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坚守与深化

2019-01-18 23:22浦兴祖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职权全国人大人民政协

浦兴祖

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坚守与深化

浦兴祖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由于历史的原因,统一战线组织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才真正得以建立。它就是曾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完成建国伟业的人民政协。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坚守“统一战线组织”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定位,以此为基点向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等维度演进和深化。其中,“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最基本的性质定位,是后来逐步深化性质定位的基础和前提。新时代人民政协继续坚守自身的性质定位,要坚持党的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做实协商民主,明晰功能边界,加强制度对接。

人政协;人民政协制度;统一战线;国家治理;中国特色制度安排

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其特定的性质定位。特定的性质定位决定了一个组织的目标、使命、结构和职能。人民政协与生俱来的性质定位是“统一战线组织”。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始终坚守“统一战线组织”这一固有的性质定位,以此为基点向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等维度演进和深化。现在,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已被完整地概括为“1+4”五句话,即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对于这一政治发展现象,学界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笔者看来,相关研究仍需要更加深入地阐明:人民政协确立和坚守“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定位,逐步向多维度深化性质定位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深入认识人民政协性质定位“1+4”五句话的内在关系,以及新时代人民政协坚守性质定位的取向等。鉴于此,笔者以“统一战线组织”为基点,着重考察70年来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坚守与深化,并简析继续坚守的主要取向。

一、“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与生俱来的性质定位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不久后就开始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出发,认识到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必要性。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了《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提出了建立统一战线的正确思想。这一思想首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同历史时期付诸实践,有效地团结和联合了广大工农大众和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1939年,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总结革命的经验时,正式将统一战线与武装斗争、党的建设归纳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1]。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其主要奥秘就在于凭借“三大法宝”摧毁“三座大山”。后来不断演进的历史进一步表明,统一战线不仅是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而且是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需要形成自己的组织形式,并把这种组织形式“作为将各方面联系起来的桥梁纽带、协调处理各种问题的平台”[2]。历来重视组织力量的中国共产党自然意识到这一点。但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前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帝国主义和反动派的百端阻碍与破坏,中国人民的革命大团结没有能够在组织上最后地形成起来,或者初步地形成起来又被帝国主义和反动派所破坏”[3],致使无法稳固地建立起由中国共产党掌握领导权的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948年初,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已经初露曙光。此时,一方面,反动势力被基本扫除,建立统一战线组织的条件趋于成熟;另一方面,成立新中国的伟业被提上议事日程,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统一战线组织协商讨论建国大事,已成急需。中共中央通过发布“五一”口号公开倡导:“(四)全国劳动人民团结起来,联合全国知识分子、自由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社会贤达和其他爱国分子,巩固与扩大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统一战线,为着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而共同奋斗。(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4]把“五一”口号第四、五条联系起来看,政治协商会议显然是统一战线组织,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旨在为召集人民代表大会做准备。可见,政治协商会议本身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基于以上背景,中国共产党通过“五一”口号提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时,就已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明确为“统一战线组织”,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然而,在筹备人民政协的过程中发现,当时经过普选召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条件尚不具备。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政协筹备会决定将“五一”口号原定的“建国三步走”(召开政协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改为“两步走”(召开政协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样,1949年9月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全国人民意志,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鉴于这一历史事实,有的研究以为,当时的人民政协“事实上具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5]。这涉及如何准确认定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定位问题。笔者认为,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但是没有改变自身的性质定位。当我们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时,恰恰表明这些职权不是人民政协本身的。而一个组织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定位,就会具有什么样的职能(职权)。假如人民政协“事实上具有了全国人大的性质”,那么,它就会在“事实上具有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假如人民政协“事实上具有了”全国人大的职权,那么,就不存在它“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事实了。既然“代行”的这些职权是全国人大而不是人民政协本身的,那么就不能说人民政协“事实上具有了全国人大的性质”。

总之,“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事实上”并不具有全国人大(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它的性质定位仍是“统一战线组织”。这既是1948年中共中央提出“五一”口号时所赋予的,也是响应“五一”口号、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等所认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则载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3]80-86。概言之,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是“统一战线组织”。

在代行全国人大职权时,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仍然是“统一战线组织”而非国家权力机关,这还可以从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所选举产生的两个重要机关得到印证。一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3]83-86。这表明,当时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即代替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另一个是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它是“国家政权以外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协议机关”[3]75。这又精准地体现了人民政协本身的性质定位。正如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明确指出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选出的全国委员会,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界民主人士的伟大统一战线的政治组织。”[3]117

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周恩来曾严肃地指出:“第一届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本身不是人民代表大会,这点必须弄清。”[3]205从“五一”口号倡导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到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从《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到人民政协选出全国委员会,无不证明人民政协与生俱来的性质定位就是“统一战线组织”。

