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伐”

2019-01-17 07:21:18
汉字汉语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铭文词义木材

冯 胜 君

提 要 战国时期铜器铭文中“伐”字或应训为“治”,但这种用法的“伐”的词义来源,一直没有合理的解释。通过考察《诗经·魏风·伐檀》《豳风·伐柯》中“伐”字词义的演变与转移情况,可以为“伐”字的“治”义找到一个较为可靠的来源。

在战国时期的赵国兵器铭文中,屡见“邦左伐器”或“邦右伐器”这样的词例,何琳仪(1988/1999)指出“邦左”“邦右”即“邦左库”“邦右库”之省,确不可易。“伐器”之“伐”,何先生认为当训为“刺击”,引《楚辞·天问》“争遣伐器,何以行之”王逸注:“伐器,攻伐之器也。”战国齐兵器铭文中亦有类似格式,如“子禾子左造戟”(《殷周金文集成》17.11130)、“平阿左造徒戟”(《殷周金文集成》17.11158)、“陵右造戟”(《殷周金文集成》17.11062)等,铭文中“左”“右”亦为“左库”“右库”之省。吴振武(1997:795-805)据此指出:“赵铍中的‘伐’字,显然相当于齐戟中的‘造’;所谓‘邦左〔右〕伐器’,实应读作‘邦左〔右〕-伐-器’,是‘邦左〔右〕库治器’的意思。”对于“伐”字何以有“治”义,吴先生(1997:795-805)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伐”当治讲,古书中颇为罕见。但从古书和出土文字资料中“攻”、“(敦)”二字的用法看,不难理解“伐”字是可以由攻伐义引申出攻治义来的。“攻”、“伐”二字《说文》同训“击”,引申之则当攻伐讲,故古书中习见“攻伐”连言。由击、攻伐等义引申,“攻”字又当攻治讲,如古书中有“攻木”、“攻金”等说法。这些都是读古书者所熟知的,无需多说。“(敦)”字也一样。西周金文屡言“(敦)伐”,如:禹鼎曰“(粤)禹以武公徒驭至于噩(鄂),伐噩(鄂)”(《录遗》99);㝬钟曰“南或(国)孪(蛮)敢臽(陷)处我土,王伐其至”(《三代》1.65.1);①原注:“孪”字释读参董莲池:《金文编校补》(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页377-380。晋侯苏钟曰“〔王〕寴(亲)令晋侯(苏)自西北遇(隅)伐(郓)城”(《上海博物馆集刊》第7期〔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96年9月〕,页6)。前人已指出,“伐”即“敦伐”,“(敦)”亦当攻伐讲。①原注:参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0年10月),页1852-1856。按殷墟卜辞中当攻伐讲的“”字亦习见,试比较:“壬戌卜:伐(杀)。二月。”(《合集》3.6854;辞中“杀”训克,考释详另文)“癸亥卜:今夕(杀)。”(同上,11.33077)然齐陈猷釜谓:“(陈)猷立(蒞)事岁,月戊寅,于兹安(陵)亭,命左关帀(师)敕宔(主)(釜)节于(廪)(釜),敦者曰(陈)纯。”(《三代》18.23.1)“敦”字显然已由攻伐义引申为攻治义。②原注:杨树达《陈猷釜跋》谓:“敦者,治也,《孟子·公孙丑下篇》曰:‘前日不知虞之不肖,使虞敦匠事’,与此敦字义同。陈纯为制釜之人,《考工记》所谓‘物勒工名’是也。”(见其著《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9月〕,页234)既然“攻”、“(敦)”可以由攻伐义引申出攻治义,那末“伐”字由攻伐义引申出攻治义也是很自然的。换句话说,“伐”字由攻伐义引申为攻治义,跟“攻”、“(敦)”由攻伐义引申为攻治义,正是平行的。

吴振武将“伐器”之“伐”训为“治”的观点,不仅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而且也被新出材料所印证。近年公布的五年春平相邦鼎(《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5.02387)铭文有“冶臣市所伐”句,“伐”字从文义上看正应训为“治”。陈剑(2018:305-306)还举出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中如下一条材料:

