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包括开战正义、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三部分,其已经被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替代,但却对现代国际法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古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是“仁战”理论,其具有很强的儒家特色并最终为现代国际法制度所取代。在二者的作用下形成了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其形成与发展与现代国际法形成了很好的协调。
关键词 正义战争 国际法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作者简介:冯翀,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海洋法、南极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05
一、西方正义战争理论
(一)早期西方战争理论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诗人荷马在其史诗《伊利亚特》中将“愤怒”作为特洛伊战争的起因 ;而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认为战争如同狩猎,是最自然的攫取和占有方式, 他首创的 “自然奴隶”学说认为没有自治能力的民族只配沦为自然奴隶,而针对他们的战争和统治符合自然正义。此时的正义战争更多的是一种哲学或是文学思想,直至古罗马时期正义战争才成为了一个法律理论。古罗马时期由“祭司团”(collegium fetialium)负责其他国家是否对罗马违反义务,并由元老院和全体公民决定是否进行战争,而决定进行的战争即为“正义战争”。随着罗马对外扩张的加快,正义战争理论也逐渐在古罗马销声匿迹了。
真正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化并发展的是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基督教学者,他们将基督教与正义战争结合,形成了以基督教为基础的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之前的基督教战争观中,战争是人类原罪的产物,基督徒不应该参战和参军而倡导一种非暴力和非报复的绝对和平主义思想。 而随着基督教与罗马帝国的和解,奥古斯丁巧妙地将基督教与正义战争结合了起来,他认为战争是一种上帝惩处世俗社会罪恶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良好秩序,而只有符合正义的战争才是合法的,而遭受损害而进行或为禁止一切非法伤害而进行惩罚的战争是正义合法的,为了私利而强取豪夺是非法的。他总结道:正义战争的首要目的不是胜利,而是匡扶正义、缔造和平。 但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正义战争思想再一次被淹没在黑暗的中世纪时代,直到几百年后的阿奎那才将其进一步发展。阿奎那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只有主权者(即:君王)有权发动战争,因为他肩负着使人民幸福和社会秩序良好的责任;其次,发动战争必须有正当理由,必须是为了收复被对方非法剥夺的东西或洗刷冤屈;最后,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惩恶扬善以及维护正义和和平。阿奎那的总结标志着以基督教为基础的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经过上千年的发展正式形成,它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并不是一个国际法理论,但它却对之后形成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甚至今日的现代国际法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近代国际法上的西方正义战争理论
格老秀斯将自然法理论与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结合,而沃尔泽在其《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一书中将格老秀斯的两分法发展为三分法,增加了战后正义。
1. 开战正义
格老秀斯提出了六个开战正义的标准:(1)合法权威:只有有能力的、正式组建或合法指定的、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发言权和行动权的政治实体可以发动战争。(2)正当理由:正义战争须具有正当理由,即国家受到实际和迫在眉睫的伤害时进行自卫。而当代国际法学者更倾向于将正当理由扩大解释为保护无辜者进行的行动,或是恢复被错误否决的权利或是纠正其他不公正的行为或是惩治不法行为。(3)正当目的:正当理由仅仅是发动战争的借口,战争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为了恢复和平。(4)最后手段:战争只能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方法。(5)对称性:即使国家具有开战的正当理由也要从多角度衡量其中的利害关系。(6)成功可能性:即使符合上述标准,国家也应该考虑是否有胜利的十足把握。
2. 交战正义
与开战正义不同,交战正义强调的是如何作战的问题。交战正义可归纳为三个原则:(1)必要性原则:各交战方不符合其军事目的的武力或者暴力行为均应该被禁止;(2)相称性原则:武力或暴力的使用限度必须和其追求的军事目的所相称;(3)区别和不伤害平民原则:交战双方要区别合法和非法攻击目标,不能攻击非战斗人员及平民。
3. 战后正义
战后正义主要涉及战后秩序安排和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及其伦理评判标准。在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实现并取得战争胜利后,如何彻底实现正义目的就成了重要任务。而战后正义的内容一般包含非正义方对正义方的赔偿、对不公平正义状态的修正以及对责任方的审判惩罚。
