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延许
摘 要:公证文书证明具备对法院裁定案件事实进行约束的效力,法院对公证文书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定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排除, 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来说, 则具备免证的法律效果。本文在通过对公证文书概述,分析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体现及探析,三个主要方向来阐述相关人员基于公证文书概述、公证文书证明效力、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研究成果。并为如何完善和加强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的适用性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公证文书 证据效力 探析
引 言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背景下, 经济发展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非常规诉求自根本上促进了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本质上是一项证明活动, 公证文书证明为公证广泛、核心的活动, 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自然转变为公证生存、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由此可见, 充分明确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的内涵及消除其间的分歧, 对全面凸显公证文书证明的社会功能具备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公证文书概述总结
公证文书概述自广义上对公证文书含义进行理解, 公证文书指的是公证人为了对相应记录内容真实、合法进行证明所制作的文书、证明, 或是为了对受委托事项真实、合法进行验证, 通过公证人主观进行实验, 并就实验事项进行记录证明。显然这一含义的界定存在一定含糊不清的问题,并未能够把握住公证文书含义的真谛。文章认为, 公证文书指的是公证员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后, 依据法定格式、专业用语制作规范化文本, 然后加盖公证员签名章及公证部门公章的文本本身。
2、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
2.1、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概念某种意义上而言,可将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理解为公证文书的证实力, 指的是公证文书对自身证明的事实行为等合法性、真实性的证实作用大小。可将公证文书证明效力划分成外在证明效力及内在证明效力,其中, 外在证明效力多用于日常民事、交际行为及行政管理中, 内在证明效力多用于诉讼活动中。
2.2、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特征是相较于一般书证有着更高的证明力。证据证明力受证据与待证事实相互关联性很大程度影响。然而, 公证文书证明力又具备自身特征, 即公证文书属于公证证明行为期间产生的文书记载, 经当事人全力配合, 公证员以法定程序规则制作而成的。在制作主体方面, 公证员均为具备丰富法律基础知识、充足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服务人员, 所以他们制作的公证文书科学严谨、专业合理; 在程序公证方面, 公证文书是由公证员以法定程序规则制作而成的, 就待证事实有着客观见证、经历, 在程序方面系统完整、透明公平。未有引入一般证据的法庭质证、法庭调查环节, 使公证文书具备证据能力、法律法规授权等方面的优势。 第二个特征是相较于原文书有着同等的证明力。得到公证部门公证的文书具备与原证明对象自身同等的证明力。同等的证明力指的是原本文书对应载明内容所呈现的信息涵义。公证文书便能够转变为学位、学历证明等在使用期间的有效证明文件。现如今, 公证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 因此公证文书证明力亦有着十分广泛的效力范围。各公证部门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 每一公证文书在一国中广泛具备证明力, 同时各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证明力相互不存在差异。与此同时, 在某些国际条约约定下, 公证文书还能够摆脱国界约束, 在全球范围内具备证明力。由此可见, 公证文书只要与待证事实相互存在一定联系,便能够证实。
3、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体现及探析
3.1、證据效力证据效力, 指的是在法律方面具备证据的效力, 也就是可直接对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属于合法、真实的事实予以证明, 所有法律行为属于合法、真实的事实, 所有法律行为及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 经由公证证明, 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明确, 即赋予了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作为一类能够用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期间直接选取的证据,在未有足够证据对公证证明予以推翻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进行采证。公证文书指的是公证部门按照当事人的申请, 对其相关法律行为、事实以及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证明文书。公证部门在进行公证期间, 充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根据相应法定程序, 认真考量申请证明的事项,经由对其合法、真实予以确认后,方才生成公证文书。由此可见, 公证文书相较于一般国家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所提供的证据要具备更强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所具备的证据效力是得到立法认定的。
3.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指的是就追偿还债款、物品的相关文书而言, 确定无疑义的, 于这一文书上证明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公证文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乃是国家所赋予给公证部门的一项独特职能, 其与人民法院为了追索财物所有利于及时消除债务存在冲突, 一方面能够起到确保法律权威性、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 一方面能够防止由于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损失。
3.3、法律要件效力法律要件效力,指的是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亦或国际习惯, 就某些法律行为、文书, 务必要经由公证证明, 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将公证用以特定行为、文书的成立要件,因此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国家出台法律法规规定某一部分法律行为、文书务必要得到公证证明, 方可生效, 公证乃是某一部分法律法规行为形成的重要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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