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法规(EU)2018/2005,欧盟REACH附录XVII第51项新增一种邻苯二甲酸酯DIBP,并且对限制条款内容作了相关修订。本法规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天后生效。
修订后的第51项限制条款: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CAS号:117-81-7,EC号:204-21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号:84-74-2,EC号:201-557-4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CAS号:85-68-7,EC号:201-622-7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CAS号:84-69-5,EC号:201-553-2
1.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保育产品的物质或是混合物,假如单个或者4种邻苯总和在塑化材料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
2.如果玩具、儿童保育产品中的前三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单个或三种的浓度总和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的0.1%,将不得投放市场。此外,2020年7月7日后,在玩具和儿童保育产品中,当DIBP单独或与其他三种的浓度总和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的0.1%,则不得投放市场。
3.2020年7月7日后,单个或者4种邻苯在塑化材料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4.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3条规定:
(a)专门用于工业或农业用途,或专门用于户外的物品,其不存在与人体粘膜接触或与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塑化材料;
(b)在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飞机,或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飞机的物品,这些物品对飞机的安全和适航性至关重要;
(c)在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机动车辆,在指令2007/46/EC范围内,或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车辆的物品,没有这些物品车辆无法正常运转;
(d)2020年7月7日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
(e)实验室用测量设备或其部分;
(f)在法规(EC)No1935/2004或(EC)No10/2011范围内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g)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
(h)在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i)在法规(EC)No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医药产品的直接包装;
(j)第1条和第2条下的玩具和儿童保育产品。
5.针对第1,2,3,4(a)条:
(a)“塑化材料”是指以下材料:
——聚氯乙烯(PVC),其他聚合物如聚偏二氯乙烯(PVDC)和聚乙酸乙烯酯(PVA)以及任何其他塑料,聚烯烃除外;
——其他聚合物(包括尤其是泡沫橡胶或泡沫塑料),不包括硅橡胶和天然乳胶涂料的;
——表面涂层,防滑涂层,饰面,贴花,印刷设计涂层;
——粘合剂,密封胶,油漆和油墨;
(b)“长时间皮肤接触”是指每天持续接触时间超过10分钟或每天间歇接触时间超过30分钟;
(c)“儿童保育产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卫生、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6.针对第4(b)条,“飞机”是指:
(a)根据法规(EU) No 216/2008规定机型生产的、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条例批准设计的、或者在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发适航证书的民用飞机;
(b)军用飞机。
此前,在2018年3月28日,欧盟委员会已向WTO提交G/TBT/N/EU/564号通报,拟修订现有欧盟REACH附录XVII第51条对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相关限制要求——限制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IBP,DEHP,DBP和BBP)在塑化材料中的使用。
邻苯二甲酸酯经常被用作塑料如聚氯乙烯的增塑剂。被广泛用于玩具、个人护理产品、纺织品、鞋类、涂层、电线电缆以及个人护理产品等。据分析,这次对邻苯二甲酸酯的修订,势必会对相关物品企业带来一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