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盼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全面从严治党对党的建设提出要求,促进党廉洁高效、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进一步巩固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正确领导。我国法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合中国国情与法治土壤进行的系统性工程。没有党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失去主心骨,不仅无法保障法治建设继续前行,而且可能造成法治退步。可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重视党的建设,便是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法治建设历史中,每一次法治进步无不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取得的。面对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战略具有时代意义,对法治建设的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成为新时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思想共识。例如,习近平的法治思想中,包含“关于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核心观点”[1],警醒我国在法治建设时不要忽视党的建设。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需对党的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打铁必需自身硬”,如果党无法保持先进,无法做到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所领导的法治建设便易出错,从而影响中国法治建设之前景。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组成部分,是指导我国发展的“源泉”和“思想动力”[2]。党不仅要管党,从严治党,而且要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落实领导工作。以此观之,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辩证统一,二者之互动对于党建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为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在各自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已无须多言。但就二者的互动而言,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甚至存在对二者互动的误解,认为二者的互动容易导致法治建设之政治倾向,不利于法治的独立性、不利于实现法律正义。类似的问题体现出人们对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互动缺乏认知,也说明需加强二者的互动必要性的分析梳理。实际上,无论全面从严治党还是法治建设,目标均在于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宗旨要求党在全面从严治党与领导法治建设中,正确认识二者的互动关系。
党的领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之特征,构成我国的最大国情,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3]党对一切社会事业的领导,说明法治建设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为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每一次法治进步,无不与党的正确领导息息相关。从改革开放后的法制体系建设,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到现今的全面依法治国等等,每一次的法治建设转折点,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在中国的法治语境下,没有可以直接照搬的法治模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标准,必须寻找中国本土化、符合国情的法治道路。在这条待于探索的道路上披荆斩棘、克服各种法治疑难,都需要党的正确领导。加强党的正确领导,让党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合理有序地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加强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是加强党建的突出体现,不同于一般的党建,它是全面性、长期性、深入的党建,从思想观念、工作态度到生活作风、家风建设,从打老虎、拍苍蝇到反腐倡廉、八项规定,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到依法依规治党等等。这些内容不仅关系到先进的、法治型的政党建设,而且关系到法治的未来前景。建设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政党,推进党内治理法治化,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体现和检验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4]在此过程中,党不仅加强抵抗诱惑与腐败的能力,而且提升了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观念。全面从严治党让党保持先进性,有助于发挥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作用。只有加强党建,克服可能存在的错误思想、不良作风,才能保持党始终站在法治建设的前沿,为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全面从严治党符合人民期待,契合法治建设之所需,但也会面临各种法治疑难,所以它并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如果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采方式方法不对路,不仅不会达到良好的治党效果,而且容易导致社会的认同危机。对党与国家而言,如何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至关重要。全面从严治党是个系统工程,需以强制力、规范化的方式推进,法治思维与方法必不可少、极重要。相对于文化、道德或其他的强制方式,法治更具客观性、稳定性,给党员行为与权力运作带来更为确定、可预期的指引。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精神等,可有效提升管党治党的规范化。此外,运用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对党员干部的行为施加党纪国法之规范,以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落实管党治党方略,能有效提升人民对法治的认同。
全面从严治党应是规范化的,而不是随意选择而来;理应是制度化的,而不是短期暂时性策略;应该是专业化的,而不是盲目笼统的。最为重要的一点,全面从严治党理应是合法的,而非与法治思维、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我国的法治建设虽有待完善,但现有法治成果应得到尊重,法治的权威性与实效需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得到体现。因而,加强法治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规范作用,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而且在实践中已得到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哲学底蕴主要体现在实事求是的唯物论底蕴、辩证统一的辩证法底蕴、实践史观的认识论底蕴和群众史观的历史观底蕴;坚持循序渐进、常态化和法治化的原则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原则”[5]。全面从严治党本身与法治建设有机统一,在彼此的互动中获得实效、相互促进。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党的根本宗旨与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如果偏离这一原则,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将失去意义。然而,确立一项原则容易,如何将这一原则切实有效地贯彻到实践中,却面临各种困境。对党而言,需克服各种诱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此目的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对于法治建设而言,需克服传统与西方的法制缺陷,建设符合国情的法治模式与文化,为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的美好生活服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给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确立了价值基石,二者都必须为了这一目标而努力。如果忽视这一宗旨,党的先进性无法保障,将会带来人民的信任危机,法治建设也将失去价值指引。无法体现民意、无法保护人民权益的法治将沦为“恶法”,难言实现“良法善治”。
