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对古代法制的影响分析

2019-01-21 09:42王文博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儒家文化影响力

摘 要 儒家文化绵延至今,其影响力甚为广泛。儒家文化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其中心思想是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其核心是“仁”。儒家思想中的法律思想作为封建时代的最高政治原则,指导着当时的立法、司法等活动。儒家法律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研究儒家文化对古代法制影响的同时,借鉴和发扬儒家文化的优秀之处,服务当今社会。

关键词 儒家文化 古代法制 影响力

作者简介:王文博,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03

儒家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内容广博,体系庞杂。儒家学说与著作浩如烟海,不可胜数。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朱熹等大家。儒家法律思想在儒家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古代封建统治者运用儒家法律思想治理国家,巩固统治,维系王权。经过几千年来的发展,儒家法律思想日趋成熟。并且,儒家法律传统对具有漫长历史的封建社会的法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封建社会法律实践的价值取向与封建社会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样式。

一、儒家文化中的思想内涵

(一) 儒家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1.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德治”。“德治”是指一种用道德教化和道德传扬来让老百姓遵守法律、公序良俗,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思想。孔子也主张“德治”,用道德教化和“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在此后的封建时代中,“德” 与“刑”并用体现出古代法制的一大特色。并且,儒家文化中“德治”的思想观念一直贯穿古代法制的始终。

2.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礼治”是指统治者制定的一套典章、礼节来规范君臣、父子、夫妻尊卑等级秩序的一种思想。早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空前完整且系统的一套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周礼”是以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孔子、孟子在吸收了周礼的内容上,坚持王公贵族政体,并且提倡使用“礼”来指导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活动。这种“礼治”的原则在古代法制发展的历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人治”。“人治”是指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的政治统治。孔子、孟子“人治”的思想是主张用王公贵族政体,强调古代统治者的贤明对社会以及老百姓的影响。《礼记·中庸》提到“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舉,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治”思想。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当中,由于古代法制中成文法典的缺点,使得判案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运用判例。可以说,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系列判例制度是推动“人治”思想快速发展的第一动力。

4.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治”。“法治”是指坚持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同时主张用法律和刑罚来维护其统治。古代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在某一些地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治”对中国古代法制有很深远的影响。

5.儒家法律思想中的阴阳五行、佛教、道教等因素。阴阳五行、佛教、道教等因素作为一种理论形式,使得儒家法律思想在内容上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但是,阴阳五行、佛教、道教等因素在儒家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外在的补充。所以,其重要性显得不是很突出。

(二)儒家文化的价值体现

1.儒家文化中的道德价值。“仁”是指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的核心,是各种儒家文化与学说的基础和根本。儒家自有的一套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一定完全契合当今时代的发展。但是,其中优秀的道德文化传统是我们应该去继承的。

2.儒家文化中的社会价值。儒家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思想对古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来说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儒家文化中的政治价值。儒家文化不仅仅是道德的哲学,同时也是政治哲学。其政治价值的重要性体现是孟子的“仁政”主张和民本思想。儒家文化根本性的影响了古代封建时期的政治格局和形式。

二、儒家文化对古代法制的积极影响

(一)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奠定古代法制的基础

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和“克己复礼为仁”,形成了具有崭新内容的“仁礼”思想体系。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倡“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孔子的“仁”可谓是古代君子的最高道德境界;同时,也是普通老百姓心中一直所向往的无比美好的社会理想。在治国理政方面,孔子提出了以道德、教化为主,和以政令、刑罚为辅的有关主张。这有利于古代社会矛盾的缓和,进一步推动古代法制的发展。

在汉朝时,大儒董仲舒提出了“天人感应”的观点和看法,并且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进一步发展为“德为主、刑为辅”的儒家法律思想。董仲舒作为古代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奠基者,对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指导思想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他的思想上继承了孔子、孟子、荀子,兼而吸收了天人感应、天人合一、阴阳五行等思想因素,并且神化古代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为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活动提供了指导原则。

在汉武帝时期,曾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法律思想与文化被确立为官方正统的指导思想。其意义深远、影响广泛,形成了中国古代封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有利于古代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古代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确立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推动了古代法制进程

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八议”制度、“官当”制度、“春秋决狱”等。“八议”制度是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相关部门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这充分表明儒家文化中“礼有等差”的思想,以及儒家文化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影响。“官当”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

