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思毓 张新强
关键词速裁程序 具体适用 量刑建议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试点速裁程序。实践的需要是一项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一项制度生成的逻辑起点。
在我国刑事审判司法活动中,提起公诉案件有增无减,“人少案多”的矛盾长期存在。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1201032人,同比上升4.6%;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1324404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1391225人,同比上升5%。而同期,法院法官总人数一直徘徊在19万人左右。办案人数基本不变而案件量不断增大,或者说办案人数增加幅度远小于案件量增加幅度,必然導致法官等办案压力过大或者办案周期不当延长。而试点速裁程序之后,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根本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另外,全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人数逐年递增,其中判处拘役以下刑罚人数占比较大,但简易程序实际适用率不高。据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900021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76.65%;2013年934011人,占80.61%;2014年980004件,占82.73%。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人数也逐年增长,2012年占生效判决人数42.96%,2013年占45.66%,2014年占46.37%。实际上,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并不高,从东北三省情况来看,个别地区零适用,多数地区在10-45%区间运行。
还有,部分案件实际宣告刑极短,容易刑期倒挂。如随着醉驾入刑,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实践中一般判处拘役1-3个月。此类案件,即使司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依照各诉讼阶段办案期限从快办理,还是极可能出现被追诉人羁押期限过长,最后出现“关多少判多少”现象。因此,防止刑期倒挂成为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迫切需要。假若对这类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一步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既能对被告人从快处理、从宽量刑,又能精准兑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防止刑期倒挂。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以例举规定的方式限定在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类犯罪;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以及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等八种不适用速裁程序的例外情形。2016年11月16日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试点办法》)对原有案件罪名不再限制,将刑罚条件扩展至3年有期徒刑以下,不适用速裁程序的例外情形限定为五种。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沿袭了《认罪认罚试点办法》中关于速裁程序案件范围和条件的规定。
笔者认为,首先,对试点初期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别范围予以明确限定,更多的是因为在初期阶段有利于集中司法资源,便于司法操作,便于先期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后期扩展试点范围。其次,不再明确限制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人适用速裁程序:一者从程序本身而言,被告人具有某种法定从重情节只是量刑情节,不应成为适用某种刑事诉讼程序的限制条件;二者从速裁程序设置目的来看,旨在构建一种比简易程序更加便捷快速的程序,适用条件可以更严格(如定要认罪认罚),但在主体资格上不应限制更多;三者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看,也没有限定上述人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理,不能仅因上述特殊原因剥夺被告人平等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以及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最后,对于“刑罚条件延伸至3年有期徒刑以下”:一者从法律规定来看,3年有期徒刑以下是缓刑适用条件,作为轻微刑事案件的界限于法有据;二者3年有期徒是我国刑法设定的刑期分界线之一,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三者3年有期徒刑也是简易程序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分界线,便于与简易程序相互衔接。
(二)证明和证据标准
众所周知,速裁程序相对简易程序而言,程序更简,实体更宽。那么,适用速裁程序是否意味着对证明标准也放宽、放低?答案是否定的。从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到2016年《认罪认罚试点办法》,再到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之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始终如一。可见,速裁程序不同与美国的诉辩交易程序,后者可以降低指控等级、减少指控罪名以换取被告人有罪供认。对于前者,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证据,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起诉。反之,速裁程序虽然不改变证明标准,但是可以通过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方便收集被告人不供述难以收集的隐蔽性证据,及时收集被告人不供述容易灭失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和证明体系,从而有效解决证明标准问题。
同样,适用速裁程序也不会改变证据标准。2015年印发的《上海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直接明确规定,将“四个严格”作为试点工作必须遵守的政策底线,其中之一就是“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存疑证据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等证据规则在适用速裁程序时一样要遵守。然而,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如通过中国公安信息网获取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出入境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等材料,下载打印后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印章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量刑激励,是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重要内生动力。被告人主动选择速裁程序,是速裁程序保持旺盛生命力前提之一。
(一)量刑的具体原则
1.依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是经最高法审核确定的指导性文件,各省市的《实施细则》也是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最高法院审核备案,上述文件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审判量刑工作起了指导性作用,具有相当强制力和约束力。各省市可以在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的框架下,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速裁程序案件量刑规则,实现量刑规范化。
2.认罪从宽原则。速裁程序相比其他程序而言,最大特点是“程序更简、实体更宽”,这要通过量刑建议得以体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同样遵循量刑基本步骤和方法,先确定量刑起点,再确定基准刑,用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最后提出拟宣告刑。为了充分体现速裁程序量刑从宽的司法政策,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可以依法选择下限,在确定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时可以依法选择上限,在确定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时可以确定累加上限;充分体现认罪从宽,确保轻罪轻刑。
(二)量刑的具体方法
依据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但是并没有明确是否確定刑期。然而,量刑建议精准化已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认罪认罚试点办法》就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以犯罪数额或者数量作为量刑主要依据等四大类型案件要求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案件,一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退赃、退赔,或已经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或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各种量刑情节已经充分显现、定型,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如果考虑到试行初期的适应性和后期诉讼的衔接度,也可以先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但也要控制在相对确定的刑期幅度内,如有期徒刑的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拘役、管制的一股不超过一个月,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数额。
另外,善于借助量刑辅助系统,提高量刑精准度,提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类案件量刑的均衡性。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新时代,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建设也正如火如荼进行。虽然量刑是一项机器无法替代的智能活动,但是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功在“辅助”,用在“参考”。一方面可以借助系统了解同种犯罪行为类似量刑情节在全国、本地区以往量刑幅度,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防范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