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构成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共同目标,指引着二者不断前行。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避免产生冲突、有效化解张力。基于相同的目标,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具有互动必要,在相互制约与交流中实现这一宗旨,始终不偏离人民、不脱离社会主义。尽管具体的方式、方法上存在差异,具体任务并不完全等同,但二者均建立在同一价值立场上,从共同的价值立场出发可给二者的互动提供价值保障。如果全面从严治党不关心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不涉及全面从严治党,从而导致二者的冲突或张力,甚至导致价值上的混乱,偏离人民民主,难以为人民服务,将背离党建与法治建设之初衷。切实维护为人民服务,体现人民利益之诉求,就需在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中始终保持二者的互动,实现互利共赢、促进人民利益。
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具有关联,存在互动之必要性,但是在现实中,二者的互动尚未得到应有重视,二者的互动并不理想。尤其是党建与法治建设遵循不同的思维逻辑,导致二者在各自领域独立运作,没有产生相互联系、彼此互动的良好状态。忽视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论与辩证法,秉持孤立、片面的立场,无法看到党建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从而加剧法治建设的单一化、知识的封闭化,缺乏提促二者有效互动的理论视野。如此,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互动面临困境,倘若无法得到及时解决,无疑会加剧二者的隔离,必须予以关注。
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立符合国情的法治体系,需要党通过不同方式切实维护法治建设的成果,提升法治建设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无疑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通过法治建设提供的思维、制度与强制,给全面从严治党提供规范化与专业化的程序保障,有助于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之目的。现实中法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实效有待提升,法治给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的积极推动力有待加强。一方面,党建的主要方式来自党的规章制度等,主要从党组织内部加以规范。在此过程中,法治与党内规范的联系并不紧密,有时甚至忽视法治的外在约束。另一方面,全面从严治党所涉及的强制方式,例如纪律检查、留置等涉及约束人身自由的措施,缺乏应有的法治程序规范。因而,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化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法治的作用有待彰显。
法治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有助于化解社会纠纷、实现公平正义,更有利于规范权力、保护权利,避免人治带来的社会危害。这些优势表明法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有助于实现党建目标,法治在其中应当有所作为。例如,加强法治思维的规范作用,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而言至关重要。有学者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法治思维融入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实现法治思维与从严治党的紧密结合。”[6]现实中包括法治思维在内的法治成果对党建的作用不足,不仅来自党建本身,而且与法治对党建问题的重视不足有很大关系。尤其是法学中存在一些陈旧观点,认为法治应与政治完全分离,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建问题,与法治建设无关。类似看法存在于法治理论中,使得党建无法借助法治之力量,二者的有效互动难以有效建立。
前文已述及,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法治建设的成就离不开党的领导。党建成果与实效,与法治建设存在利害关系。如果不加强党建,党受到各种诱惑、面临各种挑战,可能陷于腐败与奢靡之中,违背宪法法律之宗旨,将会损害法治权威与公信力。只要党员干部自觉接受党章党规的要求,遵从宪法法律规范,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示范,让法治获得拥护。但是,现实中的法治建设大多集中于法律层面,没有认真分析党建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法治建设与党建本可相互促进,但因法治与党建互动关系没有厘定,反而使其进展缓慢。全面从严治党在本质上有助于法治建设,体现二者互动之必要。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党建对法治建设的意义有待挖掘,导致党建与法治建设的关系趋向分离,对此不得不加以重视。
现实中法治建设对党建的意义缺乏充分的认知,导致党建无法推动法治建设。一方面,一味对西方的法治思想崇尚往往忽视党的领导才是法治建设之国情,在理论与实践中充斥着西方法学话语,对党的建设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后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之分离趋势已经形成,尤其是法治建设较为注重部门法发展,对教义学意义上的法治情有独钟,对党建与法治建设的关系缺乏足够清晰的认识。党建对法治建设的意义到底包括哪些方面,以及如何促进法治建设,对这些问题因缺乏共识,难以真实有效地体现在党建与法治实践之中。全面从严治党表明党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有助于防止或减少党员干部的违法犯罪。此外,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意义在于有利于党保持初心,促进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
尽管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在各自领域中已有相对完善的理论,可为具体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但是二者的互动理论相对缺乏,导致二者的互动缺乏理论支撑。研究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互动,对于促进二者的互动无疑是重要的。在实践中建立相应理论,并在实践中进行检视,这项工作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二者互动的理论与实践存在空白,同时也说明了二者互动并未上升到理论自觉。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互动在理论上的匮乏,突显出其受到学理关注之不足,没有足够理性且具体的智识分析,便难以获得相对理性的互动理论。一言以蔽之,全面从严治党具有中国特色,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法治建设应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二者的互动需要相应的理论作为基础,才能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
理论与实践相互联系,提出具有科学性、经得住实践检验的互动理论,为二者的互动提供指导。无论在党建理论中,还是在法治建设理论中,对二者的互动关系均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从而导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相对稳定且具有共识性的互动理论。不得不说这是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之关系分析研究的一项缺陷。这一缺陷的存在无助于化解党建与法治建设的张力,也无法为二者的互动实践提供科学指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它不仅是依宪执政的客观要求、引领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制度反腐的必然选择和探索中国道路的有力保障。”[7]面对新时代,需要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辩证统一研究,呼吁相应的互动理论与实践路径。
理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回归具体法治语境,讲好中国的法治故事,回应本土的法治需求。法治建设从来都不是无根之木、无水之源,法治建设具有自身发展的逻辑与规律。在我国,法治建设是在党领导下的法治模式,对于后法治国家而言更为可行。“政党主导下的法治模式本质上由法治的政治性所决定,它要求后发法治国家在法治秩序建构中存在权威作为动力机制和保障装置”[8]。从基本国情出发,在漫长的历史阶段和法制实践中,可发现党是法制或法治建设的动力来源,是人民民主与人本价值通过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基本方式。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之互动,需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境进行选择。
树立法治思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性选择,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权力行使与宪法法律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合法性的关系,是党治国理政涉及法治层面的几个重要关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树立法治思维。”[9]腐败是一个严重影响国家健康有序发展的病症,唯有对症下药、从根本上根治腐败才能塑造公正廉洁的党政形象、维护法治政府权威。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表明党必须采取合理有效方式推进反腐倡廉、维护统治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反腐倡廉的有效推进依赖于法治规范,全面从严治党为反腐倡廉提供了主心骨与根本保障。在党的内部开展反腐倡廉,将有违党的初心、危害法治与人民利益的观念清除出去,避免法治权威受到侵犯、避免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以高度的责任感与自信心,坚决打赢反腐倡廉攻坚战,进一步表明党的法治思维。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关系党自身建设与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以法治思维推进反腐倡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方式。