(三)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具有上千年的发展史,它对当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影响深远,但随着国家主权概念的兴起,战争权逐渐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主权权利,因而西方正义战争理論也逐渐的被“无差别战争”、“限制战争理论”所取代。随着国际社会对战争权的限制,当代已经不存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了,取而代之的是“国际武装冲突”,但新发展出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武装冲突法就明显受到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影响,比如在《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就规定了“仲裁员裁决,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届满三个月以前,不得从事战争”,该条体现了开战正义中的最后手段原则;再如国际人道法中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5个《议定书》、《化学武器公约》等公约中,对战争武器的限制就是交战正义的直接体现;二战后各个军事法庭对战犯的审判,对战败国的占领和民主化改造也体现了战后正义。
除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外,在二战之后,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也在西方国家重新出现。“9·11”事件后,美国国内的极端基督教和平主义者就认为天主教徒在哀悼死者和救助伤者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复仇心态,要区分爱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
二、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
(一)古代中国的“仁战”理论
古代中国的正义战争理论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思想,其中以儒家为首的正义战争思想最全面又最具持续性,为之后的历代王朝所尊奉,并形成了一套兼具理论实践的正义战争理论。
1.“仁战”思想的内容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即仁者爱人,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爱护和道义。在战争领域“仁”的概念被孟子发展为“仁战”,关于“仁”与“战”的关系,孟子与梁惠王对话时对此有具体阐述。梁惠王会见孟子时询问梁国的复兴之计,孟子认为梁国首先要在内政上减轻刑罚,减轻赋税,促进恢复生产;道德上强调孝、义,这样即使国家实力不强,但因为民众团结,社会秩序良好也可以打败像秦国这样穷兵黩武不重视伦理秩序的国家。 在之后孟子与滕文公的对话中,滕文公惧怕齐国攻打滕国,孟子认为如果实在抵抗不了不如放弃领土,因为只要施行“仁政”,则其后代也可以复国。 而针对开战,当梁惠王问道为何齐国伐燕为何如此顺利时,孟子认为燕国大臣篡权不施行“仁政”而失去了合法性,齐国伐燕的正义性一方面来源政权非法性;另一方面燕国人民箪食壶浆夹道欢迎也可以说明齐国的行为是受到人民欢迎的,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与燕国开战的正义性。
孟子的“仁战”观念分为三个方面:(1)“仁政”是基础:正义战争的前提是发动战争一方在国内施行“仁政”,即使国家小人口少,但在“仁政”下社会稳定秩序良好,这是战争的可胜利性;(2)为恢复“仁政”是目的:若开战的对象是未施行“仁政”或是丧失“仁政”的国家,则这种战争就是正义战争,其目的是对穷兵黩武或是未施行“仁政”的惩罚,也是对该国人民的解救,该国人民对来伐军队的态度就证明了战争的正义性;(3)“仁”高于“战”:当未施行“仁政”的国家攻伐施行“仁政”的国家,为了免遭生灵涂炭以及保存实力,该国应该放弃抵抗,这也是“仁”的一种表现形式。
除儒家学说外,在我国古代其他学说以及文学作品中也存在着关于正义战争思想的论述。比如杜甫在其《前出塞九首·其六》中就认为杀敌要有限制,各个国家都有边界,国家只要能够自卫就够了,不能进行无节制的扩张战争。 这里杜甫仅主张自卫战争的正义性,而认为侵略扩张战争并不具有正义性。再如墨子提倡“非攻”,但在他国受到无端侵略时他主张协作进行自卫,这种自卫战争即具有正义性。但与儒家的“仁战”思想不同,虽然这些论述多多少少涉及正义战争,但其仅是一定的思考或理解,其中并无任何体系,而自从西汉以来,为官方所尊崇的只有儒家一家学说,因此儒家的“仁战”思想是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的主要内容。
2. 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的终结
近代随着西方国家对我国本身的冲击,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最终与许多中国古代思想一样让位于西方国际法思想。自近代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虽然大多情况下占据着道义上的制高点,但战争结果却与之前古代的实践和理论内容大相径庭。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学者一直试图将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与西方国际法思想相结合,典型表现就是程序上的正义逐渐完善,如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向英国所谓的“宣战”采用的依然是传统的圣旨的形式,并无任何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对外宣战 ,而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中国政府则采取了国际法上常用的“断交加正式宣战”的方式。
(二)与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对比
1. 理论根源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根源有二,其一为基督教:在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产生发展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因此在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中更多地强调对异教徒的战争正义性,这种影响导致了罗马帝国时期的对外扩张战争以及中世纪时期的十字军东征,甚至导致了对非洲及亚洲的殖民战争。而这种基督教影响下的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也导致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基督教组织对战争的反思;其二为自然法思想,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中包含着大量的道德因素,其中正当理由和正当目的以及最终的战后正义均体现了大量的道德因素,甚至到了现代国际法时期,以国际人道法为代表的国际法新领域也有着很多的自然法烙印,而且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正是受到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影响而兴起的。
