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博
(湖北经济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近几十年,在改革开放、经济全球化、文化走出去等变革力量的影响下,“翻译活动已经从个人的一技之长转变成了一个充满活力的产业链,一步步走向产业化”[1]。据中国翻译协会(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的数据统计,2018年,我国以语言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多达9652家[2],而这些主营业务大都与翻译密切关联。翻译产业生产的主体,如译者、翻译公司、翻译技术开发商、行业协会、教育机构、终端用户等,在翻译产业链条上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翻译产业不断发展,其市场规模也在不断壮大。翻译市场自发运转存在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如合格译员缺乏、翻译价格偏低、译文质量不高、错译误译严重、市场竞争无序、缺乏有效管理等,需要产业规制来弥补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黄有义(2011)、王隆文(2012)、赵军峰、寇莹瑾(2017)指出,我国翻译产业发展需要法律保障,呼吁加强翻译立法[3][4][5]。谢天振(2013)认为,要加强针对语言服务产业的政策扶持[6]。滕梅、赵瑞芳(2018)基于翻译协会的维护性和发展性两大职能,以德国翻译协会为例,指出我国翻译协会在翻译产业化建设中可发挥更大的作用[7]。张南军(2006)认为,翻译服务标准化对翻译产业发展意义重大[8]。以上学者从不同视角对翻译产业管理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但方案整体思维不足,解决路径单一,而且还忽略了翻译行为的经济属性。其他学者,如司显柱、姚亚芝(2014)、姚亚芝、司显柱(2016)、刘浩(2014)、孙宁宁(2015)等,基于翻译的经济属性,针对翻译产业生态开展跨学科研究[9][10][11][12],但在翻译产业管理领域,相关系统研究还未展开。本文基于产业经济学的规制理论,针对我国翻译市场失灵,提出了翻译产业管理的九个规制路径,尝试为翻译产业管理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所谓“规制”(regulation),也称“管制”,是政府为实行产业管理,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制度,对产业生产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与限制[13]。产业规制的主体,即规制者,是以政府行政机构为主的社会公共机构,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政府授权的行业组织,如中国翻译协会、各省市地方翻译协会等。产业规制的对象,即被规制者,是产业生产链条上的各级行为主体以及主体行为的结果。在翻译领域,该行为主体有翻译公司、翻译技术开发商、翻译出版机构、翻译人才培养院校、译者等;主体行为结果有翻译价格、译文质量、出版物等。产业规制的手段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产业法规、制度和政策,包括对产业规制对象进行限制或鼓励的内容、方式以及违规的惩罚措施等。产业规制需要成本,但合理的规制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翻译产业规制的主要路径包括进入机制、认证制度、价格规制、质量规制、经济手段、教育规制、翻译立法以及其他的一些规制方式。
进入机制,也称准入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作为翻译中介组织的企业(主要是翻译公司)的经营准入和作为翻译主体的个人(主要指译者)的就业准入。进入机制的两个层面分别在“注册制”和“资格制度”中予以体现。
1.注册制。建立适应翻译行业特征与行业发展的翻译企业注册标准。主要包括确立翻译公司设立人的从业资格、注册资本数额、在册员工数、服务项目、服务语种、业务接洽、翻译流程、技术装备等注册标准。如我国指导性的《翻译服务规范第一部分:笔译》(2003)、奥地利和德国的“翻译服务国家标准”等,就设定了翻译企业的注册标准。注册标准不应单一,应根据翻译市场实际情况而实行多元化。如建立翻译公司分层服务模式,规定翻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只能在各自资质等级范围内向社会提供翻译服务。在翻译产业规制领域,注册制的具体实施措施是给翻译公司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2.资格制度。建立严格的翻译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规定相关人员,主要是译员,如从事与翻译产业有关的经营活动,必须通过人事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权威行业协会或著名大学所组织的针对从事翻译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等的认定和证明。认定和证明的途径主要是考试,辅以专业职称评审。考试合格,颁发相关翻译等级证书,准予进入翻译产业从业;评审通过,获得相关翻译类职称或技能认定。
