围,行动上要有实抓手,水平上要有大提高。最后,他说:“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开创性、长期性的工作”,浙江的干部群众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推进建设‘法治浙江’各项工作”;希望各级党委“切实加强对建设‘法治浙江’工作的领导”,要抓重点,抓机制,抓合力。他相信,只要上下齐心,就一定能够把建设“法治浙江”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为实现又好又快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习近平当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和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从此步入中央工作。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上,习近平众望所归当选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
到中央工作后,习近平继续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法治建设作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百年大计。他在当选总书记后的一个月,即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他说:“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制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4](P137)在这一重要讲话中,他还提出一系列重要观点,如“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指出:“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最后,习总书记要求“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4](P142)
此后,习近平又在各种场合就法治建设发表了大量重要讲话,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3年2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14年1月)、《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5年3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6年12月)。系统而又深刻地回答了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牢固构建了“法治中国”的“四梁八柱”,形成了内含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四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
习近平清晰地看到,十八大之后的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开放也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必须重视那些有助于激励大众创业激情、有助于社会财富积累、有助于矛盾风险防控、有助于凝心聚力的体制机制建设。而法治正是这样一种重要制度安排。他基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东方与西方多视角的观察和思考,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并表示“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4](P118)在强调学习借鉴的同时,习近平又不失时机地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4](P118)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重大问题时,习近平反复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而“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4](P117)总之,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
正是出于历史——社会——文化等诸多现实条件的考虑,出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质和制度宗旨的考虑,习近平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他还说:“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5](P24)针对社会上一度甚嚣尘上的“党大还是法大”的论调,习近平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党要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其政治功能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但“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规,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5](P37)政权机关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5](P37)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一句空话,而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6]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内部各组成部分相互支撑、相互制约,共同决定了国家法治的整体水平。因此,在法治建设上,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4](P144)为了更有效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习近平认为: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5](P25)依据这个理路,习近平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到完善立法体制、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从全民守法、形成法治风尚到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包括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治人才培养,最后,再到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率先垂范作用等各方面展开了全面系统深入的阐述,形成了视野广阔、内容宏富、智慧深邃、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立意深远、指导性极强的法治思想体系。
这个时期,习近平对法治的思考和谋划主要出于5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如何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大八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工作部署,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二是如何适应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始终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来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而不是孤立地就法治论法治。三是如何更全面地整体把握新时代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系统布局法治建设的各项改革措施。四是如何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举措。五是如何更坚实地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7]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政治报告,系统总结了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确立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14条基本方略,其中,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条,习近平用最简洁的语言构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紧随其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对今后5年如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宏观规划和系统设计,指出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最后,习近平以掷地有声的语气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会上,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为此,就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浙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的实践和思考与其担任总书记以后的治国理政实践及所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一种内在紧密而又深层的逻辑联系。正如有权威媒体所言:“从‘美丽浙江’到‘美丽中国’、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从‘平安浙江’到‘平安中国’,从‘海洋强省’到‘海洋强国’……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年习近平在浙江的战略布局、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及创新实践经验,就是这些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的源头活水。”[注]参见《浙江日报》“溯源新理念 大潮起之江”系列报道。借用交响乐当中的结构话语,如果说“法治浙江”是习近平法治建设心路历程的序曲,那么“法治中国”则是这一心路历程最壮美最辉煌的乐章。我们历史地观察习近平法治建设心路历程,可以看出其中的变与不变。
与主政浙江时期相比,担任总书记以后的习近平对法治建设的关注、思考和谋划,其内在心理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在浙江期间,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思考,主要着眼于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着眼于推进“八八战略”、促进浙江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更好发展,着眼于“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3](P355)着眼于为浙江未来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着眼于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地方性知识和经验,理论思考的实践场域也仅是浙江这个区域性共同体,思考的经验素材也是浙江大地上发生的那些生动鲜活的法治建设的案例与经验。而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思考,起点更加高端,视野更加开阔,场景更加纵深,胸襟更加博大,目光更加长远,他是站在古往今来、古今中外的时空交汇点上思考世界东方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辉煌文化的超大规模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制度安排。这种宏大深邃思考力图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确定法治建设的空间方位,并着眼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着眼于跳出困扰中华民族两千年的“存亡周期率、治乱周期率、分合周期率和贫富周期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民族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美好;着眼于实现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宵衣旰食夙兴夜寐甚至不惜抛头颅洒热血而孜孜以求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着眼于探索发展中国家自主走向现代化的新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着眼于让社会主义在国际共运史和人类文明史上再度焕发强大生机活力,从而在世界范围上赢得更多人们对社会主义的憧憬与向往。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法治建设心路历程中最华美辉煌的篇章。