而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的根源是“仁政”思想,虽然它的根源也是自然法,但是因为中国长久以来是一个世俗国家的缘故,其中的宗教思想并不构成重大影响,“仁政”思想成了历代王朝更替战争中所使用的开战理由。这种“仁政”思想其实与西方理论中的“善治(good governance)”其实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而在现在国际法领域颇受争议的“救济性分离(remedial secession)”其实理论根源就源于“仁政”或“善治”的丧失。
2. 内容
从内容上看二者也代表了西方和中国长久以来的法律特点,即西方更重视程序正义,而中国过于强调实体正义。在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中可以看到清晰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分野,正当理由和正当目的即为实体正义,而诸如权威性、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等内容则是对程序正义的规定,二者具有明显的分界且效力等同,实体程序两方面缺一不可。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更多的是从实体正义方面进行表述,关于程序方面的表述并不多而且集中于各种兵书中,比如在戚继光的《纪效新书》中就提及了作战过程中对平民财产的保护。 而且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也认为实体正义高于程序正义,因此为恢复“仁政”为最高追求,违反程序正义诸如掠夺平民财产的后果仅是对肇事士兵的责任,而在现代国际法中若违反交战过程中的“区分原则”甚至会导致国家责任。
3. 影响
二者的发展均经历了几千年,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作为现代国际法的直接理论渊源更好的得到了传承和保留,它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其本身也得到了复兴;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虽然自大一统后一直被视为中国官方的战争观,但自从近代以来就逐渐让位于现代国际法。对于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对现代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学术界对此研究甚少,而针对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影响则迄今为止无人研究。但令人惊讶的是,如今现代国际法中具有争议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却在中国正义战争理论中也可以找到支持依据,不施行“仁政”导致国内民不聊生即现在所说的“人道主义灾难”,而针对其发动的正义战争即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中其实更认同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人权均高于主权,而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却又与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的看法大相徑庭。
三、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
(一)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的内容
1. 改革开放前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中,因为意识形态的缘故,我国的正义战争观以马列主义战争观为基础,外加一定的国内领导人的思想。毛泽东同志认为消灭战争的有效办法就是用战争反对战争,用革命战争反对反革命战争,用民族革命战争反对民族反革命战争,用阶级革命战争反对阶级反革命战争,人类社会进步到消灭了阶级,消灭了国家,战争也将随之被消灭。 我国认为革命战争具有当然的正义性,而毛泽东同志对于抗日战争的理解也与今日不同,一方面,毛泽东同志肯定抗日战争是一场反帝国主义革命的正义战争,但另一方面又指出新的情况和任务是国内斗争,即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革命正义战争。 除当时国家领导人的思想外,针对其他国外发生的战争,中国政府也有不同的评论。如在针对非洲各国的反殖民独立战争中,中国官方也认为非洲人民反对殖民者争取民族独立的战争是正义战争并给予了大量的物资援助。
此外,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参与武装冲突中也可以看出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在朝鲜战争中,《人民日报》于1950年11月发表社论《为什么我们对美国侵略朝鲜不能置之不理》 ,社论论述了中国人民志愿参与抗美援朝的原因,其中提及了美军对中国边境进行袭击,因而中国参战以保家卫国。在社论全文中两次提及“正义”一词,分别用于描述中国各民主党派联合宣言认同抗美援朝行动的正义性 ,以及描述中国志愿军保家卫国的正义性 。在中国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人民日报》于1979年2月17日发表社论《是可忍,孰不可忍——来自中越边境的报告》中,社论在为中国进行自卫反击进行舆论支持时也指出中国进行自卫反击的原因是“越南当局无视中国方面的一再警告,最近连续出动武装部队,侵犯中国领土,袭击中国边防人员和边境居民,局势急剧恶化,严重威胁我国边疆的和平和安全。中国边防部队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奋起还击。”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正义战争思想主要是将马列主义战争观与我国自卫反击行动正义性相结合,而其内容主要集中于对正当理由和正当目的的论述,正当理由为反对侵略的自卫和反对殖民统治,其中自卫为《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合法武装冲突行为,而反殖民主义为1970年《联合国家友好宣言》中规定的国际法原则。
