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双,郑玉荣,吉 萍,张海洪,3**
(1 北京大学医学部科学研究处,北京 100191,songysh@bjmu.edu.cn;2 北京大学临床研究所(深圳)/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临床研究所,广东 深圳 518036;3 北京大学受试者保护体系,北京 100191)
世界科研诚信大会(World Congress of Research Integrity)旨在促进科研人员、教学人员、教育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科学出版相关编辑和审稿人等相关各方交流与经验分享,建立协同推进负责任的研究的国际沟通平台。自2007年在里斯本召开首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以来,会议先后发布《科研诚信新加坡宣言》[1]《科研诚信蒙特利尔宣言》[2],为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负责任的研究及合作提供了科研诚信基本框架。
2019年6月2-5日,第六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在中国香港召开,来自全球近60个国家和地区的800余位代表出席会议。此次会议秉承世界科研诚信大会的一贯宗旨,积极探讨科研诚信以及负责任研究相关的实证研究证据,探索利用这些证据在新时代背景下应对科研诚信新挑战的新方案和新策略。会议围绕“科研诚信面临的新型挑战”这一核心主题,召开7次全体会议,10个研讨会议,2个焦点小组讨论,25场并行会议(122个发言)以及两轮壁报(178个)展示。全体会议从“科研诚信面临的新挑战”拉开序幕,针对研究创新及影响力涉及的诚信问题、科研人员评价体系、科研诚信有效实施方案、资助方在推动负责任的研究实践方面的作用、科研诚信建设最新进展,以及掠夺性出版(Predatory publishing)和新型知识共享模式面临的挑战等议题展开讨论,强调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关注提高研究透明化的方法,倡导开放科学,开展并落实负责任研究的培训,关注研究成果创新(innovation)和转化(translation)中的科研诚信以及引领对科研人员的评价体系改革。焦点小组分别围绕“确保研究创新与转化中的诚信”以及“科研人员评价”两大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行会议和壁报汇报涵盖了科研诚信原则和准则、科研诚信认知与态度、教育培训及其创新实践、科研不端预防、调查与管理、透明化、出版发表等主题。
科研诚信在全球层面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人们对于“科研诚信”概念的理解却存在诸多差异,其中最常见的是将其理解为科研不端(research misconduct)。这种还原性误解使得“科研诚信”带上了负面色彩,不利于研究人员改进他们的行为实践。事实上,科研诚信要比科研不端宽泛得多,除了伪造、篡改和剽窃这些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和有问题的科研行为(questionable research practice)之外,科研诚信在更广的意义上强调建设能够提升研究质量和可靠性的制度体系[3]。
欧盟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协作网络[4](European Network of Research Ethics and Research Integrity)将“科研诚信”界定为科研人员根据特定的伦理、法律和专业规范、职责和标准来开展研究的态度(attitude)和习惯(habit)。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将伦理反思、伦理原则以及法律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专业的学科,专门探讨研究活动、科研人员的道德态度、针对利益相关方(例如申办方、资助机构)的规范性政策以及公民社会的各种道德期望等问题。
对科研诚信概念的这一澄清,不仅要求我们对于科研诚信有更宽泛的理解,还需要我们从更加积极的意义上理解和认识科研诚信,转变理念,积极探索促进科研诚信和负责任研究的最佳实践。
欧洲的科研诚信体系发展迅速,除各国分别出台科研诚信规范、准则外,修订版本《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5]在2017年正式发布。该准则由欧盟执行委员会认可,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准则强调,一套有效的科研诚信行为准则需要进行定期更新,在实施过程中要允许适合当地或具体国情的差异存在。科研人员、学者、公众、资助机构、公共和私人部门、出版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都有责任监督并积极促进科研诚信行为规范的实施和遵循。“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提出确保最佳研究实践的四条基本原则,包括:①从研究设计、方法、分析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确保研究质量的可靠性;②在研究筹划、开展、评审、汇报和交流等各个阶段保证透明、公正、公开和不偏不倚,确保诚信(honesty);③尊重同仁、研究参与者、社会、生态系统、文化传承和环境;④对研究从理念到发表(的全过程),研究管理和组织、培训、监督指导以及研究(可能)的广泛影响等负有责任。在此基础上,准则还就研究环境、培训、监督指导、研究过程、保障措施、数据管理、协同合作、出版传播以及评审、评估编辑等提出研究行为规范。同时,对于科研不端等有问题的行为加以界定,并制定相应举报和处理原则。