二、人民政协坚守“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定位

中国共产党倡导召开人民政协会议的直接目的是“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不久后采纳有关人士建议而确定为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完成建国伟业。需要注意的是,不可将“直接目的”误读为“唯一目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不是仅仅为了担当建国重任而成立的,不是临时之措、权宜之计。否则,一俟建国伟业告成,或者当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就该解散,或该改变性质定位。实际上,自人民政协筹备和诞生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曾多次针对“解散论”与“改变论”表明观点,一再坚守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定位。

第一次是针对人民政协筹备过程中,有人认为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不需要代行人大职权,它也就不需要继续存在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对此及时表明了观点并予以澄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夕,周恩来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组织。既然是这样一个组织,就不应该开一次会议就结束,而应该长期存在”[3]35,“就是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政协会议还将对中央政府的工作起协商、参谋和推动作用”[3]52。刘少奇则表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将长期地继续在中国存在,并将在一切必要的地方建立它的地方组织。”[3]47可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认定,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是长久之策而非权宜之计。他们的论证逻辑非常清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将长期存在,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也应该长期存在;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只是暂时的,而发挥“协商、参谋和推动作用”将是长期的。这次强调人民政协将长期存在,是对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性质定位的第一次坚守。

第二次是针对全国人大召开后,“政协没有必要存在”的声音又起,而另有观点主张政协应当成为国家权力机关而继续存在。对此,毛泽东首先指出,“主要的问题是政协的性质问题”,“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3]200。毛泽东坚持强调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他说:“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把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成为二元了,这样就重复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6]周恩来也指出:“人大既开,政协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的作用已经失去,但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的作用仍然存在,去掉一个代行的作用,留下本身的作用。”[3]205在这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是从国家体系的原则和结构角度加以阐析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6]69“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6]69它应当发挥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这里继续强调人民政协需要长期存在,是对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性质定位的第二次坚守。

第三次是针对“文革”后,人民政协要不要继续存在、可不可与人大一起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两个院”的声音。对此,邓小平首先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重申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7]的性质定位。邓小平在一项批示中强调:“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2]135邓小平还明确指出:“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8]此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着重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制度总体效率的角度,强调“继续需要政协”和不搞“两院制”。这次重申人民政协需要长期存在,是对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性质定位的第三次坚守。

第四次是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坚守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9]。新时代坚守人民政协以统一战线组织为基点的性质定位具有现实针对性。在中西政治制度和政治话语权竞争的背景下,坚持和完善包括人民政协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事关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治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的以上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这一性质定位的又一次坚守。

70年来,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定位始终没有被丢弃,也未否认它与生俱来的性质定位。史实表明,从1949年《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到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其后来数十年的多次修订,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这一性质定位从未改变,有所变化的只是“统一战线”的前冠词——“民主”“革命”“爱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地载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这使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具有了最权威的宪法依据,为坚守这一性质定位提供了国家力量的保障。

三、人民政协深化“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定位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在坚守“统一战线组织”的同时,逐步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四个维度深化。

其一,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深化。人民政协作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涵括各主要人民团体、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各少数民族的代表人士等,尤其涵括中国共产党以及8个民主党派。这使人民政协从一开始就在很大程度上凸显“党派性”[3]201,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党派性的联合组织”[3]205。在人民政协中,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往往占全体委员的60%左右,而且“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的名义发言、提出提案”[10]。这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关系。多党合作不仅体现于国家政权内共产党执政与各民主党派参政,同时体现于人民政协内共同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政治协商不仅体现于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直接协商,同时体现于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等的协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继续确认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这一性质定位的前提下,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深化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其二,向“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深化。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需要通过适合的形式才能运转。我国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的民主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管理基层公共事务方面的民主形式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人民在大团结大联合的基础上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民主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团结”与“民主”被确定为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而且,《中共中央关于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在继续确认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一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进一步深化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1]显而易见,人民政协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第二种重要形式,即协商民主的形式。人民政协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已经内含着协商民主之义。因此,在概括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时,无需再平列一条“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其三,向“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国家治理”较之“国家管理”来说,是理念上的一次升华。“治理”强调政党、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市场、公民等多主体合作共治,强调由上而下与由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从执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论,人民政协组织集政治性和社会性为一体,是包容着各政党、各主要人民团体、各行业协会等统一战线各个方面在内的巨型组织。它长期与执政党、国家机关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了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人民政协必须更加自觉地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之一,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自觉地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功能。2018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这种自觉意识的表现。

其四,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深化。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由国家治理的多主体以及与其相应的一系列制度所构成的系统。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许多主体与制度均是在本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人民政协及其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却由宪法规定其性质定位和重要作用;每年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同步举行会议;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提议进行政治协商,亦可建议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还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等。人民政协所具有的制度空间在国际上是极为罕见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民政协就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12]2018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方面,除了坚持“统一战线组织”外,也首次作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的表述。