2. 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除了对自卫战争的正义性进行肯定外还集中针对反恐武装行动、人道主义干涉行动进行过阐述。在科索沃战争中,《光明日报》在总结科索沃战争时认为“美国以‘消除人道灾难的名义,打着‘人权高于主权旗号,对一个主权国家的侵略战争,从而开创了以‘人权、‘民族问题为借口,使国内问题国际化的危险先例。”该篇对科索沃战争的总结是我国官方媒体第一次提及当下常用的“人道主义干涉”、“人权高于主权”等用语,而其中对北约军事集团的批判的逻辑也展示出新时期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第一,“人道主义干涉”不具有正义性;第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只能以自卫为目的;第三,武装冲突的正义性的获得以联合国授权为基础。这是中国第一次以官方媒体报道的方式阐述了人道主义干涉和人权干涉武装冲突的非正义性,该种表述也成为了中国官方针对之后发生的国际武装冲突是否具有正义性的评判标准。
(二)继承与发展
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其实以当代国际法为基础,但它也继承了古代中国的正义战争理论中的某些合理要素。首先,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认为《联合国宪章》下第42条集体安全保障制度和第51条自卫这两种武装冲突情况具有当然的正义性,并认为“集体安全保障制度”必须以自卫性为前提;其次,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的内容以现行国际法为基础,此时具有合法性即具有正义性;再次,“人道主义干涉”不具有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正当性。
與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相比,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的一个重大转变就是对“人道主义干涉”正义性的否认。中国古代的“仁战”思想其实包含着对人道主义、人权干涉正义性的肯定。中国自近代以来长期受到西方国家干涉历史使得当今中国对干涉有了一种天然的反感。但其实仔细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在几次反对西方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中的说辞为“西方国家假借‘人道主义灾难的旗号进行侵略或其他手段干涉他国内政而为自己国家谋取利益”,可见其实中国并未绝对地反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义性。事实上中国政府也支持联合国或其他集体安全保障组织对发生人道主义灾难的区域进行干预。但与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相比,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其中的标准更高,而其基础也建立在现有的国际法制度上。
(三)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契合
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与现今国际法形成了很好的协调,一个主要表现就是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高度契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其中包含着正义战争的内容,“自卫”就是开战正义中的正当理由,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既是正当理由也是成功可能性的一种保障;而现今一切形式的武装冲突过程也当然适用交战正义的原则,即国际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的结束也依然适用战后正义的内容。
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基本能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一致,只不过在“人道主义干涉”、“预防性自卫”等争议性新领域,当代的中国正义战争思想与不同学者、不同国家理解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内容有不同之处。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的一个基础是“善治”或“仁政”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并非是外界对其本身的理解,而是本国自身的理解,这使得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中的“恢复仁政”的“仁战”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的适用仅局限于上述两个例外。此外,针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间接威胁”的情况,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也倾向于将其扩大解释为一切炫耀武力、军事演习,甚至经济制裁、政治挑衅等情况而否定其正义性,但这些行为都已经不属于“战争”甚至“武装冲突范畴”,因此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已经逐渐演变为“正义使用威胁”思想。
四、结论
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对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形成以及现代国际法的产生影响巨大。西方正义战争理论随着国家主权概念的兴起而逐渐被其他战争理论所取代。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以“仁战”思想为基础,但随着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冲击,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最终与让位于现代国际法思想。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继承了古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的合理内容,与现代国际法形成了良好协调并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相契合。
注释:
[古希腊]荷马著.陈中梅译.伊利亚特.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宋京逵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4页.