2019年3月,欧盟科研诚信办公室协作网络(European Network of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s)在采纳“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的基础上,借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科研不端行为处理规范以及往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成果,发布了“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建议”[6],为涉及跨国家/区域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提供指导方案。
此外,来自欧盟执行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分子生物学组织(European Molecular Biology Organization, EMBO)、荷兰乌德勒支大学等机构的专家还分享了各自在科研诚信培训、出版等领域的创新实践。同时,“良好科研大使馆”(the Embassy of Good Science)[7]资源平台正式上线启用。该平台涵盖专题、资源、讨论、培训等栏目,旨在为科研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帮助其了解什么是负责任的研究,推动科研诚信建设。该平台另一特色是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平台建设,以行动实践和维护良好的科学研究。
澳大利亚国家健康和医学研究委员会(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mmission , NHM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 ARC)和澳大利亚大学合作于2018年出台了“澳大利亚负责研究行为准则”(以下简称“2018准则”)[8]为澳大利亚科研人员开展负责任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以确保研究质量,以及研究实践活动可信度和公众信任。遵循该2018准则相关规定是获得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委员会资助的必要条件。为了确保对2018准则的准确理解和实践,关于署名、数据管理、研究监管和跨机构合作研究的四个指南将于2019年发布,更多关于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研究成果的发表与宣传等主题的指南也在陆续制定中。
2018准则提出了负责任的研究应遵循的8项原则及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应履行的29项责任。具体原则包括:诚实、严谨、透明、公正、尊重、认可(Recognition)、负责任以及促进科研诚信。在关于科研机构的责任条款中,准则强调机构应建立一套政策流程确保研究实践严格遵循准则提出的原则和责任要求。同时,机构应提供持续的教育培训,确保科研人员及相关主管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促进科研诚信。此外,科研人员除了遵循受试者保护、动物福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之外,还应积极参与和承担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主动推进所在机构和专业领域负责任的研究氛围及文化建设。
与此同时,一方面,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委员会通过网页发布、网络培训、演讲、咨询等不同形式的活动积极推进该规范的宣传;另一方面,通过要求机构提交年度依从性报告,及时汇报出现的违规事件等,建立了澳大利亚科研诚信委员会与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共同推进负责任的研究实践。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2018准则的准确解释以及如何确保其在不同机构间应用保持一致性仍是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
近年来,适应本土文化特点的科研诚信建设在亚洲快速发展。以中国为例,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9],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核心工作议程,明确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强调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严肃查处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加快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切实推动了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戴国庆司长在题为“共同努力应对科研诚信新挑战”的大会发言中倡议从完善科研诚信国际规范、联合应对跨区域科研不端行为以及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三个方面共同努力促进科研诚信。此外,来自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在会议发言中,分别就基于中国实践的科研诚信生态体系建设、机构层面科研诚信建设等核心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
