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
·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
第三条第五款指出:试行计重收费、改变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方式和费率标准,能够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大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从而进一步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宣传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等《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07〕596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
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
第五条第十六款规定: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交办公路〔2016〕109号)
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安装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设施(设备),加强货运车辆装载情况检测,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