Ryan Dreveskracht, “Just War in International Law: An Argument for a Deontological Approach To Humanitarian Law”, 243.
Joachim von Elbe,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Just War in International Law,” 668.
[美]迈克尔·沃尔泽著.任辉献译.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267頁.
彭小瑜.基督教道德审视下的战争与和平——“9·11”事件发生后的美国天主教会与美国外交政策.国际论坛.2010(1).
《孟子·梁惠王上》:地方百里,而可以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彼陷溺其民,王往而征之,夫谁与王敌?故曰:‘仁者无敌。王请勿疑!
《孟子对滕文公》:昔者大王居邠,狄人侵之,去之岐山之下居焉。非择而取之,不得已也。苟为善,后世子孙必有王者矣。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若夫成功,则天也。君如彼何哉?强为善而已矣。
《孟子·梁惠王上》: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古之人有行之者,武王是也。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古之人有行之者,文王是也。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箪食壶浆,以迎王师。岂有他哉?避水火也。如水益深,如火益热,亦运而已矣。
《前出塞九首·其六》:杀人亦有限,列国自有疆。苟能制侵陵,岂在多杀伤。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五九:逆夷日肆猖獗,必应痛加剿洗。
《禁令篇》:砍伐人树株,作践人田产,烧人屋房,奸淫作盗,割取亡兵的死头,杀被掳的男子,污被掳的妇人,甚至妄杀平民,假称贼级,天理不容,王法不宥者,有犯,决以军法从事抵命。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人民日报》1950年11月2日社论《为什么我们对美国侵略朝鲜不能置之不理》。
《人民日报》1950年11月2日社论:各党派联合宣言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历史文件。它向全世界忠实地表达了中国四万七千五百万人民的共同意见和共同的行动纲领。我们完全无保留地拥护这个伟大的正义的宣言。
《人民日报》1950年11月2日社论:因此,正如各民主党派联合宣言所说,我们必须坚决拥护中国人民以志愿行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正义努力。
《人民日报》1979年2月17日社论《是可忍,孰不可忍——来自中越边境的报告》。
参考文献:
[1]朱世宏.保护责任中武力使用的合法性辨析——以正义战争理论为视角.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5(1).
[2]禾木.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格劳秀斯战争法思想述评.国际法研究.2014(4).
[3]高景柱.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一个批判性考察.道德与文明.2015(3).
[4]许巧巧、石斌.基督教现实主义国际伦理思想浅析.外交评论.2010(6).
[5]白彤东.仁权高于主权——孟子的正义战争观.社会科学.2013(1).
[6]Darrell Cole, “Just War and the Ethics of Espionage”, Routledge studies in religion,2014.
[7]Nicholas Rengger, “The Uncivil Condition in World Politics——Just War and International Ord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8]James Turner Johnson, “Ethics and the Use of Force——Just War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