以上四个方面是人民政协在“统一战线组织”的基点上对性质定位的深化,是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认知提升的结果。人民政协“1+4”的性质定位,既突出人民政协与生俱来是“统一战线组织”,突出由宪法明文规定的人民政协的这一性质定位,又体现了人民政协性质定位逐步向四个维度的深化。笔者认为,“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最基本的性质定位,是后来逐步深化其性质定位的基础和前提。

四、人民政协继续坚守“统一战线组织”等性质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进一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9]67-68。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其重要指向是要求人民政协“大力推进自身各项工作和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9]68。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决定了自身的工作和事业,在于发挥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等功能。而这“1+4”的五项功能必须通过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方能得到充分发挥。新时代,各级人民政协要继续坚守性质定位,履行三大功能,发挥五项职能,应当重视如下主要取向:

其一,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与壮大起来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的倡导和领导下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协,就是支持和保障各级政协按照章程切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功能。实践表明,凡是政协工作能够正常开展,政协职能、功能能够切实有效履行和发挥的,均与当地党委的坚强领导分不开。同时,这些地方的政协和政协党组往往政治意识强,既能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又能主动争取党委领导。

其二,密切联系群众。人民政协不仅是“委员的”政协会议,更是“人民的”政协会议。各级政协委员的履职不应“自言自语”,而应充分表达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意愿。为此,政协委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在一个利益多元化、民意多样化的社会里,政协委员仅仅满足于和身边家人及同事的“自然联系”是不够的,而应当在以本界别为主的更大范围内“自觉联系”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尽可能全面地听取和了解各种不同的社情民意。

其三,做实协商民主。面对各种不同民意,切不可简单草率地以“多数决”压制少数人的意见,而必须用足人民政协“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优势,在履职的全过程做实协商民主。要让包括少数人意见在内的各种不同诉求、不同民意均能得到平等的表达,开展不同意见之间理性的、充分的协商对话,尽可能地取得最大公约数。民主应当是“最后服从多数,始终包容少数”。即使最后接近了共识,也依然应当尊重和通过其他途径照顾少数人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同时,要将协商民主的成果(包括意见、建议、批评)及时递送相应机关,以供决策及其实施参考,或者以此开展对政府等机构的协商式监督,以提升协商成果的有效性。

其四,明晰功能边界。人民政协在坚守自身性质定位的同时,必须始终明确自身不是政治决策机关,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对于发挥“自身”的功能,不可缺位;对于发挥“自身”以外的功能,不可越位。从世界范围看,代议机关内部的组织结构形式,既有实行一院制的,也有实行两院制甚至多院制的,这都是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国情作出的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从国情出发,曾不止一次地否定“政协作为人大一个院”这一似是而非的观点。其实,人民政协本身也不适合充当所谓的“一个院”。这是因为在现代民主政治框架下,代议机关的两院一般都经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意味着主权者明示性授权,被授权机关由此获得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而人民政协是由协商推荐产生的,不同于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行使国家权力。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政协本身也不能行使国家权力,而只是“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暂时代替全国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在不需要“代行”的情况下,人民政协就不能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院”来行使部分国家权力。

这里有两种观点需要作学理性反驳。一种观点是,英国上议院(贵族院)并非选举产生的,且其权力十分有限。关于贵族院是否需要继续存在的问题,早已在英国引起讨论。另一种观点是,人民政协可改为选举产生。假如以此理解为获得了主权者的授权而成为“一个院”,可行使部分国家权力,那么现在这个由协商推荐产生的、不是国家机关却与国家机关紧密相关的、最具中国特色的人民政协及其制度安排就会被丢弃。这是一个事关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安排的重大问题,必须十分严肃地审慎思之。

其五,加强制度对接。人民政协坚守性质定位,要求不能超越“自身”各项工作和事业的边界,不能越位去发挥“自身”功能以外的其他机构的功能。但是,这不否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所规定的政协与国家机关的一系列紧密联系。从制度的视角看,这涉及人民政协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制度等“制度间关系”。不同制度不可互相越位、互相替代,但可以互相对接。人民政协制度实现和其他制度的互相对接可有多种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所规定的“提议”“意见”“批评”“建议”等即是,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前提下进行方式创新。无论是通过已有途径和形式,还是通过创新形式来实行制度对接,重要的是增强有效性,增强人民政协制度的效能。

[1] 毛泽东选集:袖珍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569.

[2] 周北川.学习与探索[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8:133.

[3]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47.

[4]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111.

[5] 《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人民政协[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1993:33.

[6] 全国政协办公厅编写组.政协委员手册[M].修订本.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70.

[7]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87-188.

[8]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20.

[9]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67-70.

[10]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485.

[11]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793.

[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58.

D613

A

2096-3378(2019)05-0063-07

10.13946/j.cnki.jcqis.2019.05.007

浦兴祖,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上海市政治学会顾问。

浦兴祖.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坚守与深化[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9(5):63-70.

责任编辑:林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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