资格制度包括执行资格限制(如口译、笔译证书。我国人事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上海外语口译证书,以及澳大利亚NAATI翻译证书、美国翻译家协会的证书项目Certification Program等都属此类)、业务必备资格(如翻译项目管理证书)和专业技能资格(如本地化翻译技术证书、法律翻译证书、科技翻译证书、财经翻译证书等)。
当前,我国翻译企业准入门槛低,对翻译从业人员也未设置刚性或强制性的准入标准,导致大量小型和无证经营的翻译公司,与不具备翻译资质或缺乏专业翻译知识和技能的“兼职翻译”充斥翻译市场。翻译市场竞争无序,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急需实施进入机制。
建立权威的星级翻译企业及高质量翻译产品认证制度。翻译企业如果在某一领域(如法律翻译、中医翻译、古籍翻译、工程翻译、财经翻译等)实力雄厚,其翻译产品符合各项技术标准和产业规范,则对该企业在该领域的翻译服务实施认证,授予认证标志(标识),颁发认证证书,并向消费者推介认证企业。制定权威的、动态的翻译企业、翻译产品认证目录,并在中国翻译协会官网公示公告,供客户选择参考。
必须指出,翻译企业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翻译产品的评级认证,具有动态性和严肃性。没有相关译员资源、翻译经验和合同履行能力的翻译企业,不得随意授予认证标志。已获得产品服务认证的翻译企业,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翻译质量和服务能力,否则将丧失原已获得的认证等级或身份。
我国尚未明文建立任何形式的翻译企业及其产品的认证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存在潜在的翻译服务认证系统。中央编译局是中共中央直属机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编译、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和领导人著作的外译工作,基本都由该局承担,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编译局政治文献翻译的一种潜在认证。另外,“中国翻译协会”官网设置有“理事单位”与“优秀企业会员”两个栏目。在“理事单位”栏目,罗列有六十多个翻译企业。在“优秀企业会员栏目”发布年度优秀企业单位会员名单。这些都是针对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的某种潜在认证。
信息的不对称性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使一些小型翻译公司采取压低交易成本、缩减翻译环节、缩短译文交货时间等非正当手段来争夺客户,导致翻译市场恶性竞争,翻译服务价格偏低[10],合格译员所获得的报酬不能正常体现其劳动所具有的价值。过低的收入使翻译专业毕业生不愿进入翻译行业,让许多优秀的译员因薪水低廉而选择离开翻译领域,也让正规经营的翻译公司承受市场无序经营的压力。
从翻译产业资源有效配置,产品、服务以及翻译人才的公平合理供给,促进翻译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出发,需要对翻译价格实行规制。规制内容主要包括:规定翻译企业利润率,规定各层级、各领域的口笔译翻译服务价格的下限,规定已取得翻译服务资质的专(兼)职译员、管理人员的最低工资水平,以价格规制这种最基本的经济手段引导翻译产业资源向翻译产业合理有序地流动,促进翻译产业的良性发展。
在遵循翻译市场基本规律的条件下,价格规制是促进翻译市场发展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只有翻译产业从业人员的劳动付出和所得报酬对比率不低于其他服务产业人员,资金和高质量的翻译人才会向翻译产业合理流动,翻译产业的健康发展才会有人力资源和资金的有力保障。
2017年由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制了《翻译服务报价规范第一部分:笔译》(第三稿)与《翻译服务报价规范第二部分:口译》(第三稿)。以上规范规定了我国翻译口笔译服务报价的内容与方式。其中,笔译报价规范包括译前准备、翻译、图表编辑、桌面排版、创建与维护词汇术语表、项目管理等六大服务流程的报价方式与计价公式。口译报价规范包括陪同交传、会议交传、远程交传、耳语同传、会议同传、远程同传等领域的报价方式。这些报价规范虽然暂无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对我国翻译企业科学合理制定产品价格具有指导意义。
质量规制是为防止翻译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或不合格而实行的规制。主要内容包括:(1)制定有关翻译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规范,规定各层级翻译口笔译产品和服务所必须达到的最低限度的质量标准体系;(2)建立并强化对翻译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依程序定期公布星级翻译服务商名单目录,建立不良翻译服务商和职业道德欠佳的译员黑名单档案,并在权威翻译产业管理机构官网公示公告,以实现优胜劣汰,防止不合格的翻译产品或服务再次进入翻译市场。
翻译质量规制贯穿于翻译服务的各个环节,体现在业务接洽、译前准备、翻译、审校、编辑、检验、顾客反馈、文档管理、责任保密等过程中。各个环节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综合作用于翻译产业规制最为重要的内容,即产品质量。