一、取石大如卷(拳)二七,孰(熟)燔之;善伐米大半升;水八米,取石置中,石【□□】。孰(熟)即(歠)之而巳(已)。

陈先生指出,“伐米”之“伐”亦应训“治”,“所谓‘善伐米’应是包舂捣、簸扬择甚至淅汰洗米而言,总之是‘治’之使善”。由此可见,“伐”有“治”义这一点,是完全可确定的。

上引吴振武文认为,“伐”有攻治义,是与“攻”“敦”均有攻治义平行的词义引申现象。这当然不失为一种非常合理的解释,但“伐”为何能引申出攻治义,似乎仍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诗·魏风·伐檀》共三章,内容如下:

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涟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坎坎伐辐兮,置之河之侧兮;河水清且直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亿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特兮?彼君子兮,不素食兮!

坎坎伐轮兮,置之河之漘兮;河水清且沦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囷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鹑兮?彼君子兮,不素飧兮!

第一章中“伐檀”之“伐”,即砍伐义,“伐檀”即砍伐檀树。第二章、第三章“伐辐”“伐轮”过去一般理解为“伐取作车辐、车轮的木材”(参看裘锡圭,2013:196),恐怕不十分准确。《伐檀》篇首章之“伐檀”实际上就隐含了后两章“伐取作车辐、车轮的木材”的意思,如果将“伐辐”“伐轮”仍理解为“伐取作车辐、车轮的木材”,与首章之“伐檀”语义重复。从诗义来看,用以制作“车辐”“车轮”的木材应该不会有什么区别,而且显然都是檀树,不然首章的“伐檀”无所统属。这种情况下分别强调“作车辐、车轮的木材”,就显得毫无必要,所以有的学者将“伐辐”翻译为“伐檀木为辐”,或“砍树做车辐”(参看程俊英等,1991:302;周振甫,2010:142),这种理解显然更为准确。相应地,“伐轮”即“伐檀木为轮”。“伐辐”“伐轮”之“伐”除了有砍伐义,还兼有攻治义(“伐A为B”句式中的“为”即“伐”字所隐含的攻治义),因为单纯“砍伐”,无法成为“辐”“轮”,其中必然包含攻治的过程。而在整个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工序又往往并非单纯“砍伐”所能涵盖,如制造车轮就需要“”的工序(《荀子·劝学》“輮以为轮”)。因此“伐辐”“伐轮”之“伐”除了有砍伐义,实际上也隐含了较为抽象的“攻治”义。类似的例子还有《诗·豳风·伐柯》:

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伐柯伐柯!其则不远。我觏之子,笾豆有践。

这个例子的特殊之处在于,“柯”字既有树枝义(《国语·晋语八》:“今若大其柯,去其枝叶,绝其本根,可以少闲。”),又有斧柄义(《说文·木部》:“柯,斧柄也。”),而且后一义的起源相当早。甲骨文“斤”字所从象斧柄的部分,又作为“何”(荷担、负荷之“荷”的初文)、“河”等字的声符,即“柯”字的象形字(也就是“可”字的初文)。体会诗义,“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强调“斧”的作用,故“伐柯”之“伐”当理解为砍伐,“柯”当理解为适合做斧柄的树枝。这两句诗的意思是“怎么才能砍一个做斧柄的树枝呢?没有斧子办不到”。第二章“伐柯伐柯!其则不远”,强调的是“则”的作用,如果将“伐柯”简单理解为“伐取作斧柄的树枝”,与“其则不远”在文义上贴合得不够严密。所谓“则”即用以“伐柯”的斧斤之柄,而这个柄(“则”)显然是经过修治、合乎法度的①故“柯”又训为“法”。《尔雅·释诂》:“柯,法也。”《周礼·考工记·车人》:“车人为车,柯长三尺,博三寸,厚一寸有半。……毂长半柯,其围一柯有半,辐长一柯有半。”郑玄注引郑司农曰:“柯长三尺,谓斧柄,因以为度。”,所以第二章的“伐柯”之“伐”也应包含有“攻治、修治”义,经过修治的“柯”(树枝),方能与手中的柯(斧柄/“则”)相吻合。“伐柯伐柯!其则不远”,可以翻译为“伐取合适的树枝来做一个斧柄,那样子就在你的手中”,甚至直接将第二章的“伐”理解为“修治”义,将这两句诗翻译为“做斧柄啊做斧柄,样子就在你手中”,也未尝不可。