然而,细细观察,我们也发现:在习近平法治建设心路历程中也有恒定不变的价值元素。
1.始终坚持为了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政治情怀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的一种政治情怀。人民在习近平心目中始终占据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重份量。主政浙江时,习近平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领导干部的主人。这个关系任何时候都不容颠倒。如果不把人民群众当主人,不愿躬身做仆人,那就不配当一名领导干部。”[2](P257)在十八大当选总书记后召开的第一次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满怀深情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个美好生活包括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概括一句话,那就是更有尊严地活着。而一个人是否有尊严,取决于他是否有自由和权利,以及这些自由和权利是否得到可靠的保障。党的十九大就是从权利角度以权利话语来定义人民的幸福美好生活,而要保障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就得有一套称之为法治的制度安排,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4](P141)为此,他要求摈弃“立法就是要用来管老百姓的”错误观念,树立“立法为民”的先进理念;要求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可以说,在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字里行间,到处都体现了这种“为了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政治情怀。
2.始终坚持为了谋求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责任担当
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是一个社会健康良善的两个重要维度,也是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对法治建设的所有重要论述都紧紧围绕这两个价值而展开。他在主政浙江期间指出:“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社会。”[3](P354)在谈到立法工作指导思想时,习近平指出:“立法要为发展服务。……为发展创造一个必备的法制环境,这是地方立法工作主攻方向。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围绕发展、服从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3](P363)担任总书记后,他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来思考和谋划法治建设,他指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4](P148)他要求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地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就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而论,习近平认为法治是确保社会持续发展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一些国家之所以发展不好,甚至停滞或倒退,“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8]因此,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3.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寻找法治建设的政治定位和作用空间
习近平在2002年12月出席浙江省暨杭州市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能,支持政协积极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支持法院、检察院秉公执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P360)他还说:“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特别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3](P360)在推动省委作出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之后,习近平一再强调:“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2](P207)当然,党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与水平;另外,民主也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无政府的民主,就是文化大革命式的“大民主”。[3](P361)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认识更加深刻,他认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并提出“三统一”和“四善于”的著名论断。他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4.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和问题导向的施政风格
理性务实是习近平治国理政的鲜明风格。这一点在主政浙江期间就有充分表现。他说: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建设“法治浙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从浙江实际看,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一些地方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因此,他认为浙江完全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以适应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客观需要。他还说:建设“法治浙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遵循客观规律,随着浙江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发展,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浙江’建设。”[3](P362)担任总书记以后,习近平也始终强调法治建设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他说:“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9](P117)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同时,习近平又突出“问题导向”,始终根据客观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轻重程度选择法治建设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他指出:推进法治建设“必须直面问题、聚集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9](P123)“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9](P132)
5.始终坚持系统协合、综合施治的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
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其中的任何方面、任何事业也是以系统形式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时有系统观念、通盘考虑和整体谋划。习近平指出:“我们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如果孤立地、片面地、简单地看问题,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2](P62)他还说:“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9](P120)基于此种哲学理念,习近平在法治建设上特别重视系统协合、综合施治的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治建设本身要服从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3](P358)二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面,必须共同发力,协同推进。他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司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4](P144)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科学概念,并对法治体系的内在结构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要求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也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极强的系统思维的特点。三是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强调法治与德治的有效协合。他指出:“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2](P206)“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心中的法律。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力。”[9](P133)四是在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上,习近平把党规和国法都视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求“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9](P119)
综而论之,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建设的心路历程,既一脉相承又跨越升华。其中,变化的是场景、视野、层次、思维的素材和所服务的发展战略,而不变的则是法治建设的现实关怀、人民情怀和系统科学的哲学方法论。在这段心路历程的前后两个阶段,习近平对建设“法治浙江”的实践和思考,为其在“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谋篇布局提供了最重要的地方性经验;而在“法治中国”建设上的创造性设想和集成性擘画则是“法治浙江”建设经验合乎逻辑的发展结果。“大道溯源,潮起之江”,诚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