2006年德国制定了《翻译服务规范》(DINEN15038 Translation Service-Service Re-quirements),为德国翻译服务提供商确立了一个质量管理的最低标准[7]。我国针对翻译质量颁布的国家标准有:《翻译服务规范第一部分笔译》(GB T 19363.1-2003)、《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GB T 19682-2005)、《翻译服务规范第二部分口译》(GB/T 19363.2-2006)、《翻译服务——笔译服务要求(T/TAC 1-2016)》、《本地化翻译和文档排版质量评估规范》(2016)等。此外,中国翻译协会还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了《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1部分:通则》(2013)、《英文报刊中文专有名词译法通则及词表》(2019),并准备出台《语料库通用技术规范》、《翻译服务口译服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和价格规制一样,这些质量标准与规范虽然对翻译质量控制并无强制性法律约束力[4],但还是为我国未来翻译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手段是通过影响翻译公司经济利益得失,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调节的政策措施,是针对翻译企业所实施的一种社会性规制。其内容主要包括:(1)税收和收费。通过增加或减免翻译公司的税收和收费,对翻译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管制。(2)补贴。向符合资助条件的重点翻译企业和语言服务产业基地提供财政补助、执行鼓励金、低息贷款等。
经济手段是体现一国是否把翻译产业提升至文化战略层面来重点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翻译服务渗透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文化服务之中[6],文化战略在各个层面的顺利实施与发展离不开翻译活动的配合和支撑。因此,翻译产业理应享受国家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而出台的各种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以及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如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化贸易语言服务基地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就获得了国家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经济手段是促进翻译产业做大做强的财政保障和政策保障。
教育规制包括对教育机构办学和人才培养规格的规制。如规定申报翻译MTI专业的高等院校,必须步入内涵式发展轨道,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14]。规定各大翻译院校人才培养,要“注重面向国家及地方的需求进行特色调整与凝练”,并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大力发展诸如文学翻译、财经翻译、本地化翻译、石油化工翻译、医学翻译等方向,而且把该方向作为自己专业建设的重点[15]。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把本方向的翻译教学实力做大做强,并在3-5年内接受考核评估,否则将不予以申报。承诺把翻译人才培养的教学目标、课程设置、授课形式、实验设备、考核手段、实习基地等内容与产业需求接轨,以强制性手段引导翻译人才培养院校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出市场急需的、定位准确的高端翻译人才。另外,规定翻译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必须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三级证书,MTI翻译硕士毕业必须获得二级证书。
由于翻译涉及领域广泛,客户具有多样性,在翻译产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存在着各种静态与动态的风险[16]。针对以上风险以及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政府主管机构,如中国翻译协会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与优势,做好翻译产业发展规划[17]和产业发展态势展望[18],并向翻译市场提供真实的、比较全面及时的市场信息。具体内容包括:翻译行业的国内外发展概况、市场分析、生产分析、竞争分析、价格分析、用户分析、风险分析、行业赢利能力与营运能力分析、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相关投资建议等。翻译市场信息必须基于准确的市场调查,具有真实性、权威性、全面性、时效性和指导性。