在韩国,“黄禹锡事件”发生后,政府大力加强科研诚信治理,推动“伦理现代化”进程。截至2018年,韩国76.7%的大学开展科研伦理培训。政府、科研机构、研究资助机构、学术行业协会、企业等共同协作推进负责任的研究文化建设,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科研诚信治理模式。在“自上而下”的治理中强调政府建议及可能的惩罚,制定科研诚信伦理指南并提供相应支持;另一方面,在“自下而上”的机制中强调自律,强调基于教育培训的预防而非事后的惩罚,逐步推动科研伦理体系和文化的改变。此外,马来西亚学者介绍了马来西亚“青年科学家计划”(https://ysn-asm.org.my/web/),分享青年科研人员自下而上推进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方面的创新实践,包括启动马来西亚负责任的研究教育培训模块,开展负责任的研究工作坊(RCR Workshop)等活动。
在常规理解中,研究成果的发表往往意味着研究的结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研究的产出(output)到研究成果(outcome)的转化同样需要遵循科研诚信。这不但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研究的全过程,也要求我们在一个更加宽泛的意义上理解科研诚信。研究转化(research translation)不仅涉及科研人员,也涉及研究成果发表之后可能的利益相关方,如研究资助方、政府、企业、公众等。因此,强调研究的完整性和科研诚信对于研究的可再现性(reproducibility)、维护研究合作伙伴关系、缩小从实验室到市场的鸿沟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自爱尔兰健康研究委员会(Health Research Board Ireland)的专家Maura Hiney教授分享了研究全路径评价面临的诚信挑战。她指出,研究在产生新的知识的同时,还会对社会、经济带来影响。无论是研究资助方、政府,还是公众都迫切希望建立针对研究的有效评价机制,这些评价机制不仅有助于推动产生我们所期望的预期结果,更有助于人们对于研究成果建立信心。然而,反思当前的评价措施,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更加全面的评价体系,即,将研究的全路径纳入考虑,而且在考虑科研诚信的同时,推进负责任的研究和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RRI)。研究的全路径包括研究投入(input)、产出(output)、成果(outcome)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impact)。研究成果是对研究产出的后续利用,包括对以发表成果的引用,对实践的改变,对政策规范的影响,对新产品或成果的影响,对事业发展的帮助等;可能的影响则主要包括在更长时间内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例如改进的服务,健康和福利的促进,更安全的环境等。除了加强对研究成果及长远影响的评估之外,基于负责任的研究和创新视角,在既有科研诚信考虑的基础上,还需要着重考虑三点:①研究产出和研究成果的传播计划;②研究对于目标人群的相关性;③研究在更长远意义上潜在的影响。
欧盟“地平线2020”明确提出“负责任创新”的发展理念,这一理念指的是在科研和创新过程中社会各主体之间分工协同,将更多要素纳入责任系统之中,如推行创新面向决策者、创新者和社会公众的技术评估,公开、透明决策,力求在创新与社会伦理相结合、利益攸关者密切关联的基础上。值得强调的是,科研人员在研究创新与影响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研究资助机构、科研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提供更多的支持性服务,例如,制定机构层面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流程,为科研人员提供专门的培训和支持,帮助研究人员了解科研诚信以及负责任的研究创新相关知识,基于对研究人员的信任培育诚信文化和氛围。
在强调加强对研究全路径质量管理促进科研诚信的同时,推动科研人员评价改革是此次会议的重点内容之一。研究成果一直是评价科研人员的核心指标,因此,准确而恰当地评价研究成果尤为重要。目前,普遍的现象是,用发表文章的数量、获得经费资助的总额、文章影响因子等指标来评价科研人员,这些指标易量化易于操作,但也带来负面影响。例如,因文章发表、职称晋升等压力造成科研不端频繁发生,同时也导致大量无法“转化”的“无用”研究,造成浪费等。由此,在科研诚信新加坡宣言、旧金山科研评价宣言等文件基础上,本次大会起草并集中讨论了《科研人员评估香港宣言:促进科研诚信》(以下简称“宣言”),旨在通过更合理的评估机制促进科研诚信。
“宣言”讨论稿倡议,科研机构、研究资助机构等主体对科研人员的评估不应再仅限于出版物的数量和影响因子、获得资助金额,应多方面考虑、拓宽指标体系、鼓励数据共享、透明化发表等促进研究开放和透明的措施。基于此,宣言提出五个原则:
①对科研人员的评价应基于其在科研事业各方面的负责任实践(responsible practices),例如,通过研究注册提升发表质量,开放数据共享扩大发表影响力等。
②无论研究结果如何,应重视所有的研究报告,并奖励完全和透明的报告研究内容。科研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完整地汇报其研究成果。资助机构等主体应将科研人员的研究报告纳入其评价体系。
③重视开放科学(open science)实践,将研究透明化理念融合到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④重视更广泛意义上的研究活动,例如创新、重复性实验、研究综合及元研究(meta-research),将不同类型的研究纳入考虑,同时制定适合特定研究类型的评价指标和标准。
⑤重视对研究的不同贡献,例如对基金申请和发表的同行评议、专业指导等。
“宣言”讨论稿在会上经过两轮焦点小组讨论,并将在会后做进一步修改和征求意见,定稿版本可能以《香港原则》的名称发布。