体会《伐檀》《伐柯》两首诗首章与其他章中“伐”字词义的区别,实际上反映的是伐木为器的过程。这两首诗首章“伐”字都是砍伐义,是这一过程的第一步,即伐取合适的木材。而接下来章节中“伐辐”“伐轮”“伐柯”之“伐”,则是对已经伐取的木材进一步加工、修治,使其成为辐、轮、柯(由树枝义的“柯”变成斧柄义的“柯”)。前引陈剑(2018:305-306)文中还举出《西京杂记》中如下一条材料:

鲁恭王得文木一枚,伐以为器,意甚玩之。

陈先生正确指出,上引文献中的“伐”字“显然不能解释为‘砍伐’‘伐木’之‘伐’,……亦应解为‘治’‘攻治’”。这条材料恰好印证了上引《伐檀》《伐柯》中“伐”字除了有砍伐义外,还可表示对已砍伐的树木进行加工、修治。

我们认为赵国铭刻中“伐”的攻治义,就是由这种兼有砍伐与攻治义的“伐”进一步引申而来的。这与笔者(2018:389-394)之前讨论过的“毁”的词义转移现象完全相同,可以参照理解:

毁(毁坏)→通过毁坏的方式改造(“毁钟为铎”)→改造、改编(“以毁于五十乘之中”)

伐(砍伐)→通过砍伐的方式攻治(“伐辐”“伐轮”“伐柯”)→攻治(“伐器”“伐米”)

如果用图示的方式,或许可以看得更清楚一些:

张永言(2015:48)在《词汇学简论》中还举了一个类似的例子,也可以拿来进行类比:

一个引申义或转义还可能再派生出新的引申义或转义。例如:“打”的本义和直接意义是“击”,如“打门”、“打鼓”。人们在制造某些东西的时候也要击打,所以“做一把刀”也说“打一把刀”。这个“制造”的意义已经是“打”的转义。至于制作其他一些东西,如“织毛衣”,本来跟“击打”无关,但是因为这些动作跟“打”的转义“制造”相通,所以也说“打毛衣”。“打”的这个“编制”义就是从“制造”义再派生出来的转义。这类转义或引申义要通过居间的意义才能跟词的直接意义或本义取得联系。词义发展的这种方式叫做“连锁”式(concatenation)。

上举“打”的词义转移,与“伐”的词义转移也是完全平行的关系:

击打(“打鼓”)→用击打的方式制造(“打一把刀”)→其他类型的制造(“打毛衣”)

砍伐(“伐檀”)→用砍伐的方式制造(“伐辐”“伐轮”)→其他类型的制造(“伐器”)

通过与“毁”“打”词义转移现象进行对比,“伐”的攻治、制造义的来源应该比较清晰了。“伐”本来就是砍伐义,但一些木制品的制造既有对木材进行砍伐的过程,也有攻治、制造的过程(其中也包含“砍伐”之外的工序,如前文提到的制造车轮所需的“”),因此“伐”也沾染了“攻治”义(将“伐辐”“伐轮”翻译为“伐木为辐”“伐木为轮”已经很直观地揭示了“伐”与“为”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与木制品有关的“攻治”义进一步泛化,“伐”就获得了普通的制造、攻治义。

正因为“伐”兼有砍伐与制造义,判断词义的焦点集中在砍伐还是制造义上,需要准确理解词语所处语境。《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4-5号简有如下简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泉〉。①采用李学勤先生释读意见(参看陈伟主编,2016:42)。……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

简文中的“伐棺椁”是与普通的“伐材木”相对而言的,无疑应理解为伐取制造棺椁的木材,这里的“伐”词义偏向于砍伐而非制造。我们在《说毁》那篇小文中曾提到《庄子》“白玉不毁,孰为圭璋”句,虽然白玉到圭璋之间,包含着先毁坏后制造的连续过程,但具体到《庄子》的语境中,“白玉不毁”的词义焦点仍然集中在毁坏义上,这一点与我们在上引小文中讨论的一般“毁A为B”句式中“毁”的词义焦点集中在“改造”义上有所不同。“伐棺椁”与“伐辐”“伐轮”“伐柯”句式相同,但“伐”的词义焦点有所差异,与“毁”的词义焦点在不同语境中的变化恰可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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