2008年,为响应政府的“语言产业倡议”,加拿大工业部确定围绕语言翻译等三个轴心,定期发布调查和评估报告[19]。2012年,中国翻译协会联合中国翻译行业发展战略研究院共同发布了《中国语言服务业发展报告2012》。2014、2016、2018年,中国翻译协会发布相关报告,并对行业未来发展做出规划。
翻译立法是翻译产业规制的最高表现形式。黄友义(2011)、赵军峰、寇莹谨(2017)认为,翻译立法可“实现语言服务的规范化”,是“促进我国翻译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20]。王隆文(2017)指出,翻译立法要以“服务国家文化强国战略”为指导思想。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翻译立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明确设定政府在翻译产业发展及规制中的职责与作用,确立政府干预翻译产业的行动边界。翻译立法应该建立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建立严格的翻译企业行业准入标准、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资质认证体系、建立政府行政与行会社会行政相结合的翻译市场管理体制、建立以翻译作为纽带促进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文化交流机制等[4]60-63。另外,还要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译员的社会地位,立法保护译者的署名权、版税、版权等合法权利。翻译立法是翻译行业从“自律”走向“他律”的必然结果,是翻译行业健康和成熟的标志。
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针对翻译产业予以立法,如奥地利的《鉴定专家与口译员法》(1975)、美国的《法庭口译员法》(1978)、芬兰的《授权翻译法》、欧盟的《2010/64/欧盟指令》(2010)[5]。自2010年起,全国政协委员、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友义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专门提案,呼吁针对翻译行业进行立法。2014年中国翻译研究院成立,推进翻译立法是其主要战略任务之一。
其他规制方式还有:实施长期的“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国家外语翻译人才库和“汉学家人才库”,设立国家翻译奖,建立翻译对外出版激励制度,设立对外出版专项基金,把优秀翻译作品与译者的职称和工资挂钩等。
我国现已推出翻译出版的系列激励举措。如“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中国文化著作对外翻译出版工程”“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傅雷翻译出版奖”等,都是我国为传播中华文化而出台的鼓励性翻译项目工程。而通过把优秀的翻译作品与译者职称和工资挂钩,可极大地调动高校翻译教师这一极具发展潜力的群体力量,切实壮大我国翻译人才队伍。
翻译产业规制的路径多样。实施翻译产业规制,需要遵循以下两条原则:
(一)市场为主、规制为辅的原则。市场是翻译产业发展的根基与主体。实施翻译产业规制,要以市场为主导,规制为辅助。若主次不明,过度强化产业规制对翻译市场的干预作用,就会违背市场规律,破坏翻译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好心办坏事,达不到规制目的。主次过于分明,过度强调翻译市场的自我作用,毫不考虑市场的先天性缺陷“市场失灵”,不辅以产业规制,就会导致翻译市场竞争无序,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二)注重整体、多位一体的原则。实施翻译产业规制,须全盘规划,多极联动,出组合拳,把各种规制手段整合起来,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这样才能达到既定的规制目标和效果。例如,把注册制度、认证制度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规定只有经过权威认证的翻译企业才能获得税收减免、财政补助和低息贷款;大力奖励规范经营、业绩显著的翻译公司,以奖励的方式引导新注册的翻译企业朝规范化经营方向发展。
翻译除了是语言、文化活动以外,还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翻译活动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它离不开市场规律的制约。翻译市场自发运转存在着缺陷,需要用产业规制来予以弥补。翻译产业规制属于竞争性产业规制的类别,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而规制所具有的成本,又影响着规制的制定与实施。翻译产业规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入机制认证制度、价格规制、质量规制、教育规制、经济手段、翻译立法以及其他的一些规制方式。实施这些规制要遵循两条原则。首先,要尊重翻译市场的主体性,在市场主导下辅以规制措施;其次,要注重整体谋划,多级联动,整合各种规制手段,多位一体地促进翻译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