一旦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陷入腐败,违背法治要求、突破法治底线,不仅损害党的权威形象,而且减损法治建设之实效,让人民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相反,以法治思维推进反腐倡廉、全面从严治党,体现出党对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是促进法治公信力与权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法治思维与方式的运用,凸显法治具有的权威性,增强治党的制度化与法治化。克服党员干部的腐败作风,防止贪污受贿的违法犯罪,必须加强治党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治党制度化的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作用,把党的重要理念和思想转化为党内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10]。倘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忽视法治,或者违背法治,易引发公众对法治的怀疑,从而影响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公众形象。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互动,必须以法治方式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显示法治优势,也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我国的法治建设之根本动力与保障在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方式与决策之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走向。为保障法治建设的持续性与科学性,一方面要遵从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法治建设的具体制度;另一方面要保持党自身的先进性,保证党对自身的高要求、严标准,保持党的先进性。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深化党的制度建设与加强党性教育,才促使国家的各项事业在科学、正确的道路上前行。在法治建设这一重要国家战略的推进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党的先进领导,为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进步保驾护航。“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11]党重视自身建设,关注自身的治理能力,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实践中的法治建设才能不走弯路、少犯错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应当是正确的,选择的法治道路应符合中国国情。党员干部带头守法用法,善于将党的宗旨与人民意志纳入宪法法律,在法治建设中维护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的领导需保持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坚守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面向新时代进行改革完善,从而使得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科学的、正确的、先进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从严治党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党对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同时,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实现党对法治建设的先进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需保持联系,不能将二者放置在完全不同的场域中进行孤立看待,而应在二者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唯有如此,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先进领导,避免法治建设误入歧途。
法治建设具有核心内涵与广泛外延,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建成,亦非依靠单一的主体便可实现,无疑需要全体人民参与其中,在党的领导才能完成。党的宗旨与人民利益相统一,党内监督与党内民主建设,是通过党建、畅通民意监督渠道,将人民的利益需求通过党的意志反映出来,成为深化法治改革、契合民情民意,促进法治建设的正确选择。全面从严治党涉及党内监督,也涉及人民监督。党内监督是党组织自我净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体现,有助于实现党自身建设的主动性与灵活性。党内民主是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畅通党内价值观与民意有效互动的方式,通过党的民主建设促进党的主张与政策符合社会现实与民意要求。此外,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都离不开人民的有效参与,都需要体现民意之所向。唯有如此,才能获得人民拥护,使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反映民心。“全面从严治党对于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长度表现为党的建设新常态,其力度集中在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其尺度归结到党的纪律和规矩,其广度覆盖了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其深度体现在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其效度落脚到取信于民、赢得民心”[12]。
全面从严治党与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可有效避免专断,体现党对人民利益的认真负责,将党的价值观与民情民意有机统筹,促进法治建设在符合民意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在此过程中,党内监督构成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要求党养成自我管理与监督的自觉性,提升党的领导能力与领导效果,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推进自我建设,增强人民有效监督的积极性,让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获得社会认同。如此,党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获得民意支持,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更为顺畅。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在相互区别中展现相互联系与互动。因而,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随时纠正党员干部的腐败作风,使得党始终站在民意一边。在此过程中,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不仅有助于全面从严治党,而且要求法治建设与全面从严治党一样,必须保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之利益,不得有丝毫动摇。
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尽管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但忽视二者的互动关系,并不符合科学理性之精神。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不仅在理论上具有互动的必要性,而且在实践中存在互动的可能性。在党的领导下,深化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必然要求党要管党、依法依规治党,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在此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保持互动,实现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然而,现实中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的互动并不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来自党建与法治建设的话语不同,而且在于整体上学术界对二者互动关系的缺乏足够重视,尚未形成具有理论高度的互动共识与实践氛围。究其根本,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建设应保持辩证统一,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这一关系将表现得更加明显,并发挥至关重要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