如前所述,科研诚信强调研究质量的提升及其可靠性,科研人员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承担直接责任,然而,良好科研诚信文化和氛围的培养以及最佳实践的探索,需要所有利益相关各方共同努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随着研究透明化(transparency)成为确保科研诚信的根本诉求,政府监管部门、研究资助机构、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需要密切合作,加强对研究注册、成果发表、数据共享等核心环节的规范管理。共享数据是对研究传统理念和价值观的更新。例如,英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规定其资助的所有临床研究必须在研究开始前进行注册,科研人员必须在研究过程中及时更新研究进展,同时在研究结束后12个月内公布关键成果和研究方案。研究成果需在同行评议的期刊发表或在研究结束24个月内在相关平台发布。国家卫生研究院在资助新的临床研究时,将考虑申请人既往研究注册及成果公布相关情况。同时,国家卫生研究院进行年度稽查并发布稽查报告,确保政策依从性[10]。开放获取和开放数据有利于加快科研发现,提升科研的透明度和可重复性。开放科学是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欧盟开放科学云(Europe Open Science Cloud)项目2018年正式启动,将为欧洲研究人员提供虚拟环境和开放资源,用以支持数据存储、管理、分析和再利用。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开放科学数据在未来科研工作中的重要性将日益增强,也是科学研究的社会公益属性和文化价值属性的体现。
与会专家强调,研究资助方应在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资助机构应将“质量”作为核心考虑,在资助决策过程中,对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资质提出要求。资助机构需借助信息平台,对所资助研究进行全路径、全方位的评价,即,对研究的评价不仅仅关注研究产出的文章,还要将研究成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纳入考虑,可能的话,还应了解研究成果最终用户,包括政府、企业、公众等的反馈和意见,包括邀请经过培训的公众代表等参与确定研究的优先领域。
科研机构在促进科研诚信建设方面至关重要。一方面,科研机构应根据科研诚信相关法规制定机构层面制度和操作流程,准确解读相关法规是机构层面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机构应基于关怀原则(care principle)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多的支持,例如,量身定制科研诚信相关培训,提供科研诚信政策咨询服务等,确保法规依从性的同时,努力创新,不断探索适合机构特点的最佳实践。
针对目前学术期刊影响因子被广泛用于科研成果的评价的现状,《旧金山科研评价宣言》(SanFranciscoDeclarationonResearchAssessment,DORA)提出一系列提升科研成果质量评价方法的建议[11]。2012年以来,DORA原则正被越来越多的机构和科研人员接受。澳大利亚首席科学家Alan Finkel教授在会上提出关注出版过程的质量控制(Publication Process Quality Assurance, PPQA),得到一致响应。与会专家强调,对期刊的评价,在关注影响因子之外,是否经过同行评议、开放获取等因素都要纳入质量相关考虑。此外,如何减少发表中的偏倚(bias),鼓励研究结果(尤其是阴性结果)的发表,掠夺性出版带来的挑战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科研诚信在世界各国引起高度重视,不仅是基于科研不端造成的资源浪费及其对科学发展的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在全球范围内推进负责任的研究氛围和文化建设,促进科学和社会文明的良序发展。随着中国在科技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建设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的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相关研究,提升理论水平,同时借鉴国际前沿经验,立足国情制定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建设操作指南,注重伦理与诚信教育培训,强调支撑性服务以及系统性的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文化建设。在加强既有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法规依从性监管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科研诚信建设模式,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与机构(如大学、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之间的沟通与管理,强化机构落实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相关法规的责任,鼓励机构层面追求卓越的创新,同时建立机构之间创新实践的交流与分享平台,在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领域营造共同进步的文化氛围。此外,研究资助机构、科学出版机构等相关各方也应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科研诚信建设实践,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心态交流、分享、学习和借鉴(包括面临的挑战或困难),在科研诚信的国际舞台上发出更多的声音。
(致谢:感谢国际科研合作信息网总编辑孙平博士对稿件内容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