自从儒学被西汉王朝确立为正统思想后,儒家经义被奉为古代最高法律原则。董仲舒首创的“春秋决狱”对汉朝的政治法律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春秋决狱”的确立标志着判例法的复兴。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一改先秦时期儒法两家对立的局面,使两者自然地融合起来,发挥两者的优势为统治者巩固其政治统治。这种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审判方法对中国古代法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文化的思想渗透到方方面面。这些法律制度、原则对中国古代法制以及对减少冤家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对稳定古代封建社会秩序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儒家经典对古代法制的积极影响

儒家经典是儒家文化的客观载体。其对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这种影响使得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伦理化,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儒家经典的主要著作包括《诗》、《书》、《礼》、《易》、《春秋》五经以及《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书等著作。儒家经典曾作为儒家施教的主要内容,在老百姓身边广为流传。在儒学被奉为官方正统思想之后,渐渐成为国家政治法律活动的最高原则。在立法方面,儒家经典“纳礼入律”即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使儒家经义变成了国家法律。并且,将儒家伦理、纲常也纷纷纳入法律。这有利于维护古代社会秩序,进一步加强宗族团结。广泛地传播儒家经典对改变官僚队伍的文化素质有着很大的积极影响。

儒家经典中的文化有利于加强宗法家族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凝聚力,维系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民族。儒家经典中的“民本”、“恤刑”、“无讼”思想的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制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

三、儒家文化对古代法制的消极影响

(一)重“皇权人治”,轻“法治人权”

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儒家倡导“人治”,重视统治者的作用,强调“皇权至上”却忽视了老百姓个人的自由。并且,这种思想严重束缚了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发展与完善。

“人治”与“法治”是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对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古代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显得更加浓重。荀子是儒家学派中重视法律作用的代表人物,但他也提出“人治”的主张。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法律是靠人来实施的。即使有了完备良好的法律,也并不能保证一定会有好的效果。好的法律如果有贤人加以操作,会发挥其良好的作用。如果好的法律由恶人操作,那么良好的法律就只能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人治”的局限性是很大的。第二,“有治人,无治法。”普天之下,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人的好坏决定着法律的好坏,所以“人治”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此外,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人治”能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合适的判罚。但是,其缺乏程序性思维,过于依赖人的作用,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强调“仁者爱人”,主张个人服从集体。然而,这种过分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不利于实现古代人权的保护,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消极的。

(二)道德主义泛滥,特权思想浓重

儒家文化中渗透着“德治”思想,这种“德治”思想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过于强调“德治”会使得古代封建社会的道德主义泛滥,不利于古代社会的稳定与有序。

朱熹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理学家、学问家。他对于道德主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看法。朱熹的“德”是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其中,“德”与“礼”是密不可分的。“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过于泛滥的道德主义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束缚了人们的行为,影响了古代法制的发展进程。

在古代封建社会中有明显的等级秩序,封建权贵与官僚有着自己的特殊地位。儒家文化中的这种“特权思想”,使得古代封建社会中有很浓厚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这既不利于古代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古代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三)“宗法家族”观念明显,影响社会发展

在古代社会中,儒家传统法律的价值标尺不是指个人,而是指向集体-“宗法家族”。儒家强调“礼”是使人成为真正的人的最基本的条件。而使人能够成为“真正的人”,最主要的是确立并且维护使人成为人的条件——宗法家族制度。儒家文化中“宗法家族”观念要求个人服从宗法家族的整体利益。而且,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法的社会功能就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家族制度。儒家法律传统的这种以集体为本位的价值观,对古代封建社会有一定的积极贡献。但是,从宏观整体的角度看,“宗法家族”观念对古代社会进步的阻碍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四、总结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对其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不停地吸取着其他派别的思想成分,完善儒家自身的理论体系,结合古代法制实际状况,形成了儒家法律传统。儒家法律传统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儒家文化历经数千年,有其积极部分,对古代法制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儒家文化也有其消极落后的部分,严重影响中国古代法制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看到儒家文化对古代法制的消极影响,从中得到经验与教训,从而更好地推动现代法制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

[2]张文波.法律史视野下的儒家伦理与法家文化.人民法院报.2017(007).

[3]王涛.中国古代法制的时间维度.人民法院报.2016-08-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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